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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二)

卷七(二)

又,本體是不作為一個主題的雲謂的,可是普遍質性則常用為某些主題的雲謂。
另一問題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類的部分屬於形式,那一類不屬於形式而屬於綜合實體。假如這問題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難為之定義;因為定義是屬於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類部分屬於物質,那一類不屬於物質,事物之定義也不能明白。一個圓可以存在於銅或石或木,凡由各種不同材料所表現的事物,其材料如銅,或木石,不是圓的怎是之部分,因為圓的怎是,可以脫離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現。倘人們所見的圓都是銅的,銅實際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們便不易將銅在圓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現於骨肉以及類此的部分;這些是否人的公式與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質;然而我們從未由別種物質找到人,因此我們就難分離它們,以取得真確的抽象。
又,這是荒謬而不可能的;例如個體或本體可由若干部分來組成,卻認為它不可以由幾個本體,或幾個個體來組成,只可由一些素質來組成;於是素質原非本體,卻因此就將先於個體亦即先於本體了。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事物之秉賦無論是在公式上,或在時間上,或在成壞上均不能先於本體;如果先於本體,它們就都可以脫離本體了。又,蘇格拉底將包含一個本體中的本體了,這樣,這將成為兩事物的本體。一般說來,假如人和這樣的普遍性|事物作為本體,而它們公式中的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體,這也就不能離個別品種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獨立;試舉例以明吾意,沒有"動物"可脫離某種類的動物而存在,動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獨立自存。
因為"元一"這名詞與"實是"這名詞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實是,其本體為元一;至於事物之本體其數為一者,就只于數目上為一。明顯地,元一與實是本身並非事物之本體,恰如為事物之"要素"或為之"原理"者並非為之本體一樣;
以下的考慮也可使結論明白。一個本體不能由若干完全實現的本體來組合;"兩個實是"永不能成為"一個實是",雖則"潛存的兩是"可以成為"一是"(例如"雙"是潛在地兩半所組成;完全實現時各半就各自作為"一"而合成獨立的"雙")。所以假如本體為一,這不能是若干本體所組成;德謨克利特說得對,一物不能由兩物制出來,兩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為他認為本體與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
章十一
讓我們回到原來研究著的本體問題。有如底層與怎是與兩者之綜合實體原來均稱本體,普遍性|事物也稱為本體。我們已講過其中之二,怎是與底層;關於底層之所以為本體者,其義有二:或為(一)個體,如動物為彼諸屬性所憑依之底層,或為(二)物質,即完全實現所憑依的底層。有些人認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義,也就是原因與原理;因此讓我們也將這一點作一番討論。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詞"皆不可能稱為一個本體。每一事物的本體其第一義就在它的個別性,——屬於個別事物的就不屬於其它事物;而普遍則是共通的,所謂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獨有。那麼這普遍性將在其所共通的諸事物中,專舉那一個個別事物指為其本體,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為普遍性的本體,或是全都不算;但這總不能成為所有各事物的本體。它若作為某一個別事物的本體,則別個事物也將取以為本體;因為事物之本體與其怎是為一者,它們本身亦必合一。
章十二
又,何以這些事物,即磚石,成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們是在探尋原因。抽象地講,詢問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鋪,其怎是為目的,有些則為原動者;原動者也是一個原因。在生滅成壞的事例上,所求當為動因;而於事物存在的問題上則應並求其極因。
為此故,它們所成就的個體都是可滅壞的。於是,若說真理的證明與認識必需是一致的認識(認識不能有時是認識有時是不識,這樣不一致的認識只能算是意見,意見可以認為"這是如此",也可以認為"這不如此";至於證明就不能隨意變更),那麼個別可感覺本體應是既無定義也無證明的。因為正在滅壞的事物,當它在我們的感覺中消失之後,有關的認識也就模糊了;雖則靈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變,定義與證明也跟著消失。這樣,當一個定義製造者來界說任何個體,他將自認他的定義必九_九_藏_書然常被推翻;因為要界說這樣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但是這裏,公式或有或無,以物質論,則物質無定型,就沒有公式,以原始本體論就有一本體公式——例如人,有靈魂為公式——因為本體是形式所寄,形式與物質兩者就結合為綜合實體。例如"凹性"就是這類形式之一,凹性與鼻結合就成為一個"凹鼻",而見其"凹鼻性");物質部分只存在於綜合實體,例如一個凹鼻或加里亞則其中存在有物質。我們說過事物本體與其怎是有時是一樣的;這在原始本體中確乎是這樣,例如在原始曲線上,曲率即曲線的怎是。(所謂"原始"本體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質為之底層的本體。)
