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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開的審判

第三章 公開的審判

菊地辯護律師轉了話題。他說道:「我想對起訴書提出我作為一個辯護人的意見。正如我方才所說,對這兩個事實,我和被告在認識上是一樣的。關於第一個事實,被告沒有殺意,是傷害致死;關於第二個事實,我也承認,但這是被告不忍心將屍體就那樣扔在道旁,這是我的一點補充。
審判官首先必須要解除的,就是被告這種膽怯、怯場的心理。因為他們跟警察和檢察廳所處的地位不同。在法庭被告想說什麼就可以說什麼。即便是不是按照希望要求那樣回答問題,也不必擔心會挨罵受訓斥或被抓辮子,這不僅僅要表現在語言上,也要表現在態度上。首先解除被告的精神負擔,是導致做出正確判斷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不論有罪也好,無罪也罷。——谷本審判官經常這樣教導野口。
但是,就提問被告本身的意義來看,由於是關係到被告是否承認其罪行的問題,所以,在審判開頭的手續中,是接著宣讀起訴書之後的重要階段。
「工人。」
這是「定人質訊」,是公開審判前不可缺少的手續。其作用就是:確認被審問的人是否就是被告人。當然,一般來說,是不會出現弄錯被告人的現象的。
岡部檢察官好象是發表聲明似地說。
「本籍?」
正如前面所述,象這樣要求檢察官予以闡明疑點,其目的就是先發制人,先給檢察官當頭一棒,挫傷其銳氣,同時在爭論之點上,喚起法院的注意。
「被告人姓名?」谷本審判長開始問。
這樣做的旨意雖然在於把防禦方針建立在被告對起訴書提出申述之前,但大多是為了在審判的開頭給檢察廳一方一擊這樣的一種法庭效果而採取的。特別是與政治有瓜葛的案件,這樣做已成為一種慣例。
上田宏說完向下看了一眼。他那蒼白的面頰上似乎有了一點血色,泛起微微的紅輝。他紋絲不動地站在那裡,咬著嘴唇,可以看出他是在強忍著眼中的淚。
谷本審判長點點頭后說道:「那麼,被告人坐到後面去吧。」
審判長把臉又轉向菊地,問道:
「殺人」這種行為中所「含有的殺意」這一事實必須明確無疑地表現出來。因此,在修辭方面即使多少有點啰嗦,如果從法律的角度能夠把意思說得清楚,也就達到了目的。
橫濱地方法院是一個離碼頭很近、地處人造陸地地區,它的附近集中了縣廳、地方檢察院、中央郵局等政府機關,在區內規劃、修整的寬闊馬路兩旁,高高成長起來的一排大樹,已經敝日成蔭,來往車輛也並不特別快。
菊地立刻站起身來,回答說道:「作為辯護人的意見以後再歸納。關於對所提的問題,作為回答,我想再補充一下被告的話。被告是否認有殺害之心才害死被害者的。」
「十九。」
但岡部檢察官說被告對初子懷有殺意是六月二十日也不是特別有根據的。是他回憶起了上田宏在交給檢察廳一份自供書中的一段這樣的記載:「我那時到初子在站前開的一家飲食店時,初子勸我讓良子打胎。」至於此事發生的具體時間,岡部也記不清了,所以,他的上述回答說是六月二十日,也只是依據大體的估計。
「說不定正象周刊雜誌所寫的那樣吧?」野口隱隱約約地這樣想著。

02

岡部檢察官今年四十五歲,是去年剛調到橫濱地方檢察廳。在此以前,于廣島地方檢察廳檢察部工作,是一個相當有成就的審判官。
要是初犯,那麼對他來說就意味著失去自由。這是野口的最初感覺。另外,由於陽光和運動不足,犯人的臉色就會變得污穢、蒼白。
如果菊地辯護人固執抓住不放,那麼,他就會問道:「檢察官說是六月二十日,這是不是根據被告的那份自我交待材料?」而這樣問也不是不可的。但是,要求就起訴書上的問題做一解釋是審判的開頭手續之一。在這個階段,如果追究這些問題都是違反法庭上的常識的。
