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第七章 侵犯財產罪 強制佔有型的財產犯罪

第七章 侵犯財產罪

強制佔有型的財產犯罪

財產的概念
想一想
我非常欣賞英國作家切斯特頓的一句話:「一個開放的社會像一張張開的嘴,在合下來的時候,一定要咬住某種堅實的東西。」一個社會一定要有核心價值,天變地變,道義不變。人類不是財富的聚集體,人類是精神的聚集體,能夠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遠是精神。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8種加重情節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私人權利不是法律所賦予的,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是民眾的權利之所在。相反,公共權力才是法律所賦予的,只要法律沒有授權,公共權力就不能輕舉妄動。
想一想
在吃狗打狗案中,如果你是王五,你能認識到鄰居家的狗居然值百萬嗎?
一段時間以來,人們過分地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區分,害怕以模糊的道德作為發動刑罰的根據會與罪刑法定原則嚴重抵觸。這種認識只具有片面的合理性,因為它忽視了消極的道德主義。道德主義可以區分為作為入罪的積極道德主義和作為出罪的消極道德主義,積極道德主義是應當反對的,但消極道德主義在世界各國都被普遍接受。總之,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種道德所許可甚或鼓勵的行為一定不是犯罪。
讓人產生恐懼
正說和反說,你覺得哪種觀點更合理呢?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曝光后,2008年9月23日,郭利帶著兩歲半的女兒去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孩子的腎臟功能已受損。2009年4月,郭利將女兒吃剩的奶粉送檢,發現其中部分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郭利後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賠,索賠金額為300萬人民幣。2009年7月,郭利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廣東省潮安縣警方刑拘。2010年1月8日,潮安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法院潮州中院隨即維持原判。

078 財產及侵犯財產罪

一男一女系網友,見面后,男方邀請女方去開房,女方欣然前往。開好房后,男方讓女方去洗澡,乘女方洗澡之機,把女方的錢包、手機,包括內衣內褲在內的所有的衣服都拿走了。男方是盜竊,還是搶劫?
有些人覺得折中說沒有鮮明的特點,但是法律不是智力遊戲,也不是邏輯推導。法律要考慮到我們豐富的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剛接觸一種學說,你可能覺得很厲害,結果又出現幾個現實變數,讓你覺得這個學說好像有問題,觀點總在不斷地變化。正說、反說、折中說、折中說的修正說、折中折中說,理論就是這樣不斷前進。
「脅迫方法」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不敢反抗。這種脅迫必須具有當場可實施性,如果脅迫在當場無法實施,例如,「不給錢,3天之後殺你全家」,就不屬於搶劫,而是敲詐勒索。
郭利一案被媒體廣泛報道。2010年7月,廣東高院做出再審決定,認為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確有錯誤」,指令二審法院再審。2010年底,潮州中院再審認為原審裁判「審判程序合法,量刑並無不當」,裁定維持原判。郭利服刑期間拒不認罪,無法減刑,2014年刑滿釋放。郭利繼續申訴,2015年3月,廣東高院對案件做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同時決定提審此案。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郭利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再審改判郭利無罪。
每種理論都有合理之處,千萬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觀點上,附著不加邊界的價值。你可以堅持你的觀點,但一定要接受對立觀點也有其合理之處。以賽亞·伯林說「人類有兩類思想家,一類是一元論,像刺蝟,非此即彼,非黑即白;還有一類是狐狸式的,圓滑,堅持自己的觀點,但也承認對立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類歷史上,給人類帶來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論的刺蝟型思想家,學習法律,很多時候我們要像狐狸,要有承認對立觀點有合理的成分。當然人需要有原則,你可以堅持原則,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則有模糊地帶,很多時候妥協不是犧牲原則,很多時候妥協正是為了堅持原則而有所讓步。
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公眾出行的交通工具,比如沒有營業執照的「黑大巴」,也可以算是公共交通工具。張三把車裝扮成公交車的樣式,在一個特定的時候充當了民眾的出行工具,而且這種行為具備公然性,也會嚴重影響民眾的出行安全,畢竟這類案件一旦出現,會導致人心惶惶,以至大家以後坐公交車,上車前都會問司機:「師傅,這車是真的還是假的啊?」
首先,在形式上「戶」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因為在集體生活中,人的隱私權受限,所以沒有住宅安寧權,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性|交易雖然有經濟屬性,但是無論在法律中還是在倫理規範中這種利益都不應該受保護,否則就是在縱容不道德的性產業,所以認為這不應該算是財產。
可見,政府不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否則公權淪為私權,私權不復存在。公私不明,國之大忌。
張三乘坐火車,凌晨1點一位女士到火車的車廂連接處去上廁所。張三尾隨進去,對這位女士實施了性侵,還把她的手錶給摘走了,這是強|奸,但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因為他還是害怕被人看到;同時也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因為沒有公然性,所以只能理解為一般型搶劫。
在這個案件中,似乎平和暴力說的觀點更合理,你覺得呢?
