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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漢考試製度的確立 第三節 漢代的察舉與考試

第二章 秦漢考試製度的確立

第三節 漢代的察舉與考試

所謂察舉,亦稱薦舉,是由漢王朝的三公九卿及地方郡守等高級官吏依據考核,把民間及基層官吏中的德才兼備者推薦給朝廷,由朝廷授予他們一定的官職或提高其官位。
此外,漢代察舉還有勇猛知兵法科、治劇科(察舉能治理難治理的郡縣方面的人才)、尤異科(察舉官吏中政績最好的人才)、明陰陽災異與有道科、至孝科等等,科目設置五花八門,常科與特科相兼,文實相濟。后逐漸演進出一套選士的標準:「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後漢書·百官志》應劭注引《漢官儀》)這實際上是從宏觀角度對漢代察舉各科選士考核標準的概括。漢代察舉諸科的名目多為唐代科舉考試製度科目所沿襲,如秀才(茂才)、明經、明法、孝廉、賢良方正等科目亦為唐代科舉考試製度的科目。
察舉的名目很多,大致分為兩類:一類屬常科,經常舉行的科目,又作歲舉,即為每年定時由各州郡長官按規定名額向朝廷薦舉人才之制;另一類屬非常科,或叫作特科、特舉,即根據皇帝需要臨時指定的特別選士科目。常科有孝廉、茂才等科;非常科有賢良方正(賢良文學)、明經、明法、至孝、童子等科。
(5)明法科(治獄平):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才。西漢後期,面對社會危機,朝廷強調法治,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令「中二干石舉治獄平,歲一人」(《漢書·平帝紀》)。平帝時將察舉治獄平(明法科)定為歲舉。此科的開設,實則在宣揚儒術德治的同時,也不忽視法治,強調國家應注意選拔明習律令的人才,給予研習刑法律令的人以升遷的機會。
總之,漢代察舉選拔人才的制度,以推薦為主,以考試為輔,在推薦的基礎上進行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特點。考試的方式很多,大致有以下幾種:
針對當時察舉制度的流弊,東漢順帝時的尚書令左雄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上書痛陳官吏「虛誕者獲譽,拘檢者離毀」、「朱紫同色,清濁不分」的情況,強調要用賢才,而要用賢才必須嚴格考試。因此他提出建議:察舉「孝廉」第一要限制年齡,「不滿四十,不得察舉」,因read.99csw.com為孔子說過「四十而不惑」。第二要嚴格考試。「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煉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後漢書·左雄傳》)意思是說,考試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考儒家經典,並依據自己的「師法」與「家法」解釋;二是考治政的表奏、文件等。先要在公府初試,然後在端門(即後來的御史台)複試。經過嚴格考試之後,才可選到有真才實學的賢才,以改變當時的不正之風。漢順帝接受了左雄的建議。左雄在改革察舉制度中起了重要作用。第二年(公元133年)考試時,經嚴格複試,因錯誤推舉而被降職免官的達十餘人,這一下官吏們便不敢輕舉了。《後漢書》的作者范曄〔ye夜〕認為當時察舉弊病確實嚴重,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他稱讚左雄堅持考試,嚴格把關,不但使國家得到了不少真正的人才,而且對改變當時的社會風氣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漢代察舉制的關鍵環節在於推薦人的舉薦,而舉薦的標準如德行,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時至東漢,貴戚操縱察舉,權門請託、賄賂公行之弊橫生,同時隨著所舉孝廉與年增加,太學生歲試高第補郎者亦甚眾,造成已非有限之官缺所能消納,應舉未官者頗多,更加重了權門貴戚奔競請託,《後漢書·種暠傳》說:「今當舉之孝廉,多得貴戚書令。」
⑷童子考試 對智能優異的少年兒童給予單獨考試並破格推舉、任用。
西漢歲舉孝廉是不需要考試的,但其他選士科目卻已用考試來甄別士之高下。左雄改革加強了察舉制中考試的因素,為後世以考試為核心的科舉選士制度提供了借鑒。
⑵公府考試 郡國地方歲舉人才到京師后,由公府分別考試。東漢左雄改革以後,創立了在端門複試的制度,表明考試的成分越來越重,成為漢代察舉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
