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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黑社會性質組織」

論「黑社會性質組織」

幫會是對舊中國封建性的民間秘密結社的總稱。具體說來,「幫」是以師徒宗法關係為紐帶,是封建行會的變異形態,例如青幫;「會」是以兄弟結義關係為紐帶,是血緣家族的變異形態,例如哥老會。19世紀末葉以來,幫與會互相滲透,混合生長,統稱為幫會。在近代中國,幫會幾乎是黑社會組織的代名詞。一提到黑社會,人們立即會聯想到青幫、紅幫和袍哥等著名幫會組織。綜而觀之,近代幫會有以下基本特徵:
(3)在一定的地域內或者行業內為非作惡,欺行霸市,稱霸一方,劃地為王,形成一股地下罪惡勢力。
四、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流氓惡勢力、幫會組織之辨析有學者認為:從淵源和屬性上看,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是由既相區別又有聯繫的流氓惡勢力和幫會組織構成。這是很有見地的。
總之,黑社會組織是指憑藉組織的或受控制的犯罪力量,以暴力為後盾,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陰謀和腐蝕等手段,通過有組織犯罪,企圖非法形成某種法外秩序和非法勢力並利用之的、同時具有一定的保護體系的犯罪集團。其實質就是企圖在現存社會中製造法外社會,形成第二秩序,製造所謂「國中之國」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的關係,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般性的犯罪團伙向黑社會組織發展的中間形態,還不屬於黑社會組織。另一種則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已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特徵,從其本質來看,應該屬於黑社會組織範疇。我基本贊成后一種意見。目前對黑社會組織的認識普遍存在一種誤區,或者說是定勢。一提到黑社會組織,就只能想起西方的黑手黨、港澳地區的新義安和民國時期的青幫、袍哥等。這種僵化的教條主義認識觀無疑是不客觀的,應該清醒地意識到: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會產生不同的黑社會組織。如果總是以黑手黨、青幫之類作為標準來衡量某犯罪集團是否屬於黑社會組織是荒唐的,即使是黑手黨,義大利西西里島的「我們的事業」和美國紐約的五大家族也各有特點。19世紀中期的馬菲亞與當今的犯罪集團也不盡相同。不應該將黑社會組織神秘化,其實黑社會組織不過是擁有一定成員,通過暴力、威脅、陰謀等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區劃地為王、欺行霸市、稱霸一方的具有一定保護傘的有組織犯罪集團而已。充其量,它是一種罪惡的地下勢力。只有在動蕩的年代才會得到各種社會勢力的拉攏和利用,在一定時期內顯得「風光」和「神奇」一旦失勢,則淪為被消滅的對象。中國五百年幫會第一人、上海青幫大亨杜月笙曾將黑社會組織比喻為「夜壺」真是精闢之至。
從字面上理解,惡勢力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應該有所差別,但在目前實踐中,兩者並沒有根本的區別,前者突出了「惡」的特徵,後者反映了黑的屬性。基本上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稱謂而已。
(五)擁有一定的社會關係和政治資源。幫會組織作為一股非法社會勢力,一方面需要尋求保護,另一方面也往往成為各種社會團體、政治組織甚至當局拉攏和利用的對象。在內外因素的作用下,幫會組織通常能營造大小不同的社會關係網,獲得一定的政治資源,部分幫會頭目甚至參政議政,和當局形成一種「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當前我國還沒有類似青幫、洪門的幫會組織,部分犯罪組織只是繼承了傳統幫會的某些衣缽,例如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和組織紀律,通過結拜而成等,但其違法犯罪行為已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是地道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4)從犯罪手段上看,主要使用暴力、陰謀、恐嚇和腐蝕等手段;
(4)集團之間犯罪活動有行業與地域的區別;
在組織特徵方面:
(二)將黑社會組織視為職業犯罪集團。例如蘇智良先生認為,黑社會組織就是犯罪集團的聯合體,在國外有人稱之為「犯罪辛迪加」(Criminal Syndicate)其主要特徵是具備了一個職業犯罪的社會系統,它有如下特點:
(3)從犯罪類型看,具有預謀性、職業性和有組織性等特徵;
(5)有一定的保護傘。
(一)有三人以上的犯罪組織成員;
(1)組織、參加人數多,規模大的鬥毆的,或者組織、參加持械鬥毆的,或者多次組織、參加聚眾鬥毆,危害嚴重的;
(4)活動一般處於秘密狀態;
(4九_九_藏_書)放蕩淫|亂的淫棍。極盡調戲、侮辱、猥褻、誘|奸甚至強|奸婦女之能事。
流氓惡勢力是流氓組織和惡勢力的合稱。隨著新刑法將流氓犯罪分解為猥褻婦女、侮辱婦女罪,聚眾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流氓組織已不是法律名詞。但是在此有必要對流氓等相關術語作進一步的詮釋和回顧,這對於我們理解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淵源和屬性是至關重要的。「流氓」一詞最早是指無業無產的遊民。流氓之流指流動,氓同民。例如《說文解字》「氓,民也;從民,亡聲,讀若盲。」
(3)有內部的隱語暗號;
(五)嚴重破壞一定地段或區域的經濟秩序或者社會生活秩序。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出台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某些在當地為非作歹、稱霸一方的犯罪組織定性為流氓犯罪集團。例如海南澄邁王英漢犯罪集團、河面虞城何長利犯罪集團、遼寧營口段氏犯罪集團等。早在1983年,中共中央在當年第31號文件指出:流氓團伙分子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新的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次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制發了《關於怎麼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明確指出:流氓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經常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共同實施流氓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集團。在認定上列舉了構成流氓犯罪集團的行為主要有:
