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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初涉政壇

第二十九章 初涉政壇

「可為什麼要這樣做?」大家追問他道,「為什麼要現在就改?」
我們倆都非常清楚,這個電子案卷索引將來肯定會被用在其他那些至今懸而未決的案子中作為主要證據。我敏銳的商業直覺告訴了我答案。要是我不聽從布羅姆利的建議,就是在IBM頭上懸了一把利劍。我別無選擇:「燒了它。」
我們早就預料到會有這麼一場官司,因為兩年來司法部一直在對我們進行調查,但這場官司來勢如此洶洶,的確出乎我的意料。因為約翰遜的任期即將結束,我原以為司法部會把案子暫時壓下,交給尼克鬆政府來處理,那樣才合乎情理,所以我完全沒想到政府會來這麼一手。之前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就分別在1935年和1952年找過IBM的麻煩,手段還算正大光明。那兩次我們都避免了對簿公堂,雙方彼此作出讓步,達成的和解協議給IBM公司留下了足夠的發展空間。我很清楚司法部一直盯著我們是很自然的事情,因為我們在一個如此重要的行業佔據著如此重要的地位,在20世紀60年代初,我甚至發表過一些演講,承認《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的必要性。我將我們同反托拉斯署打的那些交道視為正常執法過程的一部分,歸根結底也是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我的人生經歷沒有告訴我,當法律武器被失控地揮舞時,事情將變得何等不堪和危險。
IBM在超級計算機市場的反覆表現有很大部分應歸咎於我的壞脾氣,因此我覺得對於此次數據控制公司對IBM提出的訴訟,我個人應該負很大責任。IBM的所作所為使數據控制公司一度陷入困境,諾里斯要求我們作出相應的賠償。他們的銷售員一直保存著我們兩家搶佔超級計算機市場份額時IBM行為的詳細記錄,他們在訴狀里列出了我們「濫用實力操控市場」的方法,共有37條之多,這些方法被他們描繪得如此詳細,如此具有針對性,以至於業內的好事者們將其戲稱為「IBM銷售指南」。其中最著名的一項指控直接指向1964年那次產品發布,稱IBM推銷「幽靈計算機」以阻止數據控制公司獲得訂單。我從未見過諾里斯,但他的確是個可怕的對手,因為他對這個行業有著深刻理解——對IBM有著深深的敵意。他把自己知道的一切都告訴了聯邦調查員,他與政府緊密合作,聯手對付我們。
「上帝啊,它不是並不違法嗎?」我吃驚地問。
「你們必須立刻銷毀那個案卷索引。」他說。
「事實就是事實,」拉姆齊說,「我們的確認為你們公司違反了法律,作為司法部長,我的責任就是提出起訴。」我覺得這話實在是太囂張了,我終於失去耐心,拂袖而去。
可到最後,IBM也沒能超越克雷的設計。接下來的兩年時間里,數據控制公司情況慢慢好轉,大量6600型計算機交到了客戶手中,西摩・克雷的實驗室又開發出了速度更快的計算機,他們的銷售員忙得不可開交。與此同時,我們卻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境地:宣布推出起初那款超級計算機的升級版本四次之多,卻連一台也沒交貨。最後我的商業頭腦戰勝了我的驕傲,我終於後知後覺地意識到我們不可能打敗數據控制公司,原因正如同通用汽車公司沒法在設計時速200英里的賽車方面與法拉利公司抗衡一樣。超級計算機已經變得高度專業化,即使我們能作出同數據控制公司不相上下的設計,也沒法在我們的生產線上生產出來,就算生產了出來也不符合我們的銷售模式、預期銷量及利潤目標。我擔心就算讓IBM勉力而為,結果也只是抓住整個計算機市場中份額很小的一塊。數據控制公司賣出去的超級計算機已經是我們的十五倍多,最後我們在交付了很小數量的超級計算機之後便取消了整個超級計算機研發項目。