據《漢書·高帝紀》載,漢高祖劉邦曾詔令諸侯王和地方郡守察訪民間德才兼備的人,並把這些人送到京城。如果不執行這項命令,沒有把地方上賢德之人推舉出來,一旦發覺,就要罷免其官職。漢文帝即位第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這種察舉辦法逐漸形成制度,文帝還親自出題策問,要求被薦舉的「賢良」之才,針九-九-藏-書對時政提出建議,答策要封好交皇帝親自拆閱,評定高下,然後酌授官職。這是漢代皇帝親自主持考試以選拔人才的開始。在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策試」中,晁錯名列前茅,被封了官。《漢書·晁錯傳》載:「對策者百餘人,唯錯為高第,由是遷中大夫。」漢武帝即位以後,對於舉賢十分重視,剛即位不到一年(公元前140年)就下令舉「賢良」。這次被推薦的「賢良」之才百餘人,董仲舒就是在這次「對策」中連對三策而被列為上第的。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漢武帝再次親自策問,公孫弘策試第一。
(1)孝廉科:創于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漢書·武帝紀》),即舉孝子與廉吏各一人,為按照孝子廉吏的標準察舉人才的科目。至東漢時,孝廉便「合為一科」(《文獻通考·選舉七》)。其為兩漢察舉制中最受重視的常科。由於各郡區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寡不一,東漢時則實行按地域、人口比例分配貢舉名額,大致每20萬人歲舉一人。《後漢書·丁鳴傳》記漢和帝時規定:「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被薦舉的人,須先試任一年,如能夠勝任職守,則可轉為正式官職。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而且推舉他的地方官員也要受到處罰。
(3)賢良方正科:所謂賢良方正,指德才皆優者。始於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此後兩漢各帝屢有詔舉,為漢代察舉特科中較為常見並最受重視的科目。此科多開在國家遇有日食、地震、奇特星象、瘟疫流行及各種自然災害之後舉行。依據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等人「天人感應」之說,各種災異都是上天對人世帝王過失的警告。由於帝王「治理人民德薄能鮮」,必自我檢討,以期順天應人而禮詔賢才,廣開言路,以匡正過失。
察舉童子是一種發掘早慧、獎勵天才兒童的方法,這表明中國早在漢代就重視對才能優異兒童少年的培養和擢用。童子科目的設立確實發現一批奇葩早發之才,但也使得一些兒童過早涉入讀經以求仕進的圈子裡,束縛其身心的健康發展,以致出九-九-藏-書現個別優異兒童所謂「江郎才盡」的後果。
(2)茂才(秀才)科:西漢時稱作秀才,東漢為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秀作茂,故稱茂才。茂才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又稱作「茂才異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等。茂才科之設始於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西漢時,茂才為察舉特科,或單獨舉行,或與賢良方正科一併舉行。東漢光武帝改其為歲舉,以後茂才與孝廉往往並稱、並舉。但孝廉均為郡舉,而茂才西漢時間有郡舉,東漢時多為州舉。
漢代一方面開創太學,培養與選拔人才;另一方面又確立了察舉制度,發現與選拔人才。通過這兩條途徑,充實漢王朝的官吏隊伍。
漢代選拔統治人才,以薦舉為主,輔以考試。察舉是否得其人,還要經過考核,以試其實,最後量材錄用。這種薦舉與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地衡量選拔人才,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舉而無實,靠請託而擢選,又不致於僅憑一紙試卷定取捨,而忽略素日品行才學。這是漢代察舉制度與考試製度給後世留下的寶貴的經驗,值得我們重視。
(4)明經科:察舉通曉儒經之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兩漢各科察舉都重視儒經,而又專設明經一科,更表明對儒經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漢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詔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漢書·武帝紀》),可能是明經科的開端,但明確專置明經科則是在東漢。據《後漢書·章帝紀》載,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下詔:「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此詔為明經科專設的明確規定。東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規定:「試明經下第者,補弟子。」(《後漢書·順帝紀》)即對於舉明經科的士子考試不合格者,需進太學中補為弟子,以便深研儒經。這就溝通了察舉與學校之間的聯繫,明經科考試不合格者可補太學弟子,以便今後再試明經科,為後世「科舉必由學校」之濫觴。東漢質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令郡國舉明經,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詣太學」(《後漢書·質帝紀》)。凡明經科舉出的士子超過50歲者,也送至太學深造,繼而參加太學的考試,「其高第者上名牒,當以次賞進」。
