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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解決關於「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三 解決關於「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反之,所謂自由就其宇宙論的意義而言,我指為「自發的創始一種狀態」之力量而言。故此種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則所要求,在時間中有其他原因規定之者。就此種意義言之,自由乃純然先驗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絕不含有假自經驗之任何事物;第二、與「任何經驗中所不能規定或授與」之對象相關。凡發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乃一普遍的法則,實為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為所發生所成立者,則其自身亦必復有一原因;於是經驗之全部領域,不問其推展如何之遠,皆轉變為一「純然自然的事物之總和」。但因在此種情形中,絕不能得——規定因果關係之——條件之絕對的總體,故理性自行創造一自發性之理念,此種自發性之理念能由其自身創始行動,而無須依據因果律,由先在原因以規定其行動者也。
必須又以積極之意義歸之於創始事件系列之力量。在理性自身中絕無起始之事;蓋以其為一切有意行動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不容有時間中先於其自身之條件。至理性之結果,則實有「在現象系列中之起始」,但在此種系列中絕無絕對最初之起始。
其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普遍法則相調和「由於自由之因果作用」之可能性凡在感官對象中「其自身非現象」之事物,我名之為直悟的事物。故若在感性世界中所必須視為現象之事物,其自身具有「不為感性直觀之對象」之能力,且由此種能力又能為現象之原因,則此種存在體之因果作用能自兩種觀點視之。視為物自身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行動而言為直悟的;視為感官世界中現象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結果而言為感性的。故吾人關於此種主體之能力,應構成經驗的及智性的兩種因果作用之概念,而視二者為指同一之結果而言。此種考慮「感官對象所有能力」之二重方法,並不與吾人應自現象及可能的經驗所構成之任何概念相矛盾。蓋因現象非物自身,故必須依據一先驗的對象,此先驗的對象乃規定現象為純然表象者;因而並無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在先驗對象所由以表現之性質以外,以一種非現象之因果作用(其所有結果雖應在現象中見之)
在自由與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相聯結中所有關於自由之宇宙論的理念之說明我曾以概論吾人所有先驗的問題之解決為宜,蓋如是則吾人自較能概觀理性到達解決時所採取之途徑。我今將進而陳述此種解決中所含有之種種因子,逐一詳細考慮之。
所尤須注意者,自由之實踐的概念乃以此先驗的理念為基礎,且「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常為其所包圍煩困之種種難點」之真實原由實在此種先驗的理念中。自由就其實踐的意義而言,乃脫離任何感性的衝動所加壓迫之意志獨立。蓋意志在其受動的被激動時,即為感性的動機所激動時,為感性的;若受動的使意志成為機械的必然時,則為動物的(arbitrium brutum)。人類意志確為感性的(arbitritm sensitivum),但非動物的,而為自由的。蓋感性並未使其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故在人中實有一種脫離感性的衝動所加任何壓迫之自決力量。
