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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五大基礎

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五大基礎

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兩位教授合寫了一本關於美國股權結構的書。他們提出了一個非常有意義的觀點,就是當時美國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大眾持股型公司,但是大眾持股型公司基本上都是管理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所謂的所有權即是指股權很小的股民,管理權即是指(幾乎)無股權的職業經理人。他們指出,經理人有圖利自己而不替股東謀取利益的嫌疑,因此他們發現,真正的矛盾來源於股東和職業經理人。這本書把資本家和勞工之間的緊張關係轉換為股東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關係。他們把矛盾進行了轉移。而他們的這種做法受到了美國政府的支持,但是卻引起了我的懷疑。

基礎二:信託責任

那麼亞洲國家的股權為何也是那麼的集中呢?歐美各國發展現代化企業的時候,亞洲各國基本上還是蠻荒一片,制度落後,政府腐敗,盜匪橫行,貪官污吏遍地,民不聊生。我想用這些字句描述亞洲各國二戰前後的情形應該是比較切合實際的。在這種落後的制度下,最有效率的企業一定是股權集中的家族企業。家族可以通過家族網路共同經營,賄賂官員,保護企業以及組成聯盟抵禦外侮。因此,亞洲各國自然地形成了家族企業。而且由於家族共同經營的傳統必然形成相互觀照的局面,這種心態與歐美各國的「信託責任」心態是截然不同的。
什麼叫做社會的平等觀念?舉個例子,在英、美兩國的法院,真正形成判案決斷的不是法官,而是陪審團。這個思維我們很難理解,因為我們中國所遵從的是「精英主義」的理念。所謂「精英主義」就是你在年輕的時候,爸爸媽媽天天督促你讀書,告誡你不好好讀書怎麼考得上清華呢。你這次考了個97分,還不好,還要好好努力,下次一定要考滿分。把書念好了,將來才能成為社會的精英。我們這一群人,包括我在內,都是「精英主義」下的可憐蟲。我小的時候,父母就逼我念書,我的智商又不是很高,念得非常辛苦。我當時就想,等我將來當爸爸以後,絕對不逼我的孩子念書。結果我當了爸爸以後,不但逼我的兒子念書,還要逼他學小提琴、學鋼琴。這就是「精英主義」在作祟。在「精英主義」制度下,我們很難理解,也無法體會普通法的平等理念。
如何創建一個財富再分配的股票市場呢?首先,美國政府放棄了1720年的策略(當時英國、法國等國政府對股票市場束手無策,只有採取關閉股份制公司和銀行的措施),而採取了徹底化解資本家與勞動者矛盾的措施,避開馬克思主義預言的偉大國策。美國政府除了通過《反托拉斯法》限制大家族之外,其採取的更進一步的措施是要讓社會大眾變得更加富足以化解矛盾。怎麼樣才能讓社會大眾變得更加富足呢?那就是從1932年開始推行辦一系列嚴厲的監管法律,即用嚴刑峻法來發揮股票市場的財富再分配功能。當時,美國政府提出了股票市場的正確思維,所謂股票市場就是全社會集資,把資金交給最有能力的職業經理人經營。社會大眾怎樣知道他最有能力呢?職業經理人就必須披露正確的信息,這個時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了。政府必須確保職業經理人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實的,而且必須確保這個人有一種責任感,即信託責任。就是說你一旦成為職業經理人,你就有責任要把工作做好,你就要替股東創造財富。
但美國的情況就不同了,美國企業代理成本低,而且美國施行嚴刑峻法以保護股民的利益,並對家族企業大加撻伐以減少壟斷,希望建立一個自由競爭的經營環境。例如美國司法部利用《反托拉斯法》控告微軟,因為微軟壟斷性太強,影響了自由競爭。這種思維在歐洲大陸或是亞洲是不可能被理解的。舉例而言,在20世紀,美國很多大家族隱名埋姓紛紛成立信託基金(Trust)以遙控企業。各位讀者如果記得我們前面談的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英文是什麼(Anti Trust Law),那麼也就會明白什麼是反家族壟斷。在此種壓力下,私營企業家族希望上市套現,而且由於代理成本很低,每單位資產市值必然較高,這更增加了企業上市的誘因。此外,由於代理成本很低,小股民也願意進場,因為他們本身不需要監督經理人,外在環境會糾正經理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因此形成了股權分散的溫床。La Porta et al.(1998)對於普通法推崇備至的原因即在於其能保護小股民並能建立起一個繁榮的股票市場。
但是,這些船員並沒有逃之夭夭,反而回到了倫敦,把貂皮等貴重物品賣掉后,讓他們的股東大賺了一筆錢。下一次如果這個船長再出航的話,就會有更多的股東願意投資在他的身上,就是因為他有信託責任。