野口候補審判官在這一天的記錄中這樣寫道:被告人反映強烈。
這也是作為一個審判長在法庭上的老生常談。不過,谷本考慮到上田宏是少年,不知道有保護被告人的沉默權,所以,以親切的語句提醒他,以便引起他的注意。
審判長輕輕地咳嗽了一聲之後,把臉轉向檢察官說道:
第二種:是採取逃避式的,說道:「這些,我們打算將在『冒頭陳述』中予以明確地說明。」
「被告不想回答不回答也可以。不過,在這裏講的,不管對自己有利無利,都將被作為證據而採用,所以,希望說時要注意。」
雖然如此,但搜查部的人對公判部的人提出的問題回答也不能太冷淡,如果冷淡了,就會在開頭陳述中,削弱起訴書的宗旨,其結果簡直等於幫了辯護一方的忙。這樣的話,迄今為止搜查部辛辛苦苦搞到的調查材料、證據就不難變成廢紙一堆。總之,在檢察廳的內部,也存在著很難平衡的利害衝突。
根據昭和二十二三年的各種法律的修訂,從三權分立的立場出發,檢察廳從法院獨立以來,那種常常做出蔑視檢察廳而輕判的審判官增多了。對此,岡部檢察官是感到不滿的。
上田宏犯罪時是十九歲零四個月的未成年的人,因此,在家庭法院的調查過程中,曾被送到鑒別所接受過專家的鑒定。但該鑒定是調查現在的少年精神狀態,決定將來保護方針,而不是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態方面的鑒定。
由於被剪光了頭,所以露出了他尖尖的頭頂,這頭頂,對於父親喜平來說是從上田宏孩提時候read•99csw•com起就熟悉了的。
「住所?」
上田宏的臉色由於緊張而顯得僵硬。他回答說道:
昭和三十八年(一九六三)八月十二日
「檢察官的解釋正如您所聽到的那樣,聽了這種解釋,被告一方對起訴書還有什麼意見嗎?」

01

一、昭和三十六年(一九六一)六月二十八日午後二時左右,被告偷偷地去神奈川高座郡長后鎮,並於該鎮綾野六十八號福田刃具店,買回一把刃長為十厘米的登山用小刀,伺機行兇。同日午後三時左右,被告去該鎮綾野七十九號經營運輸業的富岡凡秀的運輸店商量借用一台載貨汽車,巧遇這時打這裏經過的初子,決定將懷有已久的殺害之心付諸行動。於是,將該女馱在自行車后,當來到金田鎮曬澤東十字路以南約五十米遠無人地點時,突然亮出前記登山用小刀,向該女襲去,刀子刺進該女第五根肋骨與第六根肋骨之間,深度為六厘米。由於達到心臟,出血過多,該女當場死亡。
谷本審判長非常認真地注視著上田宏的表情。這是重大的關鍵的時刻。檢察官既然以殺人罪起訴,那麼,首先必須有被公認的能足以證明被告有殺人意圖、即確定有殺意的足夠事實,說得極端一點,就是有被告的自供。被告人往法庭上推翻自己的口供是常有的事。這對檢察官起訴無疑是不利的。如果檢察官對此有足夠的證據予以駁回固然很好,但被告人大抵象上田宏一樣,只說了些記不得之類的消極的事實。這種情況一般被認為是「撒謊」或「遁辭」,從而有給審判官在「心證」上留下壞印象的危險。
「請宣讀起訴書吧。」
該當法條
處於這樣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作為自己的意見大抵都要提到「心神耗弱」的。這一點,野口在法庭上已經聽過多次了,但是,被告人表現出這樣強烈地反映,卻還是頭一次看到。
上田宏用清晰的聲音回答。其態度跟畢業典禮時受表彰的優秀生完全一樣。
「被告到前面來!」
就下記被告案件特提出訴訟。
上田宏在法庭上的發言,將變成下記文章,留在法庭記錄中:
岡部檢察官現年四十五歲,所以,戰爭結束時,他該是二十九歲。被任命為檢察官是昭和十七(一九四四)年,這也正是被告人上田宏的生年。
在押中
