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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隋唐的科舉考試製度 第三節 唐代科舉考試的手續

第四章 隋唐的科舉考試製度

第三節 唐代科舉考試的手續

報考辦法是:每年仲冬(農曆十一月),中央官學和州縣學館把通過校內考試合格的「生徒」名單報送至尚書省。「鄉貢」則由各人帶自己的身分材料、履歷證書向所在州、縣報名。州、縣逐級對他們進行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官長史舉行鄉飲酒之禮餞行,然後送至京城長安參加尚書省的省試。無論「生徒」或「鄉貢」,送至尚書省報到后,均須填寫姓名履歷及具保結(有擔保人),由戶部審查后,送考功員外郎考試,自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起移九_九_藏_書試于禮部。禮部命題考試的時間,大約是每年暮春(農曆三月)。所以當時有「槐花黃,舉子忙」之諺,蘇東坡後有「強隨舉子踏槐花,槐花還似昔時忙」之詩。省試發榜后,合格者再參加吏部複試,吏部發榜后,合格者才可授官。簡單地說,報考的步驟是:鄉試(州、縣考試)——省試(尚書省禮部考試)——吏部複試。
一是「生徒」,即當時在中央官學與地方官學上學的在校生。只要他們在學校內考試合格,便可以直接參加https://read•99csw.com朝廷尚書省主持的考試,也稱為省試。
唐代禮部下設貢院,考試、閱卷等均在貢院舉行。主持省試的官員稱作「知貢舉」,泛稱作「主司」、「主考」、「主文」和「有司」等。皇帝有時也臨時使職差遣,如以兵部侍郎、門下侍郎、戶部侍郎、中書舍人、國子祭酒、尚書右丞、太常少卿、吏部尚書、左僕射、工部侍郎、左諫議大夫、黃門侍郎、御史中丞、刑部尚書等官員充任主考官。
唐代科舉考試起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后read.99csw•com因吏部考功員外郎是從六品上,地位較低,不便主持全國規模的科舉大考,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詔定由禮部侍郎主持,禮部侍郎正四品上,從此科舉考試改由禮部掌管,禮部對朝廷、皇帝負責。科舉考試管理權的轉移,主司品位的提高,也相對的提高了科舉考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感召力。而且考試于禮部,銓選于吏部,也可以起到分權制衡的作用,禮部、吏部兩部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共同對朝廷、皇帝負責。
二是「鄉貢」,即不在學校https://read•99csw.com上學的社會知識青年欲參加科舉考試的,可以向所在州、縣官府報考。
唐代參加科舉考試的考生,來源有二:
省試一般在京師長安舉行,但也有例外,如肅宗時正當安史之亂,士人流離,交通斷絕,省試分于幾處舉行。代宗時,值全國廣遭水旱災荒,禮部侍郎賈至知貢舉建議省試分別在京師長安、東都洛陽兩處舉行,故當時便稱知貢舉為「知兩都」。
唐朝廷規定,觸犯過大唐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縣衙門小吏不得參加科舉考試。如將上述不合格的士人推舉到尚九*九*藏*書書省應試的,無論是學校的祭酒還是地方官長史,都要受罰。所以《新唐書·選舉志》說:「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唐律對此有具體規定:「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于舉狀,以故不稱職者,減一等。」為了確保科舉考試的公正,有的皇帝微服私訪,多方聽取意見,考察科舉考試之得失;有的皇帝親自出題,主持考試;有的皇帝親開制舉,不許舉人稱門生於私門而不知有朝廷和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