張三的主張在道德生活中雖說不值得鼓勵,但至少是可以容忍的九九藏書,因此張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關於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你支持公然秘密說,還是平和暴力說?
子路也跟老師說了一件事情,他救了一個落水的人,那個人用一頭牛來答謝他,子路接受了。孔子說:「魯人以後都會勇於搭救落水者了。」孔子認為子路要錢很合適。
有人說,如果我是這個女孩,就飛起一腳,非得把那個人渣踢成殘疾。但是,請你代入到這個小姑娘的情境,你覺得她的害怕逃跑是一般人的正常反應嗎?如果是的話,那麼張三的行為就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從而構成搶劫罪。
在未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由於不具備公然性,所以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你覺得張三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在強|奸罪中,我們提到過騙奸,如冒充女方丈夫和女方發|生|關|系。騙奸如果構成強|奸的話,其中的欺騙必須是實質性欺騙,張三用冥幣嫖娼案相當於裝成有錢人和女方發|生|關|系的案件,有錢和發生性行為在法律中不能認為是高概率事件,所以女方對性行為是同意的,張三不構成強|奸罪。
第二種情況,張三從一開始就想搶劫,假意跟李四講好價格,在李四家發|生|關|系之後,不僅不給錢還把李四的財物給搶了。
而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挾」,公權力也能拿出來「做交易」,那麼公權和私權的界限就不復存在了。試想行為人向政府索要補償,不是直接依法處理,而是先「私了」,如果談不攏,則行為人可構成敲詐勒索的未遂;如果談攏了,而政府又覺得受到了要挾,那麼行為人構成敲詐勒索的既遂,政府相關主管人員則構成濫用職權罪,總之結局不是抓人就是被抓。
那麼張三構成使用假幣罪嗎?使用假幣罪必須要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也就是說這種錢會導致人們對人民幣的交易信心產生動搖,但是冥幣會動搖人民幣的交易信心嗎?不可能,用這種錢就相當於用面額250元的錢一樣,除了讓人感到可笑,不可能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由於又侵害了新的法益,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搶劫毒品構成搶劫罪,如果搶劫毒品之後又銷售的,就侵犯了一個新的嚴重法益,構成搶劫罪和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甲暴力威脅乙,讓乙交出財物,乙並不害怕,但出於對甲的憐憫,把錢給了甲。在此案中,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產並無因果關係,只能以搶劫罪的未遂論處。又如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後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后離開。顯然,甲獲得財物並非出於對方的反抗能力被壓制,因此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的未遂
與此針鋒相對的觀點,也即反說認為只要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就屬於財產,毒品自然是有價值的,這個觀點可以稱之為經濟財產說,按照這種觀點,李四構成盜竊罪。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人類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個天才基礎上稍微邁了一步,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幾乎沒有原創性的觀點,所有的原創性觀點都是在前人的基礎上往前面邁了一步。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定要閱讀,閱讀人類偉大的經典,你可能會發現現在絕大多數觀點都是「剽竊」,剽竊的是人類偉大的觀點,我們只不過在品嘗人類偉大觀點的殘羹冷炙。我們的時間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種意義上,我們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們生命的終點。愛惜光陰,在有限的時間要做有意義的事情,要去閱讀人類偉大的經典,用閱讀去延長有限的時間。
食品安全事件屢見不鮮,你覺得天價索賠,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
你會發現,對於任何一個法律問題,至少都會有三種觀點:正說、反說、折中說。正說認為只有法律保護的才叫財產,而毒品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不叫財產,如果給這種觀點貼上一個學術標籤的話,可以稱之為法律財產說,按照這種觀點李四不構成盜竊罪。
刑法中所有的概念,都不僅是純粹的事實概念,且有價值內涵,侵犯財產中的財產就必須按照法律倡導的價值觀進行理解。
你會發現這種立場就是一種折中的態度,財產犯罪中的「財產」並不限於法律所保護的財產,但也不能包括所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而應該是一種倫理規範所認可的「財產」,我們把這稱為規範財產說。
當我們說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這裏的一般人一定是和被害人境遇相似的一般人,在順手牽羊案中,一定是和鄉下女孩一樣的一般人,而不是生活在大城市練過泰拳的一般人。
