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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婚姻家庭類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婚姻家庭類

婦女在極度痛苦折磨的情況下將丈夫殺害,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家庭暴力最為嚴重的法律後果是刑罰處罰,也就是虐待罪。
在此判決中,楊某猛編造被害人當「小姐」賣淫的行為貶損了被害人的名譽,但捏造的被害人被強|奸和患有艾滋病的虛假事實與道德無關,不宜看成是對名譽權的侵犯。在某種意義上,法院的判決理由正是在強化社會對強|奸受害人以及艾滋病患者的歧視。事實上,在此事曝光不久,閆某的家鄉河北容城的縣委縣政府為了不「損害容城的形象」,讓警方和疾控部門多次聯繫閆某,希望她回家接受檢測並配合調查。政府和公眾輿論要求閆某「自證清白」,無奈之下,閆某在不同的地方連續檢測三次,以證實自己的「清白」,這才讓政府長舒一口氣,決定追查幕後的黑手。有關部門要求被害人「自證清白」的要求雖然荒謬,但卻反映出社會對艾滋病患者的偏見。
《刑法修正案(九)》對此罪還特別規定了單位犯罪條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比如李四在網上發帖,說張三是一個窮人,別看張三現在天天開著豪車跟8個網紅談戀愛,但其實張三是個窮人,他的車是在網上租的,他許許多多炫富的圖片全都是PS的。張三非常生氣,到法院去告李四,還出具了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一個有錢人。但是李四卻虛構事實說他是一個窮人,而且李四其實也知道張三蠻有錢的,所以主觀上李四是有惡意的。那麼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誹謗罪呢?這顯然就要去思考,李四有沒有侵犯他的名譽權。

074 婚姻自由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相比于積極的施暴者,那些本有責任、有能力去制止罪惡之人的姑息放任,與邪惡並無本質的不同。
如果妻子想跟丈夫離婚,丈夫就是不肯。每次妻子提離婚,丈夫就對妻子實施家暴,那請問丈夫構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這是不構成的,因為想保持婚姻的穩定是社會規範所鼓勵的,當然丈夫的家暴行為可以構成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
不少觀點主張此類殺人也不應成立犯罪。比如有人從功利主義論證,認為施虐者長期虐待,既給被告帶來危險,也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危險,其死亡對社會是有利的。而社會應當為婦女提供一個庇護所,讓她們免遭虐待。
董珊珊家暴案曾引發巨大爭議,認為判刑過輕,你覺得呢?
所以,這顯然是純正的不作為犯,其行為主體是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比如老師對學生只有教育義務,沒有扶養義務,不會構成遺棄罪。單位不構成本罪,但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醫院的管理人員,由於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患者等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故可以自然人身份構成本罪。
如何防止家暴,拿什麼來拯救「家」?對此,社會學和心理學上的探討已經不少,那麼法律能做什麼呢?
