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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同意與犯罪論體系 三、同意與未完成罪

第四章 同意與犯罪論體系

三、同意與未完成罪

在生理期案中,雖然很難判斷生理期對於一般的強|奸犯罪人是否是大的客觀障礙,但從規範的角度來看,放棄與生理期期間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在客觀上不僅避免女性的性自治權受到進一步的侵犯,而且也保護了女性的生理健康。在醫學上,與生理期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對於女性的身體是有重大傷害的,而對男性只有心理上的影響,因此從規範的角度,這種案件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是遭遇熟人而放棄強|奸案。2007年12月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回家的途中,見騎自行車過來兩人。被告人劉某頓生歹意,將坐在後面的張某從自行車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強|奸,被害人張某認出劉某后,說「我認識你,你要敢,我就報案」,劉某聞言遂起身逃走,強|奸未成。在此案件中,理性犯罪人會如何行為呢?是擔心熟人的告發而停止犯罪,還是乾脆一不做二不休,乾脆殺人滅口,這也許很難判斷。但從防止犯罪人鋌而走險,實施更為嚴重的犯罪(殺人滅口)這個角度出發,在法規範上將其評價為存在「合法性回歸」是恰當的。
在刑法理論中,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界分,至今仍懸而未決,尤其是關於中止「自動性」的認定,學說林立,各有利弊。在性侵犯罪中,未遂與中止的區別也是長期困擾司法實務部門的問題。比如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性侵,因女方正值生理期,行為人放棄姦淫(生理期案);又如行為人雇傭鐘點工,見其年輕貌美,遂將其按倒在床上,意欲姦淫,鐘點工與其周旋,讓其先去洗澡,不要著急,行為人上當,前去洗澡,鐘點工於是逃走並報警(鐘點工案);再如行為人黑夜中欲暴力姦淫某女,發現女方臉部被硫酸潑過,於是放棄(硫酸案)。上述案件,不一而足,都要求理論界提供認定中止自動性的合適標準。
相似的一個案件是張某強|奸案。2006年7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在北京市某地,酒後使用暴力將回家途中的朋友譙某拽至一10米深的死胡同內,將其壓倒九_九_藏_書在地欲與其發生性關係,在扭打過程中譙某假意對被告人說:「別在這兒,去你家好嗎?」此時張某酒醒覺得此事不好,便鬆開譙某,譙某趁機起身離開,張某跟在後面,從東向西,向被害人家走,在走出衚衕口約10米遠的大路上,譙某見一路人,大喊救命,遂事發。
在硫酸案中,女方的醜陋的相貌是否會嚇阻一般的犯罪分子,這也不太好判斷。但規範性理論可以提供很好的解答。規範評價並不完全等同於一般人觀念,它必須超越世俗偏見,承載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如果將此案判定為犯罪未遂,這勢必在暗示,女方的相貌對於行為人是否實施性侵犯行為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對相貌醜陋女子的污名化,是對她們的第二次傷害,同時也迎合了某些人所謂的「紅顏禍水」的偏見,對相貌秀麗之女子也是一種褻瀆。
按照規範性理論,中止的自動性應當根據理性犯罪人標準,由司法人員對行為人是否有從犯罪「迴轉」的「合法性回歸」進行規範評價。在這種規範評價中,往往要通過「(不)同意」這個核心要素進行判斷。性侵犯罪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治權,只有從規範上看,行為人不願意繼續侵犯女性的性自治權,才能彰顯其轉離犯罪,向「合法性回歸」的決心。而這種回歸也只有在行為人知道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在理性犯罪人還可以繼續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其放棄行為體現了對被害人性自治權的尊重。
具體而言,區分性侵犯罪中止與未遂的一個重要區分標準就是在規範上判斷不利狀態的出現是否防止行為人認識到被害人的不同意仍處於持續狀態中。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被害人仍處於不同意中,只是試圖採取一種更為便捷的方式來侵犯對方的性自治權,那當然不能認定為中止。比如鐘點工案,行為人從表面上放棄了暴力行為,但他並沒有尊重被害人的性自治權,向合法秩序回歸。在此案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並非熟人,將被害人隨己意按倒在床上,他當然應該知道女方的不同意,無九九藏書論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封閉式的空間就足以壓制女方反抗。當女方讓其先洗澡,不要著急,男方雖然放棄了暴力,但其藉助先前的強制手段所形成的壓制女方反抗的狀態依然存在,無論是從客觀的新合理反抗規則,還是從主觀上的合理錯誤標準,在規範上,男方都應該認識到女方仍處於不同意的狀態,因此行為人沒有「合法性回歸」的決心,他只是希望採取一個更為便捷的手段來滿足其侵犯女方性自治權的目的。
強|奸罪的未完成罪,無論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其前提必須在男方知道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如男方採用暴力手段行奸,女方說其懷孕,希望男方不要施暴,男方放棄,這成立中止。在男方放棄行為之前,他知道女方對性行為持不同意態度。然而,在黃靜案中,男女雙方繫戀人關係,當男方提出性主張,雖有所行為,但此時他並不確定女方的心態,他期待著女方的同意。根據新的合理反抗規則,語言的拒絕是一種消極反抗,但是女性說「不」之後,還可能改變意圖,如果消極反抗與性行為的發生有時間差,男性試圖說服女性改變態度的做法也合乎情理,對於不斷糾纏著的男性,合理的女性應當再次拒絕,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選擇離開。顯然在黃靜案中,被告提出性主張后,雖然開始動手動腳,但這種行為本身不是性侵犯罪中的「暴力手段」,它只是性行為本身所伴隨的正常舉動,當女方表示拒絕,被告放棄了性|交的意圖,這不構成任何犯罪。如果將此行為認定為強|奸罪的中止,這不僅將性行為所伴隨之正常舉動視為不法,同時還剝奪了女方可能同意性行為的自治權。另外,被告也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雖然被告在女方拒絕性|交之後,對女方實施了體外性行為,由於女方對此沒有語言上再次拒絕,也沒有其他形式的反抗,因此在法律上應當視為對性行為的同意。即便女方在當時由於身體原因無法再次拒絕,但由於被告無法預見這種特殊情形,這種對同意的誤認也是https://read.99csw.com一種可以免責的合理錯誤。
在刑法中,由於某種原因,行為人沒有完全實現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這屬於未完成罪,未完成罪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

