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皇帝克勞狄烏斯
(公元41年1月24日—54年10月13日在位)
奴隸解放限製法
被稱為元首制時代最傑出的歷史學家塔西佗,執筆時期剛好正值「五賢帝」當政前期。不過克勞狄烏斯和在其之前在位的三位皇帝都在塔西佗討厭的對象之列,原因會在後面提到,在這裏就不費筆墨了。不過既然是最傑出的歷史學家,自然會儘可能客觀地記錄事實。只是因為塔西佗討厭這些執政者,所以他在記錄他們的政績時,好政績和壞政績的介紹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政績「好」,塔西佗在記錄完攝政者的演講或政策后,不會在結尾批註自己的評論。他這是在說,雖然自己不喜歡這個人,然而他的政績是值得肯定的。相反,如果政績「不好」,在記錄之前,他就會對這個人和他做的事毫不留情地口誅筆伐。
這部法律規定,不允許曾被國家或主人問罪的奴隸,即有前科的奴隸,擁有與其他解放奴隸同等的權利,就算是他們獲得了自由也不例外。此外,他們的財產也要被充公,居住地必須搬到離羅馬100羅馬里(約合150公里)之外。然而如果他們放棄羅馬公民權,那麼居住地限制就可以解除,也可以享有財產私有權。當然,出台這樣的法律就是要阻止有前科的奴隸成為羅馬公民。
元老院門戶開放政策,可謂是羅馬帝國第四任皇帝克勞狄烏斯國門開放路線的延伸。正如克勞狄烏斯所言,自己並未在理想主義的驅使下進行改革,而僅僅是在遵循羅馬人的傳統。生在羅馬霸權時代的希臘人、《希臘羅馬名人傳》的作者普魯塔克曾這樣寫道:「羅馬人之所以強大,在於他們『同化敗者』這一統治模式。」普魯塔克的故國是希臘,就算大哲學家蘇格拉底仍https://read.99csw.com然活著的時期,又或是大政治家伯里克利最為活躍的時期,雖然希臘存在奴隸階層,然而根本沒有解放奴隸這一概念。
克勞狄烏斯再次確定了行省人民可以加入元老院的演講,就被塔西佗划入第一類。然而,接下來要講到的事情,在塔西佗的記錄方式中就只能被划入后一類了,也就是說,是被塔西佗定為「不好」的事情。因為這位歷史學家在文章的一開頭就說到「克勞狄烏斯是一個根本不能自己生活、習慣被老婆管教的男人」。的確,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提比略完全秉承了奧古斯都的這種對待解放奴隸的態度,不過,提比略也有不同於奧古斯都的地方,他擁有將軍的特質。得益於豐富的前線指揮經驗,他很擅長辨別一名將領是否有才能。他在法國南部,甚至是在「長發高盧」提拔了許多指揮官級別的人才。在奧古斯都時代,這些被提拔的行省人最高只能擔任輔助兵軍團的隊長。可是提比略提拔的人才可以官至羅馬主力軍團的指揮官。羅馬帝國的國門開放方針就是國門一直為優秀的異族分子打開著。
把不是羅馬公民的人羅馬化,即同化異族,這是羅馬人的做法,正如愷撒在《高盧戰記》中記載的一樣,可以分為兩種:其一是提拔他們當中的優秀人才;其二是對以服役等方式對保護羅馬國家安全做出貢獻的人進行褒獎。然而如果一直放任奴隸解放形勢不管的話,就等於對解放奴隸大開取得羅馬公民權的方便之門,這勢必會導致素質較低的奴隸也能成為羅馬公民,從而產生不良的後果。到時候,不僅羅馬公民https://read•99csw•com的整體素質水平會被拉低,還會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現代國家對非法移民大量增加的現象極為敏感,奧古斯都也一樣,他必須處理好這個問題。研究者在記載這段歷史時用的標題是「羅馬奴隸與公民」,這是因為在羅馬,將奴隸解放就意味著讓他們加入羅馬公民的行列。
雖然奴隸們支撐起了整個社會,然而他們很少起來反叛。這是因為,比起出身決定身份地位的自由階層來,他們是生活在憑本事說話、競爭激烈的世界里。如果一個奴隸有良好的教養,或是有語言天賦、表演才能、經商頭腦,再或者有某方面的特殊才能,他就會被競相爭要,而這種奴隸也是離解放奴隸最近的一個群體。哪怕一個奴隸沒有什麼出眾的才能,但與之在一起的時間長了,就會產生感情。因此在古羅馬時代,解放奴隸的事情很常見。其實在奧古斯都制定解放奴隸的法規之前,官府也一直沒有干涉奴隸主的這種做法。在這種形勢下,與其冒險採取會引起動亂的舉動,還不如順應形勢實行奴隸解放。
羅馬人家庭對奴隸的依賴到了沒有奴隸就不能維持下去的地步。在此以國家領導階層的元老院元老的家庭為例:每日清晨為主人刮鬍子的,是奴隸;做飯服侍的,是奴隸;負責教育兒女的家庭教師,大多數是奴隸;管家的,是奴隸而不是女主人;就算是在戰場上,準備武器裝備的,也還是奴隸;被元老院元老假借名義去做不能曝光的生意,甚至還要代主人打理生意的,是奴隸;還有,把主人口述的話寫成書信的,是奴隸;在普通百姓還不能使用政府郵政系統https://read.99csw.com的時候,遠赴東方為主人送信,再把回信帶回來的,是奴隸;遠赴海外替主人管理資產的,也還是奴隸;等等。