今容認結果皆為現象,其所有原因亦為現象,則是否其原因之因果作用,必須全為經驗的?抑或寧可謂為現象領域中之一切結果,雖必須依據經驗的因果法則與其原因相聯結,但此經驗的因果作用(絲毫不破壞其與自然的原因相連結)之自身,則為「非經驗的而為直悟的」因果作用之結果?此種直悟的因果作用殆為一種本源的(對於現象而言)
吾人不能謂自然中之任何事物,在其一切時間關係中實際為何之外,「當為某某」。當吾人僅就自然過程而言時,「應當」絕無意義。問自然中當發生者為何,正與問圓周所當有之性質為何,同一背理。吾人所能有正當理由詢問者僅為:自然中發生者為何,圓周之性質為何而已。
此種「應當」表現一種可能的活動,其根據除純然概念以外,不能別有其他;反之,在純然自然的活動之事例中,則其根據必常為現象。「應當」所適用之活動,自必在自然的條件下可能者。但此等條件就規定意志自身而言,並無任何作用,僅規定意志之效果及其在現象領域中之結果耳。不問自然根據或感性衝動迫使我意欲者如何眾多,此等自然根據及感性衝動絕不能發生「應當」,僅發生一種意欲,此種意欲雖遠非必然的,顧常為受條件制限者;由理性所宣布之「應當」,則以「制限及目的」加之此種意欲——且更禁阻之,或委任之也。不問所意欲者為純然感性之對象(快樂)或理性之對象(善),理性對於經驗https://read.99csw.com上所與之任何根據,絕不退讓。理性在此處並不遵從「事物在現象中所呈現之事物秩序」,而以完全自發性自行構成一種其與理念相合之理性自身所有之秩序,使經驗的條件適應於此種秩序,且依據此種秩序宣告行動為必然的——即令此等行動從未發生,且或將來亦絕不發生。同時理性又預行假定對於此等行動能具有因果作用,蓋不如是則不能自其理念期待有經驗的結果矣。
於是容認對於理性可主張其具有關於現象之因果作用,則即其經驗的性格(為感官之形相)完全—一詳細規定且規定其為必然者,但其行動仍能謂為自由者也。蓋此經驗的性格之自身,又完全在直悟的性格(為思維之形相)中所規定者。顧此直悟的性格非吾人之所能知;吾人僅能由現象以指示其性質;而此等現象實際僅產生關於感官形相(即經驗的性格)之直接知識。行動在能以思維形相(直悟的性格)為其原因之限度內,並不依據經驗的法則隨此原因發生;蓋即謂此種行動並非有純粹理性之條件在其先,乃僅有此等條件在內感之現象領域內所有之結果在其先耳。純粹理性以其為純粹直悟的能力,不從屬時間方式,因而亦不從屬時間中繼起之條件。理性之因果作用在其直悟的性格中,並不以產生結果而在某某時間上發生或起始。蓋若在時間上發生或起始,則理性自身乃從屬——因果系列在時間內被規定時所依據之——「現象之自然法則」;且其因果作用將為自然而非自由矣。故吾人所能有正當理由言之者僅為:理性關於現象如能有因果作用,則此因果作用乃一種能力,「凡結果之經驗的系列所有之感性條件」,由此種能力而開始者也。蓋存於理性中之條件並非感性的,因而非其自身開始。於是吾人所不能在任何經驗的系列中發見者,至此乃見其可能,即繼續的事件系列之條件,其自身能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者。蓋此處之條件乃在現象系列之外(在直悟的事物中),故不從屬任何感性條件以及從屬「經由先在的原因之時間規定」。
理性為「人所由以顯現之一切意志行動」之長住條件。此等行動在其發生之前,皆在經驗的性格中所預定者。至關於直悟的性格(關於此種性格、經驗的性格乃其感性的圖型),則不能有時間先後;一切行動,凡與「其在時間中與其他現象之關係」無關者,乃純粹理性之直悟的性格之直接結果。故理性自由活動;非由時間中先在之外的或內的根據,力學的在自然的原因之連鎖中規定之者也。因之,此種自由不應僅消極的視為超脫經驗的條件而已。蓋若僅消極的視為如是,則理性之能力將終止其為現象之原因矣。
感性世界之一切因果作用若僅為自然,則一切事件自當依據必然的法則在時間中為其他事件所規定。現象在規定意志時,自當在意志之行動中發生現象所有之自然的結果,且使此等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故否定先驗的自由,必因而消減一切實踐的自由。蓋實踐的自由預行假定某某事象雖未發生,但應發生,以及在現象領域中所發見此種事象之原因並非決定的,即非排斥「吾人所有意志」之因果作用——此一種因果作用超然于自然的原因之外,甚至與自然的原因之勢力及影響相反抗,能產生「依據經驗的法則在時間順序中所規定之某某事象」,故能創始「完全自其自身所發生之事件系列」。