而這兩個區域(美國與歐洲大陸)代理成本的高低塑造了股權分散以及股權集中的溫床。在代理人成本較高的歐洲大陸,每單位資產市值必然較低,因此大大打消了私營企業上市的念頭,這也是為什麼歐洲大陸各國的股票市場不如英、美髮達的原因之一。但就算上了市,也必須有一個大股東能隨時監督經理人,否則由於經理人與勞工或政府的思路太接近,而無益於股東的利益。
為了有效和客觀地評價一家公司,透明的會計體系可以減少客觀評價的成本。而且由於小股民享有集體訴訟的權利,因此更強化了經理人的「信託責任」。同時,美國政府對於信託責任的要求也遠高於歐洲各國政府對企業的要求。舉例而言,美國政府為了強化信託責任,在「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發生之後,就要求公司經理人就企業的賬目真實性進行宣誓,這就是信託責任的具體體現。但在亞洲各國,我們很難理解這種宣誓有何具體意義。因為我們亞洲人總認為美國企業可以一面宣誓一面造假。
Anti是「反」的意思,那麼什麼叫Trust呢?就是信託基金。《反托拉斯法》到最後就是反信託基金。大家會不會覺得很奇怪?當你仔細回顧歷史之後,你會發現歷史是多麼得有趣——因為美國大家族實際上是很多信託基金的持有者。因此,Anti Trust,《反托拉斯法》實際上是反信託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反大家族所代表的不僅僅是既得利益者的問題,而且還包括一個九_九_藏_書資本家的理念。所以歐美各國不但在法律層面上,例如普通法尋求一個馬克思所追求的公平,同時擬定法律,化解資本家及勞動者之間的矛盾。化解是從資本家開始的,而不是從勞動者開始的,這個思想太重要了。因為從1844年開始到1677年間,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作為既得利益者的資本家會利用一些偽觀念來毒化勞動者,例如推廣基督教精神,要求勞工接受上帝的帶領,接受上帝所給予的一切,包括接受這個社會的不公平等等。所以,馬克思提出,社會要進步就要打破妨礙社會進步的思想,包括基督教思想,而這也是馬克思唯物主義觀念的由來。為了避免馬克思主義帶來的衝擊,因此,勞資衝突要從資本家開始化解,而不再從勞動者開始化解,這一切都是受到了馬克思主義的衝擊才有如此重大的思維轉變的。
我給各位舉個例子,微軟的比爾?蓋茨,在幾年前提出把所有的財富捐出來成立比爾?蓋茨基金會。因為他認為他今天的成就除了個人的能力以外,整個社會的哺育具有更大的貢獻,所以他取之於社會,就要還之於社會。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個人現象,這是從《反托拉斯法》一直延續而來的一種新形式資本主義維持公平的精神。我們很意外地發現,美國政府的矛頭針對的竟然是大家族。但是它絕對不是採用所謂武鬥的方式來解決,而是希望大家族頤養千年,退出美國的經濟舞台。
各位讀者還要注意一件事情,美國跟英國是不一樣的國家。美國移民都是願意跟過去的文化、民族、親戚、朋友一刀切斷關係的極端個人主義人群。這樣的個人主義帶給美國的影響是巨大的。這些人一旦成為資本家之後,帶給美國社會的就是動蕩與不安。
馬克思主義清楚地指出資本家和勞動者之間的矛盾——資本主義要發展必定要剝削剩餘勞動價值,所以《資本論》的一個基本的前提就是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是對立的。我再請各位回憶一下美國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的英文是Anti Trust。
我們前面分析不同的國家談論公司治理的五個基礎為:第一個基礎是普通法的公平概念被引入;第二個基礎是信託責任;第三個基礎是嚴刑峻法以保障公平;第四個基礎是嚴刑峻法保證信託責任的推行;第五個基礎是社會主義式的民主制度。當然中國的國情和它們有所不同,我們必須有所取捨。我認為第一個和第二個基礎是英國特殊歷史所形成的普通法的公平概念和歷史傳承的信託責任,中國沒有這種歷史,因此它們不適用於中國。我認為第三個、第四個和第五個基礎比較適合中國的國情。也就是籌建一個社會主義式的民主制度,通過政府的干涉以嚴刑峻法的理念推動公平和信託責任的確立。
大家族在美國政府採取的這些措施之下,以高市盈率拋售股票相繼(而富裕地)退出了上市公司的,經營,美國的上市公司由此變成了大眾持股的公司。美國政府通過證券交易委員會嚴刑峻法地監管,確保職業經理人有信託責任,確保他所披露的信息都是真的,如果有假,則嚴懲不貸。這就是為什麼世通(Worldcom)會因為一個小事件而受到嚴懲的原因。世通犯的罪就是更改了一些會計科目,把原先是費用的科目改成了投資,通過折舊來提列費用。這種事情,在我們國內來講是小事一樁,沒人會在乎。在美國則是不被允許的,因為你已經觸犯了一個最重要的原則——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就這個小事件,負責人被逮捕。當時美國電視新聞每天晚上都會重複播放一個鏡頭:司法人員把世通負責人的手在背後用手銬銬住,連續幾個禮拜「遊街示眾」。美國政府要讓所有的美國人,包括從嬰兒到老頭,都清清楚楚地看到,這就是違反信託責任的下場&讓每一個美國小孩子都知道,你將來長大以後,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對股東有信託責任,如果你做不到,那麼遊街示眾就是你的下場,這個意義太重大了!就是因為美國政府這種「以民為本」的策略,使得美國的股民,甚或社會大眾對美國聯邦政府有著極強的信心。他們知道,萬一他們的權益受到了挑戰,美國政府會當仁不讓地站出來,用嚴刑峻法,保護弱勢團體,保護中小股民,保護全國老百姓,因為以民為本的制度是不容挑戰的,你只要做不到了這一點,馬克思的預言就一定會成為現實。這就是馬克思主義的偉大之處。