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規範財產說相當於折中說。
但是,手段和目的要統一,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是錯誤的。沒有非法佔有目的,雖然不構成財產犯罪,但如果手段違法,比如採取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手段行為還是可能單獨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7.持槍搶劫的;
如果認為搶奪和盜竊的區別是公然對秘密,那就屬於搶奪行為。但250塊錢沒有達到搶奪罪的入罪標準,所以無法以犯罪論處。
現在,最容易成為搶劫對象的就是性工作者,他們一旦被搶也不敢報案。
所謂利用意識,就必須要遵循財物的使用價值進行利用,即便非常規的使用價值也可能是利用。比如戀物癖,有人專門偷別人的內衣、內褲,就可能構成盜竊;張三是個乞丐,冬天很冷,跑到李四家偷了一把紅木椅,劈柴烤火,這也是一種利用,構成盜竊;曾經發生一個更為奇葩的神偷案,張三在倉庫里發現價值27萬的罐裝飲料,把飲料給倒掉了,飲料罐當廢品賣,賣了200塊錢,這也是一種利用,構成盜竊九*九*藏*書,同時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從一重罪論。
搶奪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82 敲詐勒索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本罪不再是單純的數額犯。有兩種情況可以構成本罪,一種是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標準是2000到5000元以上。另一種是多次敲詐勒索,多次是指2年內敲詐3次以上。
傳統的觀點認為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秘密竊取,後者是公然奪取。因此,當張三見李四摔傷在地,當其面將財物取走,此行為構成搶奪罪,而非盜竊罪。但現在有一種有力的見解認為,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並非秘密性對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對暴力性,盜竊罪是平和性犯罪,但搶奪罪是一種對物的暴力性犯罪,在間接上有致人傷亡的危險,按照這種觀點,前案則應以盜竊罪論處。
入戶搶劫侵害的是他人的住宅安寧權。
佔有型和破壞型財產犯罪
第一種情況,張三跟性工作者李四談好價格,約在李四家發|生|關|系,之後張三不想給錢,還把李四給搶了。
索賠的界限
正當維權不應淪為犯罪,刑法應當考慮倫理道德的需要。願這句法治的啟蒙信條依然能夠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記:對公權力而言,凡是沒有允許的,都是不可為的;對私權力而言,凡是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這種見解忽視了起碼的法治觀。法治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對公權力而言,凡是沒有允許的,都是不可為的;對私權力而言,凡是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1.入戶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搶劫罪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是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主觀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按照司法解釋,一般不成立搶劫罪,根據情況可成立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搶奪與搶劫
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一般是以施加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而交付財物。不過與搶劫罪不同的是,這裏的威脅內容如果是暴力的話,它不具有當場的可實施性。
但是採取平和暴力說,那就是盜竊,刑法規定了入戶盜竊,無須數額較大即可入罪,該案可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對於有些司法人員而言,只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才是權利。因此,索賠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數額,如果腎臟功能受損,那就應該按照醫療單據上所顯示的花費來進行賠償。至於食品存在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多也只能賠償食品價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這些數額,就沒有法律依據,強行索賠就有可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需要說明的是,這類案件一般又可分為兩類,一是針對官員個人,一是針對地方政府。對於前者,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官員也是公民,他也有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上訪戶對某鄉長說,不給錢就去上訪,抹黑鄉長。官員無奈,自掏腰包花錢買平安。這當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所有的、保管的或佔有的財物。不管他人對財物的擁有是否合法,也不論這種財物是否是違禁物品,都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想一想
