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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卷八

問題的一個疑難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質與其對反狀態如何相關。例如一個身體假使潛在地健康,而疾病為健康的對反,那麼是否這身體是潛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水是否潛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們答覆這都是物質,其一本于正面狀態與正面形式則為健康,另一則褫奪而滅壞了正面狀態就成為與健康本性相反的疾病。這可有些費解,何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質,也不是潛在的醋(雖則醋是由酒製成的)。一個活人又何以不說是一個潛在的死人。事實上,它們都不是的。這裏,酒的腐壞是偶然的;而那成為一個屍體的物質原本潛在於動物的物質之中,由於那物質的腐壞這才變為死人,而醋的物質實在是水。所以象由書得夜一樣,由動物得屍體,由酒得醋。一切事物如果互變若此者,必須還歸於它們的物質;
章三
回到前曾講起過的疑難問題,關於諸定義與列數之各成為一個整體,其原因是什麼?一切具有若干部分的事物,其全體並非一個亂堆,而是包括了各部分以另成某一事物者,這些自當各有其合一之原因;即以實物而言,或以接觸為合一之原因,或以粘稠,或另由類此的其它原因。一個定義是一組的字,這些字並不象"伊里埃"那樣接聯在一起,而是因為專指於一個對象故而聯接在一起的。那麼,什麼使人成為一;他何以是"一"而不是"多",例如又是"動物"又是"兩腳",照有些人的想法,他既應是一個動物通式,又該是一個兩腳通式?這些通式何不本身就作為人,讓人們直接而分別的參加這些通式;這樣,人就不是一個通式一個個體,而成為動物與兩腳,一般的人將可以不止是一事物而成為"動物"與"兩腳"兩事物?
物質雖只一種,如動因有異就可產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為箱亦可為床。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質必須不同;例如鋸不能用木材來製成,這也不是動因所能為之措手;動因無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鋸。但不同物質若在事實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則這製造技術,即動因,必然相同;物質與動因倘兩都不同,則產品必然相異。
物質顯然也是本體;因為對於所遭遇的一切相反變化中自有一些事物為此變化之底層,變化在這底層上可得進行,變化的實例則有如一刻在這裏一刻又在別處的"位變",現在是這樣的尺度,以後卻或增或減的"量變",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質變";相似地在本體上則有生滅成壞的變化,其底層一回兒因變化而成為一"這個"又一回兒卻因變化而褫奪了那所由成為"這個"的因素。在"本體之變"中,其它變化也包涵在內。但在其它變化中,本體並不必然跟著變化,因為事物如具有位變物質的,並不必然也具有生滅物質。
本體之作為底層與物質而存在者,read•99csw.com亦即潛在本體,一般均能認取,尚待我們來說明的應是可感覺事物的現實本體。德謨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層物質的事物之間有三類差異,它們或不同於規律即形狀,或不同於趨向即位置,或不同於接觸即秩序。但是大家顯然看到了更多差別,例如有些事物,它們的物質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紮而成,書等由膠合而成,箱等由搭釘而成,其它種種有由數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門楣與門檻所處有上下之別,又有些因時間而不同,如午餐與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風;又有些因可感覺事物之秉賦而不同,如軟硬,稀密,乾濕;有些事物于這些性質有某幾種不同,有些則全得不同,有些則于這些性質或有餘或不足。
