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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

尋釁滋事罪估計大家經常聽說,這是一個非常模糊的犯罪,幾乎無所不包。
這裏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代替考試罪,它既懲罰替考者,又懲罰雇傭替考者,換言之槍手和雇傭槍手者同罪。
當然,並非所有的考試作弊行為都構成犯罪,畢竟刑法是最嚴厲的部門法,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這四種罪狀基本源於1984年11月2日「兩高」有關流氓罪的司法解釋。以往流氓罪的缺陷,改頭換面轉移到尋釁滋事罪中來。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想一想
所以現在很多大學,在高考期間禁止大一的學生請假,就是害怕這些學生為了蠅頭小利為他人替考,從而斷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如果在高考中做槍手,那是構成犯罪的,雖然刑罰不重,最高是拘役,但一旦有了犯罪記錄,以後的路就很難走了。所以為了防止這些人犯罪,乾脆一律禁止請假。至於大二的學生,估計是沒有人請去替考的,高中的知識可能都忘光了。
本罪后在立法上又被擴張。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091 虛假信息和虛假恐怖信息

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通過,流氓罪這個曾經無所不包的「口袋」被取消。原來司法解釋中某些僅屬道德範疇的生活作風行為被除罪化。相關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有關流氓罪的內容被分解為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盜竊、侮辱屍體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猥褻兒童罪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廢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
不得不說的流氓罪
流氓罪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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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內蒙古也有類似案件,靳某某因咳嗽就診時謊稱新冠疫情爆發初期從武漢歸來,致多名就醫人員及家屬因害怕而離開。在醫護人員帶其前往發熱門診的路上,靳某某逃離醫院,最終確認其未感染新冠肺炎。后靳某某也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訴。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折中說」依然是比較恰當的做法,無論是對公務人員,還是公務輔助人員,或者相關第三人實施暴力、威脅,都可能妨害公務行為的合理開展。
「行為說」認為只要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就可構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的程度;與此對立的是「實害說」,認為暴力、威脅需達到使公務人員無法執行公務或放棄執行公務;介於兩者之間的是「危險說」,這種立場認為要根據暴力、威脅的具體手段、程度、對象、性質以及職務執行的樣態等進行具體判斷,看是否足以妨害公務人員的職務執行,比如向警察投擲糞便阻礙執法。
一點思考
四、六級英語考試中作弊
那麼,2013年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否就因為立法機關所增設的罪名而自動失效呢?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為什麼要從重處罰?
考生和槍手同罪https://read•99csw.com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一定是國家機關
暴力襲警
現在高考的體育特長生加分考試,如果在上述考試中,教練組織他人替考,這可以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嗎?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認為在高考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想一想
人們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著邊際的價值,將自己幻化為正義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說:與惡龍纏鬥過久,自身亦成為惡龍;凝視深淵過久,深淵將回以凝視。所以法治從不對權力抱有良善的假設,因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傾向於絕對腐敗。相比于犯罪,不受約束的公權力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危害。
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兩類人員也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待,一個是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一個是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組織考試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刑罰一樣,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考試罪包括槍手和雇傭槍手者,它的刑罰較輕,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092 尋釁滋事罪

「行為說」打擊面太大,而且導致治安處罰和犯罪的界限無法區分,比如拍打警車,詛咒、辱罵警察、拉扯警服等,有些地方都認為屬於犯罪,這種處理忽視了刑法只是補充性的最後懲罰手段,也很容易導致選擇性執法。「實害說」的範圍又過於逼仄,無法體現對公務行為有效保障。
暴力與威脅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美國9·11事件后《刑法修正案(三)》所規定的罪名。「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該保留尋釁滋事罪,這也是學界的多數見解。有學者指出,刑法中尋釁滋事的規定具有明顯的補充性質,其所補充的不是某一個罪,而是相關的多個罪。沒有必要過分注重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而應善於運用想象競合犯的原理,從一重罪處理即可。
另外,在考試舞弊中,只有組織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及代替考試者構成犯罪,單純的抄襲等考試違紀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暴力襲警不是獨立罪名,只是妨害公務罪的一種表述方式,所以是從重情節。
經審查,男子劉某供述因女友鬧分手要回老家,其為了拖延時間挽留女友,便編造虛假舉報信息。警方已依法對涉嫌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的嫌疑人劉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本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這個規定太過於籠統,不能認為只要是教育部組織的考試都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而必須有法律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雖然由教育部組織實施,但是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類似的情況還有中考。

