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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侵犯財產罪 平和佔有型的財產犯罪

第七章 侵犯財產罪

平和佔有型的財產犯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某地的財物,或者在社會觀念上推定歸他人佔有之物,都屬於他人佔有之物,非埋藏物。
生活中常見的二維碼案還有超市調包案。張三把超市的收款二維碼給調包了,顧客以為在向超市付款,其實是在向騙子付款。
盜竊必須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如果行為人替人保管財物,後生貪慾,將此物佔為己有,將佔有權變為所有權,這不可能構成盜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所有權與占有權經常處於分離之中,單純的盜竊罪很難適應對財產權的全面保護,於是侵占罪應運而生。
再如,甲用乙購物網站的賬號和密碼購物,用自己的銀行卡付款,填上自己的地址,但是購物網站為確認地址把電話打給了乙,乙改成了自己的地址。在本案中,乙在獲得財物之前並沒有佔有該財物,購物網站被騙,甲遭受財物損失,乙因此成立詐騙罪。
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單位有財物損失。如果單位並沒有財物損失,也不能構成此罪,如銀行工作人員在檢查ATM機時發現他人沒有取出的信用卡,然後從中取錢,由於銀行的財產並未受損,故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侵害的只是儲戶的財產,構成盜竊罪。
「拒不退還」只是「佔為己有」的證明要件,並非實體條件,它只是說明「佔為己有」的客觀存在,因此,只要行為人非法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就可以成立侵佔。
佔有包括事實上的佔有和推定性的佔有。前者即他人物理支配範圍內的財物,如他人住宅內的財物。後者即按社會一般人觀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對財物有支配狀態,如停留在公共場所他人沒有鎖的自行車。
這種案件一直有爭議,有人認為是顧客遭受財物損失,定詐騙;有人認為是超市遭受財物損失,定盜竊或者三角詐騙。你覺得這種行為屬於盜竊,還是詐騙呢?
徐玉玉電信詐騙案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通過了《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盜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佔則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盜竊是一種最古老的犯罪,而侵占罪在刑法中出現的歷史很晚。直到18世紀,普通法國家才增設侵占罪以彌補盜竊罪的不足。我國1979年刑法也沒有規定侵占罪,1997年刑法才規定此罪。
張三店裡賣的羊毛衫是混紡的,市場價格300元。但張三謊稱其羊毛衫由純羊毛製造,仍以每件300元的價格銷售,不構成詐騙罪。
取得的財物不僅有積極財產的增加,還有消極財產的減少,例如偽造軍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數額較大的。
取得財物的主體可以是行為人或行為人指派的第三人,如果沒有取得財物,就不能成立詐騙既遂。例如,甲冒充警察,騙乙說文物是贓物,要沒收。乙信以為真。甲對乙說次日安排他人去取。次日,甲指示不知情的丙從乙處獲得了文物。雖然丙不知情,但他其實屬於甲實施詐騙的工具,因此從丙獲得財物起,甲就成立犯罪既遂。
2.陷入認識錯誤
例如,甲在賓館掉的錢包,對於甲而言,似乎是遺忘物,但對於賓館而言,該物已經屬於無因保管之物,歸其佔有,因此將此物竊走,成立盜竊;如將此物騙走,則成立詐騙,而不能構成侵占罪。
成立侵佔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已經佔有財產,進而產生了侵奪意圖。如果在佔有財產之前,產生侵奪意圖,取財行為就不可能構成侵佔,只能以盜竊等罪論處。可見,盜竊與侵佔的核心區別就在於正確理解「佔有」這個概念,盜竊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產,而侵佔是在佔有他人財物的前提下,將「佔有」變成「所有」。
盜竊和詐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產的能力和意圖,如果有則成立詐騙,否則可能成立盜read.99csw.com竊。在這個案件中顯然是老闆遭受財物損失,他看了截圖,自願給了張三紅燒肉蓋飯,所以這是一種資源處分,因此屬於詐騙行為,但由於沒有達到數額標準,所以不構成犯罪。
侵占罪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是親告罪。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輔助佔有人將財物據為己有,不成立侵佔。輔助佔有人即表面上控制財物,但在社會觀念上並不具備財物的占有權,當佔有人將財物交由輔助佔有人「佔有」,在社會觀念上,財物並非為輔助佔有人佔有,因此輔助佔有人將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應該成立盜竊。
一個完整的詐騙行為有五個階段:欺騙行為、陷入認識錯誤、做出處分、取得財產和造成財產損失。上述五個階段都有因果關係。如果缺乏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不構成詐騙罪或詐騙既遂。