因之,吾人能抽去條件系列之量,僅考慮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力學的關係。在論究關於自然與自由之問題時,吾人所遇之困難乃自由究否可能,設屬可能,則自由能否與因果關係之自然法則所有普遍性並存。謂世界中一切結果,非由自然發生即由自由發生云云,果為一真實之抉擇命題乎;抑或吾人必須如是言之方可,即謂在同一事件中,以不同之關係,二者皆能在其中發見乎?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件依據自然之不變法則,徹底互相聯結,云云,乃先驗分析論之確定原理,而絕不容有例外者。故問題僅在自由是否完全為此種不可犯的規律所排斥,抑或一種結果雖依據自然而如是規定之,同時又能根據于自由。以現象為有絕對的實在性之通行而又誤謬之前提,在此處實顯示其有混亂理性之有害影響。蓋若現象為物自身,自由即不能維持。斯時自然將為一切事件之完全而又充分之決定的原因矣。「事件之條件」將為僅在現象系列中所見及之一類條件;現象及其結果二者,皆將依據自然法則而成為機械的必然者。反之,若不以現象為具有其實際所有以上之意義,即若不以現象為物自身而僅視為依據經驗的法則所聯結之表象,則現九九藏書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現象一類之根據」。此種直悟的原因(按即非現象一類者)之結果顯現於吾人,因而能由其他現象規定之,但其因果作用則不能如是規定之者。其結果雖應在「經驗的條件之系列中」發見之,顧其直悟的原因以及其因果作用,則在系列以外。
吾人之理性具有因果作用云云,或吾人至少表現理性于吾人自身為具有因果作用云云,乃自「吾人在一切實踐的行為事項中所以之為規律而加於吾人之行動力量之命令」
在欲使吾人能探求及規定「自然的事件之自然的條件」(蓋即現象領域中自然的事件之原因),自須有現象之因果聯結之原理。設承認此種原理且無任何例外以減弱其效力,則悟性所有之一切要求——即在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中,在一切發生事象中所見者,只有自然,且當如是為之者——完全滿足;而物理的說明,自能直前進行,一無所阻。
所視為現象之一切活動,在其發生一事件之限度內,其自身即為一事件(即所發生者),而以「能在其中發見其原因之其他狀態」為前提者也。於是凡發生之一切事象純為系列之繼續,而此種系列之可能項目,則絕無自其自身創始者。故在時間繼續中,自然的原因所有之活動,其自身即為結果;此等結果皆以時間系列中先於彼等之原因為前提。至本源的活動即能自其自身發生「以前所未存在者」,則不應在因果的聯結之現象中求之。
在現象領域中之所有原因中,確不能有絕對的及自其自身能創始一系列之任何事物。
當吾人論究所發生之事象時,吾人所可考慮者,僅有兩種因果作用;或為依據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發生之因果作用。前者為感性世界中一種狀態與「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態」之連結。因現象之因果作用依據時間條件,且若先在狀態常存在,則先在狀態決不能產生「時間中為最初成立」之結果,故所發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為有所自來而成立者,且依據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復須有一原因。