章十七
章十六
又,凡事物之成為一者,便不能同時存在於多處,共通性|事物則可以同時存在於各處;所以,普遍性顯然不能離棄個體而自存。
因為從某些事物結合起來的,其整體既然是一,就應象一個完整的音節,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節有異於字母,βα不同於β與α,肌肉也不是火與土,(因為當它們分開時,整體如肌肉與音節就不復存在,而字母卻存在,火與土也存在;)
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說,數是諸一的綜合,那麼這道理于數也可適用;因為"兩"既非"一",其中每一單位也都不是完全實現的"一"。
假如科屬絕對不能脫離"屬內品種"而獨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為物質而得其存在(例如聲韻是科屬,是物質,其差異則為品種,為音注),定義就顯然是包含了差異的公式。
於是,假定我們從這樣立場來看問題,這就明白了,沒有一個普遍質性可稱為本體;原來是這樣的,沒有一個共通雲謂可以指示一個"這個"〈個別〉,共通雲謂只能指示一個"如此"〈普遍〉。
所以我們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於形式,故物質得以成為某些確定的事物;而這就是事物的本體。明白地,於是,一切單詞是無可詢問的,也無可作答;對於這樣的事物我們應另覓詢問的方式。
但是,凡具有物質本性的,或其整體包含有物質的事物,則其怎是與它們本身就並不相同;偶然的綜合如"蘇格拉底"與"文明的",其怎是與他本身也不相同;因為這些只是偶然的會合於同一事物。
凡一詞不能清楚地作為另一詞的說明,詢問的對象往往就沒著落(例如我們問人是什麼),因為我們並沒有在某一整體中確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來。我們在發問之先必須揭示我們的命意;如其不然,則詢問僅是在有此物與無此物的邊境中摸索而已。因為我們必然是從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問題,這就該提出某些明確的內容;例如"何以這些材料成為房屋";因為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何以這一個體,或這身體,具此形式就成為人?"
或是照某種講法可有定義,而在這裏的講法,定義就不可能成立。關於這些,以後可以講得更明白些。
於是音節不僅是一母音與輔音的兩個字母而又成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僅是火與土,或熱與冷,而也已成為另一事物:於是,假如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須是一要素或為要素所組成,(一)倘本身作為要素,同樣的論辯仍將適用;肌肉將以這另一事物與火與土來組成,而繼續引伸這論辯,此過程將進行至無盡已。(二)倘這是一綜合物,則明顯地它所綜合的必不止一物(如為一物,則綜合只能一物與其自己來結合了),這些我們在肌肉與音節兩例上又可應用同樣的辯論。然而這"另一事物"殊應異乎原事物,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這個"成為肌肉,而"那個"則成為音節;其它各例也相似。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體,因為這是事物所由成為實是的基本原因。又,雖則有些事物不是本體,好些本體卻由自然過程其它們本性形成的,因此這些本體就近乎是這樣的性質,這就不是一個要素而是一個原理。一個要素是作為物質存現於一事物之中的,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為要素;例如α與β是音節的要素。
章十四
章十三
照這原則,一事物將因所有的屬性之歸一而成一。這許多項屬性必須在定義上歸一;因為定義是單獨的公式,並是本體的公式,所以這必然是某一個別事物的公式;因為按照我們的主張,read.99csw.com本體是"一",並是"這個"。
然而,這還需在差異中再區分出差異;例如"有腳"是動物科屬的一個差異,而"有腳動物"還得當作一科屬,再進而求其差異。假如要說得真確,我們不能說有腳類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無羽毛(假如我們這樣說這就顯見缺乏才識);我們應該再把腳區分為有蹄與無蹄;因為蹄式之別才是腳式的差異。這種分類過程繼續進行直至無可再分為止。這樣有多少差異就有多少腳種,而有腳動物的分類數目也相等於這種差異的數目。若然如此,最後的差異就該是事物的本體與其定義;我們在定義中說明一事物,所用詞語總不可以重複,達到了最後差異就無可添附了。重複實際是常遇到的;
