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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戰略 一、誰是包公

第五章 新戰略


披頭散髮戴著銅面具衝鋒陷陣的狄青,
在戰場上總是讓敵人聞風散膽。
可惜他躲得了明槍,
防不了暗箭,
銅面具後面是一顆破碎的心。

一、誰是包公

好官!確實是好官。
程顥當庭出示證據說:我朝錢幣流通於市面,一般不過六年左右,之後便使用新錢。這些挖出的銅錢,鑄造時間卻在你父親埋錢的好幾十年前,請問做何解釋?
某丙不得不承認是妄訴。
張奕問:你的作案工具呢?
太宗皇帝就親自受理過這樣的案子。
他說的是:文有文曲,武有武曲。
這就是洞悉人心了。因為按照大宋刑律,私自殺牛是犯法的。沒有舌頭的牛無法存活,只能殺了賣掉。因此,割人家的牛舌頭,一定是想栽贓陷害。包公這樣處理,便既能讓罪犯自投羅網,也能讓農民多少彌補一點損失。
某丙答:四十年前。
對不起,有的。狄青之死就是。
哭是有原因的:未來的皇帝知道執政不易。是啊,契丹索要無已,西夏悄然興起,越南人還會進入廣西。因此小傢伙很不願意來到這人世間,做什麼大宋天子。
他還說: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
一般案件的審理在縣,原則之一是重證據輕口供。仁宗嘉祐年間,鄠縣(鄠讀如戶,今陝西省戶縣)縣民某甲借哥哥某乙房子住,在地下九-九-藏-書挖出了銅錢。某乙的兒子某丙聲稱那銅錢是父親埋的,到縣衙起訴,主張權利。
程顥