法律的保護傘
名譽與社會評價
然而,在非對抗性殺人案件中,行為人在施虐者昏睡的時候將其殺害,按一般人常理來推斷,施虐者此時並不構成緊急的危險,因而將行為人的行為視為正當防衛,並不妥當。
根據司法解釋,在法律婚之後又有法律婚或事實婚的,應以重婚罪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講,包|二|奶有可能就構成重婚罪,前提是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就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邊群眾都認為屬於夫妻關係。
在這個現代版陳世美的案件中,董事長的女兒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她可能都不知道張三結過婚,自己也是被害人;張三構成重婚罪,因為他跟董事長的女兒先有法律婚,又跟原來的妻子有了法律婚。
「公民個人信息」不是單純的隱私信息,而是與特定自然人相關聯的可識別性信息。司法解釋規定,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即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read.99csw.com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行為結果看,虐待只要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即可能符合犯罪標準。許多人認為只有造成「輕傷結果」才構成虐待,這是一種誤解。如果造成輕傷的結果,那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換句話說,如果只是輕微傷,那不構成故意傷害,但可能構成虐待罪。
有時我們會很糾結,在路上看到小孩乞討給錢不給錢。假如不給錢,孩子可能會挨打,但如果給錢,也可能「鼓勵」了這種犯罪行為。
在對抗性殺人案件中,受虐婦女症候群可以說明,先前的虐待行為會讓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緊迫威脅。在與伴侶的爭吵過程中,與此婦女地位相同的一般人都會因受虐歷史而如此聯想,因此將對方殺死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可以解釋為正當防衛。如果男方在施暴過程中還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亦即構成強|奸,在此情況下,女方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造成男方死亡的,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正當防衛不成立,也並不意味著此類案件中的被告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醫學上承認受虐婦女症候群的存在,那麼把它看成一種導致責任能力減弱或缺失的精神疾病可能更為合理。正如科孚林(Anne Coughlin)教授所言,罹患此症之人缺乏心理能力進行理性選擇,因此患有此病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行為異常。
網路誹謗
對於「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是否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以前存在不同認識。有意見認為,法條中所述的「其他方法」應當限於與「竊取」危害性相當的方式(如搶奪),不宜將「購買」包括在內。但《信息解釋》沒有過分拘泥於邏輯,而採取了經驗主義的做法,認為從實踐來看,當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非法購買,如排除此種方式,則會大幅限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範圍,而且不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購買往往是後續出售、提供的前端環節,沒有購買就沒有後續的出售、提供。所以,司法解釋認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也可能構成此罪。

075 虐待和遺棄

「家」本應是最安全的棲所,但對許多女性來說,卻成了最危險的地方。儘管所有人都可能成為家暴的對象,但多數家暴是丈夫針對妻子的虐待,登記離婚的案件中60%和家庭暴力有關。
刑法為什麼特別規定了破壞軍婚罪?
但是張三的原配構成重婚罪嗎?從形式上看,她知道張三和他人領了結婚證,還要和張三領證,就似乎構成重婚罪。但請注意,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畢竟他們之間的事實婚姻在前,在道德生活上,原配的行為不值得譴責,可以不構成犯罪。
你在路上遇到乞丐,會給錢嗎?
因此,如果學校負責人知道幼師的虐童行為,但卻害怕學校聲譽受損或者出於其他動機,沒有及時處理老師的不當行為,反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導致虐童行為愈演愈烈,那麼這種行為就不再只是個人行為,而可以視為體現單位意志的單位不作為犯罪,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體現的是一種單位意志,它是經由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犯罪。在絕大多數虐童案件中,似乎很難證明虐童行為出於單位意志。涉案單位可以很容易地將相關行為說成是個別員工的行為,從而撇清單位的責任。
虐待既包括肉體折磨,又包括精神摧殘。鑒於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因此僅當虐待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惡劣,一般可以從持續時間、虐待手段、對象、結果等綜合考慮。
遺棄罪
這個罪名在1997年刑法中是沒有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其主體限定為從事特定職業的人士,如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此罪再次修改擴張,主體不再限定為特定職業,所有https://read.99csw.com的人都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在這些案件中,受虐婦女通常會以正當防衛為由進行辯護。對於第三類案件沒有爭論,法官不會採納正當防衛的辯解,而在前兩類案件中,則存在很大爭議。