089 招搖撞騙罪

駕照考試中的作弊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嗎?
九九藏書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條款后增加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個新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四類虛假信息從虛假恐怖信息中單列出來。編造虛假信息罪無論是基本刑還是加重刑,都比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罪要輕。
可見,在這個規定中,並不認為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和中考屬於國家教育考試。有人也許會問,那自考呢?上述辦法不也沒有規定自考嗎?難道自考也不屬於國家教育考試嗎?其實《高等教育法》第21條給出了結論,該條文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可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暴力、威脅」的程度和對象應當如何把握?至今仍無統一的司法解釋,各地的處理意見也不盡相同。
在刑法中,恐怖信息並非單純讓人感到恐怖的信息,否則它的範圍就沒有邊界,學校傳聞有厲鬼出沒,宿舍風聞滿是蟑螂,雙黃連傳說脫銷,這些事情似乎都會讓人感到恐怖,但這能屬於刑法中的恐怖信息嗎?
有人冒充根本不存在的國家機關,比如張三冒充內務府總管行騙,估計他清宮戲看多了,內務府是清朝專門處理皇帝的家事部門,這種冒充行為不可能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但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如果張三真的騙到了財物,那就直接以詐騙罪論處,但如果騙取的是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比如騙色不騙財,那自然不構成犯罪。
本罪的目的在於獲取各種非法利益,不限於財產,比如冒充省長騙色。如果冒充省長的兒子騙色那就不構成犯罪。由於本罪刑罰可能低於詐騙罪,因此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數額較大財物時,就以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
上述案件的關鍵在於編造自己或他人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刑法上的恐怖信息。
在這兩種觀點之間,還有一種保留但限制的折中立場。這種立場主要是從歷史解釋的角度,希望用流氓動機來限制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認為構成此罪必須事出無因,出於「精神空虛、內心無聊、好惡鬥勇」的動機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這種立場在客觀上部分限制了尋釁滋事罪的擴張適用。
針對警察的暴力襲警案件常有發生,有人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部分採納了這種觀點,在妨害公務罪中增加了一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成立本罪必須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包括冒充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冒充」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下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冒充省長的兒子,不構成此罪。

088 妨害公務罪

尋釁滋事罪作為補充性罪名,可以最大效率地實現刑法的懲罰功能,但是由於其模糊性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衝突,需要避免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
因此,不少司法機關認為,如果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疫情自然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以編造虛假信息罪論處,但是如果採取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以外的其他方式,比如直接致電機場客服電話或採取口耳相傳的方式來傳遞信息,則依然要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論處。廣東與內蒙古兩地的司法機關顯然也採取了這種立場。
如果冒充的國家機關是存在的,但是內設https://read.99csw.com機構不存在,這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成立,比如有人冒充中紀委第888號巡視組,經查中紀委沒有這個巡視組,但對一般老百姓而言,很難知道某個國家機構的內設機構組成,所以這種冒充行為還是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自然構成犯罪。曾經還有人冒充中央某部門的調研局局長,但是該機構沒有調研局這個機構,行為人平常都用自行印製的該部門的信箋紙,很是唬人,到了各地都被奉為上賓,很多地方領導都相信他的關係很厲害,但後來才發現上當。法院就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招搖撞騙罪。
三種立場
合法的職務行為
尋釁滋事罪正是從流氓罪中分解而來,1997年《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張三到西湖旅遊,在景區刻有「杭州西湖」四個字的石碑上刻字留念,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如任何問題至少都有正說、反說、折中說三種立場,上述問題也有三種不同的意見。對於「暴力、威脅」的程度,學界一直存在行為說、危險說和實害說三種觀點。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如果把感染新冠肺炎理解為重大疫情,上述案件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似乎沒有問題。
暴力、威脅的對象
在警察執行公務期間,張三一氣之下,踹了好幾腳警車,屬於暴力襲警的範圍嗎?
你覺得上述司法機關的處理合理嗎?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妨害公務罪的案例有八萬多個,屬於最高頻多發的犯罪之一。最值得研究的問題就是如何理解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與威脅,比如警察推搡行為,比如把警犬踢死,再如把警車砸毀。
因此,「危險說」可能更合乎中道。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這可以看成是「危險說」的一種體現。
打破死循環的主動權在強勢的執法機關,而非弱勢的普通百姓。幾年以前,我入住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查房。出於職業習慣,我讓警察出示工作證,他十分詫異,說未帶證件,但警服警號就等同於證件。我說,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出示執法證件是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必要條件。警察愣了一下,還是下樓去取證件了,半小時后,再次查房。警察出示證件后,我自然非常配合地讓其查驗身份證件,而這位警察的「克制」也讓我對「法治」二字多了一分信心。

