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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秦漢以降的家庭結構

婚姻家庭

秦漢以降的家庭結構

歷史上不乏百口之家,或自稱,或被人稱為「百口之家」的家庭,多是貴族、官僚之家。成員包括三代以上的血緣親屬,其中至少在一代人中有兄弟妯娌成分。如以四世同堂來說,第一代可能沒有兄弟、妯娌,第二代、三代必然會有。這個家庭不僅有男女主人,還有男女奴僕,還會有寄食的姻親,所以又說是「尊卑百口」。它的家長,在貴胄之家是有爵位的人,在百官之家,一般是官職高的長輩,在這裏官職重要,但不是絕對的。如北宋初年,王溥官至宰相,其父王祚雖只做過刺史、防禦使,但家庭中仍以王祚為主,百官到王府拜見宰相王溥,王祚每每作主人招待客人,坐主人席,王溥在左右侍候,客人哪能安心,每當王溥讓酒,客人離席告罪,可是王祚卻說:這是小犬,諸位請不要起身,安心受他的敬酒(《宋史·王溥傳》)。尊為宰相的王溥在家中不是家長。百口之家是大家庭,它與宗族同爨的還有所不同。民間幾世同居的,成員可以多到幾十幾百,歷史上不稱它為「百口之家」,以別於貴胄官僚家庭。這種同宗義居,也是大家庭,不過更確切地說應是宗族家庭。
家人相殺,是家內矛盾嚴重的表現,大多數是家屬對家長來的。家屬之間也有不少矛盾,如婆媳、妯娌、姑嫂之間經常會有齟齬。後娘與前妻之子、前夫兒子與後夫兒子之間也有隔閡。後娘對前妻子女視之如己出的,雖不乏其人,但虐待的也多,所以社會上對後娘往往沒有好看法,後娘也覺得難於做人。如唐代崔衍少年時受繼母李氏虐待,他的父親左丞崔倫出使吐蕃,崔衍也當了富平尉,崔倫出使歸來,李氏故意穿破衣裳,等到丈夫問原因,說崔衍不給她衣著飲食,崔倫信以為真,責打兒子,還是崔衍的叔父崔殷說明真相,才使他父親明白過來。崔衍在父親死後,對李氏及異母弟崔合卻很好,崔合借債,總替他償還,以至官做到刺史,而「妻子衣食無所余」(《舊唐書·崔衍傳》)。這是一好一壞才沒有激化矛盾。家庭規模大,人際關係複雜,衝突就多,甚至於激化,有的人為理好家,過好日子,不願意要大家庭,小家庭必然會增多。
八口之家基本上是三代人,若第二代有兄弟妯娌,第一代男性在,則為家長,主體仍在第二代。喪失父母,兄弟妯娌很少在一起的,這樣的八口之家罕見。下面我們將有機會說到一些事例,這裏不贅。
古時人早認識這一點。浦江義門鄭氏宗族的家長鄭濂,回答明太祖朱元璋所問的能夠同居共爨的原因是,「惟不聽婦人言耳」(《明史·鄭濂傳》),就是講不理睬婦人的分家要求。兒媳、弟媳要求分居另過有其道理,她們在夫家是外來人,與這個家庭沒有血緣聯繫,本來並不親近,在妯娌之間也沒有血緣關係,加之其他利害矛盾,很難產生親密感情,所以不願一起生活,要求各過各的,反倒會相處得好。九九藏書
看到小家庭為主的事實,只是了解歷史上家庭狀況的一個側面。大家庭雖然數量不多,但卻是古代家庭封建性質的體現。這類家庭最講究封建禮法,束縛子孫與女子最嚴,向政府輸送官員,是政府的支柱。因此,人們講到古代家庭,就以封建大家庭為例,是有一定道理的。大家庭既然最反映古代家庭的性質,研究古代家庭史就必須給予應有的關注,否則不會有科學的說明。
何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多?這與家內矛盾的發展有關係。在家庭中,家長是主宰,家庭財產為他所有,子女是他的財產,甚至妻子也是,他支配家庭經濟,督率子弟經營生產,子弟的收入交家長,而家屬不能隨便動用家庭財產。家長對子女有處罰權,送審權,有時候還有殺子權。子孫要盡孝,以家長的意志為意志,是非為是非。這樣在家庭內部分為管制與被管制兩種人,兩者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衝突,要出現家屬反對家長的鬥爭,所以歷史上家內不和是常見現象。
促進社會小家庭化,婦女有很大功績。過往我們較多地看到女子被壓迫的一面,是正確的,同時還應看到她們創造性的一面,她們作為歷史主人的一面,研究家庭史使我們懂得了這一點。