從他本人來看,即便是改行當了必須隨時迎合顧客之意的律師,作為其謀生手段,也仍然殘留著他那當審判官時代的豁達、粗獷和魯莽的性情。這可以說是他從事審判官工作二十年間由上而下看待法庭所養成的一種對事業上的自信結果。這就使得他在態度上有一種從容不迫、堅定不移之感。也正因為如此,檢察官方面,就把他看做是一個難以對付的強有力的對手。
姓名:上田宏
要是我寫,會寫得更好。——當他接過抄本時,曾這樣想。
「職業?」
「明釋」一詞一般用於「解除誤解」這一意義,作為法庭用語,沒有辯解的語氣。正如字面所示,其意思是把疑點解釋清楚。這種一宣讀完起訴書就可以提出質疑的作法,也是戰後刑訴規則修正後所產生的,公開審判開頭的手續之一。在被告人認罪或不承認有罪之前,辯護一方,是可以通過審判長要求檢察廳一方說明某疑點的。
岡部檢察官以乾脆的語氣結束了自己的發言后,便坐下了。
岡部檢察官,不用說用不著向搜查部打電話,也有信心想辦法能幹好。
「把具體日期確定為六月二十日,這是檢察官要尊重客觀事實的心情的表現,被告一方不能不對此表示敬意。」岡部的語氣多少帶點譏諷,「如果在『冒頭陳述』中闡明被告有伺機這一事實,那麼,被告一方則感到滿意了。只是,我想請法院把岡部檢察官所講的這一點記錄下來。」菊地辯護律師說完坐了下來。
在此以前,上田宏在審判官與辯護人一問一答期間,表情始終顯得很緊張,頭一會向左,一會向右,忐忑不安地看著他們兩人的臉,但聽到審判長對他又提出問題,又端正了姿勢,回答說道:
剛開始發花的兩眼,讀打字機打出的日文字倒沒有什麼妨礙。但自調到橫濱公判部工作后,便決定在法庭上戴眼鏡。原因是,這除了避免萬一讀錯這一實際需要以外,通過眼鏡的時摘時戴,可以表示出一系列行為的開始和結束。他喜歡不論讀什麼都要給人一個界線分明、清清楚楚的感覺。
第一、有關殺人罪刑法一百九十九條
職業:工人
在審判的最初階段,審判長提出這種質問可以說是一種反常現象,這給法庭帶來一種會談氣氛。
「上田宏。」
「辯護一方提出的關於被告產生殺意的時間問題,我認為當然應當從被告買刀子的那天起,這時即便是離作案時間相隔最短也是成立的。明確地說,那天是六月二十日。」
第一種:就是頂回去。說道:「關於所問的問題,就起訴書所寫的時間範圍就足以說明問題了。」
菊地認為:上田宏掩蓋屍體不是為了掩蓋罪行。但他並不認為他的這種主張就那樣可以使得法院相信無疑。
心神耗弱者,作為一個犯罪不全怪他本人的罪read.99csw•com犯是要減刑的。但這也是一個法律概念,審判官的判決是不受法醫的鑒定約束的。也就是說,罪犯心神耗弱的程度不到十分嚴重時,判刑時是不予以考慮的。然而,象上田宏這樣一個被起訴的罪犯,辯護律師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卻是常用的一種手段。
當然,辯護律師事先告訴被告說道:法庭上講什麼都可以,也可以堅持自己的主張。但是,對於一個長期受拘留和審訊之苦的人來說,對於落於國家權力的法網的人來說,要做到這些是很難的,如果不經過兩次以上的公開審判,其心情是不會輕鬆自如的。
在岡部當上候補司法官的時候,由於戰爭中人員不定,高等文官考試並不太難。因此,象谷本這樣戰前派審判官就持有偏見,認為:岡部雖然當上了檢察官,但並沒有什麼。
「好。那麼,再問問被告:關於第二個事實,即掩蓋被害者屍體是出於怎樣的打算?」
岡部檢察官左手拿著起訴書,身體前後微動著,慢慢地宣讀著。
上田宏說著說著好象興奮起來,剛進入法庭時的那種怯懦、恐懼的樣子不知不覺地消失了。
谷本審判長所提問的,也就是菊地辯護人所持有的心神耗弱的主張是否是形式上的。
這是一個夏天已經結束,秋天正在開始的季節。從法庭開放著的窗口傳來了遠處碼頭好象敲打什麼金屬的清脆聲音,以及飛跑在汽車路上的軋軋車輪聲。
審判進入下一階段。在審判長的要求下,被告再次登上證人席。
