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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解決關於「直觀中所與一全體所有分割之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二 解決關於「直觀中所與一全體所有分割之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今因此種追溯乃無限者,故其所到達之一切項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所視為一集合體之所與全體中」。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並不包含其中,蓋分割系列乃無限的繼續,絕不成為全體,故不能展示一「無限的多量」或展示全體中所有「無限多量之任何總括」。
吾人如僅考慮條件系列方推展,以及考慮此系列是否達于理念抑或理念對於系列過大或過小,則所有系列在此等方面實皆為同質。但為此等理念基礎之悟性概念,則能包含或僅同質(一切量之複合及分割皆以同質為前提者)之綜合,或為異質之綜合。蓋至少在力學的綜合之事例中(在因果之連結中及在必然者與偶然者之連結中事皆相同),能容許有異質者也。
此種無限前進之規律,其能應用於「所視為純然充實空間之現象」之再分,固無疑義,但不能應用於——其中所有部分在授與時即已如是確定的截然有別,以構成相互有別之區別量之——一全體。吾人不能謂一有機的全體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組織,即在分解其部分至無限時,仍能常見有其他之有機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體為無限之有機組織者。蓋此非吾人所能思維之假設。在物質之無限分解中所發見之部分,能成為組織,自極真實。「空間中所與現象」之分割無限性,僅根據於此種事實,即由此無限性所與者,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關於其部分之數目,則為維對的不定者)——至部分之本身,則僅由再分所授與所https://read.99csw.com規定者也。一言以蔽之,全體自身非為已分割者。
二 解決關於「直觀中所與一全體所有分割之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故在現象系列之數學的連結中,所能容許者僅有感性的條件,蓋即謂條件自身無一非系列之一部分。反之,在感性的條件之力學的系列中,能容許有其自身非系列之一部分而在系列以外,純為直悟的之異質條件。理性以此種方法獲得滿足,在現象之先設立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同時現象之永為受條件制限者之性質,並不因之而有所妨,且在破壞悟性所制定之原理時,現象之系列亦不因而中斷。
吾人如分割直觀中所與一全體,則吾人自受條件制限之某某事物進至其所以可能之條件。部分之分割(細分或分解)乃此等條件系列中之追溯。此種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僅在追溯設能到達其單純的部分時,始能授與吾人。但在繼續前進的分解時,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為可分割者,則分割——即自受條件制限者至其條件之追溯——乃無限進行者。蓋種種條件(種種部分)其自身本包含于受條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條件規約者在一包圍于限界內之直觀中以全體授與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與受條件制限者一同授與。是以,追溯不能僅名之不定的追溯。此種不定的追溯惟關於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始可容許之,蓋因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條件制限者進展至其條件,而此等條件以其在九-九-藏-書受條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條件制限者授與,且亦隨同授與,乃在經驗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但吾人不能對於一「能無限分割之全體」謂為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蓋一切部分雖包含於一全體之直觀中,但其全部分割則並不包含其中,而僅由繼續的分解所構成,即僅在追溯本身所構成,由此追溯,此種系列始成為現實者也。
在數學的二律背馳中,吾人不得不擯斥對立之辯證的主張二者皆為誤謬。反之,在力學的系列中,完全受條件制限者(此與所視為現象之系列不可分離)與「雖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又非感性的」之條件相連繫。於是吾人乃能一方使悟性滿足,他方使理性滿足。凡以某種方法在純然現象中尋求「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所有之辯證的論證,皆掃地無餘,而理性之命題在其與以如是更正確之說明時,正反兩方皆能同為真實。顧此在僅與「數學上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有關之宇宙論的理念之事例中,則絕不能如是;蓋在此等宇宙論的理念中,無一現象系列之條件能發見其自身非現象,顧既視為現象,則自為系列中所有項目之一也。
