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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一卷

在這一研究中,我將努力把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在一起,以便使正義與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這種力量的總和,只有由許多人的匯合才能產生;但是,既然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致身於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對於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這一困難,就我的主題而言,可以表述為下列的詞句:「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會,就是家庭。
縱使每個人可以轉讓其自身,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就是人,並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除了他們自己而外,任何別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孩子在達到有理智的年齡以前,父親可以為了他們的生存、為了他們的幸福,用孩子的名義訂立某些條件;但是卻不能無可更改地而且毫無條件地把他們奉送給人,因為這樣一種奉送違反了自然的目的,並且超出了作父親的權利。因此,要使一個專制的政府成為合法,就必須讓每一個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來決定究竟是承認它還是否認它;但是,那樣一來,這個政府也就不再成其為專制的了。
除上述以外,我們還應該在社會狀態的收益欄內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因為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關於這一點,我已經談論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詞的哲學意義,在這裏也不屬於我的主題之內。
第七章論主權者
但是,臣民對於主權者的關係卻不是這樣的,儘管有著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主權者沒有辦法確保臣民的忠誠,那末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保證臣民履行規約。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種變化是怎樣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麼才使這種變化成為合法的?我自信能夠解答這個問題。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
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親養育的時候,才依附於父親。這種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聯繫也就解體。孩子解除了他們對於父親應有的服從,父親解除了他們對於孩子應有的照顧以後,雙方就都同等地恢復了獨立狀態。如果他們繼續結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願的了;這時,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約定來維繫。
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併運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並使它們共同協作。
我完全沒有談到亞當王或者挪亞皇,也就是那劃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親,雖然有人認為在他們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薩土林的兒子一樣的行為。我希望人們會感謝我的這種謙遜;因為,作為這些君主之一的一個直系苗裔,或許還是長房的後代,何以知道考訂起族起來,我就不會被發現是全人類合法的國王呢?無論如何,人們決不會不同意亞當曾是全世界的主權者,正如魯濱遜只要是他那荒島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島上的主權者一樣。並且這種帝國還有著這樣的好處,即國君可以安享王位,無須害怕叛亂、戰爭或者謀篡。
因為,首先,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有的人條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條件對於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沒有人想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了。
這項原則也符合一切時代所確立的準則,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經常實踐。宣戰不只是向國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它們的臣民下通告。外國人,無論是國王、是個人或者是整個民族,不向君主宣戰就進行掠奪、殺害或者搶劫臣民的,那就並不是敵人,而只是強盜。即使是在正式的戰爭中,一個公正的君主盡可以佔有敵人國土上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他尊重個人的人身和財富;他尊重為他自己的權利所依據的那種權利。戰爭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裡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有時候,不殺害對方的任何一個成員也可以消滅一個國家。戰爭決不能產生不是戰爭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權利。這些原則並不是格老秀斯的原則。這些原則不是以詩人的權威為基礎,而是得自事物的本性,並且是以理性為基礎的。
現在讓我們把整個這張收支平九九藏書衡表簡化為易於比較的項目吧: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為了權衡得失時不致發生錯誤,我們必須很好地區別僅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與被公意所約束著的社會的自由;並區別僅僅是由於強力的結果或者是最先佔有權而形成的享有權,與只能是根據正式的權利而奠定的所有權。
那末,就讓我們承認: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這樣,就總歸要回到我的原始的問題上面來。