「關於第一個事實,作案地點、方法大體如起訴書所寫,但不是早有殺意才買小刀的。他沒有害她之心。只是怕她把自己和良子的私奔計劃泄露給父親喜平、良子母親澄江后告吹才用刀子威脅她不要那樣做。就連他自己也不知道是在怎樣的心情下刺死了她。」
在問診時怕給少年精神刺|激,使鑒定不準,所以,一般都避免這樣做。
「辯護人認為被告當時『心神耗弱』,那麼,您請求做精神鑒定嗎?」谷本審判長問道。他之所以這樣問,也許從上田宏的態度上得到了與野口相同的印象。「少年鑒別所的鑒定不充分嗎?」谷本審判長隨後又補充問。
菊地律師也使用了不次於岡部所使用的外交辭令。
公開審判開始了。法庭最靜的時候,就是在宣布開庭審判這個時刻。
候補審判官野口坐在谷本審判長右邊,聽著岡部檢察官和菊地辯護人一問一答,而且,回憶起早晨上班前妻子光子所提出的問題也是這個到底有無殺意的問題。
許多政治性案件的審判,需要花費很長時間,其原因就在這裏。現在,要求解釋疑點的事都是在事先準備階段由辯護人通過文件的形式交給審判官的。但是,也有這樣的情況:即使象這樣沒有事先準備階段,雙方也同意審判長的量裁,不使審判日程拖延。
這同上述的一樣,對於辯護人來說,也足可以蒙一個讓步的回答。
陪審審判官在開庭整個過程中,一般都做記錄。這是過去法院沒有速記官時候留下的習慣。但現在就是有了速記官,也不能在記錄專門術語方面絕對沒有錯誤,因此,這也不能說就是費兩遍事,多此一舉。因此,法院方面專門備有作為「備忘錄用紙」的一種大型活頁卡片,放在審判室,作為消耗用品。
罪犯如果罪輕,可以保釋,但大抵也得被拘留一個月左右才能出獄。這樣,經過長期的拘留生活和警察、檢察官的審訊、材料調查,被告人的精神面貌和身體狀況,幾乎已經全被搞垮了。
村井延夫
正如前面所述,岡部檢察官認為,搜查部對於這次案子幹得並不好。關於細目,他想要問的地方太多了。例如,有聽到前記上田宏和初子之間的談話的證人固然很好,但其調查報告,文件中卻沒有。
因此,當這樣的犯人被押上威嚴的法庭時,那種好象蝙蝠見了陽光似的,疑惑、迷茫的可憐相,野口是永遠也習慣不了,不願意看到的。這是因為他擔心被告在審判官席前,一看見身著黑色法官服的三個審判官,會象過去一樣因害怕被問得狼狽不堪,瞠目結舌。
那時的見習候補司法官,如果去地方工作,值夜班時候都住在同一個房間,凡被認為性格適宜於這項工作的,就被任命為審判官或檢察官,因此,似乎一般人並不認為凡成績好的人才能當審判官或檢察官。對此,岡部心中是不快的。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的答辯大致有三種情形:
昭和十七年(一九四二)年生
「這一點,我待一會兒再回答。作為辯護人,我認為這不存在什麼掩蓋的目的的問題,也不是為了掩蓋罪行。我考慮:毋寧說,這是葬禮的一種另外形式。當然,即便如此,也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條。但我認為這樣做不是出自故意掩蓋的行為。」
本籍:神奈川縣高座郡金田鎮涉川二十八號
檢察官跟審判官不同,它是屬於行政官吏,身分既不能得到保障,調轉也頗頻繁。其原因被說成是:擔心跟地方聯繫過於緊密。對於這種說法,岡部也是總覺得心情不舒暢的。從薪水看,不象戰前那樣有差別了,然而,岡部卻不能不感到:現在檢察官跟審判官是屬於兩個不同的領域,而且,這種意識表現於日常人們的態度之中。原先,檢察官跟審判官一樣,都坐在法庭最高一層的席位上,平起平坐,但戰後被降到與辯護律師同格的席位上。岡部一想到在高坐自己一頭的同輩面前,自己跟九-九-藏-書辯護律師這樣比自己成績更差的人爭鬥,就總感到窩火透了。