五、結語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理解,隨著反黑實踐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必定會越來越理性和全面。毫無疑問,它屬於高級形態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從行為屬性上看,它囊括了流氓惡勢力的大部分特質;從組織特徵上看,它繼承了近代幫會組織的某些衣缽。目前雖然很難斷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究竟是否為黑社會組織的初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發展到何種程度才算是黑社會組織,但是可以肯定,黑社會組織在我國的沉渣泛起,是不以人的良好意願為轉移的,實際上,當前中國部分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已是典型的黑社會組織。
(3)為虎作倀的閑漢。幫助主子助紂為虐。
(一)人數一般較多且相對固定;
(2)尋釁滋事,多次侮辱、毆打群眾的,或者侮辱、毆打群眾,情節惡劣的;
(四)在一定的區域內或地段稱王稱霸;
(1)具有穩定的人員構成,內部有領導體系、等級分層和職責分工;
(5)設局狂賭的博徒。
(二)有嚴厲的組織紀律。仍以洪門為例,不但制定為十條十款、十禁、十八律書、二十一則等,而且有殘酷的家法,根據情節輕重,分為六刑:極刑(凌遲或刀殺)、重刑(溺死或活埋)、次刑(以刀割肉或三刀六眼)、輕刑(打十或八十棍)、黜刑(撤銷職務)和降刑(降級)
在行為特徵方面:
(一)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創製的法律名詞,應該說,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稱謂。雖然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較詳盡的司法解釋,但是,目前這一法律稱謂有其不確定性,要準確把握其內涵和外延是不容易的。很明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來源與區別於「黑社會組織」在目前對黑社會組織的認識還不是相當科學而精闢的情況下,要辨析這兩類組織有相當難度。可以視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黑社會組織的初級形態,但究竟某犯罪集團發展到何種程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又發展到哪一地步是黑社會組織?我們需要定量和定性的統一。同時,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有組織犯罪集團、流氓惡勢力、幫會組織等的異同點又有哪些?沒有比較就容易陷入模稜兩可之間,很難有結論,這必定影響甚至危及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和打擊。
很顯然,我們不會因為某人不完全具有人的組織特徵(例如沒有下肢)或人的行為特徵(例如不會行走)而否定他是人的事實。只要他符合「一切生產關係的總和」這一根本特徵就是人。總之,《司法解釋》前三個特徵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充分條件,只有第四個特徵才是必要條件,而第四個特徵和刑法第294條第一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原則界定如出一轍,立法和司法實踐達到完美的統一。
(3)具有一定九九藏書的經濟實力,控制和經營了部分經濟實體。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之關係黑社會組織一詞,在我國目前還不是法律名詞,嚴格說來,它屬於會意性社會學名詞。從詞法上看,它是偏正式片語。從字面上講,「黑」喻指「秘密的、非法的」相對而言,「社會組織」指具有「社會」的某些特徵的組織,例如有一定的成員,制定了一定的紀律,能夠獲得持續的經濟來源。正如黑手黨,在西方反黑專家眼裡,它是一個界限模糊的次社會體系。與其說是一個在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中產生的非正式組織,倒不如說它是一個擁有自己的入夥儀式、章程、活動方式和等級的秘密社團,黑手黨家庭幾乎構成了一個準社會團體。在這個小天地里,人口、經濟、社會、政治諸方面的運轉,同一個廣義的社會無異。
(1)通過結拜等方式結夥;
(五)反社會性特彆強、作惡多端、殘害群眾;
(3)從行為表現上看,帶有明顯的公開性和暴力性,作案手段殘忍,欺壓、殘害百姓。其成員藉助組織的惡名和非法勢力,動輒傷人、敲詐勒索、聚眾鬥毆,以暴力、威脅手段壟斷經營,有的還從事黃賭毒活動。
(1)從組織結構上看,成員一般為三人以上,有比較明顯的組織者、領導者,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種族型有組織犯罪集團;
(2)從活動範圍上看,一般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活動並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包括地域性「惡勢力」和行業性「惡勢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這些「惡勢力」在其活動區域內為害一方,欺壓百姓,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使群眾缺乏安全感,為一方百姓所痛恨。
(1)有穩定的、長期存在的、龐大的組織與經費來源;
(4)恐怖組織。