伯克・馬歇爾是個脾氣溫和的人,不過他在司法部民權司任職時,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馬州的政府官員紛紛將他視為導師,自是有其過人之處,他有著清晰的頭腦、不屈不撓的意志。1968年,他在一次高層主管會議上站起來告訴我們,我們的做法必須改變。我們必須停止「打包銷售」,將各個產品及服務項目分別定價。
1969年1月17日,約翰遜總統在職的最後一天,對IBM公司來說,這是一個「黑色星期五」。司法部收集了大量反壟斷訴訟材料,指控我們壟斷計算機行業,要求法庭對IBM公司進行拆分。這是自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拆解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托拉斯」以來,美國最大一宗反托拉斯案件。政府指控的實際上是IBM公司的整個經營方式,從我們一體化的九*九*藏*書銷售體系——向客戶提供包括硬體、軟體、技術支持、培訓以及維修保養在內的全套服務——到我們給各所大學的巨大折扣。
我以前一直覺得父親拒絕正視反托拉斯法現實存在的做法很不理智。但在20年後的今天,面臨著同樣的指控,我也作出了同他一樣的反應。我面對此次起訴作出的第一個公開回應正如父親當年一樣:在報紙上發表聲明,表明我們的無辜。我們秉承IBM一貫的大手筆,在全國80家報紙上刊登跨頁廣告,申明我們的態度。聲明的開頭是這樣的:「IBM真的在計算機行業中損害了他人利益嗎?請看事實說話。」為了表明公司是如何同心協力、眾志成城,我們讓IBM在各地辦事處的經理親自將廣告詞送到當地報社。這些廣告花費了75萬美元——幾乎是我們一整年的廣告預算——但我覺得這麼做很值得,因為我希望打消我們客戶、股東及公司員工的疑慮,讓他們相信IBM的確是無辜的。
我看來,「打包銷售」只是又一個必將隨著時代發展而消逝的傳統,就像我們在1956年同意在出租機器的同時出售機器、同意其他公司使用我們的專利一樣。當時也有許多人憂心忡忡地預言「這下IBM要完了」,但IBM不僅挺了過來,而且發展得更好——所以我對反托拉斯法也沒那麼排斥了。
沒有數據控制公司從旁協助,司法部那邊頓時陷入了混亂。埃德爾斯坦法官則火上澆油,讓事情終於變得難以收拾。他拒絕對案件範圍加以限制——既允許司法部在案子進行過程中追加指控,也允許我們相應地增加證據或證人的數量。他會將關鍵性的動議壓上好幾個月不作決定,然後作出讓兩邊律師都目瞪口呆的武斷裁決——像是堅持讓取證在法庭上進行,而不是按照慣例在證人的辦公室或家中進行。律師們花了好幾個月時間在法庭進行取證工作,而大多數時候埃德爾斯坦法官根本不在法官席上。有時候我會想,他是不是已經不堪重負,不敢直面這個案子。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對我們的律師以及我們竭力想讓他擯棄的證據敵意越來越深。
「我明白這個電子案卷索引現在屬於我們的了。但我覺得銷毀證據好像有點不合適。沒有法律規定我們不能這麼做嗎?」
我們都希望儘快同政府達成和解,要是司法部沒有得到數據控制公司這個宛如天賜的同盟軍,也許我們能夠得償所願。1968年12月,數據控制公司對我們提出了大範圍的反托拉斯訴訟,與司法部並肩作戰,將槍口對準我們。在我執掌IBM這些年裡,曆數IBM的所有競爭對手,數據控制公司可以說是最棘手的一家。這家公司是在1957年由一群二戰以來一直共事的電子工程師組建的,他們還曾在雷明頓-蘭德公司工作過幾年。他們的領頭人物是一個名叫威廉・諾里斯(William Norris)的實幹家,他們的計算機總設計師是西摩・克雷(Seymour Cray),此人極瘦,不合群,卻迅速地成為了行業中的傳奇人物。諾里斯的管理才能加上克雷的天才設計使得數據控制公司成為計算機行業的傳奇之一,他們從零起步,在六年時間里發展成為一家年銷售額突破6000萬美元的企業。他們的專長是製造用於科學研究的大型超速計算機——這種計算機現在被人們稱為「超級電腦」。他們的產品所吸引的客戶正是一開始促生了計算機行業的那些人——武器實驗室、飛機及火箭製造商、精英大學——這些客戶願意花上數百萬美元購買最新、最快的計算機。