對立情緒,不僅在檢察廳有,在搜查部和公判部之間也存在。作為一個出庭的檢察官,岡部在此以前完全沒有接觸過這個案子。老實說,他對這次由檢察部轉過來的起訴書是絲毫也不滿意的。
「我想問一下辯護人,被告意見,從法律角度說,就是承認其罪行,否認其殺心,是這個意思嗎?」
「關於這一點,以後再說……」
審判官一就席,就好象暗號一樣,法庭上所有的人都坐下了。等喧鬧的庭內靜下來之後,谷本審判官用低低的但清楚的聲音說道:
旁聽席上坐著被告的父親喜平和被害者母親澄江。另外,當然還有良子。花井先生也來了。當上田宏從側面的門口走進法庭時候,他們便頓時緊張起來,不約而同地把激動的目光投向他的背影。走上被告席上的上田宏沒有帶手銬。但他那與過去幾乎完全不同的舉動和表情,使親人、師長震驚和痛心。
「是。這正如起訴書上所寫,因被人看見不好,我就想把屍體掩蓋在草叢裡。但想不到屍體滑到懸崖下了。我當時不知道怎麼辦好,就這樣把屍體掩蓋起來了。當時,我想,以後去埋,但天下雨了,再加上看見死者臉害怕也就沒有能去成。」
在旁聽席最前一排到法院取材的新聞記者說,被告是個偽君子,但辯護律師菊地的判斷卻是:被告留給審判官的印象不壞。
上田宏在自我交待的材料上也寫著,打算事後掩埋屍體。這句話往壞處理解,也可以看做是將屍體完全掩埋掉,也就是說,也不難理解成:他是用美麗的辭句掩蓋其險惡用心。
橫濱地方檢察廳
岡部檢察官站起身來,開始宣讀拿在手上的起訴書。
菊地辯護律師站起來。他說道:
上田宏來到這種場所,當然是有生以來的第一次。花井先生看著眼前的上田宏,情不自禁地回想起五年前領著學生挖學校前面道兩旁的水溝,他因表現突出接受鎮長表彰時的勃勃英姿。那時,上田宏兩手筆直地垂在身體兩側,五指併攏,其中指正好對著褲線。這種受表彰時的姿勢是曾經當過兵的體育老師教給他的。
菊地辯護律師這天穿著厚厚的灰色西裝。這是他從當審判官時代就穿的衣服。已經相當舊了,老實說,作為一個專門從事刑事案件工作的律師,收入並不高。他所以穿了這樣一件舊裝,是因為他沒有一件適合於換季穿的象樣服裝。
在谷本審判長低聲喚叫下,上田宏站起身來向前走去。在拘留所有關官員的告訴下,走上證人台站定,爾後,抬頭看了一下谷本審判長。
第四法庭是個只有三十個旁聽席座位的小法庭。菊地辯護律師,根據案子的性質,希望提供一個相互交談的氣氛,所以,他對造在這一個小法庭進行審判是很高興的。
在宣讀起訴書時,檢察官當然要站著宣讀。在這期間,被指控的被告是不應當輕鬆地坐在被告席上的。這種認識不用說是出自舊的權威思想的考慮。
這個條文的宗旨是要對人的屍體不失之葬送之禮。即便是打算祈禱冥福,但隨便將屍體掩埋掩埋就算了,這也逃脫不了遺棄屍體之罪。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辯護人也只是作為一種情況說明一下被告有埋葬屍體意志而已。
所謂心神耗弱,這是一種法律用語,是指神經機能的障礙程度雖然未達到完全喪失意識的程度,但已經處於精神半失去控制的不完全狀態。從常識來看,犯罪當時,罪犯不是處在正常的精神狀態之下。因此,這樣的罪犯一般是不能象正常人那樣受到懲罰的。
這一天,岡部檢察官是用了第三種方式。但人們認為這太過分了。起訴書上沒有明確寫出被告產生殺意的具體日期、時間,這一點,他自己也知道。也正因為如此,他才想決不可在此表現出自己都軟弱無能來,而必須是態度明朗。他這樣想也不是無道理的,其做法也不失作為一個審判官的體面。
被告捕前系橫濱磯子區五一八百六十二號龍汽車工廠修理工,與上記神奈川高座郡金田鎮涉川七十六號坂井澄江次女良子(當時十九)於前記光風庄一〇三號同居。被告在上記本籍時,與良子發|生|關|系,致失良子懷孕,並計劃離家雙雙出走,這一秘密被良子姐姐初子所知。初子告訴被告:要把此事告訴雙方家長澄江和喜平,對此,被告十分不滿,懷恨在心,由於害怕出走被阻,同居不成,遂起殺害其女之心。