087 侵占罪

脫離物的侵佔
欺騙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機器不能被騙,無處分能力之人也不能被騙。因此在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鐵片獲得財物,以及用糖果誘惑孩子把家裡的戒指拿來都應以盜竊定罪。但是,在信用卡詐騙罪中,由於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則有時不適用機器不能被騙這個原理。
所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條款,同時增加了3種無須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的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首先,這裏的處分必須和認識錯誤有因果關係,如果不存在這種因果關係,則不構成詐騙罪的既遂。例如,張三裝乞丐行騙,路人明知是謊言,但並未揭穿,出於同情交付財物,這就只能以詐騙罪的未遂論處。
警方後來查實,六名犯罪嫌疑人從2016年8月開始的一個月時間內,以助學金為名累計詐騙3萬多元,最大的一筆就是徐玉玉案中的9900元。2017年7月19日,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判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司法解釋對電信詐騙的入罪標準採取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只要詐騙3000元就構成犯罪,這主要考慮到電信詐騙屬於跨區域犯罪,沒有必要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很多時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如果查明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司法解釋認為可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3.即便處於某人的支配領域之外,但在社會觀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實性支配,也可以認定存在佔有。如在家門口馬路上未鎖的汽車。再如張三上廁所,讓廁所外的李四幫著保管一下手機,結果李四把手機拿走了,就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修改
詐騙罪是一種財產犯罪,如果被害人沒有遭受財產損失,自然也就不構成詐騙罪。但是,財產損失應該是社會規範所認可的損失。
例如,甲下火車時,雇傭乙提包,而乙乘甲不注意,將財物拿走。在此案中,雖然乙輔助佔有財物,但在社會觀念上,財物仍然是甲所佔有,因此不能成立侵佔,而應以盜竊罪處罰;甲與乙騎乙的摩托車出去玩,路不好,乙說推過去,甲說自己來騎,然後甲騎著車跑了。甲是輔助占有權人,構成盜竊罪。

085 詐騙罪

利用職務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經手、負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將財物據為己有。職務便利通常是具有對財物的管理許可權,如廠長、經理、會計、出納、保管員等,不包括「純勞務性」工作便利。例如,郵政快遞員把傳送帶上不屬於自己配送範圍的快遞件從快遞站點取走後,打開該快遞,拿走裏面的東西,這構成盜竊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
在2011年之前,盜竊罪只有兩種行為方式,一是盜竊數額較大,二是多次盜竊。同時,有兩類盜竊行為可以判處死刑: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主人在場,他人對財物只是暫時有限的使用,財物歸主人佔有。比如在商店購買珠寶,客人試戴珠寶,但占有權仍歸商店。再如下火車時,甲雇乙提包,而乙卻九九藏書乘主人不備,將包奪走。
2013年的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也不再採取單純的唯數額論,而是採取數額加情節的做法,比如「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人民幣1000至3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區在這個幅度內確定一個具體標準,如北京是2000元,但數額並不是唯一根據,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可以減半認定,比如在醫院盜竊別人救命的錢,或者盜竊孤寡老人、殘障人士等。以北京為例,只要偷1000元,就構成盜竊。另外,「多次盜竊」的標準也有所降低,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是1年內盜竊3次叫做多次盜竊,但2013年的司法解釋調整為2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行為屬於多次盜竊。可見,如果在2013年前,每年偷兩次,每次50塊,總共偷了3年6次,這是不構成犯罪的。但在2013年之後,這屬於2年偷了4次,自然就達到了多次盜竊的入罪標準。
甲進入地鐵車廂后,發現自己的座位邊上有一個錢包(價值3萬元),於是問身邊的乙:「這是您的錢包嗎?」儘管錢包不是乙的,但乙卻說:「是的,謝謝!」於是甲將錢包遞給乙。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例如,甲家牆內藏有祖上遺留的3根金條,但甲毫不知情,后甲雇乙為其裝空調時,乙穿牆打洞時發現金條並將其秘密拿走。甲家牆內的財物在社會觀念中屬於甲佔有,故乙的行為屬於盜竊。
在某種意義上,職務侵占罪的本質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的盜竊、詐騙和侵佔,將本公司的財務佔為己有。
1.欺騙行為
司法實踐中最常遇見的案件就是詐騙。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維碼案
但在讓人取衣案中,甲欺騙乙,稱院子里曬的衣服是自己的,讓乙幫忙取來。在此案中,乙在社會觀念上並不具有衣服的處分權,因此該案件只能成立盜竊罪,甲是間接正犯。
保管物侵佔是指將代為保管的物品佔為己有的行為。這裏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包裝物的區分說。一般認為,行為人受委託保管包裝物,並不同時佔有包裝物內的財物。如果將包裝物打開,將裏面的財物佔為己有,成立盜竊。
侵占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保管物侵佔,一種是脫離物侵佔。
這也就是所謂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果交易方知道真實情況便不會做出處分行為。虛構事實是一種作為,比如說摳腳大漢冒充妙齡女郎,在網上以戀愛為名讓網友打錢,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一種不作為,比如說張三是開書畫店賣畫的,三歲的兒子畫了一幅塗鴉,張三也掛在店裡。結果李四興沖沖地走過來,看到這幅塗鴉,以為是畢加索早期作品,開價50萬要買。張三說也行啊,交個朋友。這也構成詐騙,因為張三明知道對方上當,有告知義務,但隱瞞真相沒有告知。
4.取得財產
事實上的佔有比較好理解,複雜的是推定性佔有。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可推定具有佔有。