不難看出,《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四大特徵和《刑法釋解》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列舉的特徵大同小異,文字表述有少許差別(詳見表一)《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一)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組織特徵(一)、(二)、(三)類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二)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組織特徵(四)相近;《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三)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行為特徵(一)相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特徵(四)和《刑法釋解》所列舉的組織特徵(二)、(三)、(四)、(五)相似。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犯罪條款之前,面對日益猖獗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公安部門曾經總結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六條標準(以下簡稱《六條標準》)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4)從作案手段上看,往往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多次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欺行霸市,放高利貸,暴力追債,強|奸、侮辱婦女,強迫、容留婦女賣淫,開設地下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
(3)活動一般處於秘密狀態中;
(2)能夠通過語言交流信息;
(1)從組織構成上看,具備穩定的成員,內部有一定的領導體系、等級分層和職責分工;
一、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認定根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前夕出台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2)內部有嚴格的分工、嚴密的紀律;
(二)往往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的甚至控制了部分經濟實體和地盤;
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集中體現在:前者無論在組織程度、組織規模、人員數量,還是活動方式、經濟實力和政治腐蝕力等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差異,但基本上具備了後者的最本質的一些特徵,例如有一定的組織成員,內部的組織紀律,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一定的行業或區域內為非作惡、稱霸一方等,故稱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黑社會性質組織應該就是黑社會組織。在黑社會組織一詞中間加入「性九-九-藏-書質」二字,似乎可以減少大家談黑色變的社會心理,似乎可以緩和日益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的社會評價,這實際上是對黑社會組織認識過於神秘和拔高的結果。同時本來黑社會組織一詞就是會意性名詞,在界定時就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再加上「性質」兩字,在實踐中認定就更困難了。再者,假若以人數的多少、組織紀律的嚴寬、經濟實力的大小等方面來區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黑社會組織,也是不科學的,因為有些人數較少,組織紀律寬鬆,經濟實力較小的犯罪集團,可能比某些人數眾多,組織紀律嚴厲,經濟實力強大的犯罪集團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還嚴重,應該看犯罪能量的大小,看是否在當地稱霸一方,形成地下勢力參与社會公共權力和事務的分配,而這卻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的共同點。
可以看出,《六條標準》和《司法解釋》有著驚人的相似。總之,《司法解釋》、《刑法釋解》和《六條標準》從不同的劃分角度來剖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徵。
(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2)集團內部有獨特的行為、生活方式與準則;
(四)包賭包娼、走私販毒、殺人越貨、殘害百姓、作惡一方。這是幫會組織從早期的互助性民間秘密結社蛻變為黑社會組織最根本的標誌。憑藉著擁有眾多的人馬,幫會組織以暴力為後盾,經營黃、賭、毒,欺行霸市,強拿硬要,魚肉百姓,在當地形成罪惡勢力,稱霸一方。
根據國內外學者對有組織犯罪的界定和肯德爾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分類,聯繫我國實情,可以清楚地看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範疇,但它和一般的職業性有組織犯罪集團不同,當然和某些恐怖組織、極端主義組織更有差別,是高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高級」與否,並不在於其組織成員的多少、組織紀律的寬峻、經濟實力的強弱,關鍵要看其行為活動是否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劃地為王,在當地形成地下勢力,甚至參与社會公共權力和事務的分配。而這一點,只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才能做得到,這也正是其「高級」所在。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有組織犯罪集團之異同何謂有組織犯罪?國際上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一個精確的、統一的定義。根據莫洪憲先生的研究,在國外學者中關於有組織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有「行為概念說」(注重揭示有組織犯罪的典型行為特點)、「功能概念說」(突出闡述有組織犯罪的功能作用)、「結構概念說」(注重分析有組織犯罪的組織結構或行為結構)和「廣狹概念說」(從廣狹不同角度界定有組織犯罪定義);在國內,也有「基本特徵定義說」、「本質特徵說」、「廣狹概念說」之分。雖然不同的學者有各自的有組織犯罪觀,但是基本上是從組織結構、組織功能或從組織行為上來闡述之。從中我們不難歸納出有組織犯罪的主要內涵:
(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三)有一定的入夥儀式和隱語暗號。例如青幫招收徒弟要開香堂,香堂有大小香堂之分。開香堂時,必定有三個師傅(本門師、引進師和傳教師)入幫者必須記住自己的三幫九代。此外還應該記住大量的本幫隱語暗號(手語、茶碗陣、扁擔陣等)