嘉峪關魏晉墓壁畫中的上食婦女
南北朝時期,南陽有個富翁死了,「諸子爭財,兄遂殺弟」(《顏之推《顏氏家訓·治家》)。如果這個富人生前給兒子們分了家,倒不至於有分財矛盾,以至骨肉相殘。蕭梁有個中書舍人,待家人極嚴刻,妻妾被迫買通了刺客,乘他醉時把他殺了(同上)。南宋朱熹在一份奏札里說,他見近年判的案子,對「以妻殺夫」,「以族子殺族父」,「以地客殺地主」,都處刑過輕,不要償命,只是流放,這就犯了失出的錯誤(《朱子大全·戊申延和奏札一》)可見當時妻子殺丈夫的事情不少。
家庭析居的積極者是誰呢?首先不是家長,其次不是母親,而是兒子夫婦,兄弟夫婦,尤以婦女為主。如東漢陳留人李充家庭,李充已娶妻,母親健在,兄弟六人,他是弟弟,想來還有嫂子。家裡很窮,衣服不能每人備辦,只能輪著穿。他的妻子私下跟他說:家裡窮成這個樣子,也維持不下去,我有私房錢,我們不如要求分開來過,解決我們的生活問題。李充假意答應,說要請客分家,妻子高高興興地辦了酒席。客人到齊了,李充跪在母親面前說:媳婦不懂道理,叫我和母親、哥哥分開過,這樣的妻子我不能要了,說著就把妻子休回娘家。這個家當然沒有分,李充成了有義行的人,可是主動要求分離的妻子卻遭了罪。東漢汝南召陽人繆肜,兄弟四人,各娶妻子,他是老大,兄弟們年幼時就死去父母,他是家長。幾個弟媳要求析產,妯娌之間也經常吵嘴。繆肜不知怎樣才能維持這個家庭,一天把門關上,自打自責:「繆肜,汝修身謹行,學聖人之法,將以齊整風俗,奈何不能正其家乎!」弟弟和弟妹們見長兄如此難過,不敢再要求分家了(《後漢書·獨行傳》)。到隋末,饒陽人劉君長的反對分家跟前述李充如同是一個模子出來的。他有一個累代共財的家庭,時值農民戰爭的混亂時期,缺少糧食,他的妻子想分家,要想說服丈夫,就把院里各個樹上的雛鳥放到一個窠里,這樣諸鳥爭鬥鳴叫,她說:現在天下大亂,禽鳥都不能相容,何況人呢,還是分家吧。劉君長聽了妻子的話,分出來單獨過活。一個月後,他覺得不對勁,指責妻子是「破家賊」,趕出家門,又同堂兄弟們一起生活去了(《舊唐書·劉君長傳》)。元代遼陽人郭全是老大,兄弟五人,各有妻室,他的弟弟、弟妹全都要求分家,他不會做繆肜那樣感動人的事,只好分家了(《元史·郭全傳》)。上述事實說明,處於兒媳、弟媳地位的婦女是分家的重要推動力。https://read.99csw.com
南北朝以後父子分家的現象也很普遍。劉宋時周朗說:「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十家而七矣;庶民父子殊產,亦八家而五矣。」(《宋書·周朗傳》)無論是士大夫、平民,多達百分之六七十的家庭是父子析居的,正因此聚居成為可貴的事,劉宋酉陽縣人董陽「三世同居,外無異門,內無異煙」,被政府表彰為「篤行董氏之閭」,蠲免賦役(《南史·孝義傳》)。隋代,四川、陝西南部的庶民之家,「父子率多異居」(《隋書·地理志》)。江南民間大體也是父子分開過。而在嶺南,父子不但析居,如果父親貧窮,還有賣身於兒子的現象(《隋書·地理志》)。四川、陝南子孫與父祖別籍異財的現象繼續到宋代。可能是異居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北宋政府加以干預,宋太祖開寶元年(968)令地方官勸諭父子共居,否則治罪(《續資治通鑒長編》開寶元年六月癸亥條)。次年更下令,有違犯的處以死刑(同上,二年八月丁亥條)。政府的決心正說明析居問題的嚴重。read.99csw.com
漢宣帝元康年間(公元前65~前62年),有一年統計,民間子弟殺死父兄、妻子殺害丈夫的,共有222人。這一年宣帝和后將軍趙充國商議攻打匈奴,丞相魏相表示反對,理由之一是民間不穩定,論據就是上述凶殺案,他認為不是「小變」,應高度注意,把整理內部當作急務,而不應忙著攻打匈奴(《漢書·魏相傳》)。政府把事情看得那麼嚴重,一點也不過分,沒有激烈的衝突,父子夫妻下不了手自相殘殺。
家庭結構的內容,包含家庭規模、成員和主體。孟子講「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飢矣」,是說一般人的家庭是八口人。同時期李悝在計算普通人家庭經濟時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志》)又是說一家是五口人。秦漢以後,人們講到家庭人口,或說「八口之家」,或說「五口之家」,大體上可以這樣說:秦漢以來家庭人口在八口左右,或五口上下,換句話說,一般家庭是五至八個人。
五口之家,八口之家,在成員多寡、家長等方面有區別,以壯年夫婦為主幹則是共同的。它們的成員數額差別不大,血統上不過兩三代,到四代的甚少。五口之家是小家庭,八口之家是中小型家庭,與五口之家接近,之所以不稱為大家庭,因為還有「百口之家」的真正大家庭存在。

