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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魏孝文帝改革 第二節 整頓吏治,推行均田

第三章 魏孝文帝改革

第二節 整頓吏治,推行均田

三長制實行后,北魏政府又頒行新的定額租稅制。即一夫一婦的家庭,每年納戶調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未成家男子,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從事耕織的壯年奴婢,八人出一夫一婦之調;有耕牛20頭,出一夫一婦之調。新的戶調製的推行,廢除了按戶等徵收租調的「九品混通」制,調整了過去賦稅徵收的混亂狀況,大地主的戶調有所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自耕農的負擔。這些措施的實行,有力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北方社會經濟有了很大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改革首先從整頓吏治入手。馮太後下令規定,守宰的任期不規定年限,主要看他們任內的政績的優劣來決定,鼓勵官吏勤勉任職。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六月,孝文帝降詔,頒布官吏俸祿制度:「戶增調三匹,谷二斛九斗,以為官司之祿」,「於是內外百官,受祿有差」(《魏書·高https://read.99csw.com祖紀》)。即由國家統一籌集,定期按品級高低發給官吏。同時還制定了嚴懲貪官污吏的法令,凡貪污帛滿一匹的官吏處以死刑。俸祿制的實行增加了人民的經濟負擔,但對不法官吏恣意掠奪百姓有一定的約束。從此,北魏的吏治有所改善,為政之風大有好轉。
(3)在地廣人稀之地,可以隨力開墾耕種,不受均田限額,但不得隨便遷徙。地狹民稠之處,允許民戶遷徙,可到任何空荒之地耕墾,但不準逃避賦役,增丁應受田不夠而不願遷移的,以桑田抵應得露田之數,仍不足者,不給休耕的倍田,還從家人田中減量分給。
(1)15歲以上的男子,受露田(荒地)40畝,桑田20畝;婦人受露田20畝。為了休耕輪種,依據各地具體情況,露田可以加倍或加兩倍授給。露田不得自由買賣,但「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九_九_藏_書魏書·食貨志》)。身死或年滿70歲無力耕種時,免除課稅,將田歸還官府。桑田為世業田,可傳給子孫。按規定桑田要種植一定數量的桑樹。不宜種桑之地,改受麻田,男子10畝,婦女五畝。
實行均田制,發展社會經濟。長期的戰亂給中原地區社會經濟造成嚴重的破壞,田園大片荒蕪,百姓背井離鄉,人口四處流亡,世家大族趁機大肆兼并土地,佔領山澤。不少農民為躲避賦稅和徭役,脫離了戶籍,進入莊園塢堡,成為豪強宗主的私有戶口。官府掌管的土地和編民逐漸減少,大量荒地無人耕種,國家的財政日益困難。馮太后、孝文帝面對這種窘困的經濟形勢,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採用了大臣李安世的建議,下令在全國各地實行均田制度。目的在於同豪富之家爭奪土地、人口,勸課農桑,興富民本業。同時,也是為了緩解「富強者兼并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chahttps://read.99csw.comn蟬〕」(《魏書·高祖紀》)的貧富懸殊的社會矛盾。
孝文帝的改革是分兩個階段進行的。第一個階段從太和八年(公元484年)開始,這一年孝文帝18歲,尚未親政,主要由馮太後主持,改革是圍繞著政治、經濟制度問題展開的。
(4)地方官吏依職位高低授給公田(職分田),刺史為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八頃,縣令、縣丞六頃。公田不許出賣。官吏離職時,要如數交給繼任。
建立三長制,加強對地方控制。北魏建國伊始,還沒有社會基層鄉黨制度。隨著世族門閥地主勢力的膨脹,原有的宗主督護制已嚴重地阻礙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繼均田制頒布以後,太和十年(公元486年),馮太后、孝文帝採納了大臣李沖的建議,在地方實行三長制,取代宗主督護制。三長就是五家為一鄰,立一鄰長;五鄰為一里,立一里長;五里為一黨,立一黨長。三長則挑九*九*藏*書選鄉里有辦事能力和謹守法令的人擔任,職責是掌管鄉里田土戶口,徵收賦稅,派發徭役,維護地方治安等。三長制的建立,完善了北魏的基層統治機構,也確立了戶籍制度,鞏固了北魏的封建秩序。
整頓吏治,實施俸祿制。北魏前期,按州、郡、縣行政區劃,地方官吏分為三級:州長官為刺史,郡長官為太守,縣長官為令長(也稱縣宰)。地方守宰一般任期六年。北魏官吏是沒有俸祿的,百官生活所需主要來源於經常性的戰爭掠奪,如牲畜、糧食、布帛、奴婢等,將戰利品按功勞的大小和品爵的高低,頒賞有差。拓跋燾統一北方前,戰爭繁多,官吏無俸祿還可以維持。統一北方后,戰爭日少,搶掠的東西無多,因而,官吏想方設法貪污租調,縱掠民財。儘管朝廷下令嚴懲,重禁莫能止。例如,一次,拓跋燾要率軍出征,命令公孫軌負責向農民徵調毛驢馱運軍糧。他公然要每頭毛驢外加一匹絹才能收。老百姓read.99csw.com諷刺說:「驢不分強弱,只要背馱著絹,就算壯的。」公孫軌嗜貪成性,剛到任時,「單馬執鞭」,孤身一人;卸任回鄉時,卻從車百輛,滿載資財而歸。魏初以來,百官不給俸祿,廉潔清白的官吏則鳳毛麟角,多數官吏巧取豪奪,「求欲無厭,斷截官物以入於己」(《魏書·高宗紀》)。北魏從上到下,吏治一片混亂。
均田制的主要內容有:
均田制實行后,土地佔有不均的狀況並沒有從根本上扭轉,卻肯定了豪強地主擁有大量土地的合法性,保護了他們的切身利益。但均田制公開將無主荒地分給農戶,招徠流民,使自耕農增加,耕地面積擴大。同時規定民戶占田數量,並且不準買賣土地,在一定時期內限制了世家大族兼并土地,有利於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國家徵收賦稅和調發徭役也有了保障。
(2)奴婢和耕牛也是受田對象,奴婢受田的數量和辦法與農民相同,壯耕牛每頭受田30畝,不給桑田,每戶最多限受四頭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