今吾人如假定(即令其假定為一純然空想)自然原因中,有某種原因具有純為直悟的一種能力,此等悟性之要求,亦絕不因之有所障礙,蓋此種能力之規定活動,絕非依據經驗的條件,而僅依據「悟性之根據」者也。吾人自必同時能假定此等原因在現象領域中之活動乃與一切經驗的因果法則相合者。於是行動的主體(所視為現象之原因者),由其一切活動之不可分解的依存性,目必與自然相系屬,僅在吾人自經驗的對象上溯先驗的對象時,吾人乃發見「此種主體以及其在現象領域中所有一切因果作用,在其本體中,具有必須視為純然直悟的一類條件」。蓋若在規定現象以何種方法能成為原因時,吾人從屬自然之規律,自無須顧慮此等現象之根據為何,以及必須以此等現象之連結為存於先驗的主體(此為吾人經驗上所不可知者)中與否也。此種直悟的根據不應在經驗的論究中考慮之;此僅與「純粹悟性中所思維者」相關;且此種思維之結果及純粹悟性之活動,雖應在現象中見之,但此等現象必仍能依據自然法則以其他現象為其原因,完全因果的說明之。吾人以此等結果之經驗的性格為說明之最高根據,完全置其直悟的性格(即其經驗的性格之先驗的原因)于不顧,而視之為完全所不可知者,惟在以經驗的性格為此種直悟的性格之感性的記號之限度內始一顧慮之。
三 解決關於「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吾人關於此種性格僅有一普泛的概念),此同一之主體必須視為解脫一切感性之影響及「一切由於現象之規定」。以其為本體,其中絕無所謂發生之事象;故不能有「需要時間中力學的規定」之變化,因而亦非依存現象有任何之因果隸屬關係。其結果,因自然的必然性僅在感性世界中見之,故此種行動的存在體,在其行動中必獨立於一切此種必然性之外而解脫之也。無一種行動乃在此種行動的存在體自身中開始者;但吾人謂行動的存在體自其自身創始「其在感性世界中之結果」,亦極正確。
吾人今試應用之於經驗。人為感性世界中現象之一,在此限度內,即為自然的原因之一,其因果作用必須遵從經驗的法則。與自然中其他一切事物相同,彼必須有一經驗的性格。此種性格吾人由彼在其活動中所啟示之力量及能力而知之。在無生命或純然動物之自然中,吾人絕不見有任何根據以思維其在純然受感性狀態之條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其他任何能力。但人則由感官以知自然之其餘一切事物,又由純粹統覺以知其自read•99csw.com身;此實在「被所不能視為感官影象之活動及內的規定」中認知之。故彼對於自身,一方視為現象,他方就其不能以其活動歸之「感性之感受性」之某種能力言,則視為純粹直悟的對象。吾人名此等能力為悟性及理性。尤其在理性,吾人以十分特殊而特有的方法以之與一切經驗的受條件制限之能力相區別。蓋理性專就理念以觀察其對象,且依據理念以規定悟性,悟性則進而以其自身所有與理念類似之純粹概念用之於經驗。
今任吾人就此等見解採取吾人之立場,且至少亦以理性具有「關於現象之因果作用」
原因之活動,故就此種能力之歸屬而言,則非現象而為直悟的;但就其為自然連鎖中之一節結而言,則自必視為完全屬於感官世界者也。
***讀者應十分注意觀察在以上所述之種種中,吾人之意旨並不在建立自由之實在性為含有「吾人感性世界所有現象之原因」之能力之一。蓋此種研討以其非僅論究概念,故非先驗的。加之,此種論究不能有所成就,蓋吾人絕不能自經驗以推論「不依據經驗法則所思維之任何事物」。甚至吾人之意旨亦不在證明自由之可能性。蓋此種證明,吾人亦不能有所成就,誠以吾人不能自純然概念先天的以知任何實在根據及其因果作用之所以可能也。自由在此處僅視為一種先驗的理念,由此種理念乃導理性思維能由感性之不受條件制限者開始現象領域中之條件系列云云,因而理性乃陷入與其自身對於悟性之經驗的運用所制定之此一類法則相背反之二律背馳中。吾人之所唯一能說明,且為吾人唯一之所欲說明者乃:
故在其經驗的性格中,此種所視為現象之主體應從屬一切因果規定之法則。在此範圍內,主體不過感官世界之一部分,其所有結果與一切其他現象相同,必為自然之必然的產物。就「所見外的現象之影響于主體及其經驗的性格(即其因果作用之法則)由經驗始為吾人所知」之比例範圍內,一切主體之行動必須容許有依據自然法則之說明。易言之,關於完全及必然的規定其行動所需之一切事物,必須在可能的經驗內求之。