但美國的極端個人主義,再加上反對政府與商業挂鉤的思潮在股票市場上就表現為剝削股民和一團混亂,而無政府的監管。因此,1933年以前的美國股票市場如同今天的亞洲股票市場一樣。1929~1932年間,美國紐約證交所的市值由890億美元降至150億美元左右。在這期間投資者的信心完全崩潰,許多股票甚至完全沒有進行交易。根據史料記載,當時美國股票市場的崩潰不是因為基本層面出了問題,而是投機因素使然。當時全美55%的個人儲蓄均用在了『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資(Margin)方式炒股。但政府對於融資額度卻沒有限制。雖然當時最大的放款者是證券公司但其大部分融資卻也來自於銀行借款(這是否與亞洲極為類似)。當1929年股票市場大崩盤來臨時,這就造成了連鎖反應:銀行逼迫證券公司還錢,證券公司強賣客戶股票,從而造成股票市場進一步下跌,銀行進一步逼迫證券公司還錢……從而形成了惡性循環。
但是各位讀者請注意,正是因為延續了的《反托拉斯法》以及在這個階段受到了馬克思主義的衝擊,才使美國政府深切地領會到了一個道理一個國家要想長治久安,必定要以民為本,更具體地說就是必須以藏富於民來化解勞資衝突。而藏富於民的結果便造就了今天的美國。
信託責任在英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就連今天的英國股票市場也幾乎是以信託責任作為監管的主體。
但到了1929以後,美國股票市場就有如前些時候的中國股票市場一樣,變成了一潭死水,因為小股民不再愚昧了,他們再也不願意將錢投到股票市場中去。於是,美國政府在時任羅斯福總統的強勢領導下,為了提升股票市場,走了一步當時全美國都反對的險棋——加強政府監管以維持股票市場的發展。當時,正值美國經濟大恐慌時期,羅斯福https://read.99csw.com的智囊團正在擬定《國家復甦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為主的智囊團也要求總統制定嚴格的證券交易法,其理念就是將政府力量引入股票市場監管。這與傳襲自英國普通法的思維是格格不入的,因為普通法的思維就是要求政府不干涉經濟的運作。羅斯福總統雖然不能完全明白監管與股票市場發展之間的關係,但第六感告訴他,「這將是美國未來百年強盛的基礎。」於是,他毅然接受了政府加強監管的理念。
當時,《證券交易法》分為《證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證券法》授權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監管一級市場的市場規則與信息披露,《交易法》則羅列美國國會對美國股票市場前述的調查結果。
這位肯尼迪先生就是美國總統肯尼迪的父親。當時發展至此,我們只能為美國的證監製度捏一把汗——美國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團體低頭。但大家是否記得,美國國歌中有句歌詞叫「天佑美國」。因為除了天佑美國之外,我實在找不到其他原因可以解釋其後戲劇性的發展經過——美國證券界人士做夢也沒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後善用自己以往的違規經驗,變成證券界違規者的大殺手。而他甚至聘任蘭德斯與道格拉斯做他的副手。此後,道格拉斯是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二任主席,蘭德斯是第三任主席。
此外,美國的普通法制度更賦予小股民集體訴訟的權利,只要一人勝訴,利益即歸於全體股民。同時控辯雙方必須承擔自己的訴訟費用,而且律師也樂意接受勝訴才收錢的案件。但最重要的一點是證交法中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而不是原告。因此,公司任何損害小股東的行為都會招致一連串的訴訟行動。陪審團經過審理后,會根據普通法系的公平原則及雙方法律依據作出裁決。被告的公司即便提出無罪的證據,也會遭受時間、精力及昂貴的法律費用等損失,也可能受到民眾長期的羞辱。因此,決策人必須衡量公司的每項行動,確保不會與公眾發生對抗。美國法律體系有效地把監管的權力分散至每一個股民的身上,並把社會的公平標準付諸公司的行動上。但在加拿大,集體訴訟就不被允許了,而且也不準律師勝訴才收錢。其他具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的國家在這方面也基本上沒有與美國的集體訴訟和舉證責任倒置相似的制度。

