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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同意的表現形式 二、嚴重強制手段與同意

第三章 不同意的表現形式

二、嚴重強制手段與同意

嚴重的強制手段包括暴力和脅迫兩種形式。
當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具有嚴重的強制性,那麼由此而得到的同意是無效的。面對嚴重強制性的手段,要求被害人反抗可能會增加她們受到傷害的可能,因而在這種情況下也就無須考慮被害人是否反抗。

(一)暴力

1984年司法解釋對脅迫的理解非常廣泛,它既包括嚴重強制手段九九藏書下的威脅,也包括強制不明顯的威脅。它認為,強|奸罪中的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九_九_藏_書。顯然,這裏的脅迫範圍十分廣泛,它不僅僅包括搶劫罪中的脅迫手段,還包括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和要挾方法,甚至還有詐騙罪中的詐騙手段。而這所有的手段,如果其侵害對象是財產而非性利益時,其刑罰則有很大區別。以強|奸罪為例,其基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與搶劫罪的基本刑相同,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基本刑則為六個九-九-藏-書月以上三年以下。既然用詐騙手段、敲詐手段獲得財產利益與通過暴力、脅迫類的搶劫手段獲得財產利益在刑罰上有明顯區別,那麼為什麼詐騙手段、敲詐手段和搶劫手段獲得性利益的刑罰評定卻大同小異呢?這顯然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可見,籠統地理解性侵犯罪的脅迫手段,顯然無法公正的分配刑罰,也無法和其他犯罪相協調。因此對脅迫應九-九-藏-書當作限制性理解,這種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當場使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相威脅,顯然這種威脅本身就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也就無須考慮被害人是否反抗。

(二)脅迫

行為人通過暴力強迫對方同意,這種同意顯然是無效的。暴力本身就表明了行為的過度性。為了區別於性行為本身所伴隨的行為,此處的暴力應做狹義理解。也就https://read•99csw.com是說,這種暴力必須是當場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因此只要行為人使用了暴力,就無須考慮被害人是否反抗。當然暴力並不一定要造成實際上的嚴重傷害,只要它具有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危險,從而使得被害人放棄反抗。暴力所針對的對象不僅僅限於被害人,也可以針對第三人,事實上,這裏的暴力應當理解為和搶劫罪相同的暴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