重婚罪包括兩類人,一類是重婚者,一類是相婚者。所謂重婚者就是有配偶,依然和別人結婚的;所謂相婚者就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所以,重婚罪是典型的對向犯,雙方都構成重婚罪。犯本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美國學者沃克的解釋,伴侶對婦女的虐待是循序漸進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導致輕微的虐待,隨後會慢慢升級為真正的身體虐待,在此期間會伴隨著施虐者反覆向女方懺悔,表達愛意,請求原諒。而原諒對方的女性不久又會再次遭受毆打。沃克認為,因為無力制止虐待行為,女方會完全喪失自信,陷入對伴侶的依賴(獲得性依賴,Learned helplessness),因此她們往往選擇保持與伴侶的關係,而不是離開。
侮辱罪與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種現象在理論上一般被稱為受虐婦女症候群。此類癥候由家庭暴力所致,婦女長期受到伴侶恐嚇、虐待,倍感絕望,認為除非通過暴力無法擺脫困境,故鋌而走險將伴侶殺害。
曾經有一個非常可怕的虐童案叫蘇麗案。蘇麗的媽媽燕某,非常重男輕女,就覺得生了一個賠錢貨。小蘇麗3歲時因抓吃雞食,被她母親用針和膨體紗線將嘴縫住,並罰跪搓板,後來這個線還是鄰居給拆下來的。有一次,燕某給寶貝兒子做紅燒肉吃,蘇麗也想吃紅燒肉,燕某把女兒揪到廚房,直接把一勺滾燙的油從蘇麗的嘴巴裏面澆了下去。七天之後,小蘇麗痛苦地死去。在這個案件中,燕某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虐待,而是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當和虐待罪數罪併罰。
2009年,董珊珊家暴案中,受害人持續遭受家暴,最後一次腎臟都被打裂了,數日後逃出就醫,最終不治,死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7月,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丈夫王某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后楊某猛被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人楊某猛利用散發、傳播他人裸|照、性|愛視頻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隱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強|奸、當「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虛假事實,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引發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各類新聞媒體爭相報道,各大門戶網站紛紛轉載,嚴重損毀了閆的人格和名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受虐婦女症候群導致的殺人行為可分為三類:其一,對抗性殺人,受虐婦女在爭吵中將伴侶殺害,這在實踐中最為常見;其二,非對抗性殺人,受虐婦女在伴侶熟睡等平和場合將其殺害;其三,雇兇殺人,受虐婦女雇傭他人殺害伴侶。
破壞軍婚與重婚罪是法條競合關係,如果與現役軍人配偶重婚,應以特別法破壞軍婚罪論處。如果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與正當防衛的關係,必須慎重對待。
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可以根據遺棄行為是否蓋然性導致被遺棄人死亡進行判斷,如果遺棄行為在經驗法則上極易導致他人死亡,一般屬於故意殺人罪,否則為遺棄罪。前者如將幼兒遺棄在荒野,後者如遺棄在民https://read•99csw•com政局門口。
虐待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而且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是指因經常受虐待或有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逐漸形成的重傷。「致人死亡」是指因被害人經常受虐待逐漸導致不正常死亡或引起被害人自殺死亡。如果行為人在虐待過程中,出於故意,一次暴力行為而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區別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前面的虐待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還應數罪併罰。
侮辱、誹謗所侵害的是名譽權,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降低顯然是一種具有價值性的規範判斷,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具有道德評價的信息。對他人名譽的侵犯,也就是在減損社會一般人對他人的道德評價。為了避免法律傳達出錯誤的信息,應該根據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對「名譽」進行規範評價,排除那些與主流道德無關的信息,避免法律的泛道德化。
誹謗罪只能採取口頭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採取口頭、文字的方法,也可以採用暴力方法。比如張三牽著李四,讓李四在人多的地方學狗叫,這就可以構成侮辱罪。
在家暴案件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家暴中的防衛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因家暴而引發的殺夫案件。
對於單位犯罪,可以既處罰單位罰金,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責。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的單位犯罪,刑法規定的是無限額罰金制,也即罰金沒有上限。
張三結婚沒辦證,但是辦了一場酒,老婆給他生了兩個孩子,一直沒領證。後來張三到北京打工,公司的董事長看上他了,把女兒嫁給張三。張三為了前途和董事長的女兒結婚,拋棄了糟糠之妻,成為現代版的陳世美。結果原來的老婆帶著兩個孩子來找他,要求他再跟自己領結婚證。張三於是又跟原配領了一個證。