基礎四:法治化保證信託責任的推行

美國除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平等精神之外,後續的法律依然受到馬克思學說的衝擊,而逐漸引入了政府嚴刑峻法以保證公平推行的觀念。
因為我在2005年重新研究伯利和米恩斯當時所用的數據[Gadhoiim、Lang,Young(2005)]時,我發現他們的數據中沒有多少家他們所謂的大眾持股公司,他們書中有200個樣本公司,但是證據確鑿的大眾持股公司只有44個。而且200家公司中有106家是工業公司,而這106家工業公司當中竟然只有4家是大眾持股公司。也就是說美國現在這麼普遍的大眾持股公司的現象,在當時並沒有出現。
而且由於個人主義的極端漫延,美國勞工對於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思維也較易接受。由於經理人與股東追求利潤極大化的思維類同,因此代理成本大幅減少。
可是,其後的資本主義就在《資本論》的衝擊下逐漸社會主義化,公平的概念慢慢生根了。以英國為例,英皇亨利二世創立的皇家法院編輯了過去的判例,形成了今天普通法系(也叫海洋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基礎。值得關注的是,由於受到了馬克思主義的衝擊,英國大法院開始研究《平等法》(中文翻譯成《衡平法》)。《普通法》和《平等法》兩個法案於1873年和1875年在英國司法法案中合併,成為今天的「普通法」。《普通法》所追求的,是把一個社會的平等觀念,加入到法案裏面。
那麼,伯利和米恩斯當時寫這本書是什麼目的呢?無可諱言,這本書為美國政府未來引領美國上市公司走向大眾持股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但是更重要的是,美國政府為了緩和馬克思主義帶來的衝擊,除了通過反托拉斯法和財富再分配來緩解和消除勞資糾紛之外,更是提出了股東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緊張關係,以圖轉移勞資糾紛對美國社會的衝擊,而使得大眾以及學術界將注意力集中到了公司的層面。通過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措施,最終也把股東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緊張關係化解掉。這使得緊張變成了祥和,成本變成財富。這個轉移很重要,這是「公司治理」這一偉大課題的開始。我們可以這麼說,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探討如何監督職業經理人以圖利小股東。我本人在公司治理的文獻中也起了較重要的作用,我將我的論文以我的英文名字Larry H.P. Lang適當地嵌入文獻當中,讀者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在其中的貢獻。
最後,我想談一下日本。日本是一個很奇怪的國家,它的各項制度與其他國家的都大不相同。他們的自民黨政府名義上是保守政府,但骨子裡卻是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民主政府。最好的例子就是他們為了保護農民,而不遺餘力地禁止美國農產品的進口。而且日本的終身僱用制度也是社會主義的極致表現。但根據以往研究結果來看,日本的股權結構反而更傾向於分散持股的類型。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日本商社均由大銀行控股,雖然每家銀行對商社公司的控股不超過5%,但卻是數家銀行共同控股商社公司。因此,銀行控股總和是相當高的,以富士銀行為例,可以看到富士集團內部仍有相當多其他銀行控股該商社的公司。
