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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堅決走向法治國家 「異端裁判所」

第五章 堅決走向法治國家

「異端裁判所」

一句話,一個人一旦被當做異端者盯上就完了。他會被抓走受到嚴刑拷打,不管招不招供,都會被弔死或放在火上燒死,從地球上抹去。這就是被「上帝忠實的狗」盯上的命運。因為所謂異端者,就是那種腐爛的果實,棄置不管就會危害有正確信仰的人。
異端裁判所雖然指責腓特烈讓這些人居住在自己的國家裡,但卻以他們是異教徒而非異端為由,並沒有把這當作一個問題。
聖方濟各派以貧窮為口號,力主基督教的上帝是愛之上帝。而多明我會雖然同樣也是修道僧修會,但卻是以一個彙集了愛好學問者的集團而為人所知。
而腓特烈呢?他當然不單是宗教界信徒,也不是法律專家,而是統治者,是政治家。他認為,法律不是簡單地嚴格實施就萬事大吉的,只有良知的介入,才能期望平等而公正,並符合共同體的利益。古時候的所羅門斷案很著名,正是基於良知施行法律的好例。當時的所羅門,並不是作為猶太法的忠實施行者,而是作為統治猶太這個國家的國王進行審判的。
正因為參考了古羅馬法,被告方的人權在《憲章》中也得到了尊重。《憲章》規定,只有一審判決被告仍然無罪,是否有罪要等終審判決。這就承認了上訴權,也就重視了辯護人的作用。
就這樣,從中世紀到近代震驚整個歐洲的「異端裁判所」啟動了。這個「神聖異端裁判所」在我看來就是當時的秘密警察,是一個由直屬於同樣神聖的羅馬教皇的「上帝忠實的狗」運營的機關。這件事發生在《梅爾菲憲章》頒布僅僅5個九九藏書月之後。
可是,腓特烈卻以處罰罪犯是皇帝的職責為由沒有同意德意志人的訴求。但擱置處理很容易成為政治災難的源頭。
而且在羅馬時代,就連法律的修改辦法也崇尚簡單。他們甚至考慮到了,修改舊法也可能會因為既得利益者的反對而無法實現。因而,他們不是修改舊法,而是另行制定新法,讓舊法中與新法有抵觸的部分自動失效。這就是古代羅馬人修改法律的辦法。
教皇格列高利九世設立「神聖異端裁判所」的原始動機,正如現代學者們指出的那樣,在於掌握一種用於牽制皇帝腓特烈二世的武器,一旦他認為腓特烈有反體制的行動時便可運用這種武器。而從某種意義上說,腓特烈自己也在這點上啟發了格列高利。
但在此前長達500年之久的時間里,漂亮女人因其他女人的嫉妒而被當作女巫受到審判,有錢人因嫉妒富裕者告密而被帶到異端審判官面前的狀態一直持續不斷。嫉妒和羡慕產生不了任何東西,相反只能毒害社會,然而卻被那些戴著正義面具的人延綿不斷地維繫著。
而且,這種積累的方向是越走越嚴酷。例如當初沒有的刑訊拷問,18年後被明確規定下來;當初只規定為死刑的刑罰,後來成了火炙活人的刑罰。
用宗教狂熱一個詞來做了斷實在令人悲哀。歐洲史上可恥可憎的異端審判風潮始於教皇格列高利九世1232年設立的異端裁判所。它的設立並非由於把腓特烈定性成了異端,而是出於一個60歲老人害怕異端的被害妄想症。
一直站在異端審判最前線的修道僧們也完全不是什麼惡魔,他們只是些廉潔清白、認真而信仰篤深的神職人員。但是,他們也是一群堅信自己的所作所為是正確行為而毫不懷疑的人。
腓特烈《憲章》的修改條款也沿用了這種羅馬式做法。《梅爾菲憲章》的基礎本身在10年前制定《卡普亞憲章》時便已形成。在這10年中,腓特烈已經反覆修改了4次。這反映出腓特烈的想法。他認為法律就是自己這個人為領國國民那些人所制定的、為讓大家共同生活下去的規則,如果不適用了當然可以修改。
與異教徒是外人相反,「異端之徒」是內部問題,指的是雖然同為基督教徒,但被斷定為信仰方式與基督教會的規定不同的人。所以,「異端之徒」比「異教徒」對基督教社會更加有害。一旦這樣認為也就清楚應該如何處置了。一個爛水果能害了一箱好水果。一旦發現已經爛掉的水果,就只能把它從九*九*藏*書箱子里拿出來扔掉。既然想到就要付諸行動。既然這是為了保護剩下的水果而不得不採取的措施,名分也就足夠了。但是,如果這樣考慮,那麼,光是「村八分」或驅逐就不夠了,只能是用火刑把擾亂秩序者從地球上抹去。