084 盜竊罪

當前,使用二維碼進行電子支付已經成為一種新的交易習慣,於是大量的案件也應運而生。
如果屬於詐騙行為,則沒有達到數額標準,不構成犯罪;如果屬於盜竊,則系多次盜竊,構成犯罪。
梁麗案與「佔有」
法律如此規定可能導致打擊不足,也可能導致打擊過度。
4.無因保管的佔有。他人即便失去對財物的佔有,但如該財物轉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無因保管,可認為屬於管理者或第三人佔有,也存在佔有。如旅客遺忘在賓館房間的錢包,此時如有人將包拿走,由於侵犯了賓館的占有權,故也可構成盜竊。但是,如果遺忘在流動性強的公共場所,如地鐵、公車上,由於這種遺忘發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管理者的事實性支配在社會觀念上難以延伸至此,則可以否定佔有。
1.處於他人的事實性支配領域之內的財物,即便並未被持有或守護,也屬於該人佔有。例如,張三的奶奶埋在他家院子里的財物,即使張九_九_藏_書三不知道該財物的存在,也仍然歸房主張三所有。
某市幾家醫院的幾名醫生打著肝病專家免費義診的旗號,私自到某鄉為肝病患者義診,在不到2天的時間里該鄉先後有100名群眾接受了義診。結果有80人被查出患有乙肝。其中絕大多數人根據醫生的意見購買了醫生帶來的價值500多元一盒的「肝得治」。后經調查,只有3人患有肝病,構成詐騙罪。
此案是偷還是撿?如果是前者,屬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其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是後者,行為構成侵佔,最高刑是5年,由於此罪為親告罪,不告不理,如果首飾所有人沒有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梁麗就不構成任何犯罪。
想一想
職務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想一想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在深圳寶安機場王某在19號櫃檯前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因貴重物品不能託運,於是向不遠處的機場工作人員諮詢。他將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封閉紙箱放在行李車上,10分鐘返回后不見紙箱便急忙報警。當時,清潔女工梁麗正在打掃衛生。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后返回,發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當天9時40分許,梁麗吃早餐時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隨後,兩位同事經梁麗同意,將紙箱打開並取走其中兩小包。梁麗從同事那裡得知紙箱內是黃金首飾后,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后離開。經評估首飾價值約300萬元。
脫離物包括遺忘物和埋藏物。在刑法中,遺忘物還包括遺失物。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物在社會觀念上仍然為他人所佔有,就不能屬於遺忘物,對這種物品的非法佔有,就不能成立侵佔。也就是說,只有掉在流動性很強的領域才叫做遺忘物,如果掉在流動性不強的領域,其實都屬於他人佔有之物。
想一想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欺騙應當是一種實質性欺騙,即欺騙行為會高概率地導致處分財產。如果欺騙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比如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一定程度的誇張和討價還價,這不成立詐騙,很多廣告都有吹噓的成分,但不構成詐騙。
例如,李四讓張三幫忙保管一個箱子,張三是不能把箱子打開的。結果他好奇,打開箱子,發現裏面有個箱子上了鎖,張三又把鎖撬開了,結果發現裏面還有個箱子上了鎖,他又撬開了,結果裏面還有個箱子上了鎖,他又撬開了,裏面最後有條蛇,把張三咬死了,真是好奇害死貓。本案中,如果張三把包作為整體物佔為己有,構成侵占罪;但把包內的財物佔為己有,應該直接定盜竊罪,就像郵政工作人員私拆他人郵包,定盜竊罪。
梁麗的行為屬於盜竊,而非侵佔。首先,紙箱放置在行李車上,而行李車就在登機櫃檯旁,從社會一般觀念來看,紙箱應該是辦理登機手續的乘客的財物。作為機場的清潔工,梁麗應該知道行李車是客人使用的,封閉的箱子不可能作為垃圾拋棄。在發現紙箱旁無人時,機場的工作人員首先應該呼喊客人,若無人應對,才可上交或報告。事實上,王某當時就在不遠處的諮詢櫃檯。這些事實都足以推定王某仍然擁有「占有權」,紙箱不屬於遺忘物。其次,即便將王某的紙箱理解為遺忘物,那麼梁麗在保管紙箱之後,也無權任意拆開封閉的紙箱。根據包裝物的區分佔有學說,梁麗的行為同樣要以盜竊罪論處。當然,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情況,梁麗的行為在刑罰上可以從寬處理。
