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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瘋子凶殺案 第二節

二、假瘋子凶殺案

第二節

但是,以完全犯罪為目標的計劃,也不一定全部成功。相反,輕易被逮捕的兇手也不少。寫在書里的故事,便是多數以這一類事件來做為題材。
卯平還涉獵了類似的專門書,都在指陳偽裝精神病患實在是困難的事。不管怎樣裝瘋,扮成瘋狂的樣子,都無法逃過專門醫生的法眼。此外,身體上的癥狀,例如從反射運動、脈搏等的癥狀,也可以揭發其偽裝。
有一本書寫假病,他細心地讀了又讀。
根據這項記載,精神分裂症即令看不出身體上的徵候,亦可從心理立場來加以診斷。這個不錯啊,卯平想。
此外,諸如酒精中毒、遺傳、癲癎、腦震蕩、腦腫瘍、尿毒症、傳染病、中毒等,卯平都沒有過任何經驗,因此無法假裝這一類身體癥狀。
「就是這個。」猿渡卯平想。不錯,做一名精神病患。法官一定會無條件宣告無罪的。
前此,他讀過一些小說或真實故事,知道犯罪者為了掩飾犯行而如何地苦心焦慮。有的把屍首放進爐里燒,以便讓人家找不到屍首,也有埋在山裡的,肢解開來,藏在許多地方的也有,最奇的是愛倫坡的小說「黑貓」,把屍體嵌進牆壁里。其實這個手法,十幾年前就在倫敦的住宅區被實施過了。還有,為了使人相信不在兇案現場,加害者怎樣地偽造出不在場證明而苦心啊。
猿渡卯平把這種九*九*藏*書所謂的完全犯罪想了又想。每一樁似乎都好像可以成功,另一方面卻也總是伴著重大的危險。說不定他這種疑慮,是來自他的欠缺勇氣,以及怯懦、躊躇、猶疑也未可知。行兇確實是容易的,而逃避刑罰卻是困難重重。這麼想著想著,杜思妥也夫斯基的「罪與罰」的另一段又浮現腦際。
東京市區裡頭,有像上野圖書館、國會圖書館等大型的,也有各區所設立的區立圖書館。東京共有二十三區,只要去十處左右,應該充分了。
從書店買這一類書也是危險的事。因為萬一讓人家曉得了他在犯罪以前買過這種書來看,那就和向別人討教一樣,居心馬上被識破了。那麼剩下的就只有圖書館了。但是,一連往同一家圖書館跑,也是極危險的事。為了避免被圖書館管理員認出來,還是多找幾家為佳。只去看了一次那種專門性的書,事情發生后,管理員大概不致於想起來才是。不用說,到了每家圖書館,借書時都應該用不同的化名為妥。
還有,連續裝成錯亂狀態,必定疲倦不堪,不可能持久,好比偷看監視的耳目,停止亢奮狀態,想休息休息,尾巴便露出來了;假裝抑鬱狀態,那麼伴之而來的傷心苦悶,以及精神上的感覺脫落等,是無法偽裝的。再者,裝扮痴獃狀態或昏迷狀態,那麼感情的麻飩和表情、九九藏書舉止,不容易長久裝下去。也有這樣的記載:在那種狀態下,對外來的刺|激是不發生反應的,可是偽裝當中卻仍舊清楚外界動態,對外來的刺|激必不得不有所反應。
「『對對,我們處理過的案子當中,有一樁是和它一樣的心理案件。是個病態的事件呢。』波爾菲利急口說:『是一個男子,把殺人罪硬往自己頭上加,而且那種妄想還非常厲害。把自己在幻覺里所看到的,當做事實來陳述,現場經過也說得頭頭是道,聽得大家如墜入五里霧中。然後你以為怎樣啦!那個男子完全偶然地,下意識地,多少成了殺人原因,可是也確實只是多少而已。不料自從他曉得自己造成了殺人的誘因之後,忽然就變得畏畏葸葸地,腦子裡也起了變化,妄念四起,好像發了瘋一般,末了竟認定自己就是兇手,不過法院總算清清楚楚地審理出來龍去脈,證實了那個可憐的男子無罪,在給予監視的條件下開釋了。這都是法院的功勞!……』」
首先,他為了確證精神異常者可以不負刑責,信步走進一家書店,翻看了六法全書。
