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冒頭陳述
(三)被告打算天黑之後,從家拿鍬去掩埋屍體,但由於害怕沒有去。
「如果殺死初子,良子妊娠就可以不被鎮里人知道,去橫濱市也不會受到妨礙。——你沒有這樣想過嗎?」——這樣回答:
檢察部的檢察官沒有把產生殺意的日期清楚明確地寫進起訴書上,其原因是上田宏的交待材料不全。把產生殺意的日期限定在六月二十日至二十七日八天間的是岡部檢察官。對於這兩個日期,都有上田宏去「味美」飲食店時當時在場顧客的證詞。
野口候補審判官由於想到以後反正會看到那份材料,所以也不做筆記,而是在岡部檢察官宣讀期間,一邊注意被告人的反應,一邊聽著。
(一)被告人在作案,回到金田鎮涉川二十八號自家后,只是臉色略顯不好,其他與平常並無兩樣,照樣跟父親喜平和弟妹談笑風生,晚飯吃的和往常一樣多,而且飯後照樣看電視。
所謂「核對證據」,就是:審判官為了得到心證,就起訴書上所寫的犯罪事實實際是否存在,以及所犯罪行該當哪種刑罰,而對證據一一進行核實。「確認事實要根據事實」,這是審判的原則方針,所以核實證據被認為是公開審判的中心環節。
冒頭陳述大體從被告的簡歷開始,對起訴書上所寫的訴訟事實做一詳細地闡述。在被告否認的案件中,即使與犯罪事實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可以推定的間接的事實,也要予以闡述。
岡部檢察官的冒頭陳述,好象給旁聽席的人以很大的衝動。在岡部檢察官生動地描繪出被告殺人場面之後,法庭頓時嘈雜起來,一時失去平靜。
檢察官不象審判官,沒有在家辦公日,冒頭陳述必須在檢察廳辦公桌上寫。一般需要二、三天的時間才能寫完。檢察官岡部也是一樣,從二天前的午後就著手,但由於案情意外複雜、含有微妙之點,所以,到底沒有在辦公桌上寫完,不得不拿回家開夜車,直到公開審判那天早晨三點才好容易寫成。因此這一天,他有點不高興。
第三、關於殺人事實
岡部檢察官站起來,再次戴上眼鏡,以平板的語調,往下讀著共有四頁的寫著密密麻麻小字的稿子。除了有時把文章語改變成白話解釋解釋以外,大體是照本宣科。
(四)被告於三點五十分左右,將被害人初子載在車后貨架上,在回金田鎮途中,從四點十分左右通過千歲村第三家二十六號雜貨商篠崎兼方門前時,與初子發生口角,一直爭吵到四點三十分來到金田鎮曬澤東丘陵上十字路口止。
(四)為此,被告人於五月末,想轉到橫濱市磯子區磯子五一一八六一二號龍汽車工廠工作,六月十五日他訪問該廠,決定從七月日起正式上班。
讀者已經了解到上田宏具有怎樣的經歷,是怎樣殺死初子的。但我們的任務是知道一旦經過檢察官之手,變成一個案件之後此案又是怎樣發展變化的,這,也許不是無用的。冒頭陳述也是一個故事。
第四、關於遺棄屍體的事實
(四)六月二十八日,被告利用午前睡覺休息的機會,制定了一套周密的殺害初子的計劃后,于午後一點左右,騎著自行車來到離金田鎮約四公里西北方的長后鎮,併為了殺害初子,於該鎮的綾野六十八號福田刃具店買了一把刃長十厘米的登山用小刀。並考慮一旦遇見初子就用此刀捅死她。同日午後三點左右,被告來到該鎮續野七十九號經營運輸業的富岡秀行的運輸店,借早已說好要借的輕型三輪汽車,並商定借用時間為二十九日晚至次日午前。被告在店門口與該家二兒子秀次郎商談借車一事時,正好被害者初子射門口通過。read.99csw.com
這是一把帶起子、剪刀的萬能登山刀。上田宏在回答檢察官為什麼要買這把刀時,說道: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九月十五日