「異端裁判所」是找出腐爛水果的機關,正式名稱是要在前面要加上一個形容詞「聖」(sacro)的,因為這個機關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堅守信仰的目標,這個目標對他們來說無上神聖。格列高利教皇看到了這一點,於是把運作這個機關的具體工作交給了多明我會的修道僧。
腓特烈的《梅爾菲憲章》與格列高利教皇「異端審判」的最後一個不同,充分表現在下面這件事上。
不過,即便是異教徒,既然居住在腓特烈的領國里,也不允許做出違反腓特烈制定的法律的行為。在腓特烈逗留德意志期間,有一次德意志人中間爆發了激烈的排斥猶太人的運動,說是一些猶太教徒拐走基督教徒的幼兒,並殺人食肉。所以,德意志人認為有充分理由燒掉猶太人集中居住的居留區,殺戮居民,並告到了皇帝那裡。殺人食肉是犯罪行為,所以,作為統治者的腓特烈如果想忠實地施行法律,就只能同意大量殺戮猶太人。
相反,在異端裁判所里,辯護人的存在連有名無實都做不到。上帝是絕對不會犯錯的,而羅馬教皇則被指定為上帝在人間的代理人。多明我會修道僧是教皇的部下,在異端審判中既是檢察官又是審判官。在這樣的審判中,起反駁作用的辯護人沒有了存在的理由,這在基督教會方面看來完全符合邏輯。
想出異端審九-九-藏-書判的是生活在歐洲中世紀的人,而反抗這個潮流的腓特烈和威尼斯人也同樣是生活在歐洲中世紀的人。
然而,哪怕腓特烈被視為是對現有秩序的破壞者,他也會勇於應對。不過,有實例表明,即使是同樣的事情,他有時也會做得更狡猾。對待異端審判,威尼斯共和國採取的態度是,也接受教皇派來的異端審判官,但接受是有條件的。他們沒有同意異端審判官只能由修道僧這些直屬於羅馬教皇的神職者擔任,而是加進了一個威尼斯政府的人。如果這個威尼斯人反對,審判就將無效。
公元2000年,從異端裁判所啟動的1232年數起,已經過去了768年,時任羅馬教皇若望-保祿二世就長期以來基督教會所犯的幾宗罪向全世界正式道歉,其中一項就是異端審判。
首先是擔任檢察官角色的多明我會修道僧發現的嫌疑人被帶上被告席。然後由多明我會修道僧擔任的異端審判官宣讀起訴理由。念完后,如果坐在審判官席上的威尼斯共和國方面的人站起身來走出房間,異端審判就不成立。
於是他下令成立調查委員會,找出證據。這個委員會完成調查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狂熱的反猶太情緒在相當程度上降了溫。而結果,這個委員會最終未能提出確鑿的證據。腓特烈統治下的猶太人得救了。
腓特烈也向居住在自己國內的猶太教徒下令,要求他們遵循那個時代的慣例,在衣服上綴上黃色的猶太之星。居住在盧切拉的伊斯蘭教徒也不喜歡穿會與基督教徒混淆的衣服。
皇帝主導形成的《梅爾菲憲章》和教皇設立的「異端裁判所」只隔了5個月就成了既成事實。我想這個現象反映出中世紀人對法律認識的差異。
愛好學問並不壞。相反,隸屬於多明我會的僧人還是忠實抄寫古人所留書籍傳諸後世的重要功績的主角。但他們也有缺點,他們的性格傾向是毫不懷疑地相信已經寫下或定下的事情。於是,他們認為寫下或定下的都是正確的,而與此不符的人都是錯誤read•99csw.com的。也許是這個原因,多明我會修道僧在歐洲被稱作「上帝忠實的狗」。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把他設立的這個「神聖異端裁判所」託付給了這些「上帝忠實的狗」。
《梅爾菲憲章》中也有涉及異端問題的地方。腓特烈在這些地方規定,異端問題由羅馬教皇決定。如果想遵循耶穌基督「皇帝的歸皇帝,上帝的歸上帝」的話語,作為皇帝自己就要對人們的現實生活負起責任,而人們信仰方面的事則屬於羅馬教皇負責的領域。格列高利教皇一定是咬住了這一點,認為是否是異端得由我這個羅馬教皇決定。