無論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特別巨大,都是具有價值判斷的內容,都應該按照行為人所屬群體進行一般化的判斷,如果和行為人身份、地位、學識相似的一般人沒有對加重數額的認識可能性,對於行為人也就不得追究其結果加重犯的責任。在韓某案中,由於韓某出生於農村,只讀過初中,年齡也不大,從老家到北京來也才不到兩年的時間,在一家普通傢具公司當搬運工,沒有機會接觸到此類名貴手錶。他所接觸到的人,一般都是普通農民、工人。從社會一般觀念來看,他並不具備對加重數額的認識可能性,因此只能按照盜竊數額較大追究其刑事責任。
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事由
想一想
政府能否成為敲詐的對象?有不少上訪戶以越級上訪相要挾,向地方政府索要經濟補償。這類案件如何處理,各地法院判決不一,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並存。無罪判決有的認為以上訪進行「威脅或者要挾」,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懼而被迫交出財物,檢方指控訪民犯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決明確指出,「政府不能成為被要挾、被勒索財物的對象」。
一個典型的案件是「結石寶寶」父親郭利案。郭利,一名同聲傳譯的自由職業者,38歲那年迎來了他的寶貝女兒。2006年9月,經過慎重的選擇,他將「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作為女兒唯一的奶粉食品。
王五看到鄰居王六有條名犬,把狗抓走吃掉了,這顯然是一種利用,當然構成盜竊罪,但如果他討厭狗,以殺狗為樂,殺完即扔,那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
為什麼自己把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搶走,不構成搶劫罪呢?對於所輸的錢,在法律上還是歸賭徒佔有的;對於所贏的錢,在社會規範上也歸賭徒佔有。所以,一個在法律上,一個在規範上,都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兩種法定的排除違法性的正當化事由,一是正當防衛,二是緊急避險。但是,除此以外還有大量的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事由,如義務衝突、推定承諾、醫療行為、自救行為等。比如,某人發現自己被偷的摩托車,於是將其騎回,表面上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但是違法嗎?當然不違法,這種自救行為是道德生活所許可的。
搶劫的對象

083 索賠是正當權利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九-九-藏-書於狹窄,即使強制行為與取得財物的行為之間雖然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只要從整體上看行為並無間斷,也屬於當場取財。例如,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將私營業主丙從工廠綁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內,將丙的雙手銬在窗戶鐵欄杆上,強迫丙答應交付3萬元的要求。約2小時后,甲、乙強行將丙帶回工廠,丙從保險柜取出僅有的1.7萬元交給甲、乙。在這個案件中,取財行為與強制行為並未割裂,在整體上沒有間斷,因此屬於搶劫罪。
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079 搶劫罪

撿到東西的感謝費
張三有一袋毒品,李四把這袋毒品偷了過來,毒品是不是財產,李四是否構成盜竊?
敲詐勒索罪一定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索取債權有正當的權利基礎,或者行使權利並不違背社會的通常觀念,就不屬於敲詐勒索,反之,如果沒有正當的權利基礎而借故要挾,或者行使權利明顯違背社會通常觀念,則為敲詐勒索。
1.強制手段。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這些方法都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張三到李四店裡去吃飯,結果發現李四店裡沒其他店員了,只有他在。張三讓李四給來個蛋炒飯,李四說自己做的不好吃,張三再三要求,李四無奈地到廚房去做菜。張三立刻關上廚房門,李四隻能從遞菜窗口眼看著他打開櫃檯抽屜拿走1000餘元離去。這其實是相當於非法拘禁的方式獲取財物,還是構成搶劫罪。
大部分刑法學的知識,其實都是解釋學的問題,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條文去適應無限豐富的社會生活,條文是有限的,而案例是無限的,正確地解釋法律,是最重要的法律思維。
在盜竊毒品案中,毒品當然是有價值的,而且最終要收歸國家,李四相當於在偷國家的東西,所以構成盜竊罪。但是張三使用冥幣嫖娼,總不能認為性工作者要收歸國有吧,而且性|交易不受規範認可,所以這種經濟價值不受規範保護,張三不構成詐騙罪。
在敲詐勒索罪中,最重要的辯護理由就是權利行使。如果行為人擁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那麼行使權利的行為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當然,如果行權方式不合理,用不正當的手段去追逐正當的目的,手段行為可以評價為其他犯罪。比如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的手段去行使權利,無論是否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這些不正當的手段都可能單獨構成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罪。