但是很顯然,這種所謂殺死被征服者的權利,無論怎樣都絕不會是戰爭狀態的結果。唯其因為人類生存於原始獨立狀態的時候,彼此之間絕不存在任何經常性的關係足以構成和平狀態或者戰爭狀態;所以他們就天然地絕不會彼此是仇敵。構成戰爭的,乃是物的關係而不是人的關係。既然戰爭狀態並不能產生於單純的人與人的關係,而只能產生於實物的關係;所以私人戰爭,或者說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戰爭,就既不能存在於還根本沒有出現固定財產權的自然狀態之中,也不能存在於一切都處於法律權威之下的社會狀態之中。
,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与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但是這些名詞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們在以其完全的精確性使用它們時,知道加以區別就夠了。
於是,無論我們從哪種意義來考察事物,奴役權都是不存在的;不僅因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為它是荒謬的,沒有任何意義的。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它們是互相排斥的。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或者是一個人對全體人民,下列的說法都是同樣毫無意義:「我和你訂立一個擔負完全歸你而利益完全歸我的約定;只要我高興的話,我就守約;而且只要我高興的話;你也得守約。」
也可能有這種情形:人們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已開始相結合了,然後再去佔據一塊足敷全體之用的土地;他們或是共同享用這塊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權者所規定的比例來加以劃分。無論用什麼方式進行這種佔領,各個人對於他自己那塊地產所具有的權利,都永遠要從屬於集體對於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權利;沒有這一點,社會的聯繫就不能鞏固,而主權的行使也就沒有實際的力量。
但是政治共同體或主權者,其存在既只是出於契約的神聖性,所以就絕不能使自己負有任何可以損害這一原始行為的義務,縱使是對於外人也不能;比如說,轉讓自己的某一部分,或者是使自己隸屬於另一個主權者。破壞了那種它自己所賴以存在的行為,也就是消滅了自己,而並不存在的東西是不能產生出任何東西來的。
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問題在於懂得這些約定是什麼。但是在談到這一點之前,我應該先確定我所要提出的東西。
這種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產物。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致於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它們變成空洞無效的;從而,儘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它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默認或者公認的。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我並未證明我的題旨的重要性,就著手探討本題。人們或許要問,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來論述政治呢?我回答說,不是;而且正因為如此,我才要論述政治。假如我是個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來空談應該做什麼事了;我會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則,我就會保持沉默。
格老秀斯說,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給一位國王。然則,按照格老秀斯的說法,在把自己奉送給國王之前,人民就已經是人民了。這一奉送行為的本身就是一種政治行為,它假設有一種公共的意願。因此,在考察人民選出一位國王這一行為以前,最好還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過什麼行為而成為人民的。因為後一行為必然先於前一https://read.99csw.com行為,所以它是社會的真正基礎。
這種轉讓所具有的唯一特點就是: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的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用變成為所有權。於是享有者便由於一種既對公眾有利、但更對自身有利的割讓行為而被人認為是公共財富的保管者,他們的權利受到國家全體成員的尊重,並受到國家的全力保護以防禦外邦人;所以可以說,他們是獲得了他們所獻出的一切。只要區別了主權者與所有者對同一塊地產所具有的不同權利,這個二難推論是不難解釋的,這一點我們在後面就可以看到。
一旦人群這樣地結成了一個共同體之後,侵犯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就不能不是在攻擊整個的共同體;而侵犯共同體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員同仇敵愾。這樣,義務和利害關係就迫使締約者雙方同樣地要彼此互助,而同是這些人也就應該力求在這種雙重關係之下把一切有繫於此的利益都結合在一起。
只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事實上,每個個人作為人來說,可以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個人利益對他所說的話,可以完全違背公共利益;他那絕對的、天然獨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對於公共事業所負的義務看作是一種無償的貢獻,而拋棄義務之為害於別人會遠遠小於因履行義務所加給自己的負擔。而且他對於構成國家的那種道德人格,也因為它不是一個個人,就認為它只不過是一個理性的存在;於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權利,而不願意盡臣民的義務了。這種非正義長此以往,將會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的。
我們可以想象,各個人毗鄰的和相聯的土地是怎樣變成公共的土地的,以及主權權利從臣民本身擴大到臣民所佔有的土地時,又怎樣變成為既是對於實物的而同時又是對於人身的權利;這就使得土地佔有者們陷於更大的依附地位,並且把他們力量的本身轉化為使他們效忠的保證。這種便宜似乎古代的國君們並不曾很好地感覺到,他們僅只稱為波斯人的王、塞種人的王或是馬其頓人的王,好像他們只不過自認為是人民的首領而不是國土的主人。今天的國王們就聰明得多地自稱為法蘭西王、西班牙王、英格蘭王,等等;這樣,他們就既領有土地,同時又確實領有土地上的居民。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按格老秀斯的說法,究竟全人類是屬於某一百個人的,抑或那一百個人是屬於全人類的,仍然是個疑問;而且他在他的全書里似乎是傾向於前一種見解的;而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這樣,人類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領,首領保護他們就是為了要吃掉他們。