(一)以武力為後盾,無論是在違法犯罪中還是在經濟活動中,都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
(三)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公安、司法和黨政幹部,尋求保護;
惡勢力一詞儘管不是法律術語,但在司法實踐和傳媒中廣泛使用。「打黑除惡」專項行動中,「除惡」就是指掃除惡勢力。目前對惡勢力的界定還是很模糊。公安部「打黑除惡」專項鬥爭辦公室在「全國公安機關查獲惡勢力戰況統計表」中對「惡勢力」作了如下界定:「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相對區域或行業範圍內實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稱王稱霸,橫行不法,欺壓百姓,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組織。」
(二)賄賂、拉攏國家幹部,滲透到國家機關;
(1)由頭部、上肢、下肢組成;
(1)以暴力、威脅、陰謀等手段實施有組織的犯罪;
(3)能夠直立行走;等等。
(四)犯罪職業化,長期從事一種或幾種犯罪;
(一)將黑社會組織視為秘密社會(幫會組織)例如蔡少卿認為,黑社會組九九藏書織就是秘密社會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徵:
表一(續表)對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四大特徵的深刻和全面認識,是正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鍵。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大都是按照四個特徵去套,缺一不可,這顯然是不正確的,必將使我們的反黑工作陷入困窘。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有以下特徵。這裏「一般」兩個字用得非常科學而精確,如果換上「必須」兩字可能就會有失偏頗和公允。事實上確實如此,在四大特徵中,特徵(一)、(二)屬於組織特徵;特徵(三)、(四)屬於行為特徵,其中(四)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屬性特徵(根本特徵)從構成要素上分析,特徵(一)、(二)、(三)只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充分條件,而特徵(四)才是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在查證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靜態地剖析其組織特徵,動態地考察其行為特徵,在靜態、動態結合的基礎上,抽象其屬性特徵(根本特徵)認定某犯罪集團是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關鍵的是看其是否完全具備「在一定區域或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一屬性特徵,同時也要查證其組織是否部分具備「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這一組織特徵;其行為是否類似具備「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和「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這一行為特徵。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形而上學地從組織特徵和行為特徵上來考查是非理性的。事實上,我們不可能找出哪怕是兩個組織特徵和行為特徵完全一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只有屬性特徵是一切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而且必然具備的根本特徵。正如人的屬性特徵是「一切生產關係的總和」而人的組織特徵有:
(一)有嚴密的組織結構。例如洪門的組織系統分為內、外八堂,共有三十六個半職位。內八堂為龍頭、坐堂、陪堂、管堂、執堂、刑堂、禮堂、盟證;外八堂為心腹、聖賢、桓侯、紅旗、藍旗、黑旗、巡風、白旗。
(三)將黑社會組織視為次社會體系。例如周良沱先生認為:黑社會組織是一種獨立於正常社會,以反社會的價值觀念、共同的文化心理、嚴密的組織形式連接起來的從事有組織犯罪的反社會體系。其本質是任何社會都存在的國家政治的異己力量,以一種特殊的秘密的組織形式形成的社會勢力參与國家的利益分配。
(四)在一定區域或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和規章,內部有一定的管理、協調和獎懲制度;
在實踐中,一方面人們容易將某些具有穩定的組織成員,內部有一定的分工,活動方式有一定的組織性的職業性犯罪集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例如將少數特大的如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集團、組織偷運人蛇的犯罪集團、走私犯罪集團和盜竊犯罪集團等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無疑是欠妥的。儘管以上的犯罪集團具有組織犯罪的基本特徵(有眾多的組織成員,成員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制定了一定的組織紀律,有計劃、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但只要其違法犯罪不是在一定行業或區域內欺行霸市、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就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當然如果這些犯罪集團在進行職業性犯罪(指拐賣婦女兒童、偷運人蛇、走私、盜竊等)時又在當地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則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例如陝西侯馬侯林山、郭秉霖走私犯罪集團。另一方面,人們往往把某些擁有一定組織成員,內部有一定的組織紀律,以暴力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集團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例如將號稱「中國第一刑案」的始作俑者張君犯罪集團稱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可否認,暴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一鮮明的行為特徵。