其次,入戶搶劫實質上侵犯了住宅安寧權,金窩銀窩比不上自己的狗窩,住宅安寧是一種高度的隱私感。故「戶」還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即便這些人沒有固定的住宅,但「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房子再簡陋,也是他人的居所,私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進入上述場所搶劫顯然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寧權。
因此,權利的行使是一種私人自治的行為,法律沒有必要太多干涉。只要一種權利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即便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行使權利的行為也不應該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問題的關鍵能否把假公交車解釋為「公共交通工具」。
這至少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但是也不要急著下結論,再來思考一個案例——嫖娼使用冥幣案。
於是就必須思考張三是否構成詐騙罪呢?按照法律財產說,法律不保護性|交易,所以這不構成詐騙;按照經濟財產說,性|交易也具有經濟屬性,所以張三構成詐騙罪。
搶奪罪的本質是「公然奪取」。張三尾隨一個女生,這個女生感覺有人尾隨很害怕,包越攥越緊,張三越跟越緊。最後,張三助跑衝過去把包搶走了,這屬於趁人有備,公然奪取,還是應該定搶奪罪。
案件的關鍵就在於張三是否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住宅安寧權。在第一個案件,張三被允許進李四家,張三嫖完之才后產生搶劫的意圖,沒有侵犯住宅安寧權,所以只能認定為普通型搶劫。但在第二個案件中,張三進入李四家的目的就是想搶劫,李四是被欺騙了才同意張三進屋,欺騙下的同意是無效的,因此侵犯了李四的住宅安寧權,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司法解釋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
一男一女在天橋上散步,張三衝過去把男的舉了起來,直接從天橋上扔了下去,男生當場被摔死,他的女朋友嚇壞了,張三一把扯走她的包,這是對人的暴力,定搶劫罪;但如果一個女生戴著耳環,張三衝過去把耳環給扯下來,這主要是對物的暴力,定搶奪罪。有人會納悶,耳朵被扯爛不也是對人的暴力嗎?但你會發現,搶劫罪中的對人之暴力一定要達到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耳朵被扯爛會導致反抗能力減弱嗎?沒有,可能還強化了反抗力,所以只能認定為搶奪。但是,如果為了取走耳環把女方的耳朵直接用刀割下來,自然構成搶劫罪。
似乎經濟財產說更合理吧,如果認為李四不構成盜竊罪,那就一定會出現黑吃黑的現象,滋生更多的犯罪。
另一個案件是在假公車上搶劫案,張三弄了一輛大巴,弄成公交車的樣式,拉了一車人到偏僻處,然後進行搶劫,這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嗎?
張三嫖娼,約好一次3000元,完事之後性工作者發現張三壞透了,居然用的是冥幣。張三真夠壞的,你想到了哪幾個罪名治他,強|奸罪、使用假幣罪、詐騙罪?
公共交通工具乘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顯然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公然性,在客觀上也影響了公眾的出行安全,自然要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
那在性工作者家裡搶劫是不是入戶搶劫呢?

081 搶奪罪

在與郭利案同類的案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如果索賠金額超越了法律的規定,那就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嗎?
搶劫罪必須當場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當場獲得財物,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產read.99csw.com必須存在因果關係,而且處於同一個時空場合。
再思考一個疑難案件。某鄉村,一名13歲的女孩在偏僻的半山腰放羊,張三走過去,對著小姑娘把褲子脫了,女孩嚇壞了,跑走了。張三順手把羊牽走了。
3.時間和空間。搶劫罪必須當場施加強制行為,同時還要當場獲得財物,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物都必鬚髮生在同一個時空場合。如果是事後取財,則不成立搶劫。
孔子有兩個學生,子路和子貢。子貢特別有錢,子路以前「混黑社會」的。有一次,子貢對孔子說了一件事,當時魯國跟齊國屬於交戰狀態,很多魯國人被齊國抓去做了奴隸。魯國就出台了一個政策,只要有人從齊國贖出奴隸,國家會給補償和獎勵。結果,子貢到齊國出差,贖了好幾個人,他不差錢,沒拿國家的獎勵。孔子訓斥子貢虛偽,因為國家如果因此取消了獎賞制度,以後大家可能就不想做好事了。
「要挾」是指以揭發隱私、告發犯罪、毀壞名譽等非暴力方法使對方產生恐懼而交付財物。被害人交付財物可以在威脅或要挾的當場交付,也可在事後交付。