上個星期,數據控制公司舉行了記者招待會,正式宣布推出6600型計算機。據我所知,他們研發這個計算機項目的實驗室算上門房只有34個人,其中包括14名工程師和4名程序員,這18人里只有1人擁有博士學位,只有1個程序員算得上是資深。
這個案子一直拖了12年,直到1981年才由里根政府最終決定放棄。回首往事,我從整個事件中看到了不少具有諷刺意味的東西,讓人啼笑皆非。我想肯定有很多人覺得司法部在一開始對我們提出的指控是對的。當時IBM顯然是在市場上處於統治地位,我們的一些營銷手段的確冷酷無情。我們自覺地取締了其中一些手段,在整個案子持續期間,我們的記錄清清白白。但我一直在想,要是埃德爾斯坦法官加快案件的審理過程,最後我們很可能不得不接受這樣一個和解協議:同意撤回「幽靈機器」的發布消息,直到我們的確在研發上取得了進展;同意放鬆對教育界市場的掌控,等等。但整個案子懸而未決地持續了這麼長時間,以至於在結案之前,歷史便已證明我當時對拉姆齊・克拉克陳述的理由是正確的:IBM是在不斷發展,但計算機工業發展得更快,就算我們曾經處於壟斷地位,科技的力量也已經永遠地改變了這一點。
而拉姆齊也像他父親當初那樣,對這樣的辯解無動於衷。甚至當我以九*九*藏*書民主黨員的身份向他提出請求時,他依然不為所動。我對他說:「我這一生始終忠於這個黨,在我之前,我的父親也一直是個忠實的民主黨員,所以我為一個民主黨政府如你這般行事而感到恥辱。你在這個位置上頂多再待一個星期,要是你真想解決問題的話,一年之前就應該提出起訴。你之所以現在把它提出來,無非是因為共和黨贏得了大選,你想把這個燙手山芋扔到他們手上。」
換位思考一下,假設你是我們的競爭對手——規模小、資金基礎不穩固、沒有強大的靠山、在行業內尚未闖出名頭——但手裡的確有很好的產品。要是像IBM這樣的大公司採取此刻你們打算採取的行為,你會作何感想?你會不會覺得IBM在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你會不會認為IBM之所以採取某種固有的推銷策略只是因為它規模大、名氣大,而因為你不具備這些條件,所以不能照搬此種推銷策略?……我們不能這樣做或是給人留下這樣的印象。
我們想盡一切辦法阻止法庭立案。我和伯克・馬歇爾甚至趕在最後一刻前往華盛頓求見司法部長拉姆齊・克拉克(Ramsey Clark),試圖以個人名義請求他高抬貴手。那次會面是我一生中最不堪回首的經歷之一。這次會見的情形和我17年前作為年輕的副總裁參加的那次會見幾乎別無二致。那是在1951年,司法部指控我們壟斷穿孔卡片機市場,父親和我跑到華盛頓求見當時的司法部長湯姆・克拉克,也就是拉姆齊・克拉克的父親。父親當時用來說服湯姆・克拉克的觀點同我此次用來說服拉姆齊的觀點也沒有本質區別。我指出數據處理涵蓋的範圍非常之廣,IBM面對的競爭十分強勁,而且由於科技革命的不斷發展,湧現出來的競爭對手也越來越多,在這個市場上沒人能佔據壟斷地位。
在數據控制公司出現之前,在超級計算機領域佔據領先地位的一直是IBM。我們在20世紀50年代末的旗艦產品就是一種應洛斯阿拉莫斯洛杉磯國家實驗室要求設計的計算機,叫作STRETCH。STRETCH由一位名叫史蒂芬・唐威爾(Stephen Dunwell)的工程師設計,一開始就是作為IBM的典範之作來定位的:它的設計非常大胆,擁有許多不尋常的創新理念。我們向客戶承諾說它運行起來將比我們目前最大的商用計算機快上100倍。現在回頭看看,我覺得STRETCH的構想實在是太野心勃勃了,所以我們真的能把它製造出來簡直就是個奇迹。但當它在1961年面世時,不僅面世時間晚于原定計劃,而且性能只達到了預期的60%,我又失望又惱怒。我覺得我們的工程師應該得到一個教訓,好牢牢記住「不要讓客戶失望」這個基本原則。於是在一次行業會議期間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我宣布這款新機器未能達到設計要求,所以我們特此將其價格從原定的1350萬美元降到800萬美元,以使其價格符合其質量。按照這個定價我們是沒有利潤的,所以沒過多久這個項目就擱淺了。