美國每一個老百姓通過保險金和退休金等形式,將一生的財富都放在股票市場里。由於美國人口不斷膨脹,所以美國股票市場資金的投入是不斷地增加,股價從長期來看是上升的。我們國內有很多荒謬的語言,說「股票市場是有風險的」,我告訴各位,那是錯誤的,股票市場只有短期風險,不應該有長期風險。因為股票市場所反映的就是這個國家的經濟實力,這才叫股票市場。各位想read•99csw•com想看,當大家族陸續退出股票市場之後,如果美國的上市公司都陸陸續續地上市,成為大眾持股公司,那麼這象徵著什麼意義?這就是象徵著一個社會主義的實現!你們覺得好笑嗎?因為你們不理解股票市場的本意。美國的大公司都上市了,它們會真實地披露信息,做得不好的退市,做得好的就會繼續留在股票市場,繼續為股東創造財富。它的特點就是在美國的嚴刑峻法下不得不有的信託責任。股民可以在股票市場上得到回報。如何得到回報呢?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賺了1美元,那就可以通過市盈率來放大財富。美國的市盈率一般是30倍,就是說,任何一家的上市公司如果得到了一塊錢的利潤,那麼股民就可以得到30美元的回報。換句話講,美國的經濟得到了一塊錢贏利,那麼就有30美元回報給全美國的老百姓!因此,美國的股票市場1930~1980年的50年間,它的年回報是8.3%,加上銀行利率,也就意味著如果某一年銀行的利率是3%的話,那麼那一年的回報率就是11.3%。而1940~1990年的50年間,美國的股票市場以每年7.6%的回報率在增長,再加上銀行利率,那麼只要美國的每一個公民把自己的退休金、保險金放到美國的股票市場中,那麼35年退休之後,就可以老有所終、老有所養。所以恐怖分子不可能摧毀美國,而股票市場的崩漬才是對美國的重大打擊。美國的股票市場承擔著美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偉大功能。
美國國會在1933年時針對此事舉行了聽證會。聽證報告指出,20世紀20年代(1929年崩盤以前)股票市場之所以那麼興旺,主因是證券公司的炒作。證券公司發售股票時,自己先行大量買入,造成股價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資人隨後跟進(也就是中國股票市場所謂的「與庄共舞」)造成股價進一步上升。證券公司與莊家隨後就將股票賣給散戶而大賺一筆。
可是判案就不行了,普通法系中的判案是不能讓你有偏見的,所以對方律師會問陪審團團員:「你們最近有沒有看報紙了解案情啊?」你只要說看了報紙了解過案情,你可能就會被淘汰,因為你不客觀因而不夠當陪審團團員的資格。如果是博士呢?也可能要被淘汰。陪審團就要找那些不看報,也不看書,每天渾渾噩噩,打打麻將的人。各位讀者知道為什麼嗎?這就是普通法系的偉大創建,因為像這樣一個成天打麻將的人,他腦袋裡所想的,他的價值判斷標準,是從小到大這個社會哺育給他的,包括電視、收音機、鄰居、朋友、老師、同學所灌輸給他的想法。他這個簡單的想法,是整個社會價值判斷的濃縮,因此他會判案。各位知道嗎?只有在普通法系的國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場,如果不在普通法法制之下,就沒有一個好的股票市場。歐洲大陸是大陸法系國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的股票市場是好的。比如說「銀廣廈」事件,這樣一個明顯的造假的案子,在我們中國法院很難判刑,因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規之前的,而我們中國又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必須依法判案,沒有法規在前,就判不了案,這就是大陸法系的缺點。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樣,陪審團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規。他們會這麼想,如果我的兒子成績單造假的話,我就會捶死他。如果我的兒子成績單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績單為什麼能造假呢?那麼它就有罪。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學知識,也不需要學習。他只要憑他的一個簡單、普通的理念,就能夠判別出你是否有罪。這樣一種定罪方法,把全社會老百姓所認知的價值標準,當成一個社會的公平標準。這種創建是非常偉大的。什麼是這個社會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認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這種公平,取決於全社會所有百姓的一種對公平的認知。陪審團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價值標準,這就是公平。各位請注意,這是在馬克思完成他的《資本論》八年之後才形成的平等觀念。