搶奪是一種對物的暴力,在間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傷亡;而搶劫是一種對人的暴力,本身就一定有致人傷亡的危險。搶奪行為只是直接對物使用強制,並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強制,而搶劫罪必須是實施了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強制手段。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強制壓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兩者的處理結論是一樣的。張三看到李四的耳環掉在地上,立刻拿腳踩住,李四走後,張三把耳環撿起來放進口袋。這個案件既秘密又平和,兩種觀點都認為是盜竊罪。

080 加重型搶劫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通過、2018年1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減刑的條件「認罪悔改」有一個非常特別的規定,「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也許郭利案對這個條款有著重要的貢獻。
想一想
財產犯罪中佔有,包括兩重含義:一是排除意識,二是利用意識。
但是有些案件可能引起分歧:張三到李四家去偷東西。李四是個老太太,癱瘓在床,看到張三在偷,說:「小夥子別偷了。」張三聽到了,置之不理,說:「我聽不見,我戴著耳機聽不見。」最後張三偷了250塊錢。
例如,張三將裸女和某領導PS在一起,並給領導寄去,告知領導若不支付5000元,就要把照片交給紀委。領導一看,記不清了,遂給張三如數付款,這就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
敲詐政府
數額認識錯誤
搶奪與盜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還增加了一種搶奪行為,就是多次搶奪,這種搶奪無須數額較大即可入罪,多次即3次以上。
搶劫罪侵害的法益是複雜法益,既有人身權利又有財產權利。通說採取或然說而不是併合說,搶劫行為只要出現劫取財物或造成輕傷結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搶劫罪的既遂。張三搶劫李四,一分錢都沒搶著,但是把李四打成了輕傷,依然成立搶劫罪的既遂。
這裏關鍵問題還是,張三有無權利向李四主張報酬。從法律上來看,沒有這種權利,拾得他人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但在道德上呢?撿到他人的東西,要點錢合理嗎?
侵犯財產罪是司法實踐中最多發的犯罪,佔全國法院立案數40%以上。侵犯財產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財產權利,財產權既包括所有權,也包括占有權。如甲將摩托車借給乙,晚上甲又潛入乙家將摩托車偷回,甲侵犯了乙的占有權,故也成立盜竊罪。
若行為人想去某女家實施性侵,但進入戶內,發現某女非常富有,遂放棄性侵,實施了搶劫,對此也可認定為入戶搶劫嗎?
公共權力是法律所賦予的,凡是法律沒有授權的,公共權力就不得妄為。公權力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如果上訪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滿足,如果不合理,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予以拒絕——如果超越法律規定,礙於上訪壓力予以同意,那這種行權方式本身就是濫用職權,涉嫌瀆職犯罪。
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至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佔有
因此,只要行為人的權利請求是道德上所認可的,這種行為就屬於違法排除事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另外一個經典的案件是韓某盜竊案。韓某在給客戶送傢具時,偷拿了客戶放在桌子上的一塊手錶,經鑒定該手錶價值人民幣50萬余元。韓某后以盜竊罪被起訴,檢察機關認為其屬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起刑點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韓某雖然承認了盜竊行為,但卻辯稱自己誤認為手錶價值不過千元左右,存在重大認識錯誤,不能完全按照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對其量刑,只應當認定為盜竊數額較大。在本案中,韓某雖然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物達到數額較大,但實際上,該手錶已達「數額特別巨大」,對於韓某能否認定為盜竊罪的結果加重犯,從而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盜竊、搶劫等奪取型犯罪,顯然其對象不包括不動產,但不動產上可分離的附著物,比如房子上的窗戶,可以成為這些犯罪的對象。有體物和無體物,水、電、煤都可以成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債權憑證如果一旦喪失,就會失去憑證所記載的財產,這也可屬於財產犯罪的對象。例如,將自己的借條強行搶回,可成立搶劫罪。
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指出,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read.99csw.com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搶劫有8種加重情節,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你撿到別人的東西,會怎麼處理?
