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及賣淫罪
寬恕本是一種美德,如果法律將其視之為犯罪,這是在鼓勵良善,還是在製造罪惡呢?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一個不願意作證的證人改變心態,作證指控罪犯,那為什麼律師的同樣行為就應該被視之為犯罪呢?可能之間唯一的區別就是司法機關的目的是打擊犯罪,而律師的目的則是在為「壞人」說話。長期以來,有一定根深蒂固的偏見,那就是打擊犯罪好過保護罪犯。但是,如果沒有辯護權對司法權的質疑,誰能保證司法權不會腐敗變質。
這個批複為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複》所廢止,后一批複認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兩個批複最大的不同在於,后一個批複認可了同性之間可以成立賣淫。
據統計,我國刑事辯護率偏低,儘管最近幾年律師辯護率有所上升,但仍然只有30%的被告人能夠獲得律師辯護。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害怕在職業生涯中難以預料的風險。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對於律師偽證罪進行合理的限縮解釋應該成為法律界的共識。
如果偏見不改變,無論法律如何解釋與修改,都不可能真正保證辯護律師的合法權利。司法機關與律師同屬法律職業,任何一個法律人都應該清楚地意識到,辯護律師與司法機關的目標是一致的,他們都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辯護不僅是為保護九*九*藏*書無辜公民,也是為確保司法的公正。
自願也是剝削
但是,對組織賣淫的懲罰主要還是基於道德主義的禁止剝削原則。人雖然生而自由,但其實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由如果不受限制,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組織賣淫就是一種赤|裸裸的對賣淫者和道德不良者的雙重剝削,對其進行懲罰在道德上具有正當性。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94 組織賣淫罪
這個罪名的全稱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但由於刑事辯護大多由律師介入,故實務界俗稱此罪為律師偽證罪。
何謂賣淫
在律師偽證罪中,存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引誘」。
093 律師偽證罪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然而,何為「賣淫」,這個關鍵性的概念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刑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規定,只是公安部對賣淫嫖娼有過行政答覆。公安部1995年8月10日《關於對以營利九-九-藏-書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複》規定: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賣淫嫖娼行為指的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賣淫|婦女與嫖客之間的相互勾引、結識、講價、支付、發生手|淫、口|淫、性|交行為及與此有關的行為都是賣淫嫖娼行為的組成部分,應按賣淫嫖娼查處,處罰輕重可根據情節不同而有所區別。對在歌舞等娛樂場所、桑拿按摩等服務場所查獲的,以營利為目的發生手|淫、口|淫行為,應按賣淫嫖娼對行為人雙方予以處罰。
律師為什麼為「壞人」做辯護?
在律師的調查取證中,引誘的正當性與非正當性很難區分。比如辯護律師找被害人做工作,希望他能寬恕被告人,於是被害人出具相應的情況說明,這是否屬於引誘?如果屬於偽證,不僅律師要鋃鐺入獄,被害人也將身陷囹圄。
律師偽證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時增加的罪名,它來源於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想一想
不應有的偏見
刑法中的引誘型犯罪有很多,如引誘賣淫罪、引誘吸毒罪等。多數學者認為,引誘必須利用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進行誘惑,誘使他人從事某種違法行為。這種解釋從文理上無懈可擊,但置read.99csw.com於律師調查取證的特殊背景下卻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如果說強迫賣淫是對他人的強迫,但組織賣淫很少有強迫,性工作者很多是自願的。如果完全從功利主義,是很難解釋這個罪名的。對性工作者而言,在組織中比「單打獨鬥」不僅獲利會更多,而且也能獲得更多的保護。似乎無論是賣淫者、組織者、嫖娼者甚至衛生防疫等各方面,都能實現多方共贏。
律師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在電影《阿凡達》中,潘多拉星球上不同生命體之間的相互依存,形成了一個非常完美的統一體,任何一個生命體的損毀都會導致整個星球受到虧損。同樣,律師制度和其他司法制度共同構建了法治的有機整體,任何一個環節的虧缺都會傷及法治的根本。
運用純粹技術性的解釋方法,引誘可以包括明示引誘,也可以包括默示引誘;可以包括物質引誘,也可以包括精神引誘;可以包括作為引誘,也可以包括不作為引誘;可以包括直接引誘,也可以包括間接引誘(引誘他人引誘證人);可以包括庭前引誘,還可以包括庭審引誘……引誘一詞幾乎可以將律師調查取證方方面面收入囊中,就如李庄案中荒唐的「眨眼引誘說」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幾乎就是同義語。
想一想
雖然行政答覆對司法機關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在現實中卻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司法實踐中,提供手|淫是否屬於刑法中的賣淫也長期存在爭論。組織他人手|淫、容留他人手|淫、介紹他人手|淫等是否構成犯罪,都取決於對賣淫這個關九_九_藏_書鍵性概念的認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對賣淫這個概念依然沒有界定。從當前司法實踐的經驗出發,一般認為,所有的進入式性活動屬於賣淫,但是非進入式的則不宜認定為賣淫,以避免刑法打擊過度。
這個罪名以前有死刑條款,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本著限制死刑的精神,取消了這個罪的死刑。
你覺得,組織賣淫罪為何取消死刑?
律師偽證罪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避免本罪給刑事辯護帶來不利影響,在律師偽證罪法條中增加了一個提示性條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試圖弱化此罪的嚴厲程度。
李庄案證人吳家友的證言證明,「2009年11月24日晚,李庄說在會見龔剛模時示意龔剛模翻供,說被刑訊逼供,龔剛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動作后明白了,龔剛模就說在警察訊問時遭到了刑訊逼供。」
引誘九-九-藏-書
哈佛大學教授德肖微茨曾說:「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恥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我國《刑法》在第358條到362條分別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傳播性病罪等,其刑罰從管制到無期徒刑不等。
鑒於這個罪名有擴大化的趨勢,立法部門在2012年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限制了此罪的適用,主要是刪除了《刑事訴訟法》原條文中的「改變證言」一詞。以前的「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給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帶來很大的執業風險,很容易成為司法機關打擊報復律師的私器。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在辦案機關的強大壓力下說了些與事實不符的違心之言,但辯護律師向其調查取證時才將真相和盤托出,某些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卻以此作為追究律師偽證罪的有力證據。證言的改變是否屬於「違背事實」則又取決於辦案機關或辦案人員的主觀認定,這極易引發對律師的職業報復行為。因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此罪進行了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