關於對起訴書的明釋,岡部檢察官在說明被告具有殺意是從六月二十日時,並不是很有把握的,但在冒頭陳述的過程中逐漸有了信心。
作為一個專門從事刑事案件二十年的老審判官,具有審判眾多殺人犯和盜竊殺人犯經驗,對於罪犯交待的內容有哪些可疑之點,菊地辯護律師心中十分清楚。其結果是:比起被告交待的內容來,還是被告敢於講出對自己不利事實這一交待本身的行為對審判官的心證有作用。
(二)被告發現初子的手提包、陽傘、一隻涼鞋還掉在道上,於是,他又把這些東西拾起,一起扔到杉樹林里了。
(一)被害人坂井初子(當時二十三歲、良子親姐姐),從昭和三十(一九五五)年起,先後在東京都新宿區歌舞伎街界隈飲食店、酒吧間做招待員,之後,于昭和三十五(一九六〇)年回到金田鎮母親家,在厚木市小田急厚木火車站前開了一家飲食店,名字叫「味美」。被告人經常跟良子或單獨到該店,因此,初子發現了他們的關係及良子懷孕的秘密,並極力勸他們打胎。
證據的標目都寫在「檢察官證據申請書」一表上。其正本交給審判官,副本交給辯護人。另外,讓庭吏把審判一開始擺在檢察官桌上的一摞書面證明材料全部搬到辯護人席上,這也是一種慣例。
第五、關於作案后的情況
這樣,冒頭陳述,就是核實證據的開始階段。但規定:只要敘述「由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即可,而與此相關聯的證據本身,則無必要列舉。還規定:證據的旨意,在提出各個證據時,予以展示即可。
一個簡單的案子,在公開審判前,也有根據跟辯護人協商就冒頭陳述交換意見的,但這畢竟是例外。
(五)被告人慶幸附近無人,決定在此實行早有預謀的殺人計劃。為了將屍體埋在該鎮大村吾一所有的杉樹林中,他突然左拐向南,來到通向寒川鎮方面的公路約五十米遠處,這就是前記杉樹林上方被告作案現場。
要旨辯論要點
岡部檢察官想:如果自己對宮內這份證詞不同意,那麼在他出庭之前還必須得向他調查一次。如果他回憶起上田宏跟初子口角的內容——譬如說聽見了上田宏說「我殺死你!」之類的話,那麼,就讓他到法庭上講出來,作證。如果這樣,就會使辯護一方大吃一驚。岡部檢察官想到那時菊地臉上的沮喪相,心中好不歡喜。他微笑了。
(九)作案兇器小刀,被告在作案后回金田鎮自家歸途中,在曬澤水邊泡邊洗凈后,插|進附近稻田田埂里。
被告隨便交待的內容,即使在沒有證據的場合,也不失為有其證據的作用。但是,被告在要懲罰自己這一衝動下,九_九_藏_書為了迎合調查官的心意,也往往是毫無根據的虛構。
(三)翌日二十九日午後八點左右,被告到長后鎮「丸秀」運輸店借輕型三輪汽車,舉止言行也無異常變化。
「按申請書記載,提出證據。」說完,他便坐下了。
「我早先就想買。用它解個搬家行李、布置個新房間方便,所以就買了。」
(二)同夜七點左右,被告冒著雨來到良子家後房后竹籬笆下會見良子並與她商定離家出走之事。這時,他也無異常變化。
原稿即使讀完,按照只講口頭而不是筆頭的原則,在法庭上也不交給審判官,而是以後交給書記官。作為公開審判中調查書中「冒頭陳述要旨」而留下來的就是這個。但這不是要旨,實際就是冒頭陳述本身。
第二、關於準備犯罪的事實
被告和辯護人在意見陳述完之後,審判的最初程序便結束了。這中間經過了二十分鐘。這乃是法庭審判的一般速度。菊地辯護人發完言后坐下了,上田宏也走下證人台,回到後邊的被告席上,迄今一直在進行審判的法庭暫時停止工作,但這隻是短暫的一瞬間的事。谷本審判長接著對岡部檢察官說道:
從這時起,在人們的印象中,上田宏不再是迷戀于女色的魯莽少年了。雖然他拒絕讓良子打胎使古老的金田鎮的人們感到好感,但這一點,很快地被那裡的人們遺忘了。迄今,報紙和周刊雜誌還判斷說,上田宏是未滿十九歲法律上的少年,是純屬單純的激|情犯。然而,在聽到岡部檢察官冒頭陳述后,人們卻開始認為:他的犯罪也許真的是經過事先周密計劃、準備後進行的。正如冒頭陳述中所描繪的那樣,上田宏在作案后五天間若無其事地同良子同居,這不是現代少年無道德無法紀的表現,而是事先計劃好了的預謀行為,所以,他才不自首和毫不在乎。岡部檢察官的冒頭陳述,詳細地敘述了「作案后的情況」,是作為形成此案被告「動機」的主要依據。
關於上田宏案件的冒頭陳述,大體分為四章:
菊地辯護律師,在拘留所見過上田宏,看到他悔悟的情況,認為:有理由懷疑其交待的真假程度。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麼,親戚花井再怎樣拜託,他也不會接受,當上田宏的辯護律師的。
從開頭程序到此為止,法庭一般不配書記官。
(二)六月二十日夜晚七點左右,被告人到「味美」飲食店時,初子又勸他讓良子打胎,當他告訴初子不論他和良子都不想打胎時,初子對他說要把此事告訴他的父親喜平。因此,被告想:如果不加以阻止,兩人私奔同居的計劃就要受挫,這樣,終於產生非殺死初子不可之心。
(三)由於兩人的關係為附近人們所知和良子懷孕,所以,彼此都怕被自己的父母所知,於是,兩人約好企圖離家出走同居。
迄今為止,根據周刊雜誌的報道,人們一般都相信上田宏是「拚命向初子捅去的。因此,那種『被告』左手摟住初子身體又注意不要讓血濺到身上」,給予初子以致命傷的結論使占旁聽席大半的金田鎮人的十分震驚。這是因為,這種在無人場合下的行動,在初子已經死去的現在,除了上田宏以外,就是神仙也不會知道的。可以認為,如果沒有上田宏的交待,即便是檢察官也不會描寫的這樣逼真、生動。另外,上田宏在三十分鐘前還剛說道:「為什麼https://read•99csw.com我會做出那種事情,我也不知道。」但對於檢察官的調查卻詳細地描述了殺人場面。
(八)七月一日,被告于橫濱市磯子區磯子五一八六一二號龍汽車工廠工作中,發現褲上留有血跡,並在該工廠洗臉間將血跡洗掉。被告被捕在押期間,經化驗其血型,證明褲上血就是被害人的血。
岡部檢察官一結束自己的冒頭陳述,便摘下眼鏡,說道:
上田宏對於自己的案子,雖然他剛否認自己有殺意。但是,他于作案那天在長后鎮買小刀一事是可以推定他有殺意的重要事實。所以,是岡部檢察官冒頭陳述中的一個中心問題。而且,作為其證據,除了有上田宏本人所寫的材料外,還有賣小刀那家店主人的證詞,這便形成了一份證據材料。冒頭陳述中所出現的那家店主人的名字是為了明確與證據的關係。
橫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岡部檢察官的冒頭陳述在此按在法庭上宣讀的那樣抄寫下來,讀者要讀完它,也許需要忍耐。
一、被告人經歷。
「因為我早就想買,是個偶然的機會碰見的,所以就買了。」
岡部貞吉
(六)良子三日早晨從報紙上看到初子屍體被發現的報道后,說要回母親家看看,這時,被告臉色陰沉,但並沒有強勸阻她。而且他自己象平常一樣上班工作。
(一)被害人初子,當年二十三歲,經營「味美」飲食店,為了去要顧客的欠債,這天二點五分左右,在小田急本厚木火車站前乘上開往橫濱的公共汽車,於二點十五分左右在小田急長后火車站前下車,從該站管小件行李的鐵路職工榊原伊助那裡要來欠金八百五十日元,閑談幾分鐘后,離開這裏,又來到長后鎮綾野二十八號雜貨商米子吉成家,要回欠金一千三百五十日元,三點三十分離開那裡,沿著通向長后火車站公路走了約五百米。正好路過富岡秀行開的運輸店「丸秀」門口。
在強調用耳朵聽的審判的今天,應該說冒頭陳述就是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演講。在此以前,送到法院里的只有一份起訴書,因此,審判長等三人審判官在此是第一次聽到關於罪犯的詳細情況。