一位採訪了這個電子案卷系統開發工作的記者指出,要是沒有數據控制公司的幫助,政府根本「發現」不了多少IBM或是計算機行業的不法行徑。司法部只派了25個人跟進這個案子,所以絕大部分取證工作都是靠諾里斯及其手下完成的。政府的起訴讓我們備受煎熬,在大概三年的時間里,文件在不同人手裡輾轉來回,卻沒有什麼進展,我們根本看不出案子的走向是庭外和解還是開庭審理。最後,在1972年,大衛・埃德爾斯坦自告奮勇主理此案,他就是當初在1956年同我們簽署和解協議的那位法官,現在是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首席法官。他希望儘快將案子推進到庭審階段,似乎下定決心要讓這場美國政府與IBM之間的對決成為法學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在同記者們談及這個案子時,他這樣說道:「其普適性、複雜性及案卷的數量之多超乎想象……它不是一個簡單的『A』起訴『B』的案子。這個案子涉及全世界、全人類。」
儘管我們作出種種努力,還是經常發現要想忍住不採取雷霆手段實在很難,特別是在同那些一股腦兒湧進市場想從我們碗里分一杯羹的對手競爭時。在20世紀60年代末,一大批新企業冒出來,專門生產劣質磁碟驅動器、終端機以及其他連接System/360計算機的外圍設備。這些所謂的插接兼容設備製造商(簡稱PCMs),從我們獲利最多的產品那裡搶走大量生意,實在很讓人惱火。因為他們都是些寄生蟲,只要我們稍微採取一點行動,他們就完蛋了。而我們每到產品升級或是降價的時候,就會面臨一個選擇法律還是選擇客戶的兩難境況。比方說,IBM的工程師對某個軟體進行了升級——我們能不能在產品發布的時候介紹說,它有一個附帶的功能,能讓我們的計算機拒絕接收存儲在XX牌磁碟上的數據九九藏書?我們能不能進一步介紹說,它可能將XX牌磁碟公司擠出市場?這在法律上屬於灰色地帶。當我們把這些問題拿去問我們的律師時,得到的也永遠是含糊不清、令人費解的答案,像是「要是你們用這種方式發布產品,有40%的可能性惹上麻煩。」這讓我們經營起公司來十分困難,當時除了司法部對我們提出了起訴,還有超過五六次插接兼容設備製造商、計算機出租公司和其他公司也對我們提出反壟斷起訴,指控我們企圖搞垮它們。其中最麻煩的一個起訴者是一家明尼阿波利斯市的計算機製造商,數據控制公司,他們的律師同司法部保持著密切合作。
說來也怪,這些經營行為本身都是合法的。我們就是用這種方式開闢了一個全新的市場,我們所有的競爭者也都是在用這種方式經營企業。但政府說那都是不相干的,關鍵是在一個擁有IBM這般規模和實力的企業手中,這些市場行為便成為了足以消滅任何競爭的「毀滅性武器」。司法部要求法庭強制我們改變經營方式,還提出了如下讓人心驚的要求:「採取諸如分割、拆解、重組的方式……徹底清除被告不法行為造成的影響」。
我、利爾森和其他幾個人一起回到我的辦公室。有人說了句「馬歇爾說的有道理」。於是我覺得我們應該聽從馬歇爾的意見,免得落到與政府對簿公堂的地步。1969年6月,經過了數月忙亂的準備工作后——我們給這些準備工作起了個恰如其分的代號:「新世界行動」——我們宣布對我們的技術服務、客戶培訓及一些軟體產品實施單獨空價。一些主管認為,我們這是在放棄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樣做也意味著我父親賴以創建IBM的「系統銷售法」就此終結。