基礎三:嚴刑峻法以保障公平

「信託責任」慢慢地影響到了歐陸各國。歐洲經合組織各成員國的法院基本接受了「信託責任」的概念,但如何執行與處懲就因國而異了。一般來說,英國的信託責任概念目前以保護小股民為主。而其他歐陸各國雖然接受了信託責任的概念,卻走入了一個完全不同於英國的治理結構。
日本和英、美、歐洲等國的情況不同,它沒有政府的監管。但日本人卻有著一種不同的信託責任,那就是日本人對工作認真的態度。每一位日本人都想在本位內把自己的責任盡到最好。但是公司經理人對小股民是什麼態度呢?根據亞洲開發銀行總裁Yoshitomi先生的調查來看,日本經理人最重視的還是勞工的利益。因此,日本的企業結構更類似於歐洲大陸國家。由於經理人重視勞工利益,所以必然會輕視股民的利益。這也就是日本的代理人成本很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如果說控股銀行和經理人聯手剝削日本的股民,那是不太可能的。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一份研究報告能夠提供這種剝削股民的證據。
但是,其後又有兩篇論文對伯利和米恩斯的數據提出了質疑,Rochester(1936年)和Lundberg(1946年、1968年)指出一群非常少數的大家族通過他們本身的持股和他們所控制的銀行間接持股控制了美國的工業體系(請參見1946版本的Lundberg)。Lundberg分析了與伯利和米恩斯所引用的200家相同公司的資料,他指出很多公司的管理層甚至董事會成員都是由背後的大家族指派的。
按照Roe(2000)的說法,英、美兩國與歐洲大陸國家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開始對「信託責任」的概念產生了分歧。美國更注重的是個人主義的發揮,也就是個人主義的民主制度;而歐洲國家則逐漸進入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這兩個主義對於公司形態而言有著很大的衝擊作用。
當時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上市公司的造假情況非常嚴重(類似於中國的「銀廣廈」事件),而且公司內部人士也大量參与內幕交易,並掠奪小股民,但由於法制不徤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報。此外,當時尚未建立股東大會代理制度,這更讓上市公司為所欲為,對於以上描述的九*九*藏*書狀況,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二章,其中詳列了當時國會的調查結果。
該船的船長與當地的「恐怖大王埃文」簽了一個條約,從而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名為「莫斯科威公司」(Muscovy Company)。該公司對股東的信託責任進行了具體化,而且更多的股東可以購買莫斯科威公司的股權,他們還可以投票指定該地區的總督與副監督以及莫斯科威公司的經理人。在這個管理權與所有權不得不分離的情況下,當時所謂的股東並沒有什麼保護措施,而僅僅倚賴經理的「信託責任」維繫公司的發展。而且該公司的股東在二級市場上可以私下交易股權而不至於干擾該公司的運作。

圖1 擁有權的集中度和制度性變數
歐美各國的股東有著信託責任,因此二股東常常會反對大股東,因而保護了小股民。但在亞洲各國,大股東、二膠東會聯合起來坑害小股民[參見Faccio、Lang,Leslie(2001)]。這種家族企業上市以後,它們所在乎的仍然是自己家族的利益,因此各家族會聯合起來圖利,剝削小股民。這也正是亞洲家族企業上市的重要目的。
美國的「信託責任」遺傳自英國並對其是極為重視。例如美國法庭對經理人的利益輸送定義包括挪用公款、轉移資產、對自己發行股票等等行為是嚴厲禁止的[Bebchuk(1985)Brudney,Chirelstein(1978)卻認為還不夠嚴厲]。但對於經理人的高工資、高激勵期權基本上是不涉管的。和英國一樣,美國的信託責任是保護小股民的重要支柱。但美國的發展卻又標示了其不同於英國——更進一步地引入政府的干涉,因此美國對信託責任的要求就更加嚴厲了,可以說是嚴刑峻法下的信託責任是不容挑戰的。上市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不敢不承擔信託責任。如果這個職業經理人披露假消息,美國政府一定會以社會大眾(或中小股民)利益為前提和職業經理人打官司,打到其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為止。我說的這句話根本不是開玩笑,你看一看安然(Enron)事件就理解了,最後安然倒閉了,五大會計師行的安達信也倒閉了,合伙人自殺了。