個人之間的毆鬥、決鬥或者衝突,這些行為根本不能構成一種狀態。至於被法蘭西國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認可的、但被「上帝的和平」懸為禁令的私人戰爭,那只是封建政府的濫用職權,它如果曾經是一種制度的話,也是一種違反自然權利原理並違反一切良好政體的荒謬的制度。
說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這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就只因為這樣做的人已經喪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說全國人民也都這樣做,那就是假設舉國皆狂了;而瘋狂是不能形成權利的。
正猶如牧羊人的品質高出於羊群的品質,作為人民首領的人類牧人,起品質也就同樣地高出於人民的品質。據費龍的記載,卡里古拉皇帝便是這樣推理的,他從這種類比竟然做出結論說: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說,人民都是畜牲。
即使是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由此就出現了最強者的權利。這種權利表面上看來像是譏諷,但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一種原則了。可是,難道人們就不能為我們解釋一下這個名詞嗎?強力是一種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強力的作用可以產生什麼道德。向強力屈服,只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一種意志的行為;它最多也不過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在哪種意義上,它才可能是一種義務呢?
縱使假定有這種可以殺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權利,我也認為一個由戰爭所造成的奴隸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從而外,對於其主人也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征服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價物,所以對他根本就沒有什麼恩德;征服者是以對自己有利可圖的殺人來代替了毫無所得的殺人。因此,征服者遠遠沒有在強力之外獲得任何權威,戰爭狀態在他們之間依舊繼續存在著;他們之間的關係,其本身就是戰爭的結果,而戰爭權的行使則是假設並不存在任何和平條約的。他們之間也曾有過一項約定;但是即使有過,這一約定也遠非消滅戰爭狀態,而只是假定戰爭狀態的繼續。九九藏書
姑且假設有這種所謂的權利。我認為其結果也不外乎是產生一種無法自圓的胡說。因為只要形成權利的是強力,結果就隨原因而改變;於是,凡是凌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只要人們不服從而能不受懲罰,人們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從;而且,既然最強者總是有理的,所以問題就只在於怎樣做才能使自己成為最強者。然而這種隨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的權利,又算是什麼一種權利呢?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鬚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可見權利一詞,並沒有給強力增添任何新東西;它在這裏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第九章論財產權
其次,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儘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因為,假如個人保留了某些權利的話,既然個人與公眾之間不能夠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級來裁決,而每個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麼他很快就會要求事事都如此;於是自然狀態便會繼續下去,而結合就必然地會變為暴政或者是空話。
因此,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只是作為國家的保衛者。最後,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何真正關係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
最後,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
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一句話,那就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亞里士多德是對的,然而他卻倒果為因了。凡是生於奴隸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這是再確鑿不過的了。奴隸們在枷鎖之下喪失了一切,甚至喪失了擺脫枷鎖的願望;他們愛他們自己的奴役狀態,有如優里賽斯的同伴們愛他們自己的畜牲狀態一樣。因而假如真有什麼天然的奴隸的話,那只是因為已經先有違反了天然的奴隸。強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隸,他們的怯懦則使他們永遠當奴隸。
第一卷的題旨
我現在就要指出構成全部社會體系的基礎,以便結束本章與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
然而就在這個立足點上,這種儀式卻枉然無益地一再為人們所效顰;而那位天主教的國王在他的暖閣里只消一舉就佔有了全世界,只要隨後把別的君主已經佔有的地方划入他自己的帝國版圖就行了。
最初佔有者的權利,雖然要比最強者的權利更真實些,但也唯有在財產權確立之後,才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每個人都天然有權取得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為某項財富的所有者這一積極行為,便排除了他對其餘一切財富的所有權。他的那份一經確定,他就應該以此為限,並且對集體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權利。這就是何以原來在自然狀態中是那樣脆弱的最初佔有者的權利,卻會備受一切社會人尊敬的緣故了。人們尊重這種權利的,更多地倒是並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東西,而不是屬於別人所有的東西。
還必須指出:由於對每個人都須就兩重不同的關係加以考慮的緣故,所以公眾的決定可以責成全體臣民服從主權者,然而卻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責成主權者約束其自身;因此,主權者若是以一種為他自己所不得違背的法律來約束自己,那便是違反政治共同體的本性了。既然只能就唯一的同一種關係來考慮自己,所以就每個個人而論也就是在與自身訂約;由此可見,並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根本法律是可以約束人民共同體的,哪怕是社會契約本身。這並不是說,這一共同體在絕不損害這一契約的條件之下也不能與外人訂約了;因為就其對外而論,它仍是一個單一體,是一個個體。