「為什麼不在上班的茅個崎買,而偏偏在那天去長后鎮買?」
「是不是因為殺死了初子,達到了目的,才沒有買呢?」
二、準備殺人的事實。
檢察官當然不是寫文章的專家,所以,他的冒頭陳述,常常給人以是一篇拙劣的小說之感。由於這是戰後刑法修正的結果產生的一道程序,所以,也有不習慣之點,文體是繼承戰前的起訴書的文體。這種文體正如讀者已經看到的那樣,是奇妙的文語和口語糅合在一起,看起來有點不倫不類。這種文體是明治以來檢察官們代代相承,形成了一種固定的型,所以,留有明治二十代那種傳記小說的調子。
殺人及屍體遺棄犯上田宏。
第一、被告人經歷。
岡部檢察官在冒頭陳述中,認為上田宏是謀殺,為了達到謀殺的目的才買小刀的。但這是在審判的開初就被上田宏明確否定了的。而且,不論在警察署還是在檢察廳,也都是一直否認的。就是說,關於這一點,他並沒有承認。
二十日和二十七日,上田宏在「味美」飲食店跟初子發生口角,在場的顧客和良子的證詞都是說,其爭吵內容不清——僅九*九*藏*書僅是如此而已。這些口供材料,按預定已進入了岡部檢察官要求法院進行對證的階段,但既然說被告產生殺心是在二十日,那麼,對於只朗讀朗讀證據材料的作法,辯護人當然是不會同意的。
二十日那天,上田宏跟良子一起來到「味美」飲食店,據顧客和良子說,說話內容不清楚,但總之是發生了口角。在二十七日,上田宏一個人來到「味美」飲食店,把初子帶出店外。這些情況與被告交待的「不是沒有想過」這句話結合在一起考慮的話,確定被告是有意殺人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十)之後,被告推著自行車沿著去金田鎮的山路往下走,途中遇見杉樹林所有者大村吾一。當時,大村吾一問他去那兒了,他若無其事地回答說道:「到長後去辦點事回來了。」
另外,也有一說,即:由於怕影響審判官的心證,所以,也應當避免講述被告的前科和平常表現情況。但這也是一種異說,一般檢察官還是要講這個的。
不過,作為證據,根據那些無意要求調查的資料,使法院容易帶上偏見或產生誤斷之弊病的事實,是禁止講的。
四、作案后的情況。
(七)在工廠的車間,被告的上司有田光雄對他說道:「金田鎮一飲食店女人被殺。金田鎮是你的家鄉吧。原因據說是由於男女關係。你能估計出誰是犯人嗎?」對此,他回答說道:「被害者雖然說是金田鎮的人,但是厚木的飲食店的女人。我不認識。但也未必就是因為男女關係吧。」
(一)被告生於昭和十七(一九四二)年二月十七日,是農業戶上田喜平的長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金田初級中學畢業后,一邊上平塚市相南定時制高中讀書,一邊于茅個崎市東海岸九百八十三號大和自行車廠當見習工及臨時工。該人學生成績屬於上等,常被選為班級委員,在大和自行車廠幹活時也很勤勞;性情溫良,從未跟同學和工友吵過嘴,打過架。被告于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從相南高中畢業后,繼續在大和自行車廠工作。
「要是買登山用刀子的話,在肥后守買不就可以了嗎?」
關於上記被告案件,據證據可證事實如下(另紙)。
三、作案。
關於謀殺這一點,上田宏始終否認著。只是,有一次,對於誘導性審訊——
而且,在進入核實各種證據之前,審判官必須將案件的綱要,以及立證的方針做一闡明。這便是冒頭陳述。法院方面根據冒頭陳述,決定取捨證據,確立指揮訴訟方針,而被告一方則好準備對策。
這樣,整個冒頭陳述,從外觀看,便是一個完整的故事,從中可以表示出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