所謂排除意識,就是永久性地排除權利人的佔有。這就可以把盜竊和盜用,詐騙和詐用區分開來。李四把張三的摩托車騎走了,三天後又騎回來還給他,這就是盜用而不是盜竊,因為沒有永久性地排除張三對摩托車的佔有;但是如果李四看到張三的車不錯,騎了一圈扔到了沙漠,這就直接構成盜竊罪。
在客觀上,要同時具備形式特徵和實質特徵。
「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事由」這個概念是德國刑法學家漢斯·韋爾策爾(Hans Welzel)對刑法理論的重要補充。韋爾策爾認為,只要行為符合歷史所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就具有社會相當性,而非違法行為。他將道德規範作為排除違法的實質根據,以限制刑罰權的過分擴張,「讓刑法學從死氣沉沉的博物館回到富有活力的社會生活中來」。將道德規範作為違法排除事由的實質根據,必然會使司法機關考慮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顧念普羅大眾的常情常感,走出法律人自以為是的傲慢,避免司法的機械與僵化。
在順手牽羊案中,張三對女孩脫褲子可以構成猥褻兒童罪,他把羊牽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嗎?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搶劫罪的行為方式
如果按照法定權利說,只要法律沒有規定的行權行為就一律不能視為正當,那麼大量的正當化行為都會以犯罪論處。
法律的一個重要目的,不是強迫人行善,而是鼓勵人行善,私人之間的協商和自治,法律沒有必要過多干涉,相反對於公權力,卻始終要保持警惕與限制。
想一想
在主觀上,「入戶」目的具有非法性,要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試想這兩個案例:一個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下搶劫。張三學了法律,知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要判10年以上,所以他不上車,而是攔車搶劫,讓乘客全部下車,每人交100元才讓車通行。這是在車下搶劫,而非在車上搶劫,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嗎?
我們知道,大部分財產犯罪都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比如一般的盜竊,要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規定達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才叫數額較大,故意毀壞財物一般要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才可立案偵查。
搶奪在性質上是要輕於搶劫的,這就是為什麼搶奪一般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而搶劫罪是無須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至3000元以上才屬於數額較大。當然如果有特別惡劣的情節,比如搶奪老人、兒童、孕婦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減半。
在剛才的吃狗打狗案中,如果狗是名犬,價值百萬,但王五卻認為狗不值錢,王五構成犯罪嗎?
財產性犯罪中的「數額較大」並非單純的事實,它要根據社會價值觀進行判斷,不同的人對一個物品的價值看法並不一致,因此它屬於具有社會評價的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要根據一般人的標準來看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認識。比如天價蘭花案:兩個酒店服務員收拾客房時,發現牆角有幾棵小草,就拿回家種在了花盆裡。豈知這幾棵「小草」是被稱為「西光蜀道」的名貴蘭花,市值4000到6000元。顯然,按照「行為人所屬一般人立場」來判斷,作為賓館服務員,不具備專業知識,無法斷定蘭花的價值,因此這種認識錯誤可以否定盜竊的故意。
郭利案
有人也許會說,如果張三懂法,一律都說自己是嫖完后再產生搶劫之意,這樣不就可以規避法律了嗎?你會發現,刑法只是一種實體法,它的很多要素都是要靠證據來證明的,畢竟一方面有疑問時要做有利於行為人的推定,打擊不足總比打擊過度強;另一方面,證據並不只有口供一種,如果有其他證據,比如張三有過多次類似嫖完后搶劫的現象,那自然可以推定搶劫的意圖產生在白嫖之前。
但是對於第二種情況,行為人所針對的是地方政府。所要「敲詐勒索」的是集體而非個人。如果成立敲詐勒索罪,那麼政府就將成為「被害人」,這會導致整個法秩序的錯亂。
所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可以理解為針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進行搶劫。那麼無論在車上,還是車下,自然都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在實質上,這種行為不僅具有公然性,也影響了民眾出行,所以可以將其解釋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事實上,司法解釋也是如此理解的,攔截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2.獲得財產。強制手段是獲得財產的原因,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於是交付財物,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產必須存在因果關係。獲得財產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也包括消極財產的減少。例如,勒住計程車駕駛員的脖子而免交車費,也成立搶劫罪。
按照行為人是否在乎財物的使用價值,財產犯罪可以分為佔有型和破壞型。佔有型行為人尊重財物的使用價值,破壞型則不尊重財物的使用價值。比如盜竊、詐騙、搶奪,這些都是標準的佔有型的犯罪,而破壞型的犯罪主要是故意毀壞財物和破壞生產經營。在財產犯罪中,主要都是一些佔有型的犯罪。
入戶搶劫
張三在地上撿了一個錢包,錢包里有李四的身份證和駕照。張三打電話給李四,讓他給3000元才還身份證。張三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