基礎五:社會主義式的民主制度

我再以美國股票市場為例,解釋如何通過股票市場的財富再分配功能達到藏富於民以化解勞資衝突的效果。美國和加拿大都是具有相同的普通法系的國家,但是加拿大的上市公司當中有89%以上都是家族控股。美國呢?它大部分的公司竟然是大眾持股而不是家族控股。全世界除了美國和英國的公司之外,大多數公司都是家族控股的。為什麼美國是大眾持股?這就是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化的結果。當時是一個極其巨大的工程,1890~1934年的40多年時間可以說是整個美國社會實現法治化的時代。整個工程之浩大,目的之明確以及效果之震撼,足以讓每一個人為之動容。
由於這三隻船一出海即脫離了船主(股東)的控制,因此在當時不得不提出一個所謂的對股東的「信託責任」,因為船一開出去之後,股東就立刻對其失去了控制,除非這個船長自己有信託責任,否則他把船開跑了,股東簡直可以說是毫無辦法。這個船隊在股東忐忑不安的心情下出航了,其中兩隻船在挪威外海沉沒,最後一隻船一直航行到了北極,再也走不下去了,因此不得不停在一個冰天雪地的大陸上。這些船員滑雪滑行了據說200萬米才碰到了一群人,這群人的領袖叫做「恐怖大王埃文」(Ivan the Horrible)。他們互相交換物品,船員用羽毛筆、小首飾、書桌文具等等和埃文部落換貂皮等貨品。有趣的是雙方都認為佔了對方一個大便宜。當時,這隻船的船名叫「莫斯科威」(Muscovy),因此,他們就給這個地方取名為莫斯科(Muscow)。我可以回答讀者的問題了,這些向北邊航行找中國的人沒有找到中國,卻找到了今天的俄國,歷史真是有趣。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美國的上市公司全部都是大眾持股的公司,假設它的經理人都是有信託責任的經理人,每一個人當了公司的經理人之後,他努力為自己的中小股民貢獻自己的一生,他拿自己應得的優厚薪水和退休金,而美國的股民通過他所賺的1美元,放大30倍而得到了美國經濟增長的豐碩果實,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藏富於民。

伯利和米恩斯:開創公司治理先河

除了普通法的平等觀念之外,信託責任在英國的歷史上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信託責任」正確的來源已不可考,跟據Young(2002)的研究,其起源應該是在1533年時,240個倫敦的商人每人各出25英鎊購買了一個由三隻船組成的船隊的股權。而這個船隊計劃由英國東北方出發去尋找中國。當時的16世紀是個很有趣的世紀,大家都對中國產生了極大的興趣,馬可波羅向東邊出發找中國,結果他找到了。哥倫布向西邊航行,找中國,而他卻找到了美國。這批倫敦商人卻計劃向北邊出發找中國,讀者猜一猜,他們找到了什麼?