第一種是上帝創造而授予人類的法律,《摩西十誡》就是好例。因為是上帝制定的,因而不允許人類改變。
而在腓特烈統治下的法庭上,辯護人非常重要。腓特烈甚至同意辯護人與醫師和藥劑師一樣建立同業者行會,可見他的心裏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
這樣的「神聖異端裁判所」在西班牙存在的時間長於其他任何地方。直到西班牙被拿破崙征服后,「神聖異端裁判所」才終於沉靜下來。這也是因為催化法國大革命產生的啟蒙思想與異端審判的思想處在相反兩極上的緣故。
以前也有敵視「異端」的思想,但還沒有到在專門的裁判所審判「異端者」的地步。格列高利設立了一個這樣的「專門裁判所」。
而雖然同為審判,異端審判卻是一旦在一審中被定有罪,只要沒有足以推翻判決的相反證據就會被定為有罪。首先沒有辯護人的辯護。而且,在被帶到審判的地方之前,被告已受到了極端殘酷的刑訊,哪裡還能指望提出什麼「足以推翻判決的相反證據」呢?所謂異端審判,只不過是把開始就認定的結果做成審判的樣子而已。
在基督教徒看來,伊斯蘭教徒、猶太教徒、佛教徒統統都是「異教徒」,只是一群信仰了跟基督教徒不一樣的宗教的人而已。即使歧視他們,也只是認為他們是些尚未覺悟到真正教義的可憐人這層意義上的歧視。
相反,異端審判的當事人身處安全之地,卻從未停止過把很多人一個個地逼向殘酷命運的行徑。他們堅信自己正在完成讓上帝高興的神聖事業,相信對腐敗之人當然要採取非人道的、毫無顧忌的殘酷打擊。
「開除教籍」在日本就是「村八分」制裁。不過,基督教教會的規矩是必須與被開除教籍的人斷絕任何關係,那就不是「村八分」,而是「村十分」了。但最壞的情況也只是被居民共同體驅逐出去,並沒有規定要被處以死刑。read.99csw.com
不過,如果一味地這麼想,歷史將被染成清一色的悲觀色彩,讓人失去親近歷史的慾望。歷史是人們言行的積累,其中有值得我們探尋的東西,人們通過接觸歷史也能得到拯救。
腓特烈與格列高利的第二個不同在於,法律既然已有規定,那麼是否要按照法律的字句忠實執行呢?這是從前述第一個不同中他們二人對法律的不同觀點派生出來的。
第二種是人類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毋庸贅言,古羅馬法是這類法律的代表。並且,因為是人類制定的,如果不適用了當然可以修改。
法律是人們一起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規則,大致可分為下述兩種。
不消說,格列高利的立場是,法律是自己作為上帝在地上的代理人制定的,必須嚴格實施。
威尼斯共和國沒有從正面反對羅馬教皇搞起來的異端審判,但他們採取了經濟人國家的做法,在現實中堅持消極怠工,使包括女巫審判在內的異端審判在威尼斯共和國內沒有成功過一次。他們對一般罪犯執行過斬首刑,但沒有發生過一起以對基督教信仰方法不當為由的火刑。
與此相反,與格列高利教皇異端裁判所有關的各項法律,自成立當初就從來沒有修改過。異端裁判法的特質是,不修改已有的內容,但可以增加沒有的內容。
威尼斯共和國的信條是「首先是威尼斯國民,然後才是基督教徒」,因而它不是恭順羅馬教皇的國家。在這樣的威尼斯,究竟如何審判異端呢?
可以說,在歐洲從中世紀到近代的歷史進程中,異端審判是基督教會的最大污點。與異端審判相比,十字軍遠征之類倒是可愛之舉。我在這裏並不是讚揚不管動機如何都要跑到別人國家去的行為,參加十字軍的很多人都付出了客死他鄉的代價。
法律可能成為好法,也可能成為惡法,取決於如何施行。時刻保持這樣的意識是統治者的第一職責。但有些人對執法者的職責就是忠實地施行法律深表懷疑,在他們看來,就連這也是對現有秩序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