我一直儘力正確看待這個案子。值得一提的是,儘管政府提出要我們徹底改變經營方式並接受嚴厲的懲罰,華爾街的反應卻很溫和。在政府提起訴訟前,IBM的股票每股大概賣300美元,政府提起訴訟后,股價僅僅下跌了8個點,看來投資者都明白擔心也沒用,這個案子肯定得花上好些年時間才能解決,這反而堅決了我的想法:這個案子根本就不該被立案。多年以來,我做了許多工作以確保IBM的人不會為了保住公司的行業地位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在市面上出售的全部計算機中,IBM的產品大概佔了70%,我們的高層主管在工作中面對的挑戰之一就是絕不過度威脅市場競爭或是在競爭中採取過激手段,特別是在20世紀60年代,許多規模較小的企業進入計算機市場,同我們展開競爭。早在1961年,我就向全公司下發了一份行為準則,明確地規定了我們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什麼事情。其中就有規定禁止在推銷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像是毀謗、貶低其他公司的產品;泄露我們尚未發布的產品信息以阻止客戶購買我們競爭對手的產品。也許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對IBM推銷員們所說的,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他們在推銷產品時必須遵守公平的競爭原則:
這份備忘錄最後被拿到對我們的反托拉斯起訴中當作證據,以「門房備忘錄」之名廣為人知。它本身並沒有觸犯法律,卻成為我們麻煩的起點,因為我的滔天怒火,IBM作出的相應舉動幾乎已經觸到反托拉斯法規定的界線。儘管我們的研發隊伍已經是在超負荷運轉,我們還是千方百計地追趕數據控制公司的步伐,次年4月我們在推出System/360系列產品時,宣布該系列將包含一款高端產品:一款性能遠超數據控制公司產品的超級計算機。當時數據控制公司的6600型計算機尚未開始交貨,我們宣布的消息彷彿給他們潑了一盆冷水:突然之間,他們的銷售員便發現很難再拿到新訂單。即使我們的超級計算機連影子都還沒有,許多顧客還是決定先等上一等,觀望一番。其實當時每家計算機公司都在使用這種營銷策略,也就是宣布即將推出尚是計劃書中一行描述的「幽靈機器」來拖住某個競爭對手的後腿,但這也正是我曾警告過我們推銷員要注意的那種做法,因為IBM的規模如此之大,我們宣布這一消息后,數據控制公司受到極大的衝擊,諾里斯慌忙降低自己產品的定價,以致公司出現了財政赤字。
共和黨政府一向不被認為是反托拉斯的「狂熱鬥士」,現在我們還不清楚尼克鬆政府是否會對我們的案子採取強硬態度,儘管新上任的反托拉斯署署長告訴記者他將積極跟進這個案子。我們主動整頓市場行為,力求安撫他們。司法部提出起訴六個月後,我們作出了一個重大調整:放棄IBM著名的營銷方法「打包銷售」。「打包銷售」在IBM歷史悠久,是我們整個銷售策略的核心。不管是出租機器抑或出售機器,我們總是習慣將硬體、軟體、技術支持、維修保養乃至為客戶開設的培訓課程放在一起定一個總的價錢。這種做法可以一路追溯到穿孔卡片機的發明者赫爾曼・霍爾瑞斯(Herman Hollerith)的時代,它十分有效,在科學技術對於普羅大眾而言依然是全新、難解的事物時,這種做法能讓客戶有安全感,願意嘗試使用計算機。可伯克・馬歇爾在發現IBM用這種方式做生意時,著實大吃了一驚。他覺得這種做法簡直就是在明目張胆地違反反托拉斯法中禁止捆綁性契約的條例,就像你要是想從某家電力公司買電,就必須購買他家的電器一樣。「打包銷售」的做法使得那些獨立生產商,特別是軟體商,幾乎沒有可能插足市場。起初IBM的人都很難理解馬歇爾的說法。大家都不明白馬歇爾為什麼要反對這種做法——「打包銷售」在IBM就像使徒信經一樣,而且因為我們將IBM視為一個「出售服務」的公司,所以將所有產品合在一起制定一個總價的做法似乎也是理所當然的。九-九-藏-書
