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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第四節 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第四節 純粹理性所有之先驗問題、其解決之絕對必然性
理性對於自身所提呈之問題,至少應有一批判的解決之責任,故吾人不能由悲嘆理性之狹隘限界,及依據自知之明,謙卑自承非吾人理性能力所能解決云云,以規避此種責任,至所謂理性對於自身提呈之問題,即世界是否自無始存在,抑有一起始;宇宙的空間是否以無限之存在事物充實之,抑包圍於一定之限界中;世界中是否有任何事物為單純的,抑一切事物皆為無限可分割者;是否有自由所產生及創造之事物,抑一切事物皆依存於「自然秩序中所有之事件連鎖」;最後是否有完全不受條件制限及其自身為必然者之任何存在者,抑或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皆為受條件制限者,因而依存於外部的事物而其自身為偶然的。凡此等等問題皆與「除吾人之思維以外無處能見及之對象」相關,即與現象綜合之絕對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相關。設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概念不能確實有所主張及決定,則吾人必不能轉責對象謂其隱蔽自身不令吾人有所知。誠以此種對象除吾人理念以外,無處能遇及之,故此非能授與吾人者。其不能主張及決定之原因,吾人當求之於吾人之理念自身。蓋在吾人固執以為有一「與理念相應之現實對象」時,此問題因其見解如是,固不容有解決者也。明晰闡明吾人概念自身中所有之辯證性質,立即使吾人對於此種問題應如何九-九-藏-書判斷,有十分確定之態度。
顧我則主張先驗哲學在思辨知識之全體範圍內乃一獨特無比之學問,蓋因並無關於「所授之於純粹理性之對象」之問題,不能為此同一之人類理性所解決,且不能借口于勢所難免之不可知或問題之艱深難測,以解除完全徹底解決此問題之責任。使吾人能提呈此問題之概念,亦必使吾人有資格能解答此問題,蓋因其對象不應在此概念以外見及之(如在正、謬之事例中)。
之確實解答云云(其解答或至今尚未能發見),其意義實不如吾人初聞時之極端。先驗哲學以外,尚有兩種純粹理性之學問,其一為純粹思辨的,其一則具有實踐的內容者,即純粹數學及純粹道德學是也。曾聞有人提及,因必然不知其條件,故直徑之於圓周在有理數中或無理數中所有之正確關係,必永為不定者乎?蓋因在有理數之款項內無適當之解決,本為可能,而在無理數之款項中之不能解決,亦已發見,故其結論至少謂此種解決之不可能性,吾人能正確知之,且此種不可能性,郎巴脫(Lambert)已與以所需之證明矣。至在道德之普遍原理中,則無一能以之為不確定者,蓋因此種原理非全然空虛無意義,即必自吾人理性概念而來者。反之,在自然科學中,則有無窮之臆測,不能以之為有正確性者。蓋自然現象乃與吾人之概念無關所授與之對象,解決此等現象之九*九*藏*書關鍵,不在吾人內部及吾人之純粹思維中,乃在吾人之外者;故在許多事例中,以不能發見其關鍵,因而不能期待其有確實之解答。此處我當然非指先驗分析論所有之種種問題(先驗分析論乃從事於吾人純粹知識之演繹者);今所論者僅為關於對象之判斷所有之確實性,非就吾人所有概念之自身論其根源也。
但在先驗哲學中,關於對象之性質,吾人有權要求充分解答且不容哲學家借口艱深難測以避免解答之問題,僅為宇宙論的問題。此種關於對象性質之問題,必須專與宇宙論的理念相關。蓋對象必為經驗上所授與,其問題僅在其與理念之相合耳。反之,對象若為先驗的,因而其自身為不可知者;例如問題若為「其現象(在吾人自身中)為思維(心)」之某某事物,其自身是否為單純體,以及一切事物是否有一絕對必然之原因,等等,斯時吾人之所為者乃在每一事例中為吾人之理念探求對象;且吾人亦極可自承此種對象為吾人之所不可知者,雖非因而謂其不可能。唯有宇宙論的理念乃有以下之特質,即此等理念能先行假定其對象及其概念所需要之經驗的綜合,乃已行授與吾人者。