或者這是整一,我們該說明何以能因多為一。相似地定義是整一,而他們也說不上定義何以能成整一。這是一個自然的結果;因為同樣的理由可以應用,照我們已說明的意義,本體之為一,這並不象有些人所說的是一些單位或點;每一本體各是一個完全的實現,各有確定的本性。(四)數不容許增減,本體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質的本體才容許增減。這裏對於所謂本體的生成與滅壞——怎樣才可能生滅,怎樣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簡化為數的論述,到此暫止。
我們必不可忽略,有時一名稱,所指者為組合本體,抑為形式與實現,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為一個記號,它所標記的是"由磚石如此如此地組成的一個蔭蔽"(組合事物)抑僅是"一個蔭蔽"(實現或形式);線是"二的長度"抑只是"二";動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為魂是本體或某一身體的實現)。"動物"這名稱原不是一個公式所能說明,這應是兩者都可適用,而那兩個公式所指的還是同一事物。但這問題〈名稱究屬指綜合實體抑形式〉在另一觀點上殊為重要,在可感覺本體的研究上並不重要;因為怎是確乎在於形式或實現。"魂"與"成為魂"是相同的,但"成為人"與"人"卻不同,除非那個無軀之"魂"就稱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則事物非其怎是。
章一
那些從未參加於變化過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們都不具有物質。
現在讓我們再來討論一般公認的諸本體。這些就是可感覺本體,一切可感覺本體均有物質。底層是本體,本體之一義即物質(物質的本意我用以指明這潛在地是一"這個"而並非已實現的"這個"),其另一義則為公式或形狀(那是一個可以單獨地用公式來表明的"這個")。第三義則為兩者的複合,只有這複合物才有成壞而全然能夠獨read•99csw.com立自存——在可用公式為之表白的諸本體中,有些能獨立,有些則不能。
例如若要從屍體產生一動物,屍體必須還原為它的物質,只有那樣才能變出一個動物;醋必先還歸為水,只有那樣才能再製成酒。
於是,清楚地,人們若循平常習來講述並製作定義,他們就不能闡明問題而為之解答。但照我們所說,以一項為物質另一項為形式,其一為潛在,另一為實現,則疑難就消釋了。因為這疑難與銅圓為"X"的定義所引起的疑難是一樣的;以X為一定義公式之符號,則X問題就在"銅"與"圓"合一的原因是什麼?疑難可以解答;這因為一項是物質,另一項是形式。什麼原因使潛在之是成為現實?——(動因除外)使一個潛在球變成一個實在球的原因無它,這就由於兩者的怎是。
譬如門檻其位置為之定義,但位置不是門檻造成的,門檻卻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僅是動物加之以兩腳,這必須在這些物質以外另有一些事物,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類也不是綜合物體,而是形式本體:可是人們常常漏忘這個而只舉物質。假如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這原因亦為事物之本體,那麼,人們就沒有能把這一本體說明。
於物質有可理知與可感覺之別,于公式常有一項物質和一項實現的要素;例如"圓"是一個"平面圖"。但事物之既無可理知物質,也無可感覺物質者,自身原就是某種元一與某種存在,——有如個別本體,如質或量(這樣在它們的定義中就不表現存在,也不表現元一),它們的怎是在本性上就是存在亦即元一;所以這些就別無為之合一和使之存在的原因;它們所由各成為"一"和"存在"者,既不為是它們各被包涵于"一"與"是"的科屬之內,也不能說這些"一"與"是"可得脫離諸個體而獨立存在,它們直接就是某種元一和實是。
章二
章六
原因本有幾項不同命意,當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說明所有各種可能的原因。例如什麼是人的物因?我們該說是月經。什麼是他的動因?該是種子。本因〈式因〉呢?他的怎是。極因呢?他的終身。但是末兩因也許相同。——這就是我們所必須陳述的諸近因。什麼是物因?我們不可列舉火或土,應該舉出的是這事物最切身的物質。