至於征服權,則它除了最強者的法則而外,就沒有任何別的基礎。如果戰爭根本就沒有賦予征服者以屠殺被征服的人民的權利;那末,這種他所並不具有的權利,就不能構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權利的基礎。唯有在不能使敵人成為奴隸的時候,人們才有殺死敵人的權利;因此,把敵人轉化為奴隸的權利,就絕不是出自殺死敵人的權利。從而,使人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別人對之並沒有任何權利的生命,那就是一場不公平的交易了。根據奴役權來確定生殺權,又根據生殺權來確定奴役權,這豈不是顯然陷入一場惡性循環了嗎?
如果我僅僅考慮強力以及由強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說:「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九*九*藏*書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
這位卡里古拉的推論又復活成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兩人的推論。亞里士多德早在他們之前也曾說過,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隸的,另一些人天生是來統治的。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最後,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
因而,我們不妨認為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首領就是父親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並且,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區別就在於:在家庭里,父子之愛就足以報償父親對孩子的關懷了;但是在國家之中,首領對於他的人民既沒有這種愛,於是發號施令的樂趣就取而代之。格老秀斯否認人類一切權力都應該是為了有利於被統治者而建立的。他引了奴隸製為例。他最常用的推論方式,一貫都是憑事實來確定權利。人們還可以採取另一種更能自圓其說的方法,但也不見得對於暴君更為有利。
事實上,授予需要與勞動以最初佔有者的權利,不就已經把這種權利擴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嗎?難道對於這一權利可以不加限制嗎?難道插足於一塊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為這塊土地的主人了嗎?難道由於有力量把別人從這塊土地上暫時趕走,就足以永遠剝奪別人重新回來的權利了嗎?一個人或者一個民族若不是用該受懲罰的篡奪手段,——因為他們對其他的人奪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賦給大家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麼能夠攫取並剝奪全人類的廣大土地呢?當努涅茲?巴爾波在海邊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義宣布佔領南太平洋和整個南美洲的時候,難道這就足以剝奪那裡全體居民的土地並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嗎?
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哪怕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駁過的一切論點,專制主義的擁護者們也還是無法前進一步的。鎮壓一群人與治理一個社會,這兩者之間永遠有著巨大的區別。即使分散著的人們一一相繼地被某個個人所奴役,無論他們的人數可能有多少,我在這裏就只看到一個主人和一群奴隸,我根本沒有看到人民和他們的首領;那只是一種聚集,如果人們願意這樣稱呼的話,而不是一種結合;這兒既沒有公共幸福,也沒有政治共同體。這個人,那怕他奴役了半個世界,也永遠只是一個個人;他的利益脫離了別人的利益,就永遠只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於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就像一棵橡樹被火焚燒之後就消解而化為一堆灰燼一樣。
第二章論原始社會
你應該服從權力。如果這就是說,應該向強力屈服,那麼這條誡命雖然很好,卻是多餘的;我可以擔保它永遠都不會被人破壞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這一點我承認;可是一切疾病也都來自上帝。難道這就是說,應該禁止人去請醫生嗎?假如強盜在森林的角落裡抓住了我;不僅是由於強力我必須得把錢包交出來,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錢包來,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來嗎?因為畢竟強盜拿著的手槍也是一種權力啊。
第五章論總需
格老秀斯說,如果一個個人可以轉讓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主人的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他們的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國王的臣民呢?這裡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樣是需要解說的。讓我們就舉轉讓一詞為例。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至少也是為著自己的生活。可是全體人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從臣民那裡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養;用拉伯雷的話來說,國王一無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難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時,又以國王也攫取他們的財產為條件嗎?我看不出他們還剩下有什麼東西可保存的了。
我要探討在社會秩序之中,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能不能有某種合法的而又確切的政權規則。
一般說來,要認可對於某塊土地的最初佔有者的權利,就必須具備下列的條件:首先,這塊土地還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們只能佔有為維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數量;第三,人們之佔有這塊土地不能憑一種空洞的儀式,而是要憑勞動與耕耘,這是在缺乏法理根據時,所有權能受到別人尊重的唯一標誌。