我們曾經指出,在定義問題上有些疑難,以及這些疑難的來由。欲將一切是事物簡化為通式而消除物質是無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確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見於某一特殊物質或某些特殊事物見於某些特殊狀態。小蘇格拉底所常引的"動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為這引人離開真理,使人誤信,象圓可以脫離銅而存在一樣,人也可以脫離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這兩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動物是具有感覺的,不能摒棄了活動來界說動物,因此也不能不聯繫到他在某種狀態中的各個部分。在任何狀態中或在某一個狀態中的一隻手不能統算是人的一個部分,只有那隻活著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個部分;假如是一隻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個部分。
本體有"綜合實體"與"公式"兩類(我意指一類為包括物質的公式,只一類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類本體能夠滅壞(因為它們也能生成),但公式並無滅壞過程也無滅壞,因為這也沒有生成過程(所創造的只是這幢個別房屋,"一般房屋"並無生成)。公式的成立與否並不依傍生滅過程;因為上面已說過,沒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沒有一事物製造公式。為此故,可感覺的個別本體既不能有定義,也不會有證明,因為它們所具有的物質,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為是。
章十五
又,假如諸意式是由諸意式組合的(因為組合要素必然較組合體為簡單),意式的組合要素(例如"動物"與"兩腳")應該可以成為許多個體的雲謂。如其不然,它們如何能被認識?這樣,一個意式就只能表徵一個事物。然而這又被認為是不對的——每一意式可以參与于許多個體。
跟著將是這樣的結論,許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卻屬於一個通式(畢達哥拉斯學派也得面對著這樣的結論),這也可能建立一個絕對通式以統概一切而否認其它諸通式為尚非真通式;然而這樣,一切事物均將歸於一體。
假如意式確是本體,在這一方面看來,那些人主張"意式"能夠獨立存在是對的;然而他們又說,意式者"以一統多",在這一方面講,他們是錯了。他們這樣做是因為他們不能在可感覺個別本體以外明識那些獨立自存的不滅壞本體究為何類本體。他們將不滅壞事物與滅壞事物歸於同一種類(滅壞事物之本體,我們是知道的)——"意式人"與"意式馬"僅是可感覺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們沒有見過星辰,我們也應會假想它們是一類永存本體,與我們所知的可滅壞事物不同;我們即便不知道無感覺本體是什麼,無疑地世上該應有一些無感覺本體。於是,普遍性名詞顯然均非本體,而一切本體均不由多數本體組成。
也不可能界說任何意式。因為,照意式論者所持,意式是一個體,可以獨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詞來組成;為事物製作成定義的人必不可以擅創一個新字(因為這樣的字大家不認識),然一切已公認的字都是代表一類事物的類詞;
又,(三)在可感覺物事例上這樣的結論以及更荒誕的結論都得跟著出現。假如這些後果是不可能的,那麼有些人所主張的可感覺事物之通式顯然不應獨立存在。
明顯地,被當作本體的事物大部分還只是潛在物,——如動物之各個部分〈肢體〉(因為將動物各個部分分離,各個部分便不能獨立自存;分離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質),以及〈肢體的組成物質〉土,水,火,都只是潛在物;
因為在它們未成為一個整體以前,各只是一個堆垛,沒有一個是自成為一整體的。人們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與靈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為潛在,也可作為現實,因為它們各部分read.99csw.com的關節各自具有活動的能源;所以有些動物若被分離,分離了的各個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當它們合成為一個自然地延續的整體時,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總只能算是潛在而已,——至於那些被強湊或被聯結而合生的生物不能為例,因為這樣的現象是反常的。
但,(二)試假定"每一品種的通式是各別的"。於是,這就實際上將有無盡數的事物,其本體為"動物";因為"人"以"動物"為彼所具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絕對動物"將成為"眾多"(子)在每一品種中,"動物"將成為這品種的本體;因為這品種就跟著"動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說是另有別的要素為之本體,"人"將出於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屬了。又(丑)所有組成為"人"的諸要素均將成為諸意式。因為意式不能成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體(這是不可能的);於是示現於每一動物品種中的"動物"將是"絕對動物"。又,每品種中之動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樣可由"絕對動物"衍生這一"動物"?這一"動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動物性,又如何能存在於"絕對動物"之外?
現在(一)假如"馬"和"人"中的"動物"是同一個動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樣,那麼(甲)這一動物如何能分別存在於許多動物種類之中,這"動物"〈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開?
