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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忽必烈改革 第二節 勸課農桑,發展生產

第六章 忽必烈改革

第二節 勸課農桑,發展生產

公元1251年,蒙哥即汗位,令忽必烈掌管漠南漢地。他將自己的府邸南遷到爪忽都(即金蓮川)之地,「召集天下英俊,訪問治道。一時賢士大夫,雲合輻湊,爭進所聞」(《元文類》卷五十八《中書左丞張公神道碑》)。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在詔書中已經明確指出:先世「以武功創業」,而「文化未修」。決心「鼎新革故,務一萬方」(《元史·安南傳》)。他目睹了「漢地不治」而造成人口流亡、田園荒蕪的悲慘現狀,「遵用漢法」,在河北邢州、河南、陝西等地進行改革實踐。忽必烈深刻地體會到發展農桑乃是「國家經賦之源,生民衣食之本」的道理,直至他登上汗位,仍然以「勸農桑為急務」,大力發展農業生產。
全國統一后,忽必烈更加重視發展農業。他在致南宋降將高達的信中說:「夫爭國家者,取其土地人民而九_九_藏_書已,雖得土地而無民,其誰與居?今欲保守新附城邑,使百姓安業力農。蒙古人未知之也。爾熟知其事,宜加勉旃〔zhan沾〕。湖南州郡皆汝舊部曲,未歸附者何以招懷?生民何以安業?聽汝為之。」(《元史·世祖紀一》)這段話充分反映了忽必烈對農業生產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高度重視,要保護租佃制,「勸農桑以富民」。為了推動農業發展,忽必烈還提倡改進生產技術,普及農業知識。他令大司農彙集古今農桑典籍,撮其要者,編纂成《農桑輯要》一書,刊行四方。「用之則力省而功倍」,卓見明效。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蒙古貴族逐步地適應了中原地區先進的生產方式,放棄了傳統的遊牧經濟及其剝削方式,大力扶植漢族地主階級,發展農桑生產,從而,也使蒙古農奴主逐步地轉化為封建大地主。封建經濟的穩定增長為read.99csw.com蒙古貴族在全國統治的鞏固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改變屠殺和掠奪驅口的舊習,保護社會生產力。忽必烈接受了姚樞、許衡等人的建議,「行仁政,不嗜殺」,扭轉了蒙古貴族攻城略地大肆殺掠的政策。他以宋代大將曹彬取南唐時不殺一人為榜樣,禁止濫殺無辜平民。公元1253年,蒙古軍抵雲南大理城,忽必烈命姚樞裂帛為旗,上書止殺之令,分懸街陌,「由是民得相完保」。公元1259年,蒙古軍伐南宋,劉秉忠、張文謙等奏言:「王者之師,有徵無戰,當一視同仁,不可嗜殺。」忽必烈即納其言,明令諸將「毋得妄殺,毋焚人室廬,所獲生口悉縱之」(《元史·張文謙傳》)。至元十一年(公元1274年),忽必烈對南征統帥伯顏說:「曹彬不嗜殺人,一舉而定江南。汝今體朕心,古法(曹)彬事,毋使吾赤子橫罹鋒刃。」read.99csw.com忽必烈多次降「不殺人之詔」,也頗見成效,在征服戰爭中,蒙古騎兵殺人數量確實明顯減少。在滅宋過程中,忽必烈還一再重申禁止掠奪人口為奴,已掠搶為奴者要釋放,目的是讓百姓安心從事生產,國家控制更多的戶籍,保證賦役正常的征派。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頒布《戶口條畫》,規定凡貴族、權勢之家非法佔為奴者,按籍追出,編為民戶。十七年(公元1280年),命令阿裏海牙、忽失帖木兒等將領把所俘32000餘口,解脫為民。爾後,又令御史台分揀浙東總管所俘的1695人亦釋放為民。忽必烈這種做法是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也是元初社會經濟得以很快復甦的重要原因。
忽必烈針對蒙古貴族廢農就牧給中原農業生產造成的諸種弊病,進行認真的治理與糾正,倡導「安業力農」,主要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不得以民田為牧read.99csw.com地」。忽必烈多次下令禁止蒙古王公貴族改農田為牧場,將已改的牧場退還耕地。就在忽必烈當政時,蒙古王公貴族在山東地區占民田近千頃,放養牲畜,「行營軍士多佔民田為牧地,縱牛馬壞民禾稼桑棗」。鎮守陝西關中的忽必烈之子安西王屬下管畜牧的冒奪民田至萬頃。忽必烈下詔嚴禁占農田為牧場。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蒙古軍攻克臨安(今杭州),他即宣布:江浙淮湖地區,「凡管軍將校及宋官吏有以勢力奪民田廬產業者,俾各歸其主,無主則以給附近人民無產業者」(《元史·世祖紀六》)。忽必烈從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發,除官司土地自行收系外,「諸人種田地,收納稅石」。並令將牧場退還給農民耕種,或採用租佃的方式召民耕作,徵收租稅。如安西王將涇水一帶幾千頃牧地分給2000家農民耕種。為了保護農業生產,忽必烈還下令禁止軍九-九-藏-書隊踐踏田園,不準牲畜毀壞莊稼。這一措施的貫徹有利於北方農業生產的迅速恢復和發展。
設立司農官署,百姓安業力農。在滅南宋前,在近臣姚樞、張德輝等勸導下,忽必烈已經開始重視農業生產,「寬賦稅,省徭役」,發展農桑。劉秉忠建言:「宜差勸農官一員,率天下百姓務農桑,營產業,實國之大益。」(《元史·劉秉忠傳》)忽必烈均予採納。中統二年(公元1261年),設置勸農司,派遣八名勸農使巡視各地農業生產,並將招撫逃戶、戶口增減、農業豐歉作為地方官吏黜陟的依據。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設立司農司,后更名大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還頒行農桑之制14條,申明勸課農桑賞罰之法。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再設營田司,督促地方大興農田水利建設。修渠道,築陂塘,防禦水旱,保農業豐產。如開鑿涇渠,灌溉關中之田,使渭水平原旱澇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