因力學的理念容許有「在現象系列以外現象所有之條件」,即容許有「其自身非現象」之條件,故吾人到達一與「數學的二律背馳中所可能之任何結論」完全不同之結論。
但在此所有種種中,吾人曾忽視在對象間所得之本質的區別,即在「理性努力使之躋于理念之悟性概念」間所得之本read.99csw.com質的區別。據吾人以前所舉之範疇表,其中二組概念包含現象之數學的綜合,其他二組則包含現象之力學的綜合。迄今為止,固無須顧及此種區別;蓋正類在一切先驗的理念之普泛表象中,吾人已與現象領域中之條件相合,在此二種數學的先驗理念中,吾人心中所有之唯一對象,乃所視為現象之對象耳。但吾人今進而考慮力學的悟性概念適於理性之理念究至何種程度,則此種區別即成重要,關於理性所陷入之爭論,以一完全新觀點展示吾人。此種爭訟在吾人已往之裁決中,曾以兩方主張皆依據誤謬之前提而排棄之者。但因在力學的二律背馳中,或能發見與理性要求相合之前提,且因法官或能修正其訴狀中之缺點(蓋兩方之訴狀皆犯有陳述不當之過),故或能解決此爭端使兩方滿足,此種情形在數學的二律背馳之事實中,實為不可能者也。
自此發生此說之第二種應用,即應用之於包圍于限界內之外部的現象即物體,自極自然。物體之可分性,乃根據于空間之可分性,此種空間之可分性構成「所視為一延擴的全體之物體」之可能性。故物體乃無限的可分,但非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也。
誠以物體在空間中應表現為實體,故就空間可分性之法則而言,物體自與空間有別。
此種泛論顯能應用於空間。所直觀為「在限界內之一切空間」,皆為此種全體,凡由分解所得此種全體之各部分,其自身仍為空間。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間,乃無限可分割者。
吾人確九*九*藏*書能容認分解絕不能自空間除去其一切複合性;蓋若如是,則是謂空間(空間中並無獨立自存之事物)已終止其為空間,顧此乃不可能者。反之,若謂排遣物質之複合性將絕無一物留存,則顯見其與實體之概念不合,所謂實體即指一切複合之主體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間中之聯結(物體之要素由此空間中之聯結始構成一物體),實體亦必永存於複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但此說對於由純粹悟性概念所思維之物自身則然,但不能適用於吾人所名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蓋此種實體,非絕對的主體,僅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視之為一直觀(其中絕不見有不受條件之性質)以外,絕無所有。
解決教學的先驗理念之結論點,與解決力學的先驗原理之出發點「經由一切先驗的理念,在圖表形式中,表現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以及展示此種矛盾之根據所在,及其剷除之唯一方法,在宣布正反二者皆屬虛偽」之時,吾人曾以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關係為皆在空間時間中者。此乃通常悟性平常所有之假定,顧所有矛盾則皆由此而起者也。就此種見解言之,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中所有總體之一切辯證的表象,徹底皆為同一性格。條件隨同受條件制限者常為系列中之一項目,因而與受條件制限者同質。在此種系列中,其追溯絕不能思維為完成者,蓋若思維其為完成,則必謬以「其自身本為受條件制限者之一項目」為最初的項目,因而以之為不受條件制限者;故對於對象(即受條件制https://read•99csw.com限者)不應常僅就其量考慮之,但至少對於其條件之系列,乃就其量考慮之者。於是發生以下之困難——此一種困難由任何調和方法皆不能處理之,唯有直截了當解決之耳——即理性使系列對於悟性過長或過短,因而悟性絕不能與理性所制定之理念相等而適合之也。
故部分之數目(分割能在一全體中規定此種部分數目)將依據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進展程度何如。反之,在所思維為組織無限之有機體事例中,其全體表現為已分割成種種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確定的而又無限的部分數目授與吾人。但此乃自相矛盾。蓋此種無限之內部錯綜,乃吾人所視為一種無限的(即絕不完成者)系列,同時又視為在與他有別之一複合體中之已完成者。無限可分性之屬於現象,僅限於現象為繼續的量;此與佔有空間不可分離者,蓋佔有空間實為無限可分性根據之所在耳。其視任何事物為與他有別之區別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單位之數目視為已確定者,因而以之為在一切事例中常等於某某數目。一有機體中所有之有機組織究能到達何種程度,此僅經驗能示知;就吾人經驗之所及者,雖不能正確到達任何無機的部分,但至少必須容認經驗此種無機的部分之可能性。顧當吾人在普泛所謂現象之先驗的分割時,則其分割究推展至如何程度之問題,並不待經驗之解答;此乃由理性之原理所決定者,此種理性原理命定「在分解延擴體時,其經驗的追溯,依據此種現象之性質,絕不能視為絕對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