090 考試舞弊犯罪

人類唯一應該恐懼的是恐懼本身。疾病讓人恐懼,但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狹,必須有所超越,有所引導,否則司法就會成為一種情緒化的表達,不僅無法幫助人們擺脫恐慌,反而會放大這種恐慌。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何謂恐怖信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過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認為「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為了打擊考試作弊現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三個考試舞弊犯罪,分別是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
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廢除尋釁滋事罪,將其適當地分解到其他犯罪中。有學者指出,尋釁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當性,其構成要件不具有獨特性,司法適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這些矛盾須從立法上廢止尋釁滋事罪。九_九_藏_書
三種立場對於證據的要求顯然不同,按照「行為說」,只要有暴力威脅行為就一律推定為擾亂公共秩序,可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按「危險說」,除了有暴力威脅行為,還需證明此行為可能危及正當公務執行,方才構成犯罪;但按照「實害說」,除非可以證明實際阻止了正當的公務行使,否則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口袋罪很容易成為學界研究的焦點,主要是因為它與法治所追求的對公權力的約束有衝突。對民眾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如果法律規定模糊不清,那麼公權力就會成為脫韁的野馬。
法治社會當然要尊重執法機關的權威,但更要對執法機關的權力進行合理的限制。當執法機關尊重規則,民眾自然也會對執法機關保持足夠的敬意。如果執法機關無視規則擅權專斷,那麼民眾也很難遵規守法,敬重權力。不當執法與執法受阻就會形成一個死循環。
此罪內容比較寬泛且大量使用了諸如「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司法機關對本罪的認定產生了許多困難,成為司法實踐中一個新的口袋罪。與流氓罪這個大「口袋罪」相比,很多人將尋釁滋事罪戲稱為「小口袋罪」。
當前,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中的組織作弊經常見諸報端,那麼這種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呢?
你有沒有在網路上不小心傳播了虛假信息呢?
刑法中的恐怖信息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首先,考試舞弊犯罪必須限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許多領域都存在國家考試,且分屬不同部門主管,大致可分為教育類考試、資格類考試、職稱類考試、錄用任用考試四大類,共計200多種,比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再如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又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尋釁滋事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最高刑是死刑。流氓罪的入罪標準非常模糊,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擴大化,司法實務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極大發揮了流氓罪的「口袋」功能,大量的道德違規行為被貼上了流氓罪的標籤。20世紀80年代嚴打期間,有的地方提出「凡與三人以上搞兩性關係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請婦女當「模特」進行繪畫、雕塑等藝術創作,並無淫|亂活動而被定為流氓行為;還有人看不慣青年男女在一起跳舞,把跳交誼舞、迪斯科舞與跳兩步舞混為一談,把跳兩步舞和跳舞中的淫|亂活動混為一談,稱之為「兩步流氓貼面舞」,幾乎將青年男女跳兩步舞都看成流氓行為;也有不少地方對男女數人偶爾因故同宿,不問有無淫|亂活動,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狀定為流氓集團予以打擊,等等。