自此等理念所發生之問題僅與此種綜合中之進展相關,即是否進展至包含絕對的總體之程度——此種總體,因其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故已非經驗的矣。今因吾人在此處僅論究「視為可能的經read.99csw.com驗之對象」之事物,而非物自身,故對於超驗之宇宙論的問題之解答,除理念以外,實無處可以求之。吾人並非質詢對象自身之性質為何,亦非關於可能的經驗,研究「在任何經驗中所能具體的授與者為何」。吾人之唯一問題乃在其存在理念中者為何之一點(經驗的綜合對於此種理念竭其所能亦僅接近之而已);故此問題必完全能自理念解決之者。蓋因理念純為理性之產物,故理性不能謝絕其責任而委之於不可知之對象也。
謂一種學問應能要求——及期待——其領域中一切問題(quaestiones domesticae)
之推想的表象。故獨斷的解決,不僅不確實,實為不可能者。批判的解決(此種解決容許有完全確實性者)並不客觀的考慮問題,惟就其與「問題所依據之知識根據」之關係而考慮之耳。
是以此等問題之解決,絕不能在經驗中求之,此點正為吾人對於「所應歸之於吾人理念之對象者」不應謂其不確實之理由所在也。蓋以吾人之對象僅在吾人腦中,不能在腦以外授與吾人,故吾人僅須注意「與吾人自身一致」而避免其意義含混,此種意義含混,乃使吾人之理念轉形為一種「經驗的授與吾人因而能按經驗法則以知之者之對象」
吾人關於此等問題不能獲得確實知識云云之借口,立即遇及確須明晰答覆之以下問題,即:使吾人陷於難解決之理念,果自何read.99csw.com而來?所要求說明者是否為現象,吾人是否依據此等理念僅須探求說明此等現象之原理或規律?即令吾人假定自然全體展開于吾人之前,以及凡呈顯于吾人之直觀者皆為吾人之感官及意識所及,無隱遁遺漏,但仍無任何經驗能使吾人理念之對象,具體為吾人所知。為達此目的計,在此盡量竭知之直觀以外,吾人尚須有「由任何經驗的知識所不能獲得」之事物,即一種完全之綜合及其絕對的總體之意識是也。因之,吾人之問題,並非在說明任何所與現象時所須有者,故不能視為由對象自身所加於吾人之問題。此種對象絕不能呈顯于吾人之前,蓋因其由任何可能的經驗亦不能授與吾人。在一切可能的知覺中,吾人永為條件所圍繞(不問其在空間或時間),絕不能到達不受條件者,故無須吾人決定此不受條件者是否位置在綜合之絕對的起始中,抑在無始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中。「全體」之名詞在其經驗的意義中,常為比較的。量之絕對的全體(宇宙),分割、由來、及普泛所謂存在條件等之全體,以及關於其是否由有限的綜合所成,抑由「需要無限擴大」之綜合所成等等問題,皆與任何可能的經驗絕無關係。例如吾人即假定物體由單純的部分或由無盡之複合的部分所成,其所說明物體之現象,亦絕不能較善於未假定之時,乃至別有不同之說明;蓋既無單純之現象亦無無限複合之現象曾能呈顯于吾人之前者。九-九-藏-書現象之要求說明者,僅限於其說明之條件在知覺中授與吾人者;但一切此等條件,即能由此種方法授與吾人,顧在其集合成為一絕對的全體時,則此絕對的全體之自身,即非一知覺。然此「全體」正理性之先驗的問題所要求說明者也。
自稱能解決一切問題及解答一切疑問,實為不知愧作之自誇,及立即喪失其一切自信之極度自欺。顧有若干種學問,就其本質而言,實要求在其領域內所發生之一切問題,應在所知範圍內完全為能解答之問題,蓋因解答必自問題所由以發生之同一源泉出發。
在此等學問中,不容借口于勢所難免之不可知;皆能要求其解決。吾人必須在一切可能之事例中,能依據一種規律以知何者為正,何者為謬,蓋因此事有關於吾人之責任,凡吾人之所不能知者,吾人即無責任可言。反之,在說明自然現象時,必有許多說明為不確實者,許多問題為不能解決者,蓋因吾人關於自然之所知者,絕不能在一切事例中足以充分說明所應說明之事。於是問題為:在先驗哲學中是否有與「呈顯于純粹理性之對象」相關之任何問題為此理性所不能解決者,以及是否吾人能振振有詞以辯解吾人自身不與以決定之解答。在如是辯解吾人自身時,吾人應說明吾人所能獲得之任何知識,關於所應歸之於對象者吾人仍完全無確實之見解,又應說明吾人因具有充分足以設定問題之概念,但吾人又完全缺乏質料或能力以解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