破壞軍婚罪是一種特殊的重婚,被獨立成罪,它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個打擊面比重婚罪要更寬,因為只要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就可以構成本罪。同居不是事實婚姻,它是以兩性關係為基礎,同時還有經濟上或其他生活上的特殊關係,包括公開同居與秘密同居兩種。
2013年南京的女童餓死案就是一個經典案例。一對小姐妹被人發現餓死在家中,一個1歲,一個2歲。而她們的媽媽樂某已經2個多月下落不明。經查其母樂某1991年生,有吸毒史,明知將兩名年幼的孩子留置在封閉房間內,在缺乏食物和飲水且無外援的情況下會餓死,仍離家1個多月,不回家照料女兒。在案件審理時樂某本人,已經懷孕3個多月。最後法院認為樂燕故意殺人罪名成立,鑒於其已再次懷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一般碰到了還是會給錢,因為我覺得自己能做的事情很少。我非常欣賞特蕾莎修女曾經說過的一段話:我們無法成為偉大的人,只能心懷偉大的愛做細微的事情。
虐待罪
據全國婦聯及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第三次婦女地位社會調查」,我國有24.7%的女性曾遭受家庭暴力,相當於全國約有1億女性曾遭受家暴。每年有9.4萬女性因家暴自殺,家暴致死占婦女他殺原因的40%以上。家暴與年齡、財富、知識水平無關,不少高級知識分子也是家暴的施害方。
如果行為人對被遺棄對象有放任或希望其死亡的心態,則屬於與遺棄罪的想象競合,一般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發生大量幼兒園老師的虐童事件后,刑法學界面臨的突出問題就是能不能把老師和學生的關係解釋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人開玩笑說整個中國是一個大家庭,老師虐童構成虐待罪也沒有問題。但是,我們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必須遵照語言通常的理解,這種玩笑式的解釋顯然是一種類推。
一個男同學拿著個高倍望遠鏡偷窺對面的女生宿舍,結果發現對面有個女同學也拿著高倍望遠鏡在看他。你正在看風景,看風景的也在看你。這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但這不屬於可識別的信息,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虐待罪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病或者其他方法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九九藏書劣的行為。基本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曾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張三在2000年結婚,2005年找了小三,跟小三買房生活在一起,還生了個孩子。2010年,他覺得太煩,又想一個人過,隻身去了大連。小三一直在找他,他不想回去。2013年,張三覺得一個人太孤獨,又回原配處。2014年,張三一不做二不休把和小三的房子給賣了。2018年,小三把張三給告了,請問張三的重婚還在不在追訴時效之內呢?
當前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行為是發他人的裸|照,屬於典型的侮辱罪。如果張三發李四裸|照,加了一段文字描述「電話×××,包夜500」,結果李四的電話被打爆。張三的行為就觸犯了多個罪名:首先散布裸|照本身是侮辱;然後又造謠說張三是性工作者,構成誹謗;公布張三的電話,還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一行為觸犯三個罪名,想象競合從一重罪。
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它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個新罪名就把漏洞給補上了。

076 家庭暴力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想一想
這裏面有幾個時間點,2005年是他的重婚時間點,2010年他離開小三,2013年回到原配處,2014年賣房子,哪個時間點叫做重婚行為終了之日?人的感情是很難說的,藕斷絲連是人之常情,除非你做出毅然決然的舉動才能認為重婚結束,所以法院最後以2014年賣房子作為重婚行為終了之日,認定張三構成重婚罪,其實你會發現,小三雖然是在告狀,但其實也相當於自首,因為她自己也構成重婚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前衣索比亞皇帝海爾·塞拉西說:「縱觀人類歷史,有能力行動者卻袖手旁觀;知情者卻無動於衷;正義之聲在最迫切需要時保持沉默;於是邪惡方能伺機橫行。」
重婚罪的追訴時效
重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這是《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新罪。
需要說明的是,結果加重犯中的重傷、死亡結果在主觀心態上必須限定為過失,如果故意導致婦女重傷、死亡,那自然應該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2017年6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信息解釋》)認為此處的「公民」可以解釋為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但不包括單位和死者。
簡單說,家庭暴力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責任。

077 侵犯名譽和民主權的犯罪

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如果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還有人從報應主義出發,認為施虐者因為長期施虐,即便暫時不具有緊迫的危險性,但在道德上他已放棄了生命權利。如果不賦予婦女防衛的權利,那就是讓公民成為強者的奴隸。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典型的親告罪,但是有兩個例外,一是造成重傷、死亡的除外;二是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網上經常有原配人肉「小三」,原配構成犯罪嗎?