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人類便產生了一場最堪注目的變化;在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代替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當義務的呼聲代替了生理的衝動,權利代替了嗜欲的時候,此前只知道關懷一己的人類才發現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則行事,並且在聽從自己的慾望之前,先要請教自己的理性九九藏書。雖然在這種狀態中,他被剝奪了他所得之於自然的許多便利,然而他卻從這裏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穫;他的能力得到了鍛煉和發展,他的思想開闊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靈魂整個提高到這樣的地步,以致於——若不是對新處境的濫用使他往往墮落得比原來的出發點更糟的話——對於從此使得他永遠脫離自然狀態,使他從一個愚昧的、局限的動物一變而為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為一個人的那個幸福的時刻,他一定會是感恩不盡的。
有人說,專制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就算是這樣;但如果專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制主無饜的貪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為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糾紛的話,那末人民從這裏面所得的是什麼呢?如果這種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末人民從這裏面又能得到什麼呢?監獄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裏面也很不錯嗎?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裡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們只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結合的行為包含著一項公眾與個人之間的相互規約;每個個人在可以說是與自己締約時,都被兩重關係所制約著:即對於個人,他就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而對於主權者,他就是國家的一個成員。但是在這裏卻不適用民法上的那條準則,即任何人都無需遵守本人對自己所訂的規約;因為自己對自己訂約,和自己對自己只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全體訂約,這兩者之間是大有區別的。
再者,主權者既然只能由組成主權者的各個人所構成,所以主權者就沒有、而且也不能有與他們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權權力就無需對於臣民提供任何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而且我們以後還可以看到,共同體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主權者正由於他是主權者,便永遠都是他所當然的那樣。
集體的每個成員,在集體形成的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財富也構成其中的一部分——獻給了集體。這並不是說,由於這一行為,享有權便在轉手之際會改變性質而成為主權者手中的所有權;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無可比擬地要大過於個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雖然沒有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對於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實上卻更為強而有力和更為不可變更。因為就國家對它的成員而言,國家由於有構成國家中一切權利的基礎的社會契約,便成為他們全部財富的主人;但就國家對其他國家而言,則國家只是由於它從個人那裡所得來的最先佔有者的權利,才成為財富的主人的。
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因而,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事實上,假如根本就沒有事先的約定的話,除非選舉真是全體一致的,不然,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抉擇這一義務又從何而來呢?同意某一個主人的一百個人,又何以有權為根本不同意這個主人的另外十個人進行投票呢?多數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是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且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不管我的呼聲在公共事務中的影響是多麼微弱,但是對公共事務的投票權就足以使我有義務去研究它們。我每次對各種政府進行思索時,總會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討之中發現有新的理由來熱愛我國的政府!
對於一個我們有權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們就並不承擔任何義務;這難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嗎?難道這種既不等價又無交換的唯一條件,其本身不就包含著這種行為的無效性嗎?因為,無論我的奴隸可以有什麼樣的權利反對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屬於我所有,而且他的權利也就是我的權利;那末,這種我自己反對自己的權利,豈不是一句毫無意義的空話了嗎?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里籀引出來了這種所謂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照他們說,征服者有殺死被征服者的權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自己的生命;據說,這種約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為它對雙方都有利。
因而,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致於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才能使其他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因為這就是使每一個公民都有祖國從而保證他免於一切人身依附的條件,這就是造成政治機器靈活運轉的條件,並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會規約成其為合法的條件;沒有這一條件;社會規約便會是荒謬的、暴政的,並且會遭到最嚴重的濫用。
第一章
第四章論奴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