這也是明顯的,假如本體的某一義就是數,則這些本體就應是這樣意義的數,而並不象有些人所說是諸單位+的集體。因為一個數就類於一個定義,(一)定義是可區分的,可區分為不再可區分的部分(凡定義的公式都不是無盡的),而數也具有同樣性質。(二)數或增或減了一個部分,即便所增減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個原數而是另一不同數了。照樣,定義與怎是若有所增減也就不是原定義了。(三)數必須是由以成為一個整數的事物,假如這是整一。這些思想九_九_藏_書家們說不上憑什麼使列數各為整一。假若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關於物質本體我們必不可忘記,即便一切事物均出於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為它們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質作為它們生成的起點,每一事物仍還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質,例如粘液,有甜質或脂肪,膽液有苦質或其它物質,雖則這些實際也許出於相同的原始物質。又,當一物質是另一事物的物質時,那一事物就可以出於幾種物質;例如脂肪若出於甜質,粘液就出於脂肪或甜質;經將膽液分析為原始物質時這也將見到膽液所由來的幾種物質。一物為另一物所由來,其義有二,或因為在事物發展過程中此物在先一階段,或因為將另一物分析時得知此物為其組合的原始成分。
因為有些事物如"點",假使它們也算作存在,它們的在或不在是沒有來蹤去跡的;形式亦然(假使現存一切事物必是從某事物來而成為某事物,則所成為存在的並不是"白"而是那木材成為"白的"),不是一切對反都能互變互生,而"一個黑臉變為一個白臉"與"黑變白"其實義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質,只有那些生成而互變的事物具有物質。
為解釋合一這個疑難,有些人主于"參加",而將問題轉到參加的原因又是什麼,和所參加的又是什麼;別的人又有主于"會通"者,如呂哥弗隆說知識是靈魂的"會通";另又有人說生命是魂與身的"綜合"或"聯結"。可是這些異名,引用之於實例還是一樣的;如健康狀態,這就將說成是魂與健康的一個"會通"或"聯結",或"綜合",象銅是三角形這樣一回事,則將是銅與三角的"綜合",而象物有白色這樣一回事,也須說成表面與白色的"綜合"。理由是人們在尋找合一的公式,以及潛在與現實之間的差異。但如上所述,切身物質與形式本合一于相同的事物,其一潛在地是一,另一現實地是一。所以這樣詢問它們合一的原因,正與詢問一般事物何由而合一相似;每一事物本然而為一,潛在與實現則若然而為一。所以,別的原因是沒有的,原因就在某些事物為之動因,遂使潛在成為現實。至於一切非物質事物則原都是全稱元一。
章五
於是,明顯地,物質相異時,實現或公式也相異;因為有些實現依于組合,有些則在混和,又有些則依照著我們上面所說其它不同情況。這樣,凡從事於製作定義的人,如界說房屋"為磚與木石"則所指為潛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議以"安頓生物與器具的一個蔭蔽"為之界說的,則所指為房屋的實現。那些人合併了兩項來界說,這就指形式與物質組成的第三項本體。(說明差異的公式似乎是對形式或九-九-藏-書實現而言,說明組成部分的毋寧是指物質);亞爾巨太所常接受的定義就正是這一類;它們所陳述的是形式與物質之結合。舉例:何謂無風〈風靜〉?"大範圍內的空氣不活動",空氣是物質,不活動是實現也是本體。何謂無浪〈浪平〉?"海洋平順",物質底層是海洋而其形狀或實現是平順。於是,從上面所說看來這就明顯了,可感覺本體是什麼,這怎樣存在——
假如我們所要考詢的原因,就是那麼四項,那麼于自然間可生成本體,若作正確研究,我們就可照這樣進行。但對於自然間那些永存本體,這就應作別論。因為,有些也許沒有物質,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類的物質,而只是象能在宇宙空間運動的那樣一類物質。那些存在於自然間而並非本體的事物也沒有物質;它們的底層則是本體。例如什麼是月蝕的原因?什麼是蝕的物質?沒有物質;受蝕的是月亮。什麼是掩滅光的動因?地球。極因也許是沒有的。本因便是定義的公式,定義公式若不包含原因,這就只是一個模糊的公式。例如,何謂月蝕?"褫奪了光"。但我們若再加上"被地球在中間遮住",這就成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樣的本原召致這樣的演變,我們該說是這動物在睡眠?是的,但這動物的睡眠起始於那部分?心臟或其它部分?其次,什麼能使它產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這是那某一部分機能入睡,而不是整個動物入睡么?我們該說"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動作能力"?是的,但這又由何種作用致使這一部分睡眠機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動作能力呢?