猿渡卯平想起了這些,馬上跑到舊書店,從書架上抽出一本髒兮兮的「罪與罰」。掀了五、六頁,很快地就找到那個地方。
不用說,他也當然而然地碰上了一個疑問:能不能一直裝瘋下去?法院會下令九九藏書專科醫生監定他的精神。這位專科醫生會診察、實驗、觀察,然後監別是真的還是假的精神病患。卯平有了新的不安,他於是決定研究一下假瘋子能不能不被識破。
荒磯是六十二歲的衰老老人。殺他是簡單的事,根本就像一把打死蟑螂那樣。問題是事後,怎樣才能使警察抓不到把柄。這才是需要精心設計的。他不願萬一失敗了,在和他同樣價值的衡量下,被判死刑或無期。
只因想策劃什麼完全犯罪,罪行才會給揭露出來的。越是綿密的犯罪計劃,反而越容易產生破綻,這一點是古往今來的推理小說與真實故事所告訴人們的。而只要是個瘋人,便可以在大庭廣眾里大胆行兇。搞什麼綿密計劃,或者深夜裡偷偷地潛入荒磯的住居,都大可不必。隱匿屍首啦,不在場證明啦,這些麻煩事也都全免了。從此,猿渡卯平下定決心要當一個精神病患。
刑法第二十九條有:「心神喪失者之行為不罰,心神耗弱者之行為,減輕其刑。」心神喪失者和心神耗弱者,又有何不同呢?他雖然不大明了,不過他想:精神病患必定就是心神喪失者了。即使減刑,也仍舊必需受刑,那就沒意思了,還是必需當一名完全的精神異狀者吧。九九藏書
猿渡卯平真的認真想起殺害荒磯滿太郎的事來了。
殺死了老女人的大學生拉斯哥里尼科夫,終於還是被警察逮捕了,和檢察官波爾菲利來了一場對決。這一段是這部小說的壓卷,也是檢察官與被告的充滿刺|激的心理鬥爭場面。
他好像記得其中還有一樁波爾菲利所舉的犯罪實例。那是精神病患的犯罪。由於兇犯是精神病患,因而被判無罪。
這種事當然不可以去向別人求教。如果他在犯罪以前去詢問這樣的事,計劃便不免泡湯了。他打算去找有關這件事的專門書籍。
讀過這些書,便知裝瘋是如何困難的事。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卯平想:
不用說,在現實的世界里,未能破案的兇案也不少。即使是找到屍體的案子,仍然有不少陷入迷宮破不了案。這一類的,便都可以稱為「完全犯罪」了。
面對死刑,只要拚命去努力,應該可以克服困難吧。問題是如何發現困難。
他跑了各地的圖書館,借了精神醫學、犯罪病學理一類的書籍拚命閱讀。他九-九-藏-書知道了所謂精神病,病例範圍甚為廣泛,為此深感驚異。
精神病有種種症候群,但是他覺得最適合偽裝的,似乎是精神分裂症。因為記載里,精神病是以精神及身體的癥狀為基礎來診斷,而精神分裂症的身體基礎,還完全不明了。
「這是僅以精神癥狀為本加以限定的疾患單位類似的狀態,可以想像可能是某種一定的原因,或身體過程成為基因。克列培林以為是起自新陳代謝的某種障礙所造成,但是項身體過程並不止一種,而有幾種類別,可能是有著某種素質,因種種身體上的病變過程而引致分裂症,也可能是腦部某一特定部位受到侵害而引起癥狀。總之,是從心理學立場而加以規定的。」(「犯罪精神病概論」)
「犯罪者,尤其累犯,為了免去刑責,偶有偽裝精神病患者。尤以有若干精神病知識的人之中較多,如醫師、看護人、或曾與精神病患有過接觸者。演員也有巧妙的偽裝者。然而,假病並不如世間一般人想像之多,因為假裝精神病,殊非想像中容易。何況對精神病無知識、無經驗的人,欲在專門醫師面前矇混過關,殆屬不可能。根據精神病學之經驗,假病者往往原本即多為一定的精神異常者。易言之,這種場合,假病即可視為一種癥狀。尤其歇斯底里或變態者之間,假病屢見不鮮。並且此類假瘋子,常有成為真瘋癥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