1963年8月,數據控制公司突如其來地發布了自己的成果:6600型超級計算機。每個人都不得不承認這是計算機行業的一項重大成就。它的售價只要700萬美元,性能卻比我們的STRETCH強大三倍。對於這款機器的讚美之詞讓我十分惱怒,因為我覺得製造全世界速度最快的計算機這個榮譽應該屬於IBM。當時我們手頭最先進的產品研發計劃就是System/360系列,但這個系列中任何一種產品的設計拿來同6600計算機相比都望塵莫及。1963年8月23日,我給手下的高層主管們發了一份備忘錄:
我這一生之中,每次面對困境之時,都會作出頗具戲劇性的果決舉動,但這一次我沒有作出類似的舉動。我至今仍然記得當時為了同司法部達成和解、避免對簿公堂,自己經受了怎樣的煎熬。當初了結1956年那次訴訟的和解協議還算合理,我希望這次也能達成庭外和解。但這一次司法部好像誓死要將我們逼到末路。他們想要拆解我們的公司,將IBM從一家年利潤70億美元的企業分割成7個年利潤10億美元的企業。這是我沒法接受的。一開始我同意將IBM一分為二,一個生產大型計算機,一個生產小型計算機;儘管這樣的分割會給公司帶來無法愈合的傷害,我們還是能夠想辦法將公司繼續經營下去。但司法部對我的這一提議毫無興趣,而且在訴訟進行期間,來自日本的競爭愈演愈烈,不管我們公司被如何分割,拆分后的公司單憑一己之力都無法抵抗日本人的攻勢,我們只有集合全部的力量才可能對抗富士通公司或日本電氣公司。所以我們唯一的選擇就是讓案子拖下去。
司法程序開始慢慢啟動。首先是取證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們兩家公司彼此索要有關文件,並向證人取證。數據控制公司向IBM索要了60個部門的記錄以及超過100位主管的備忘錄與文件。我們在紐約奈亞鎮附近有座庫房,裏面數百名文員和律師助手除了整理案件所需的資料外,什麼也不做。他們整理出來的第一批材料就包括1700萬份文檔——要是用文件櫃來裝,文件櫃能排出2英里長。數據控制公司的律師總共檢查了4000萬份IBM的備忘錄及文件檔案,確定其中100萬份與案子有關,他們把這100萬份資料拍成微縮膠捲,然後從中分揀出8萬份關鍵資料,用計算機建了一個複雜的電子案卷索引。他們打算用這些資料來支持「IBM壟斷市場」的指控。打個比方,你只要按下計算機上的一個按鈕,計算機屏幕上就會顯示一個類別的例證,像是我們為客戶提供極其優惠的折扣以留住顧客。數據控制公司建立的這個電子案卷索引是人類歷史上計算機第一次在大範圍法律訴訟中的應用——諾里斯還將這個案卷索引向司法部和其他起訴我們的公司開放。
看看他們的情況,再看看我們在研發方面投入的巨大人力和財力,我很難理解我們為什麼會丟失行業領頭地位,而讓別人享有製造全世界性能最強大的計算機這一榮譽。
「它完全合法。我們花了好幾百萬美元之後才讓他們放棄這個案子,把這個案卷索引給我們是和解協議的一部分。現在它們屬於我了。」
「有,但這個案卷索引不是證據,從來都不是。從技術上說,它不過是一些整理出來的材料,以前歸他們的律師所有,現在歸你們所有。你可以任意處置它。」
除開這些代價,與數據控制公司達成庭外和解是克拉瓦斯律師事務所針對司法部實施的一次戰術打擊,這一招十分機智,因為數據控制公司對我們文件所做的那些分析和整理,所以他們的案子在所有針對IBM的起訴中起到了關鍵環節的作用。與數據控制公司達成庭外和解后,他們整理出來的電子案卷索引便成了IBM的財產,因為按照慣例,在庭外和解過程中,雙方要交九*九*藏*書換法律文書以示休戰。我們從他們的律師手中拿到了那個電子案卷索引,然後把我們整理的資料給了他們,當天晚上,布魯斯・布羅姆利來到了我的辦公室。
在受到拉姆齊・克拉克的打擊后,我的鬥志反而高昂起來,我把無關緊要的事情通通放下,全力以赴地捍衛IBM。這有點像是某種原始本能——就好像拉姆齊・克拉克威脅到了我的孩子。在這個案子懸而未決的那些年裡,這種強烈的感覺一次又一次地促使我堅持下去。當我坐下來同我們的律師一起商討時,我會在這一秒鐘清楚地意識到正義與貪婪之間的區別,然後在下一秒鐘我會讓自己的想法完全跳出法律的範疇,制定辯護策略。只有在確定使用何種策略之後,我才會回頭考慮這一策略的合法性。我的這種思維過程是有問題的:也許這正說明了一開始為何需要制定反托拉斯法。我在這時終於體會到當年我不斷催促父親舉手投降、接受庭外和解時他心中的感受。