第三種:採取稍微狡猾的方式,即:當場只做適當回答,然後把所提出的質疑推到「冒頭陳述」中再說。
「下面,就伺機殺人之點,我說明一下。被告人懷有殺意,哪怕是離作案時間一個半小時,只要證據充分,伺機殺人作為下一階段的行為,當然是可以預想的。所以,我認為時間長短是不存在問題的。三十分鐘,甚至十分鐘也是足以成立的。這些,我都將打算在『冒頭陳述』中予以闡述。」
野口候補審判官,作為此案的主任審判官,從谷本審判長的右側席位上,不斷地注視著上田宏的態度。在菊地辯護人陳述意見期間,上田宏一直站在證人台上一動也不動。但當他聽到菊地辯護人說到「心神耗弱」這個詞時,突然用兩手捂住了臉。他的這一動作特別引起了野口的注意。
他也是同樣,具有著一種檢察官所特有的、愛把所管案子盡量誇大的習性。同時,他也沒有忘記過去曾經經常按照他的要求判刑這一甜美的舊夢。
岡部檢察官第一https://read.99csw•com次在法庭上所見到的上田宏,給他留下的印象是偽君子。根據搜察部轉到手的調查報告,上田宏為了跟情婦過著為所欲為的生活才殺死其障礙者——情婦的姐姐的,是一個兇殘的殺人犯。因此,岡部認為,他犯罪行為是惡劣的,決不能被他在法庭上所表現出來的稍許禮貌的外表所蒙敝。
「你認為這是被告承認在掩蓋罪行這一目的下才遺棄屍體的嗎?」
總之,在被告產生殺意的日期上,已作為一個問題,喚起法院的注意,對此,菊地辯護律師是感到滿意的。
不過,即使差個一、兩天,也沒關係,以後訂正就可以了。
不過,象盜竊、詐騙這類案件,或者是被告承認其罪后十分鐘就可以判決的之類案件,就是年輕的審判官也往往讓被告站著,其原因是:這樣做可以省去被告人時起時坐的時間。
然而,眼前的上田宏卻好象是換了一個人。在被押的橫濱監獄期就被剪了光頭,由於運動不足、不見陽光、臉色蒼白。白色的頭皮看起來好象玻璃一般透明似的。
住址:橫濱市磯子區原街三百三十三號光風庄內
他身高一米七十以上,一雙深陷於眼眶內的目光炯炯的眼睛,和突出的腮骨,表現出一種韌性的戰鬥精神。他說道:
在有的人看來,審判長這樣對被告講話,未免太客氣了。不過,谷本審判長認為在法庭上盡量使用接近日常生活的用語更為適宜。
「另外,關於第一個事實,我認為,被告當時的情緒非常激昂,所以,他的犯罪行為是處在心神耗弱的狀態下。」
「請允許我就起訴書上所列舉的事實第一點提出質疑。根據起訴書所寫,被告對初子懷有殺意,是良子懷孕的事實以及離家出走到橫濱現住所同被告同居的計劃被發現的時候,其具體日期時間並不清楚,這就使人很難辯護。關於構成犯罪的這一重要之點,我希望予以說明清楚。起訴書上關於這一點寫得並不清楚,這是令人十分費解的。」菊地辯護律師的說話言辭漸漸地變成了攻擊性的。「這是第一。第二,起訴書上說,被告人在作案當天下午二時,于長后鎮買了一把登山用小刀,伺機行兇。但是,被告在同一天下午三點于丸秀運輸店前遇見初子,起訴書上也承認這完全是偶然的。這樣,被告在伺機這一點上,也僅僅是一個半小時之間的事。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說是伺機,一般來說是脫離通常觀念即法律常識的,因而是不恰當的。就算是伺機謀殺吧,那麼,在這裏的伺機究竟是指怎樣一種行為呢?我想請檢察官予以清楚地說明一下。」
根據谷本審判長的忠告,野口候補審判官決定把記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在審判中,注意有關人員的表情、態度,尤其在證據調查階段是非常必要的。在審判中,不看法庭,只低頭做記錄的審判官,跟最高法院那些坐在法庭上打瞌睡的審判官一樣,說他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並不過分。