5.包裝物的區分佔有。一般認為,行為人受委託保管包裝物,並不同時佔有包裝物內的財物。如果將包裝物打開,將裏面的財物佔為己有,成立盜竊。這種區分起源於英國15世紀的搬運工判例。當時正值英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國際貿易盛行,運輸業空前發展,歐洲的商人不得不信任運輸工人,將貨物打包委託他們遠距離運輸。不少運輸者往往打開包裝,將裏面的東西部分或全部取走,然後再將包裝封好運給收貨人。類似案件遭遇法律難題,因為英國早期法律沒有侵占罪的規定。而成立盜竊必須要侵犯他人的占有權,但運輸工人實際上卻佔有著貨物。1473年,王座法庭在著名的安隆案件(也稱搬運工案,Anon. v. The Sheriff of London)創造了一個包裝物區分佔有理論(Breaking bulk),從而擴張了盜竊罪的適用。根據這種理論,當委託人將包裝物委託給他人運輸,運輸者只對包裝物整體具有占有權,但對其內容沒有占有權,因此,如果他將包裝拆開,取走內在物,就侵犯了占有權,故構成盜竊。read•99csw.com
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的母親接到了騙子的電話,對方聲稱有2600元助學金,並說這是發放助學金的最後一天,但需要將其原有的9900元通過ATM機取出,以此來激活銀行卡,再將原有的錢匯入一個指定賬號,到時候將助學金和原有的錢一起取出。徐玉玉照做了,騙子隨後關機,9900元學費被全部騙走。當晚,徐玉玉報警后在派出所回來的路上,心臟驟停,最終於2016年8月21日晚上9點30分左右搶救無效去世。
職務侵占罪
一般的詐騙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與被騙人不一致,則可能出現三角詐騙的情況。
一方面,很多小偷小摸行為不構成犯罪,比如公交車上的扒手,扒了幾百幾十元,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另一方面,對盜竊罪判處死刑,也違背了「人的生命神聖」這個起碼的道理。
其次,處分必須是有處分權人的行為,所有權人和占有權人都有處分權。張三把摩托車借給李四,王五從張三那裡把摩托車給騙走了,張三作為占有權人也有處分權,王五依然構成詐騙罪。
張三和丈夫不睦,找來大師一算,大師認為其夫被「狐狸精」勾引了,需要造一座塔把「狐狸精」鎮壓,大概需要200萬。張三說能夠用錢解決的都不是問題。大師造好塔后,請張三參觀,對張三保證他們夫妻一定恩恩愛愛,白頭偕老,這個塔多堅固,「狐狸精」一定沒法勾引她老公了。正說此話時,塔身劇烈搖動,大師說不好,此「狐」系千年「白狐」,還要追加250萬,要建得比雷峰塔還堅固,張三又給大師250萬。不幸的是,張三的丈夫最後還是被「狐狸精」勾引了。這個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詐騙。
張三將房屋賣給李四后,收受購房款20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后,又將該房賣給王五,收取首付款50萬元。張三對王五構成詐騙罪嗎?
想一想
現在有些人為了貪小便宜,經常小偷小摸,在超市盜竊大米、飲料、麵包等食品,竊取的物品總價值不過數十元,但因多次盜竊,經常被論以犯罪。隨著超市自助結賬的推廣,這類盜竊行為更為常見。
三角詐騙
張三在食堂吃飯,他發現只要出示付款截圖,老闆就以為付過錢了。所以他每天都用這個截圖來吃一碗30元的紅燒肉蓋飯,其實老闆根本不會仔細看付款截圖,因為人太多了。總共吃了30頓,共值900元。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扒竊需具備兩個特徵:公然性和隨身性。一般認為,「隨身攜帶」應該理解為一種實際的支配或者控制的佔有狀態,不必處於貼身狀態,只要置於被害人身邊,隨時可支配的財物即可。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放置在火車車廂連接處的行李,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
保管物的侵佔
某人謊稱是洗衣店的員工,敲開甲家門,對其保姆說來取要洗的西裝read.99csw.com,保姆信以為真,將西裝交給某人。被騙人是保姆,但被害人卻是西裝的所有者。行為人也可構成詐騙罪。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詐騙罪中,雖然被騙人與被害人可以不同,但是被騙人與處分權人必須是同一人,當然這裏的處分權人只要是在社會觀念上具有處分權即可,不要求一定是所有權人,如保姆在社會觀念上就可以將西裝交付給洗衣店員工。