(一)求歡未成與未完成罪的區別

(二)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在這個案件中,張某最初知道女方的不同意,但當女方對張某說「去你家」這種語言,由於雙方的熟人關係,一個理性的罪犯有可能認為女方的心態已經從不同意轉化為同意。一般人都應該知道在前往張某家的路途中,被害人很容易逃脫,因此在規範上,張某的放棄體現了對被害人性自治權的尊重,有「合法性回歸」的決心,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在這兩種理論中,筆者更傾向於規範性理論,雖然「理性罪犯」標準不甚明確,但它比心理學標準的明確性要更勝一籌。人的心理狀態是很難知曉的,就以「生理期案」為例,行為人的放棄出於何種心理狀態,是厭惡噁心,還是擔心害怕,甚或憐憫,這其實很難認定,在很多時候,還是必須藉助司法人員的規範判斷。另外,當前學術界關於中止的理論根據的討論中,最有影響力的理論是刑罰目的理論,這種理論主張,在行為人通過中止表現出自己並不具有很強的犯罪意志和自己已經回歸到尊重法律的狀態之後,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就都失去了意義,因此,法律應該放棄對尚未既遂的行為進行制裁。無論出於阻止行為人將來的犯罪,還是為了對其他人進行威嚇,或者為了重新建立被損害的法律秩序,對中止者進行懲罰都沒有必要。根據這種理論,犯罪中止是一種「排除罪責的根據」。顯然,規範性理論所主張的從犯罪「迴轉」和對「合法性的回歸」正是這種刑罰目的理論的體現。
規範性理論也能夠比較穩妥的read.99csw•com處理生理期案與硫酸案。
傳統刑法理論在認定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未完成罪時,往往只注重性侵犯的外在行為,如暴力、脅迫或性行為本身,而忽視了「不同意」這種最重要的客觀要素在認定未完成罪中的作用。這突出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規範性理論也有缺點,它最大的問題在於「理性罪犯」這個標準本身也很不確定,很難找到「典型的」強|奸罪犯。
如果不從同意問題著手,此案的性質就非常難以認定。由於性侵犯罪的本質是同意問題,因此本案是犯罪中止還是不構成犯罪關鍵要看黃靜是否同意性行為。如果女方對性|交表示同意,被告既不構成強|奸罪的既遂,也不構成中止。
關於中止「自動性」的判斷標準,比較有代表性的理論有心理學理論和規範性理論。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刑法學家弗蘭克,「能達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行為人在沒有心理強迫下放棄犯罪,屬於自動中止,而在強大的心理壓力下放棄犯罪,則屬於被迫放棄,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後者則從規範的角度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屬於自願放棄,代表人物是德國刑法學家羅克辛,這種理論認為,儘管危害行為在客觀上還能夠實施,但當存在不利狀態時,如果從一名普通的理性罪犯的眼光來看,再去行為是不理智的,那麼這就屬於被迫放棄,而非自動中止。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表現為從犯罪道路上的迴轉,體現為「對合法性的回歸」時,才能被評判為自動中止。
心理學理論是一種比較古老的標準,它有兩個主要的缺點:一是只考慮行為人的心理壓力,而不考慮其是否在內心具有九九藏書「迴轉」和「向合法性的回歸」,與犯罪中止的理論基礎不相一致;二是難以在實踐中做到前後一致,比如行為人擔心被捕而放棄,這到底是受到強迫性心理的阻礙還是在進行機遇和風險的權衡,這並不好判斷。上文中的「生理期案」「鐘點工案」和「硫酸案」,心理學理論也很難做出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男方希望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女方拒絕,這種情況是以性侵犯罪的未完成罪(中止)論處,還是不構成犯罪,這不無爭議。比如曾引起各界廣泛關注的黃靜案。被告姜俊武與黃靜繫戀人關係,一晚兩人在黃靜宿舍同宿。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后,提出與黃性|交,黃將雙腿夾緊,姜即用雙手扳黃的雙下肢腘窩處,黃不依,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液、四肢抽搐,姜驚醒便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時許,姜俊武起床離開黃靜的宿舍。約一小時后,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后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且發現黃靜又未在學校上班,姜便將此情況向校領導反映。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9時30分許發現黃靜裸體躺在床上,已經死亡。經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公訴機關后以強|奸罪的犯罪中止提請法院依法判處。但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黃靜的宿舍並提出與黃靜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黃靜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黃靜的意願,而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其主觀上沒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