程顥(1032—1085),字伯淳,世稱「明道先生」。嘉祐年間進士。哲學家、教育家、詩人,北宋理學的奠基者之一,與程頤並稱「二程」。
二審如果沒有發現問題,被告也不喊冤,就交給判決機關定讞。程序則有四道: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適用法律,叫檢法;再由另一位法官寫出判詞,叫擬判;然後再由同級官員組成合議庭,審核;最後由長官認可,簽署判決書。
被告答:用瓦罐裝著火種,點燃竹子放火。
據說,仁宗皇帝出生以後就哭個不停。
就說包拯吧!他的名字,在華人世界可謂家喻戶曉婦孺皆知,就連從來不讀書的也知道,戲文里「包龍圖打坐在開封府」意味著什麼:那一定是要主持公道,為民伸冤。龍圖閣直學士包拯,在民眾心中是明鏡高懸執法如山的象徵。
結果查明,這是一起冤案。
事實證明,這很有必要。仁宗時期,洪州(今江西省南昌市)破獲一起縱火案,犯罪嫌疑人在一審供認不諱,二審法官張奕卻不肯輕信。他問被告:你是如何作案的?
宋代的緝捕機構很多。縣一級的是尉九九藏書司,相當於現在的縣公安局。尉司長官叫縣尉,相當於縣公安局長,一般由文臣擔任,個別時期和地區用武官。此外,如派往全國各地的巡視員、中央監察機關御史台、最高法院大理寺、情報部門皇城司,以及禁軍司令部,也都有逮捕權。
於是太宗對宰相們說:京城尚且如此,何況州縣?
擊鼓鳴冤的,是開封市民王元吉之妻。元吉被誣告毒死繼母,入獄后屈打成招。此案由於陛下親任大法官,很快就查明真相。主審法官和作偽證的法醫受到處分,直接責任人則被帶到御前。皇帝說:你是怎麼刑訊逼供的?在你身上也來一遍吧!結果那傢伙剛一受刑,便鬼哭狼嚎。
這就有點像唐代的三省制:中書出令,門下審核,尚書執行,每個部門都只負責其中一個環節。這種將一個流程分為三段,然後各司其職的制度,無疑是為了防止決策錯誤和以權謀私,只不過唐代用於行政,宋代用於司法。
後來成為北宋理學奠基者之一的程顥(讀如浩),當時正好擔任鄠縣主簿,相當於縣政府秘書長。於是,他接過案子詢問原告:你父親埋銅錢,是在什麼時候?
此事終於驚動天庭,派太白金星來解決問題。這也並不奇怪。正如本書第一章所說,玉皇大帝原本就是仁宗的父親真宗弄出來的,豈能不管?太白金星則化身為老頭,走進宮裡抱起嬰兒在他耳邊說了八https://read.99csw.com個字,孩子就不哭了。
當然,程顥審理的是一樁民事案。如果是刑事案,則不但要重證據,而且要重程序。
清官包拯似乎也明察秋毫。他擔任天長(今安徽省天長市)知縣時,某農民投訴,不知是誰割了他家牛舌頭。包拯對他說:回去把牛殺了賣掉。沒過多久,就有人來舉報那農民私自殺牛。包拯說:割他家牛舌頭的,就是你吧?
那就再來看緝捕之後的審判。
但,有權抓人的,無權審,更無權判。審訊和判決另有專門的機構。審訊叫鞫,讀如居;定案叫讞,讀如厭。所以審訊機關叫鞫司,也叫推司,獄司;判決機關叫讞司,也叫法司。尉司、推司、法司是三個部門,分別擁有逮捕、審訊和判決三種權力之一種,共同構成辦案全過程。
冤案是如何製造的?主謀和脅從都是誰?他們後來受到了怎樣的懲罰?對不起,沒有記載。但可以肯定,按照宋代司法制度,那位一審法官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可惜正史的記載只有這一例,民間傳說和戲曲里的故事則基本上都不靠譜,三口鍘刀更是子虛烏有。宋代任何官員都沒有先斬後奏的特權,更沒有什麼尚方寶劍,要製造冤假錯案也極為不易。因為兩宋的司法可謂制度既健全,執行亦嚴格,法制建設的成就在中華帝國史上堪稱一絕,既超過了之前的秦漢唐,更超過了之後的元明清。九九藏書
宋代司法高度重視二審。如果是州府一級的二審,必須到鄰州借調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須由正副長官會同其他官員集體訊問,叫聚錄。如果二審在京師,則由御史台派人審理。二審法官還必須向被告宣布:你有權喊冤。
這毫不奇怪,因為維護政權從來就是首要的。上述單位也並不只是抓些毛賊,更重要的還是緝私和防止謀反。既然如此,就不能單靠公安機關,必須讓相關部門各顯其能。
原來,玉皇大帝為了報答真宗的供奉,已經安排了兩座星辰下凡輔佐仁宗。文曲星是包拯,武曲星是狄青。這雖然是民間傳說,卻不妨礙我們通過他倆發現問題。
事實上,這位皇帝平反的錯案恐怕不比包拯少。更難得的是,趙宋官家清醒地意識到,司法公正才能得人心,得人心才能治天下,因此下決心健全法制,重視程序。
被告答:埋在某處。
張奕前往查看,果然發現了這兩樣東西。張奕說:縱火發生在三年前,瓦罐和竹子卻是嶄新的,不可疑嗎?
宋刑統

《宋刑統》是兩宋判決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刊行的成文法。圖中的「問曰」、「答曰」、「議曰」展示了判例的重要性。這裏選取的案例關於任官和侍奉親老的取捨問題,反映了禮與法的衝突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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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歷史依據的。據正史記載,包拯權知(臨時主持工作)開封府時,曾大開正門。民眾但有冤情,可以直接上堂控訴。辦事人員做不了手腳,一貫橫行霸道的貪官污吏和地痞流氓紛紛收手。沒人敢來說情,紅包也送不進去。當時的流行語把行賄請託叫作打通關節,民間的諺語則是: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哈,包公比閻王爺還鐵面無私。
按照制度,緝捕部門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後,自己是不能定罪的,必須交給審訊機關。審訊機關至少要設立兩個法庭,審訊兩次。一審驗明正身,核定證據,錄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二審接到案卷,必須從頭到尾重新再問一遍,叫錄問,也叫慮問、慮囚。
在上述過程中,推勘、錄問和檢法的官員,是絕對不能見面的。如果見面,各打八十大板。被告不服判決,三年之內都可以上訴。臨刑時如果本人或家屬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審。人犯享有的法定翻案權,北宋三次,南宋五次。
那人魂飛魄散,當場認罪。
此事死無對證,知縣左右為難,不知該怎麼判。
也有人說:包拯比黃河水還清。
如此說來,太宗之後,該沒有冤情了吧?
沒錯,這兩個人的故事很有代表性。
先說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