然而,如果學校領導知道有員工曾虐待兒童,但卻對該九九藏書員工不做任何處理,聽任其在工作崗位上繼續對兒童施暴,這種不作為的行為與學校領導積極指示員工虐待兒童的作為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並無本質的不同。
非對抗性殺人
但是在非對抗性殺人案件中,情況則比較複雜。
破壞軍婚罪
侮辱罪與誹謗罪
想一想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於「提供」,而人肉搜索是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信息,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基於「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人肉搜索更應當認定為「提供」。
侮辱、誹謗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那麼什麼才是情節嚴重呢?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都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如果你確定這個乞討的孩子是被控制的,我建議大家要智慧地報警,不一定要在當時就報警,可以拍下證據再去報警。
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比如張三是性工作者,李四在朋友圈把張三的隱私泄露,這雖然沒有捏造事實,但是也損害了張三的名譽,情節嚴重也可以構成侮辱罪。
這個世界有太多讓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夠成為一場光,你就能照亮周邊的人,而周邊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很多時候,大家不必強迫自己去做出偉大的事業,我們只要心懷偉大的愛,在每天的小事中讓這個世界感到溫暖。
調查顯示,面對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選擇報警。如果存在如此頻繁的虐待情節,那麼認定為虐待罪應無障礙。
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5年,但由於重婚是典型的繼續犯,所以追訴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但哪個時間點是行為終了之日呢?
想一想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這兩項罪都是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想一想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體一般是夫妻以外的其他人,比如長輩家屬。本罪是親告罪,不告不理。但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是致使被害人死亡,出現了這種加重結果就不再是親告罪了。結果加重犯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殺。父親長期暴力干涉女兒的戀愛,結果女兒和男朋友一起跳樓殉情。父親對於女兒的死是有因果關係的,但對其男友的死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如果虐待造成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這屬於結果加重犯,最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死亡可以包括被害人自殺、自殘,因為在經驗法則上,虐待導致婦女自殺、自殘具有極高的概率聯繫,因此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有些犯罪分子非常殘忍,通常都是把孩子拐來,斷其四肢,弄瞎眼睛,致兒童殘疾之後再組織行乞,這種行為就應該以拐騙兒童罪、故意傷害罪與此罪數罪併罰。
家暴中的正當防衛
幼兒園虐童
人肉搜索和購買個人信息
問題來了,你覺得身為一個窮人,算不算降低了張三的社會評價呢?有的人說,現在的這個社會是笑貧不笑娼的社會嗎?身為窮人,社會評價會降低嗎?但是無論如何,法律一定要倡導良善的價值觀,所以在法律上,我們認為貧窮跟人的社會評價沒有關係。
在著名的「艾滋女事件」中,被告人楊某猛因與女友閆某分手,對其懷恨在心,遂將兩人同居期間給閆某拍攝的裸|照和性|愛視頻,傳至網路上,並編造閆某被其繼父強|奸、在北京當「小姐」賣淫、患有艾滋病等內容在互聯網上進行散布。楊某猛同時還公布了多個手機號碼,捏造其號碼持有人為閆某的嫖客等信息,在互聯網上進行傳播,此事極大地吸引了公眾的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