但是在使用暴力時,嚴重暴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https://read.99csw•com是有一定差別的,前者是通過直接的暴力行為來實施違法犯罪,例如暴力搶劫、暴力殺人等;後者是以暴力為後盾,通過直接使用或威脅使用來實施違法犯罪。暴力並不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根本特徵,即使某犯罪集團殺死幾十人,甚至上百人,也不一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肯定是嚴重暴力犯罪集團。總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高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我們應該注意到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普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區別,不能將某些具備較高的組織形式、運轉方式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和特大的嚴重暴力犯罪集團同黑社會性質組織混淆。
而行為特徵有:
(四)將黑社會組織視為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例如趙可先生認為,黑社會組織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狹義稱謂,專指那些組織嚴密、等級森嚴,內部分工明確,有嚴格行為規範,為了獲取巨額的經濟利益而進行有預謀、有計劃的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
(3)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活動和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引起公憤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引起鬥毆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財產毀壞、停演停業等後果,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穹在《關於「嚴打」整治鬥爭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一文中認為,惡勢力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糾合性違法犯罪組織或群體,並且進一步指出惡勢力一般應當具備以下特徵:
不難看出,儘管從不同的學科範疇和專業角度對黑社會組織的闡述有不盡相同之處,但是大同小異。概括地說,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特徵主要表現在:
(六)在當地已形成一股惡勢力,有一定的勢力範圍(詳見表一)。
(三)有嚴格而殘酷的組織紀律;
(5)行為與活動具有強烈的掠奪性、寄生性和反社會性。
(1)稱霸一方的豪猾,例如村霸、渡霸、市霸等。
(2)從運作機制看,有一定的組織紀律,內部具備一定的管理和獎懲制度;
(1)黑手黨類;
對於黑社會組織的界定,國內不少專家和學者從社會學或犯罪學科範疇,從不同的切入點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2)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政府官員和其他權力部門工作人員參加其組織或者提供保護;
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長雷蒙德·肯德爾曾對有組織犯罪下了較精闢的定義,他認為是指一些集團,在其組織內長期有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們共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目的是盡一切可能,儘快地謀取暴利,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5)從犯罪目的看,是為了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或社會地位等;
後來逐漸引申為不務正業、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的無賴之徒。例如《清稗類鈔》解釋為:「專以浮浪為事者,猶如日本浪人。北京謂土混混,杭州謂光棍,揚州謂青皮,名雖各異,其實一也。」
周心捷(碩士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助理研究員)
(6)陰險奸詐的訴師,專門在社會上「神謀詭計,扛幫構訟,騙財攫利」等。
後者表現為:
(6)從防範機制看,有一定的保護體系和社會關係網。
(二)有較為明確的組織宗旨和嚴密的組織結構以及內部分工;
(1)能夠使用和製造工具;
(四)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其成員主要靠所屬組織的淫|威獲取資金。
(2)毫無廉恥的無賴。以慣會使用放刁撒潑、強奪硬取、裝瘋賣傻、死纏活賴等手段著稱於世,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沒有做不出的事。
不難看出,這幾類流氓雖然活動方式和內容不盡相同,但都具有道德敗壞,不務正業,目無公法,為非作歹,魚肉百姓等共同特徵,其活動涉及政治、社會、經濟、吏治等諸多領域,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和家庭的安定。
(3)由消化系統、呼吸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組成等。
《滬游雜記》註解為「凡無業游民遇事生風者,人目為流氓。氓作虻,字典注嚙人飛蟲,其義近似」可見,氓之含義已發生根本變化。根據陸德陽先生的《流氓史》流氓有以下幾類:
(2)頭部是由眼睛、鼻子、嘴等組成;
(2)職業犯罪集團;
在此前,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解》(以下簡稱《刑法釋解》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作了較詳盡的羅列,分為組織特徵和行為特徵。前者表現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