拿STRETCH開刀的做法讓所有的工程師都受到了極大震動,但也因此導致了一個令人痛心的錯誤。工程師們將我的做法理解為「別讓我再看到有人研製這種大型計算機了」,而且事實也是如此——當時要是有人提到這個項目,我會恨不得一個耳光扇上去。所以在大概兩年的時間里,IBM幾乎沒有在超級計算機的研發上下過任何工夫,白白地把這塊大好領地讓給了諾里斯那幫人。
我們每年付給律師的費用很快突破了千萬美元大關。我們有最好的律師——公司內有馬歇爾和在政府向我們提出起訴后不久加入了我們的尼克・卡岑巴赫。在公司之外,我們聘請了克拉瓦斯-斯溫-摩爾律師事務所(Cravath Swaine & Moore)的律師團隊,由布魯斯・布羅姆利(Bruce Bromley)帶頭,他是一位79歲的退休法官,曾指點我們達成1956年的那份和解協議。也許我應該更加樂觀一些,但當我看到IBM的命運懸于律師之手,心情還是十分低落。這樁反托拉斯案開始給我們做的所有事情帶來影響。好幾年裡,我們每作一個行政決策,哪怕只是關於公司的日常事務,都得留神一下是否會影響到這樁案子。為了不授人把柄,律師們甚至規定了我們在開會的時候什麼話能說,什麼話不能說。他們規定了各式各樣的暗語和稀奇古怪的表達,打個比方說,他們告訴我們計算機分部的主管,在談到擊敗競爭對手時應該避免使用有軍事意味的表達和隱喻;要是IBM在某個特定市場上佔到50%以上的份額,應該說「處於市場領先地位」,而不說「佔領多少多少市場份額」。這樣拐彎抹角的表達方式實在不符合我的本性。我希望IBM在各個方面都做到最好,我承認這樣的話就意味著我們會比別人佔領更多的市場份額,而對此我沒有什麼可道歉的。可事實上我們正在慢慢地縛住自己的手腳。在1969年和1970年,因為訴訟和經濟衰退的雙重拖累,IBM的年增長率暴跌至5%以下——在此之前的兩年,我們每一年的年增長率都接近30%。
四年之後,我終於得到一個機會走出決定性的一步。1972年底,在數據控制公司起訴我們那個案子的預審中,我們終於有所進展,克拉瓦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建議我們最好明智地達成庭外和解。維恩・利爾森同數據控制公司進行了談判,協商結果是IBM割一小塊肉:將我們公司服務部名下的一個子公司以低於市價許多的價格賣給諾里斯,這個子公司專為那些自己的計算機已經超負荷運轉的客戶或那些沒有自己計算機的客戶做數據處理工作,年收入可達6300萬美元。數據控制公司本身就有一個相當大的服務部,買下我們的子公司后,他們搖身一變為世界最大的計算機服務供應商。我們還一次性給了諾里斯總計1.01億美元的現金和合同,其中150萬美元用來償付他的訴訟費用。
當天晚上他們就把那個案卷索引付諸一炬。幾天之後,報紙紛紛刊登了這個消息,因為司法部和業界的一些人認為銷毀這個案卷索引極不妥當。但他們無可奈何,而且自那之後他們的調查便越來越進行不下去了。我始終對作出這個決定有些不安。即便我有責無旁貸的義務保護IBM股東的權益,即便我能僱到的最好的律師向我保證這樣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作出這個決定還是讓我感到很不自在。
每一年,我們都要求公司的每個推銷員簽署一份知情書,表明他已經清楚這些規定了。我希望我們的名譽清清白白,因為IBM已經是規模如此巨大的企業了,我們沒有理由搞壟斷,沒有理由靠巧取豪奪來賺錢。要是那樣做的話,實在太愚蠢了。
馬歇爾一遍又一遍地解釋,最後終於失去了耐心。「因為『打包銷售』就是一個捆綁性契約,上帝啊,你們在逼客戶接受捆綁性契約,這是違法的!要是你們打算在法庭上為這種做法辯護,就死定了。」他用比平常說話高八度的聲音嚷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