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仔細審讀這兩個罪名,你會發現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對於傳播途徑沒有限定,編造的恐怖信息也在「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之後用了一個「等」來進行兜底,但是編造虛假信息罪的傳播途徑僅限於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所編造的信息也嚴格限定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類,其後無兜底條款。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read.99csw.com;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罰同本罪。
編造虛假信息罪
「擴張說」咄咄逼人,太過強調國家本位,不僅忽略了刑法對暴力、威脅的限制,也無視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與很多犯罪不同,刑法有關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並未使用「其他方法」作為兜底,這就意味著立法機關對暴力、威脅的限制,防止權力的過度擴張。法律從未將自殺、自殘、自傷作為一種違法行為,自然也不宜將其理解為妨害公務罪的手段行為。
想一想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因此,刑法中的恐怖信息並不等同於日常生活用語中的恐怖信息。司法雖然要尊重民意的表達,但又需要超越民眾的偏見。感染新冠肺炎不是一種罪惡,也並非人群中的異類,不能在病患或疑似病患身上任意貼上恐怖信息的標誌,否則也是對病患的污名化。這其實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之所以將虛假疫情從虛假恐怖信息中單列出來的一個重要理由。
法治的一個不變命題在於對權力的限制,越是緊要關頭,越是要堅守法治精神,避免權力因著對民意恐慌的遷就任意而為,從而釀成更大的恐慌。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充滿著各種誘惑和試探,無數條岔路、小徑和交叉路口,每一個小的動搖都可能誤入歧途。人生充滿著突如其來的變故,這本是人生常態。法治建設也是一樣,不可能一帆風順。不能因為一場突發的疫病就偏離法治的軌道,讓權力打著緊急狀態的名義便宜行事,率性而為。當疫病蔓延,民眾身處恐慌之中,人與人的疏離與敵意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有權機關不能任由這種恐慌情緒泛濫成災,必須嚴格按照法治的精神節制權力,超越恐慌。這樣才能避免醫學上的瘟疫轉變為社會性瘟疫的巨大劫難。
至於暴力、威脅的對象,也存在三種觀點:「限制說」認為對象僅限於公務人員;「擴張說」則認為可以包括任何人,甚至可以包括行為人本人。比如行為人以自殺、自殘相威脅阻止公務,或者躺在警車前不讓車輛經過。但「折中說」認為可以包括公務人員和有關的第三人,但不包括行為人本人。
妨害公務罪的本質是通過對公務人員的利益損害來阻止公務,不應擴張至以損害自身權益來阻止公務。許多的自殺、自殘、自傷只是一種言語的過激表示,不一定有實際行動。即便有實際行動,民不畏死又奈何以刑懼之。更何況,公務行為的本意是為了保障民眾的人身財產安全,而將他人逼至絕路,甚至還用刑法武器予以打擊,這也與公務行為的正當目的相去甚遠。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廣州白雲機場客服熱線接到一男子電話舉報,稱其女友為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準備搭航班飛外地。警方迅速在酒店內找到該女子,並對該女子及酒店內相關人員採取了隔離觀察與新冠病毒取樣全套檢測措施。經檢測,該女子及酒店內相關人員新冠病毒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當然,對於妨害公務罪,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限制就是妨害的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職務行為,阻止非法的職務行為不能構成本罪。非法的職務行為既包括實體非法,也包括程序違法。在推進法治建設的今天,程序合法的理念也許更為重要。在江蘇常州三聖寺僧人妨害公務案中,辯論的焦點正是警察的傳喚行為是否符合程序。如果有證據證明警察沒有按照正當程序傳喚,那麼就不宜追究僧人妨害公務罪的罪責。
由於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詞彙,所以無論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多麼詳細,都很難區分它與一般違反道德行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動」這個包容性極大的「口袋」,導致流氓罪的打擊面過寬。當時有種說法「流氓罪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在某種程度上,它成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