「那麼,現在開始核對證據。檢察官,請進行冒頭陳述。」
(四)被告人從七月一日到七月三日逮捕之前,在前記龍汽車工廠工作,工作情況良好,舉止言行也無反常現象。
「既然對搬家有用,那麼,後來又買了新的刃具了嗎?」
(七)被告用左手摟住初子身體,一邊注意不要使血濺到身上,用刀向對方胸部左方第五根肋骨與第六根肋骨之間刺去。深度為六厘米,因刺進心臟,流血過多,初子當場死亡。這時被告並沒有發現自己左褲腿部分沾上少量的血跡。
(一)被告人確認初子斷氣之後,在掩蓋罪行這一目的下,一邊注意不要讓血沾到自己襯衣上,一邊拿起屍體的兩腿,拖了約五米遠,從道上推到約十米高的懸崖下,這就是前記大村吾一的杉樹林里。read.99csw.com
(五)被告從六月二十九日夜到七月三日五天間跟良子于橫濱市磯子區原街三百三十三號公寓光風庄同居,其間,舉止言行也無煩悶苦惱之狀,良子也無發現他有什麼異常現象。
橫濱地方檢察廳
六月二十日正好在「味美」飲食店的顧客,是初子二十八日被害前在長后鎮要賒錢的顧客之一。名叫宮內辰造。他是最近在厚木附近新增加的一個賭徒之一。也有人懷疑他是初子的情夫,但由於這不跟案子有關,所以,也未做更多地追究。
「絕不是的。刀子確實是為了搬家用才買的。」
正如前面所述,檢察官的冒頭陳述,是對證證據的最初手續。這雖然是一個較完整的故事性的形式,但其各個部分卻必須有物證或書面證明材料相配合。因此,提出對證冒頭陳述事實的證據便是下一個議程。
「是我偶然在那裡的刃具店發現的,所以想買了。」
(二)從昭和三十五(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與金田鎮涉川七十六號坂井澄江二女良子(當時十九歲)發|生|關|系,自此二人經常在乎塚市內旅館及其他地點發生兩性關係。于第二年四月,該女懷孕。
但對這個冒頭陳述表現出鎮靜態度的唯一的一個人就是菊地辯護律師。他根據刑事訴訟法手續坦然地閱讀岡部檢察官要求的指定證據,抄寫檢察廳交來的被告自我交待材料。
「是的,也不是沒有想過。但再一想,她是良子的姐姐,所以,不能這樣干。」問他關於有這種想法的日期,他只回答說道:「不記得了,因為我當時沒有那樣認真、明確地去考慮它。」
(二)這一天,初子上身穿一件帶花的棉底特編連衣裙,腳穿一雙黃色女式涼鞋,腋下挎著淡藍色小包,手打一把白色的陽傘。
從法庭角度來看,檢察官的調查報告跟一種傳聞式證據沒有什麼兩樣。日本的審判首先寫書面材料,僅就辯護人不同意的部分、叫來證人予以作證。這也是過去那祌書面審理的作法所留下來的痕迹。不過,這對於那種不複雜的案件倒也省事。
(三)被告那天上身穿一件翻領半袖布襯衣,下身穿一條黑色褲子,腳上穿一雙系有黑帶的木屐。在運輸店前跟秀次郎商談借車中,被初子看見。當時,他不禁一驚。因為初子對他說道:「回金田鎮時請用車載著我。」所以,估計她要把自己和良子離家出走一事告訴自己父親喜平和她母親澄江,從而更堅定了他殺死初子的決心。
「不,沒有買,那東西可怕。」
(三)六月二十七日午後八時左右,被告人到「味美」飲食店時,初子又勸他讓良子打胎,所以,這就更堅定了要殺害初子的惡念。
(六)在此,被告突然停車,讓初子下來,並從兜里拿出登山用小刀。對此,初子說道:「你認為我怕那玩意嗎?」不予理睬,但不久便慌恐起來,說道:「你想幹什麼?我不好。那事我對誰也不說啦,請不要殺我。」儘管初子這樣苦苦哀求,但因被告早懷殺意,根本不聽,於是向該女撲去。
各章又細分為若干項,這是為了以後在申請查找證據的階段,表明哪條證據立證冒頭陳述的哪個事實,以資檢索之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