欲以理性經驗的使用之例證,說明此種理性之統制的原理——但非確證此原理,蓋以例證證明先驗的命題,乃無益之舉——吾人姑舉一有意之行動,例如能使社會發生混亂之惡意虛言。第一、吾人宜儘力發見此種虛言所由來之動機;第二、既明此等動機之後,吾人進而決定此種行動及其結果所能歸罪於犯者,究為如何程度。關於第一問題,吾人就行動之經驗的性格追溯其根源,發見其根源在受不良教育及多損友,其一部分又在其不識羞恥之氣質惡劣及輕率浮躁等等,乃至其間所能參入之一時的原因,亦不能置之不顧。吾人進行此種研討,正與吾人對於所與之自然的結果探求其決定的原因之系列相同。惟吾人雖信此種行動乃如是被決定者,顧並不以彼之不幸氣質之故,亦不以影響于彼之環境之故,乃至以彼已往之生活方法之故,吾人能寬免此行為者而不責罰之也;蓋吾人預行假定,吾人能不問其生活之方法如何,且能以過去之條件系列視為並未發生,而以行動為完全不受任何以前狀態之條件制限,一若行為者在此行動中由其自身開始一完全新有之結果系列者然。吾人之責罰,乃根據于理性之法則,斯時吾人視理性為一原因,此種原因與以上所舉之一切經驗的條件(按即不良教育等等)無關,能規定——且應規定——行為者不如是行動而另行行動。此種理性之因果作用,吾人並不僅視為協助之動力,而完全視為動力之自身,乃至當感性衝動與之直接相反時,此種因果作用亦仍為行動之主動力;此種行動乃歸之直悟的性格者;當被捏造虛言之剎那間,其罪即完全在彼。理性與一切行動之經驗的條件無關,完全自由,虛言完全由於理性之玩忽義務。
此種督責,顯見吾人以理性為不為感性的勢力所動搖,且不易受變化。至理性之現象——理性由以在其結果中表顯其自身之形相——自有變化;但在吾人所視為理性之自身中,則並無先在狀態決定其後繼狀態之事。蓋即謂理性並不屬於感性的條件系列,此種系列乃依據自然法則使現象成為機械的必然者。理性在一切時間中,一切環境下,呈現於人之一切行動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但其自身非在時間中,因而並不陷入以前理性並未在其中之任何新狀態中。關於此等新狀態理性乃規定之者,非為其所規定者也。故吾人不能問「理性何以不另行規定其自身與此相異」,僅能問「理性何以不由其因果作用另行規定現象與此相異」耳。但對此問題,並無解答可能。蓋不同之直悟的性格將有不同之經驗read•99csw.com的性格。當吾人謂不問彼過去之全部生活過程如何,行為者固能自制其虛言,其意乃指「在理性直接支配下之行動,及理性在其因果作用中不從屬現象或時間之任何條件」而言。時間相異,雖使現象在其相互關係中有根本之不同——蓋現象非物自身,因而非原因自身——但不能使行動與理性之關係因而有何相異之處。
故一切人之意志皆有一種經驗的性格,此種性格不過彼之理性之某種因果作用而已,在此種因果作用在現象領域內所有之結果中展示一種規律之限度內,吾人可自此種規律就其所有種類及程度推斷理性之行動及此等行動之根據為何,因而關於彼之意志之主觀的原理能形成一種評判。今因此種經驗的性格之自身,必須自為其結果之現象中發見之,又必須自經驗所顯示現象與之相合之規律中發見之,故現象領域中,人之行動由其經驗的性格及與此種性格合作之其他原因,被規定為與自然秩序相合者;且若吾人能就人之意志所有之一切現象研究詳盡,則無一人之行動,吾人不能正確預言之,而認為自其先在條件所必然的進行而來者也。是以在就此種經驗的性格而言之限度內,並無自由;且亦僅在此種性格之範圍內,「人」始能為吾人所研究——蓋即謂吾人若只觀察之,及按人類學之方法以求創立一種研討「人之行動之發動的原因」之自然科學的研究。
此殆指有原因連鎖之存在,此種連鎖,在追溯其條件時,不容有絕對的總體者也。
而證明之者。「應當」表顯一種必然性及與——在自然全體中任何處所不能見及之——某種根據之一種聯結。悟性在自然中所能知者僅為:此為何、此曾為何、此將為何而已。
現象如為物自身,空間時間如為物自身存在之方式,則條件自常為與受條件制限者屬於同一系列之項目;故在現今之事例中與其他之先驗的理念相同,自當發生二律背馳,即系列對於悟性必過大或過小。但理性之力學的概念(吾人在此節及以下一節所論究者)
「此種二律背馳實根據于純然幻相」,以及「由於自由之因果作用,至少不與自然不相容」之二點耳。
但此不足以煩擾吾人。蓋此點在泛論「理性在現象系列中向不受條件制限者進行時所陷入之二律背馳」,已論及之矣。設吾人為先驗實在論之幻想所惑,則自然與自由將無一留存。此處所有唯一之問題為:若容許事件之全體系列中僅有自然的必然性,則是否尚能對於同一之事件一方僅視為自然之結果,他方又視為由自由而來之結果;抑或在此兩種因果作用之間,有直接的矛盾?