(6)童子科:漢代察舉還專設「童子科」九-九-藏-書,規定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博通經典」的可選入「童子科」。漢初就注意對才能優異的少年兒童破格推舉並任用。據《文獻通考·選舉·童科》載:「漢興,蕭何草律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東漢規定兒童年12歲至16歲,能「情通經典者」可以入選,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授以官職。如左雄把聰明通經的少年謝廉、趙建章舉為童子郎。當時童子郎,曾風行一時,如臧洪15歲拜童子郎;任延12歲,號為「聖童」;杜安13歲,號為「奇童」;黃香12歲「博學經典」,號曰天下無雙,江夏黃童。考童子郎中還有一段趣聞:「司馬朗年十二試經為童子郎。監試者以其身體壯大,疑朗匿年,劾〔he河〕問,朗曰:『朗之內外,累世長大,朗雖稚弱,無仰高之風,損年以求早成,非志所為也。』監試者異之。」司馬朗因身體高大,監試者懷疑他隱瞞了年齡,他當即對監試者給了有力有理的回答,使監試者為之驚異。
所謂「孝」是對民說的;所謂「廉」是對吏說的。舉「孝廉」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選拔清廉的官吏,充實官吏隊伍,加強中央集權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在民眾中宣傳道德風化。在察舉制度下,士人能否當官,一般取決於能否被推薦;而能否被推薦,又取決於鄉閭民間的輿論。以「聲名」取士,這是察舉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既然察舉重視士人在鄉閭的名譽,因而「聲名」與士子的前途關係極大。於是士人作偽求名之事也就層出不窮了。如東漢初年時有位名叫許武的人被推薦為「孝廉」,為了讓他的兩個弟弟也成名,於是提出分家,許武自取肥田廣宅以使他的兩弟能獲「弟兄克讓」的美名而獲薦舉。等其弟弟已被薦舉之後,許武又把田地、財產加三倍地歸還其弟,他又博得更高的聲譽(《後漢書·許荊傳》)。又如東漢中葉有一人叫趙宣,他在其父母死後住在隧墓中守孝20餘年以騙取孝名,實際上他的五個兒子均系隧墓中所生。郡太守陳蕃調查核實后揭穿了真相,斥責他「誑時惑眾,誣污鬼神」(《後漢書·陳蕃傳》)。由於察舉大權操縱在州郡等各級地方官吏手裡,士人沒有門第和靠山便很難被舉。在這種情況下,士人不得不走權貴之門,交遊結納,九_九_藏_書士風日惡,出現一些巧飾虛偽、沽名釣譽的偽君子,並被|操縱察舉的官僚大族所利用。所以靠這種制度,很難選拔到真正的人才。《抱朴子·審舉》引東漢一首民謠,有力地抨擊了當時的腐敗現象:「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
⑶太學課試 太學不僅是國家最高學府,也是一個國家的考試機關。太學除負責太學生的教學與考試之外,也允許非太學生參加太學代表政府舉行的定期考試,並根據成績給予校外知識分子一種榮譽或資格,作為分配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茂才被舉的資格,在西漢時雖屬吏民並舉,但必須是奇才異能之士,若無相當才識與經驗者實難應選。茂才之選實在於對有特異才能和有非常之功的官吏的升遷提拔,所舉茂才多授以縣令官職,或相當於縣令級的官銜。茂才所拜官與孝廉不同,孝廉初多拜為郎,然後再由郎擢為縣令。漢制,縣令品秩為1000石至600石,而郎中秩比300石,侍郎秩比400百石。顯然,茂才的起家官要比孝廉高。但東漢茂才為歲舉后,漸成例行公事,所舉之人多為無能之輩,及至靈帝時,茂才竟變為金錢交易之物,凡被舉茂才,無力出「助軍修宮錢」者,不得遷官。遷官要出重資,一時間「顛倒賢愚,貿易選舉」,腐敗成風。
⑴皇帝策試 皇帝親加策試,從文帝、武帝始,直到東漢一些皇帝在察舉詔令中,常有「朕將親覽」、「朕將策之」等語。
賢良方正科,有時可稱「賢良」或「方正」,也可在「賢良方正」之後再接連其他名目,或把「賢良」與「文學」連作一科。所謂「文學」指儒經,或指通曉儒經之人。如文帝、武帝詔舉賢良方正,得舉者晁錯、董仲舒、公孫弘等皆稱「舉賢良文學」。察舉賢良方正,是依照皇帝詔令,由諸侯王、列侯、三公、將軍、諸卿、中二千石、二千石、司隸校尉、州牧、郡守國相等高級官吏舉薦。被薦人的資歷絕大多數為現任官吏及州郡屬吏,且博學通經,明達政務,察舉出的賢良送至朝廷,由皇帝親自主持對策,有時皇帝還要「兩策」、「三策」,反覆進行策試。對策多問以治國之道、歷代興衰之變或有關經義方面的問題,皇帝對應舉人的對答分別高下,而後授以官職。對策后所授之官多為秩比600石以上至秩比2000石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