因為抽象被認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圓與三角等不能以線與延續體為界說,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銅或大理石為界說一樣;於是他們將一切事物簡化為數,而指稱線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這主張的人們中,有些認為二即"線本",有些則認為二是"線的公式";因為他們說"通式與通式所示現者同",例如"二"與"二的形式"應相同;但他們在線這問題上又不什麼說了。
現在讓我們先討論在"解析"中沒有討論到的有關定義各事項;其中所列問題對於我們研究本體時是有益的。我指這問題:例如人,說以"兩腳動物"為其公式,而以"人為兩腳動物"作定義,這些從何獲致其結合?"動物"與"兩腳的"何以合成為一,而不為多?在"人"與"白"的例,當一詞與另一詞不相屬時,兩詞是被當作"多"看待的;當它們兩相結合,人這主詞就具有某一屬性;這樣就合成為一,而我們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與兩腳"之例,一詞與另一詞並不互相容受;科屬並未被認為已參加於差異(因為科屬所由區分的諸差異具有對反的性質,科屬參加差異就將是同一事物參加於諸對反中)。而且即便算作這科屬參加於諸差異,同樣的辯論還得應用上去,因為人在動物科屬中有許多差異,例如,"有足"、"兩腳"、"無羽"。何以這些不成為多而還歸於一。這不是為了這些統都於一事物身上出現;
何為怎是與何以怎是能獨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為之普遍說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義的部分,有些則不包含?我們說過物質部分並不存在本體的公式之中(因為它們是綜合實體的部分,不是那本體公式的部分;
是否在這些本體物質以外只有一級物質,我們可否在這些本體以外另找到一級本體,例如數及類此的事物,這須在後再研究。在某一含義上研究可感覺本體原是物學,即第二哲學的工作,我們為了這一問題也得試著為可感覺本體的性質作一決定;自然學家不但應該闡明物質,也該懂得公式所表現的本體,而且應更重視公式。至於公式中諸要素如何成為定義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義為一公式,(因為明顯地事物合於整一,但這既有各個部分,又如何成為一體?)關於這問題,必須在後再研究。
於是如上所述,個體read•99csw.com之不能製成定義,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類的實體。因為人們常以某些屬性附加於太陽〈以為太陽的定義〉,例如說太陽"旋繞于地球",或說太陽"不見於夜晚"(照他們的說法,如"懸空而不動",或"入夜而猶見"就不是太陽了。實際上,太陽自有其本體在),可是他們錯了,假如他們取消那些屬性,太陽還將存在為太陽;而且這些人們又常誤以另一事物的屬性賦之於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備了上述兩屬性,他們就明白地指為這是一個太陽;於是這公式成為通用公式。然而太陽卻象克來翁或蘇格拉底一樣是一個個體。最後,主張意式的人何以誰都沒有為意式製作一個定義?假如他們試為意式求其定義,這就會明白,這裏所說各節是確實不虛的了。
從這些事實看來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張意式為能夠獨立自存的本體,而同時又以通式為科屬與其差異所組成,應該遭遇什麼些後果。因為,假如通式存在,"人"與"馬"中均有"動物"存在,這兩"動物"或即為一動物,或其數非一。在公式而論,則兩者明顯地是同一個公式;因為你在這一動物上所用這公式,也可適用於那另一個。於是,假如有一個人本〈絕對人〉,那是一個獨立的"這個",其組成部分如"動物"與"兩腳"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獨立自存的"這個",並且也各自成為本體。於是動物就和人一樣〈也得有一個"絕對動物"〉。
關於數理對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為全體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圓公式並不包括在圓公式之內?這不能說"因為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們並無感性。然而這些也許並無關係;因為有些不可見事物還是有物質的,實際上,每一事物,凡不僅為獨立的怎是與形式,而卻正是一個體,這就總得具有一些物質。於是半圓雖不是一般圓的部分,卻如上所曾言及,正應是個別圓的部分;因為物質有兩類,一類吳可感覺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這是清楚的,靈魂是原始本體,身軀是物質,人或動物是兩者的結合而被當作了普遍名詞。即便是蘇格拉底的靈魂可以被稱為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或哥里斯可應有兩個含義,(有些人用這名詞來代表靈魂,有些人用這名詞代表綜合實體;)但"蘇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單純地指稱某一個別靈魂或某一個別身軀,則綜合個體便相似於普遍性的結合。