但即如是,吾人不應謂感性世界中之結果,能自其自身開始;蓋此等結果常為先在之經驗的條件所預行規定者,——此固僅由其經驗的性格(此不過直悟的性格之現象而已)使然——因而僅為自然的原因系列之繼續而始可能者。故自然與自由,就此二名詞之充分意義而言,能在同一之活動中並存,而不相矛盾,蓋或為自然,或為自由,就此等活動之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抑或就其感性的原因而言耳。
顧此種行動的主體在其直悟的性格中,殆不從屬任何時間條件;蓋時間僅為現象之條件,而非物自身之條件。在此種主體中無一行動有所謂始終者,故此種主體不從屬「規定時間中所有一切可變的事物之法則」,即「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必在發生以前之現象中有其原因」之法則是也。一言以蔽之,在此主體為直悟的之限度內,則其因果作用並不在此等經驗的條件之系列內佔有位置,蓋由此等經驗的條件,乃使事件成為感官世界中之機械的必然者也。此種直悟的性格,絕不能直接知之,誠以事物除其所顯現者以外,絕無能為吾人所知覺者。此應依據經驗的性格思維之——正與吾人關於先驗的對象之自身,雖絕無所知,而不得不以先驗的對象為現象之基礎相同。
為可能者。理性雖自有其理性之本質,但仍必展示一種經驗的性格。蓋一切原因皆以——為其結果之某種現象依據之繼之而起之——規律為前提;而一切規律皆要求「結果之整齊劃一」。此種整齊劃一實為原因概念(所視為一種能力者)之所以為基礎者,在此必須由純然現象所展示之限度內,可名之為原因之經驗的性格。此種性格乃持久不變者,但其結果則按其「所伴隨及部分的制限之者之條件」之變化不居,在種種可變之形式中顯現。
此同一原因在其他關係中則屬於現象系列。人之自身即為一現象。彼之意志具有一種經驗的性格,此種經驗的性格乃彼之一切行動之經驗的原因。並無依據此種——不包含在自然結果之系列內,或不遵從此等系列所有法則(依據此種法則,則不能有時間中所發生事物之經驗read.99csw.com上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之——性格以規定「人」之條件。故無一所與行動(蓋此種行動僅能知覺其為現象)能絕對自其自身開始。但就純粹理性而言,吾人不能謂為決定意志之狀態,有某某其他狀態在其先,其自身為此其他狀態所規定者也。蓋以理性自身非現象,不從屬任何感性條件,故即關於其因果作用,其中亦無時間上繼起之事,且依據規律規定時間中繼起之力學的自然法則,亦不能適用於理性。
歸之於此種先驗的對象。一切有效力的原因必有一種性格(即其所有因果作用之法則),無此種性格,則不能成為原因。故按以上之假定,吾人在屬於感性世界之主體中,第一應有一經驗的性格,由此種性格,「所視為現象之主體」之行動,依據不變之自然法則與其他現象徹底聯結。且因此等行動能自其他現象而來,故此等行動與此等現象相聯結,構成自然秩序中之單一系列。第二、吾人亦應容許主體有一種直悟的性格,由此種性格,主體實為「此等(就其性質而言)所視為現象之同一行動」之原因,但此種性格,其自身並不從屬任何感性之條件,且其自身亦非現象。吾人名前者為「現象領域中之事物」之性格,後者為「所視為物自身之事物」之性格。