《埃里烏斯—森提烏斯法》對《弗里烏斯—卡米尼烏斯法》中主人在世時的情況進行了移植,並對一些限製做了詳細的補充。
這部法律還規定,20歲以下的主人判斷力不成熟,因此不承認其解放奴隸的效力。20歲之上的主人,打算解放奴隸的年齡超過30歲,與原來的做法相同,只要在律政人員面前宣讀釋放宣言,才能確認其效力。然而解放的奴隸人數必須控制在這兩部法律規定的人數之內。若主人20歲之上,而解放奴隸的年齡沒到30歲的話,就得由專門的審議委員會對此進行認真審議才能決定是否有效。該審議委員會由10位委員組成。首都羅馬的審議委員會,其成員由5名元老院元老與5名「騎士階級」的人士組成。在地方審議委員會,必須是擁有羅馬公民權的人才能出任委員。不過即使是審議委員會同意這名奴隸解放,若這名解放奴隸未滿30歲,雖然認可他本人的財產私有權,然而不認可其子女繼承解放奴隸財產之權利。此外,擁有3萬塞斯特斯的私有財產,是解放奴隸獲得羅馬公民權的重要條件。阻止解放奴隸的後代成為羅馬公民,正是以上重重限制設定的真正目的。
《弗里烏斯—卡米尼烏斯法》不限制家中的奴隸在3人以內的家庭。在這種情況之下,要是主人願意,可以全數解放他們。《弗里烏斯—卡米尼烏斯法》主要針對奴隸較多的家庭。家中奴隸在4人read.99csw.com到100人之間,只有遺囑中特意提到的才可以解放最多半數的奴隸。家中奴隸超過100人但不超過500人的,可以解放五分之一的奴隸。總而言之,任何個人遺囑里要解放的奴隸數不得超過100人。
概括而言,《弗里烏斯—卡米尼烏斯法》是一部限制遺囑解放奴隸的法律。五年後通過的、同樣是用兩位時任執政官的名字命名的《埃里烏斯—森提烏斯法》,主要針對主人在世時,限制他們隨意解放奴隸。
比起用界限把蠻夷和希臘人嚴格劃分開來的希臘人,選擇跳出城市國家的桎梏、轉變為領土國家的羅馬人更有遠見。在雅典和斯巴達,沒有解放奴隸這個階層的存在,然而在羅馬這個階層確實產生了,並生存了下來。羅馬人甚至還把羅馬公民權賦予了這個階層中傑出的人才。
公元前2年,奧古斯都立法通過了《弗里烏斯—卡米尼烏斯法》。這部法律是用兩位提案者的名字命名的,他們是當時的執政官。然而事實上,這部法律的真正擬定者是奧古斯都,這麼做是因為如果所有的法案都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恐有獨裁之嫌。就連愷撒也採用此法來避嫌。而一直用「第一公民」代替「皇帝」來稱呼自己的奧古斯都與提比略都深諳其道。
我們如果站在現代的角度,抱著奴隸制度違反人權應該廢止的觀點去討論古羅馬的奴隸制度的話,那麼就沒有討論的餘地了。其實在羅馬帝國崩塌、進入基督教世界之後,奴隸制度也沒有被完全廢止。因為教會認為,沒有領悟到基督教才是真正信仰的人,和基督教徒是不能處於相同地位的。因此,在教會的默許下,還存在著非基督教徒的奴隸。奴隸制度read.99csw.com得到全面廢止,是倡導尊重人權、以人為本的啟蒙主義之後的事,所以在18世紀末各個國家都集中發表了廢除奴隸制度的聲明。在古代,連哲人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都從未質疑過奴隸社會。古代人對奴隸的看法,倒不是覺得他們和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同,不應該和自己享有相同的權利。他們是因為「不幸運」才淪為奴隸的。他們要麼因為戰敗、被海盜俘虜或無力償還欠下的債務被剝奪自由而淪為奴隸,要麼一出生就是奴隸的後代,要麼被父母賣作奴隸。因此,不管是主人恩典還是償還了債務,大家都廣泛認同奴隸翻身做平常人。那些被海盜劫持或是在戰場上被俘虜的人,他們的境遇都是一樣的,只要交了贖金,就都能恢復自由之身。普通人與奴隸的區別不在於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在於有沒有碰上這等「不幸運」的遭遇罷了。
針對奧古斯都制定的奴隸解放限製法,許多現代學者把這部法律歸咎於奧古斯都的保守,然而,我倒認為這恰是證明奧古斯都善於從現實出發的一個例子。
只有血緣相同的人才會被希臘人認可為擁有公民權,而羅馬人定義的公民權,則代表的是志同道合的一群人。因此,解放奴隸對羅馬人而言,是在遵守「志同道合」這一羅馬傳統的前提下,只要能夠達到防止品質惡劣的人混入造成羅馬精神被拉低的目的,那就夠了。因此,在管制奴隸解放時,不是「禁止」而是「限制」。不過,不得不加以限制的原因,是解放奴隸的數量已經很龐大了。然而在限制奴隸解放之後,仍舊有50人、100人規模的奴隸獲得自由。為此,解放奴隸這一社會群體也就自然地產生並存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