於是,假如逐級進求差異中的差異,達到了最後一級差異——這就是形式與本體;然而我們若用偶然素質來作區分,例如將有腳類分別為白的與黑的,那麼,差異將是跟這樣的偶然分別那麼繁多了。所以定義是包含諸差異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確的分類方法,即是最末一差異。我們倘把這分類法所得定義的次序逐級顛倒過來,就可以明白什麼是多餘的重複了,例如說人是"一個兩腳動物而有腳的",這裏既說兩腳,那麼"有腳"便成多餘。但在本體中,這就說不上次序,一要素與另一要素彼此間那有先後之別?關於分類法所制定義,我們在第一次陳述其性質時就此為止。
但我們要問,憑什麼原理,我們可使事物簡化為較易知的事物。在這些觀點上,"實是"與"元一"較之於"原理"、"要素"或"原因"為切于本體,然而仍還不是本體,因為一般說來,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體;本體只屬於自己,不屬於任何其它事物,只屬於它的所有者,而這所有者原來就是本體。
如果有人說,所有屬性分而言之應得屬於許多主題者,合而言之卻就專屬這一主題,我們的回答:第一,它們也得公屬於諸要素;例如"兩腳動物"既屬於"動物"也屬於"兩腳"。(至於永存要素,這更屬必要,因為要素是組合體的部分,也是先於組合體的;假如"人"能獨立自存,"動物"與"兩腳"也應能獨立自存。或兩都能夠,或兩都不能。若兩都不能,則科屬不能離各個品種而存在;若兩都能夠,則諸差異也將獨立存在。)第二,我們又必回答,"動物"與"兩腳"在實是上先於&q九九藏書uot;兩腳動物";而事物之先於其它者,在其它滅壞時,並不滅壞。
讓我們從另一起點來陳述本體究屬是怎樣一類事物;也許從這裏我們對於脫離可感覺事物而獨立存在的本體可以得一明確觀念。因為本體類乎原理與原因,讓我們從這起點上追索。所謂"怎麼"?當取這樣的形式為問——"此物何以屬之彼物?"這個文明人何以謂之一個文明人?照我們以上所說,就是詢問——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個文明人而是另一樣的人。現在要是問一事物何以謂之"自身",這是一個無意義的問題;因為提出一個"怎麼",事物的存在與其真相就已夠明顯的暴露了——例如說"月被蝕",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這事物的本身;對於"這人何以為人","這文明人何以為文明人"這類問題的答覆只有一個簡單理由,一個簡單原因,你硬要我們解釋,我們就說"因為這事物不能從自身分離,它所以成為一個這個正就為他是這個"。對付這類問題,這樣的通例恰正是一個簡易辦法。但我們可以詢問"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質的一個動物?"這很清楚,我們不是在問"人何以為人?"我們現在問的是某物何以可為某物的說明(所指的說明必須清楚;若妄舉不能說明某物之雲謂以為詢問,就等於沒有詢問)。例如"何為打雷?"這與"雲中何為有聲音?"相同。這樣的詢問就是以一物為另一物的說明。
我們必須考察由於分類法所造成的定義。除了基本科屬與其差異而外,定義中就再不用別的了。其它諸科屬只是那基本科屬,次第附加,繼續區分出來的諸差異而已,例如其先為"動物",其次"兩腳動物",再次"無羽兩腳動物";依次類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項目。一般說來,包括多項或少項,並沒分別,——少項或只兩項也無分別;倘為兩項,則其一為科屬,另一為差異〈品種〉;例如"兩腳動物","動物"為科屬,"兩腳"為差異。
然而我們的結論包涵有一個疑難,因為一個普遍性只能指示一個"如此",不能指示一個"這個",我們就假定本體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組成,而且我們又假定了本體不能由各已完全實現了的諸本體為之組成,則所有本體將均非組合,以至於本體將不能有任何公式。我們前曾說過,惟有本體可作單純的定義,這本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現在的看法,甚至於本體也不可能有定義。於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義;
如其不然,許多疑難將跟著發生,尤其是"第三人"。
這些字所能界說的實際不止一個個體,而是與其它個體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為你作一定義說"你是一個白的或瘦的動物",或其它類似的詞語,實際上都是別人也可通用的定義。
又(乙)若說這是動物通式參与于"兩腳"與"多足"類中,則有一不可能的結論將跟著發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這個",但這裏它就必須同時包含相對以至於相反的秉賦〈如"兩腳"與"多足"〉。若不參与于其中,則所謂動物之"有足"或"兩腳"之間將是怎樣的關係?也許這兩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觸",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這些說法都是謬誤的。
當我們說"動物有腳,而是兩腳的",也就是說"有腳,有兩腳的動物",這樣跟著分類的進行,我們的說明也一再重複——差異有多少級,重複也就得有多少回。
但,普遍性雖不能象怎是一樣成為本體,也許可以試作這樣看法:例如"動物"可以示現於"人"與"馬"。於是人馬間的共通性就明顯地是一個怎是的公式。而且這個即便不包含本體中所有一切的公式,這總也可算是一個公式;象"人"是示現於個人中的本體一樣,普遍性也總得是某些事物的本體;例如"動物"這普遍性,就該是一切適宜於示現這動物性者為之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