是以在吾人關於「自由行動之因果作用」之判斷中,吾人能推溯至直悟的原因,但不能超越此原因之外。吾人之所能知者,直悟的原因乃自由的,即在感性之外所規定者,且以此種情形,直悟的原因能為現象之感性的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但欲說明何以在所與環境中,直悟的性格所應授與者,適為此等現象,及此種經驗的性格,何以超越吾人所有理性之一切能力,且實超越理性所有一切之推究權利,此正與吾人研討何以吾人外部的感性直觀之先驗的對象,僅授與空間中之直觀,而非其他形態之直觀相同,皆不能解答者也。但吾人所應解決之問題,則無須設置任何此種論題。吾人之問題僅為:自由與自然的必然性是否能存於同一之行動中而不相衝突,此則吾人已充分解答之矣。吾人已說明因自由能與「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條件完全不同種類之條件」相關,故後者之法則並不影響於前者,且二者能各自獨立存在而不相互有所妨阻者也。
則具有此種特質,即此等概念並不與「所視為量者之對象」相關,而僅與其存在相關。
但當吾人就其與理性之關係考慮此等行動時——我非指吾人由之以說明此等行動由來之思辨的理性,乃指限於其自身為「產生此等行動之原因」之理性——蓋即謂吾人如就其實踐的關係,以此等行動與理性之標準相比較,吾人即發見完全與自然秩序相異之規律及秩序。蓋可成為如是,即凡在自然過程中所發生者,及依據經驗的根據所不得不發生者,皆為不當發生者。但有時吾人發見(或至少信以為如是)理性之理念,在實際事實中,證明其有「關於人之行動(所視為現象者)之因果作用」,且此等行動之發生並非因其為經驗的原因所規定,乃因其為理性之理由所規定者也。
一切發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乃自然之法則。今因此種原因之因果作用(即此原因之活動)在時間中先於所隨之而起之結果,故此種原因其自身不能永存,而必為所發生者,且在現象中必有此種原因之活動又復被其規定之原因。因之,一切事件皆為在自然秩序中經驗的所規定者。僅由此種法則,現象始能構成一自然而成為經驗之對象。此種法則乃悟性之法則,絕不容許有背反此種法則者,且無一現象能脫離此種法則。設容許有脫離此種法則者,則將使一現象立於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外,而與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有別,因而使此一現象成為純然思維上之事物,即純為腦中之幻影矣。
於是此處之問題,一如理性在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自相矛盾時所常見者,其問題實非生理學的,而為先驗的。至關於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實與心理學有關;惟因其依據純粹理性之辯證的論證,故其論究及解決,完全屬於先驗哲學。在企圖此種解決之前(此種解決之任務,乃先驗哲學所不能辭謝者),我必須對於論究此問題時先驗哲學所有之進行程序更精密的規定其範圍及界線。
故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則此結果可視為自由者,同時就現象之方面而言,則又可視為依據自然之必然性自現象所產生者。此種區別在以極普泛的及抽象的方法言之,自不得不見其造作晦昧,但在其應用之過程中,立即明顯而使人能理解者也。我之目的,僅在指出因在自然之關聯銜接中,所有一切現象之一貫的聯結乃一不易的法則,故固執現象之實在性,其結果必毀棄一切自由。是以凡隨從流俗之見者,絕不能調和自然與自由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