基礎一:普通法的公平概念被引入

美國的制度卻不太一樣了。美國移民政策造成民眾具有流動性、多樣性及推崇個人主義的精神特質,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聯繫。公司股東、經理人與勞工之間僅存在著合同的關係,缺少忠誠關係。而管理人員的表現也受到市場的客觀評價。如果公司不追求利潤極大化而導致經營不善、市值大跌,則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惡意收購,經理人會遭到解聘,由更有能力的人接替其職位,以便使得公司的價值上升[參見Jensen、Ruback(1983),Palepu(1985),Morck、Shleifer、Vishny(1988,1989),Martin McConnell(1991)]。就英、美兩國而言,這種收購行為有效地加強了公司治理,從而保護了小股民[參見Manread.99csw•comne(1965)、Jensen(1988)、Scharfstein(1988)]。,但這種惡意收購在政治上還是很難過關的,因為大家都擔心經理人被解聘,公司關閉並被分解賣掉。因此,美國很多州都逐漸施行立法禁止惡意收購。到了20世紀90年代,這種惡意收購的年代一去不復返了[Jensen(1993)]。
由於《證券法》主要為,級市場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國會就通過了該法。但《交易法》不同,由於該法羅列了股票市場的眾多問題,因此政府強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當時,證券界擔憂政府的干涉會造成股票市場萎縮(中國股票市場對我提出的加強監管的呼籲似乎也有類似反應),因此他們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為使《交易法》順利通過,美國政府當時做了不少的讓步,最大的讓步是成立了美國證監會。為什麼呢?因為證券界不希望聯邦交易委員會介入,尤其不希望時任聯邦交易委員會主席同時高呼管制的傑姆斯?M?蘭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們同意成立一個政府的代理機構,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取名很可能是從《證券法》、《交易法》和聯邦交易委員會各取一字而成,也就是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SEC)。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僅負責股票市場監管。在證券界的壓力下,美國政府又讓了步,允許證券界的大莊家出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第一任主席,那個人就是肯尼迪。
我想問讀者一句話,假設今天你要去法院打官司,有人告訴你,這個法官是哈佛大學的博士,你馬上就放心了。如果別人告訴你,這個法官是個老百姓,你一定擔心死了:「完了,完了,這官司別打了。」我們都是這麼想的,因為我們都是「精英主義」所培養的人群。但是英國司法法案所強調的就是「非精英主義」。整個社會的公平標準,不是由社會精英所決定的,而是由普通老百姓所決定的。也就是說由社會大眾組成陪審團。比如說像我這種有沃頓商學院博士學位的教授,都有可能被認為是神經病,簡稱偏執狂,而被排除在陪審團之外。因為我這種人特別自以為是,所以是不能在普通法系裡面擔任判案人員的。各位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我一向有個先入為主的觀念,念博士就是這個目的,讓你知道如何堅持自己的偏見叫博士。
為了證明我的觀點,我將世界銀行所發布的三個指標——審判系統的有效性、法治化和政府腐敗標註在圖1的縱軸上,另外我將東亞最大的15個家族控制市值的比例標註在橫軸上。讀者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如果審判系統越無效,越缺乏法治化,政府越腐敗,那麼家族控股比例就越高。
以德國為例,德國公司董事會有兩個層次,其中一個是顧問董事會(Supervisory Board),按規定其組成人員中必須有一半是勞工代表。股東為了避免勞工代表找麻煩,因此召開董事會的時候非常形式化,事先也不派發議程,會計賬目不清楚,而且一年只召開兩次會議。如果公司賬目太清楚地顯示高利潤的話,可能就會發生勞工要求擴大生產規模以及加薪等等煩人的事情。但私下裡大股東就可以和經理人經常溝通,糾正其政策思路,否則無益於股東的利益。試想一下,如果所有的股東都是小股民的話,那麼誰來監督經理人呢?這種環境必然會慢慢孕育出股權集中的企業。
美國監管法的完善過程恐怕是全球獨一無二的。美國監管法規是極為剛性的條款,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利用美國憲法所賦予的無限制調查權力來保護中小股民,他們的調査權力(可以開傳票)在美國境內是無遠弗屆的,他們可以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任何人,而當事人不得拒絕,且當事人對其調查的挑戰原則上均被聯邦法院否決。雖然普通法系制度要求政府退出經濟舞台,但美國這段特殊的歷史卻造就了美國獨一無二的普通法制度與政府監管的制度合力保護小股民。
美國政府為了保證這種藏富於民政策的實施,為了保證資本家和勞工之間的關係不再緊張,以憲法而非一般聯邦法的形式賦予證監會執法的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為了保護中小股民,為了保護股票市場,它可以發傳票,它可以調查任何人和任何事物,其執法權力是無限的。任何人對其挑戰,基本上都將被聯邦法院所拒絕。各位知道這是為什麼嗎?郞是因為美國的股票市場肩負著一個社會主義的功用——財富的重新分配。美國的憲法,即美國的根本大法賦予了美國證監會嚴刑峻法的執法功能。你們看看!多麼宏偉的計劃,這也就是為何美國公民願意將自己一生的積蓄都放在美國的股票市場中的原因。因為他們知道,只有通過美國的股票市場才能讓他們的財富不,斷地增長,才能使他們老有所終、老有所養。
歐洲大陸國家由於重視社會主義,因此經濟政策的實行很多時候必須考慮到勞工的福利問題。而對於經理人而言,他們所需要的可能是:擴大公司規模;減少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風險以免自己受到波及;先使用股本金同時盡量不要進行風險大的公司重組。這些思維肯定和股東利益有衝突。但是勞工所追求的卻類同於經理人所追求的,例如,他們也不希望公司面臨的風險較高,因為高風險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工作的穩定性;他們也希望公司擴張規模而不是減小規模,因為如此一來他們就可以得到更多升遷以及漲薪的機會。而對於股民而言,他們肯定不喜歡付高工資,但發工資的最終權力仍在經理人手上,而且經理人絕不會如同股東一樣厭惡給勞工加薪。同時歐洲大陸國家的政府是民選的政府,因此對於勞工手中的選票就格外重視。因此,各國政府在考慮經濟政策時,不論是保守黨或是勞工黨都必須以勞工的利益為主(但兩黨對勞工重視的程度不同而已),而不是以資本家的利益為主。在勞工與政府的雙重壓力下,經理人慢慢地走向勞工一邊,而漸漸偏離股東的利益。這導致的結果就是代理成本(Agency Cost)大幅增加。而且歐洲國家為了保持勞工階層的穩定,他們對於激勵合同(包括公司兼并等等)、透明的會計系統的興趣不大,甚至會立法禁止。如此,更擴大了經理人與股東的距離,進而提高了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