因此,要想不被律師質疑,除非起訴書寫的完美無缺,無可挑剔,然而,這種起訴書除非神仙是誰也寫不出來的。從起訴書的文體來看,自從有了古板饒舌體以來,就一直是文學家們嘲笑之的。但也未必是象人們所說的那樣滑稽可笑。只是有些冗長,好象跟明治的立法者學習西方的榜樣所寫的起訴書很相似。
「被告對起訴書還有什麼要說的話嗎?」谷本審判長輕輕地說道:
殺意是罪犯作案主觀上的要因。岡部檢察官斷言上田宏懷有殺意是六月二十日,這很容易可以推定出,是自我交待材料上所寫的日期。
大城市的地方檢察廳一般分搜察、審判兩個部分。搜察部從事從指揮警察、審問嫌疑犯、調查證據等到寫出起訴書的工作。這樣,在此基礎上,代表檢察廳向法庭訴訟被告的檢察官是由審判部的檢察官擔任。因此,公判部的檢察官跟審判宮一樣,是見不到被告人的。
一般來說,起訴書通篇沒有段落,這是為表明后一部分所寫的犯罪事實都是一系列的不法行為、動機和主觀有意識乾的結果。也就是說,情節也好,動機也罷,都屬於犯罪事實之列。因此,主語清楚不清楚,關係並不太大,只要把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確無誤地寫出來就可以了。所以,起訴書這樣的文章是完全在另一種寫作原理指導下寫出來的。
辯護一方正因不滿意于起訴書上所寫的內容,才要求予以清楚解釋的,所以,從常識來考慮,這種回答是毫無意義的。不過,從辯護人這一方看,只要予以如此一擊,也就達到了一定的目的,所以,也就不再追究,滿意而歸了。
最近以來,在審判官席前面與旁聽席間有一道塗有樺木色的屏障。但橫濱法院第四法庭仍然是明治以來的紫檀色。這種古風的色調,給被告人以難以張口的威嚴感。
第二、有關屍體遺棄罪刑法一百九十條
「神奈川縣高座郡金田鎮涉川二十八號。」
法庭暫時沉默了一會兒。谷本審判長把臉轉向菊地辯護人的方向說道:
上田宏一邊聽著辯護人的發言,一邊回憶起殺死初子的情景。六月的火辣辣的太陽照射著旱地和田間的道路,也照射著他和初子。他只記得就從這一瞬間,突然初子的臉靠近自己的臉,而且,她那從唇邊浮現出的嘲笑頓時消失了,他小聲呼喚著她,兩手捂住了臉。
有關屍體遺棄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條文是這樣寫的:「損壞或遺棄屍體、遺骨、遺發或私拿棺內遺物者處以三年以下徒刑。」
審判在開頭的程序上進展的很順利read.99csw.com。從十點開庭,才只過了十五分鐘。上田宏再次站在證人台上開始講述有關認罪或否認罪情況以後,旁聽席上不知道是誰不斷發出嘆息聲,但不久便鴉雀無聲。
「我殺死初子,確實做了壞事,犯了罪,我從內心裡感到對不起初子。但我真的沒有想殺害她的打算。她當時對我說,要把我和良子出走的事告訴我父親,我就想嚇唬她一下,別這樣做,便拿出了小刀來。當時,我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會幹出那種蠢事。然而,的確是我乾的。所以,我應當受到懲罰,處死刑也是罪該應得。但說我是有意殺害卻是不合乎事實。我覺得我還不是那種人。」
搜查部為不斷發生的一個又一個案件忙得團團直轉。一份關於案件的材料交給公判部以後,作為搜察部,那實際上就是關於一案的結束。
上田宏向三個審判官一一低下頭施禮后,原地向右轉,匆匆地回到被告席上。
因此,谷本審判長的提問,從學問角度看可以說是不正確的。但現在心理學上的確認和法律上的確認完全是兩碼事。——持這種意見的人,在法院還是佔優勢的。有了鑒別所的鑒定就足夠了的例子也是很多的。由於鑒定書上的記載,審判官就可以形成另一種判斷。