086 特殊的詐騙

另外一種與二維碼有關的是退款案。張三到某網站購物,結果被騙子盯上了。騙子冒充店家的客服,跟他說沒貨了,要他申請退款。騙子還說店家正好推出秒退服務,掃描二維碼秒速退款。張三掃碼后,開始填各種信息:用戶名、銀行卡號、密碼。其實掃碼後手機就中了病毒,騙子可以看到張三輸入的一切信息。騙子有了賬號和密碼后就開始取錢,張三的手機收到銀行取款的驗證碼。但騙子讓張三提供退款驗證碼,張三於是把銀行的交易驗證碼給了騙子,導致卡上的錢全被取光。
最後,被騙人在主觀上應當有交付佔有的意思,如果沒有這種意思也不成立詐騙,比如常見的調包案,由於被害人並沒有交付佔有的意思,因此不構成詐騙,而是成立盜竊。
推定性佔有由於涉及社會評價,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梁麗案就是典型。此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對首飾權屬的認定,它是遺忘物還是王某佔有之物,如果是前者,梁麗的行為就是侵佔,不告不理;如果是後者,那梁麗就構成盜竊,系公訴案件,刑罰遠重於侵佔。

事實佔有與推定佔有
欺騙包括以現在發生的事實相欺騙,也包括以將來發生的事實相欺騙,算命詐騙就是一種典型的以將來事實進行的欺騙。
在這個案件中,一共有三方當事人:張三、銀行、騙子,這相當於騙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在網上消費,按照司法解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甲坐計程車回家,下車拿行李時,手機無意中從口袋中滑落,司機乙從反光鏡中看見甲的手機掉在汽車後座上,但並未聲張。甲取下行李后關上車門,剛往前走了1米,突然想起手機可能忘在車上了,轉身回去找,發現司機乙飛快地開著汽車駛離現場。司機乙成立盜竊罪嗎?
3.做出處分
5.造成財產損失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一些從重處罰的情節,諸如徐玉玉類似的案件,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都可以從重處罰。
職務侵占罪,在當前的適用非常廣泛,有許許多多的人因為本罪被抓,而且他們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很多企業家認為自己的企業就是自己的錢袋子,混淆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界限,很容易鋃鐺入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6萬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犯罪。
司法實踐中,個人詐騙3000至10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北京市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50萬元以上,也就是說只要詐騙50萬以上,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數額較大,但是司法解釋對於數額較大的標準沒有規定,有些地方做出了規定,但只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比如2008年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就認為,侵占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這個案件如何定性?
交付佔有必須是占有權的徹底轉移,而不是單純的控制。乙聽說甲能將10元變成100元,便將家裡的2000元現金交給甲,讓甲當場將2000元變成2萬元,甲用紅紙包著2000元錢,隨後「變」來「變」去,趁機調換了紅紙包,然後將調換過的紅紙包交給乙,讓乙2小時后再打開看,乙2小時后打開,發現紅紙包的是餐巾紙。乙並沒有轉移佔有的意圖,畢竟主人在場,必須推定歸主人佔有,在乙將2000元交給甲時,甲不過是單純地控制了財物,而在社會觀念上,這2000元仍然歸乙所佔有,故甲構成盜竊罪。但如果乙聽說甲能將10元變成100元,便將家裡的2000元現金交給甲,讓甲變成2萬元,甲說著急回家,乙同意甲拿回家去變,次日去取錢時,甲不知所蹤。在這個案件中,乙具有轉移佔有的意圖,當甲將錢拿回家,在社會觀念上,錢已經歸甲佔有,故甲成立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