因此安蒂瑞尼學派以及其它未經教導的人們所常引起的疑難有時也頗趨合風尚,他們說"什麼"是不能為之製作定義的(所謂定義只是一漫長的公式),所能為之界說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銀,他們認為誰都不能答覆"什麼是銀",所能答覆的只是說"這象錫"。所以,可得為之界說或製作公式的應只是那一項組合本體,包括可感覺或可理知的組合;而組成這本體的原始部分則不能為之界說,一個作為定義的公式以某些事物來指示某些事物,這定義的一部分必然要舉出物質,另一部分舉出形式。
我們若考察一下,這會見到,音節不僅是字母加之以組合,房屋也不僅是磚塊加之以組合。這是對的;因為組合或混和並不得之於那所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其一為物質,另一為形式或實現,而第三則是那兩項的結合。
我們必須認取從上述各節所引起的後果而為之總結,以完成我們的研究。我們說過,原因、原理與本體的要素是我們研究的對象。有些本體是大家所公認的,有些只有某些學派承認為本體。那些為一般所公認的是自然本體,即火,地,水,氣等單純物體;其次是植物與其各個部分,和動物與其各個部分;最後是宇宙與其各個部分。至於某些學派則說通式與數學對象為本體。在論辯中另有read.99csw.com提出其它本體,如怎是與底層。另一看法,似乎科屬較之各個品種更應作為本體,普遍〈共相〉較之個別〈特殊〉更應作為本體。再由普遍性與科屬又聯繫到意式;由於同樣的論點,這些也被認作本體。又因怎是為本體,而定義為怎是的公式,為此之故,我們又討論了定義與主要範疇。因為定義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們也得考慮有關"部分"的事項,什麼是本體的部分,什麼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體的部分是否為定義的部分。我們也曾講到普遍性與科屬均非本體。我們以後必須繼續研究意式與數理對象;因為有些人說這與可感覺事物一樣,也是本體。
由於這些事實,於是這清楚了,事物的實是既皆得之於其本體,我們就當在這些分別上覓取這些事物成為實是之原因。現在這些分別,單獨或配合著的,雖還都不是本體,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擬於本體的事物。有如在本體上,實現本身便憑物質為之說明,在其它定義上,物質也最切近於完全實現。舉例,假如我們要界說一門檻,就該說"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該說"木與磚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還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們要界說冰,就該說"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凍結或凝固";以及音樂就該說"如此如此調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於是,清楚地,"是"這一字為義就該有那麼多;某事物"是"一門檻,因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實為位置,而另一事物為一塊冰則其所"是"實為如此如此而凝結成的固體。某些事物之實是將用盡所有這些不同性質來說明,因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雜的,一部分是捆紮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還得應用其它差異;例如手或足就需要這樣繁複的定義。所以我們必須捉摸到各類別的差異(這些就是事物成為實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異者或為多少,或為稀密,或為其它類此之性質;這些都是有餘或不足的各種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狀或平滑或粗糙為主者,其分別要在直與曲。其它事物如以攙雜為實是者,將以其相反者為非是。
章四
全稱生成〈生成通義〉與其稱生成〈生成別義〉之分,在我們的物學論文中曾經講過。
於是,這個必須是永恆的,或是可滅壞而永未參加於滅壞過程,可生成而永未參加於生成過程之中。這已在別處說過而且證明,沒有誰製造或生殖形式,所製造的只是"個體",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與物質的複合體"。至於可滅壞事物的本體可否分離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況只是某些個別事例,如房屋與傢具〈的形式〉是不能離開個體而獨立存在的。也許事實上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體;因為人們可以說在可滅壞事物中,只有它們的自然本性才是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