「現在,對被告上田宏殺人、屍體遺棄一案,開始審判。」
上述這些情況,是岡部在廣島地方檢察廳搜查部工作時通過經驗得知的。那時,有一個公判部的新任檢察官,老是向搜查部打電話詢問細節,因此,搜查部的人都討厭他。
「在被告就起訴書上所寫的罪狀提出承認或否認的申述之前,我想就以下兩三點,請檢察官予以明釋。」
訴訟事實
搜查部負責從審訊到寫起訴書,公判部負責到法庭起訴——這個分工是涇渭分明的。本來兩個部之間應當不斷地經常地聯繫,然而,檢察廳也和其他一些官廳一樣,存在著宗派主義;彼此聯繫,互相協作,這實際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菊地辯護人對審判長投去了含有微笑的感謝的目光,對於是否申請精神鑒定,則採取了保留態度。
象上田宏這樣簡單案子,是誰也不想改日再審的。對於提出的質疑之點,究竟如何回答是好,檢察官心中大體是有數的。
岡部檢察官在上田宏發言時,把臉轉向一邊,那表情就好象在說道:「你胡扯了些什麼呀!」但谷本審判長卻在上田宏講話期間,一直認真地注視著上田宏的表情。這是為了取得關於他講的話真偽的「心證」。不久,谷本把臉轉向菊地辯護律師一方,問道:
接下來的程序是檢察官朗讀起訴書。有的審判官主張,在檢察官宣讀起訴書的過程中,讓被告人站著聽,這是因為:雖然是有罪無罪也得看審判的結果,但被告犯了罪是毫無疑問的,否則,檢察廳不會起訴。
野口雖然當了多年的候補審判官,但在法庭上與被告相見的心情卻總是不舒服的。
這個巧妙的說法,其意思是說,雖然想刺而刺了,但並不是想殺死而刺的。這樣,就跟傷害致死罪的主張相一致了。
如果在此檢察官說,解釋改期再做,那麼,這天的審判就到此結束。或者是對於檢察官的解釋,辯護一方還不能同意,審判長決斷暫時中斷審判,需要一段冷卻期,那麼,這一天的審判同樣到此結束。
對待被告人的自我交待的材料,是戰後審判中微妙的一環。作為檢察官,如果請求首先把這份交待材料拿出作為其犯罪證據的話,那倒是最快最省事的辦法。但也有使審判官帶上預斷被告有罪之虞。按規定:從排除預斷的原則出發,自我交待材料在有關犯罪事實的其他一些證據調查核實工作結束后,檢察廳才能向法院提出。
他雖然勉強地宣讀完了起訴書,但心想,在被告認罪不認罪之前,菊地律師肯定會對起訴書提出質疑的。果然,菊地好象在等待谷本審判長把目光投向自己似的,一邊叫著「審判長」,一邊站起身來說道:
橫濱地方法院:
檢察官
「橫濱市磯子區原街三三三號光風庄。」
起訴書
「年齡了」
關於有關上田宏殺人、屍體遺棄罪的起訴書的文體,岡部檢察官是沒有什麼意見的,他所不滿意的只是起訴書上沒有把被告產生殺人慾念的具體日期、時間寫清楚。這一點,也果然被菊地辯護律師抓住了。
現今五十歲以上的審判官大都在宣讀起訴書時讓被告站著。但谷本審判官,在這一點上與此不同,為了讓被告解除思想上的負擔,決定讓被告坐著聽。
野口看著被看守押上被告席站立在那兒的上田宏的臉。被告上身穿了一件白襯衣,下身穿了一條嗶嘰褲。野口感到這是一個使人有好感的青年。一般來說,犯人常常具有著一副令人好感的外貌,所以,單憑第一次見到的印象是不可靠的。但總而言之,野口心中還是很高興被告不象是痞子之類的少年。
「殺死初子是事實,正如起訴書上所寫的,但是,我買小刀是為了搬家用,而不是為殺人用。另外,我也不是為了殺人把初子帶到曬澤去的。她是要求我用車帶她回金田鎮,我才答應的,讓她坐在車后貨架上。我帶她,絲毫也沒有故意之意。」
二、為了隱瞞罪行,被告將該女屍體拖到了離現場有五米遠的地方,然後,從一個懸崖上推下,掉到該地點西邊的杉樹林里,這片杉樹林是金田町衣卷二十五號大村吾一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