東漢庖廚石刻像
小家庭,容易使其成員明了其家庭責任,明了家庭地位read.99csw.com與其切身利害關係,比在大家庭中關心家庭的發展,從而加強責任感,為家業的興旺去作相應的努力,所以小家庭比大家庭激發人去創造。這不僅對家庭本身有利,對整個社會也是有益的。
五口之家應是父子分離后的家庭,其成員為丈夫、妻子和他們的未成年的兒女,間有未成年的弟或妹,基本上是兩代人,其中以夫妻為家庭的主體,丈夫是家庭的主宰。這類家庭也可能有鰥父,或寡母,從而組成三代家庭,但仍以第二代夫婦為家庭主體,第二代男性為實際家長。這種家庭排斥已婚的兄弟在一起,歷朝政府所表彰的「三世同財」,主要是兄弟同居共爨(cuàn),那是另一類型的家庭。
我們研究古代家庭結構,覺得澄清了一種看法,過去知道歷朝政府旌表義門,知道貴胄官僚的百口之家,容易產生古代大家庭數量多的誤解,其實古代以小家庭、中小型家庭為多,真正的大家庭並不很多。清除錯覺,明白一夫一妻為主體的家庭有其悠久的歷史。
歷史上家庭結構和家內人際關係是個大題目,作一部有相當分量的專書也不一定說得清楚。講家庭結構更需要統計資料,梁方仲據二十四史等載籍整理的《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對它的研究很有用,但也很不夠用。這篇小文只是就筆者掌握的資料,想寫什麼就寫什麼了。
商鞅變法,強令有兩個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居,故秦漢以後,大量出現五口左右的家庭。賈誼說:秦朝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借父耰鋤,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有誶語」(《漢書·賈誼傳》)。這是說有家產的父子分開過,各自組織家庭,沒有家產的,兒子離開家庭,剩下父母。父子分家,相當徹底,從財產的嚴格所有權上分辨最清楚,兒子不願意向父親借農具,害怕父親表現出施恩的臉色,而使自己處於難堪的地位。同樣,母親到兒子家拿笤帚畚箕一用,竟會遭到責嚷。這些做法和心理無不表明父子是分得一清二楚的兩家人。晁錯講到漢朝農民的痛苦,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漢書·食貨志》)以五口之家舉例,理應表明當時五口人家的普遍性。兩漢政府實行舉孝廉政策,要把地方上著名的「孝悌、有行義」的人吸收到政府中來(《漢書·宣帝紀》)。被舉的孝廉既是實行孝道的模範,與父母同居應是當然的前提,但是東漢產生「察孝廉,父別居」的民謠(葛洪《抱朴子·外篇·審舉》)。孝廉尚且同父母分居,其他的可想而知了。社會的現實是成親的兒子與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不多。而在一起的家庭,有時會受到社會的敬重,如西漢末年劉秀舅氏樊重、樊宏家庭「三世共財」,被視為「禮儀恩德行於鄉里」之家(《後漢書·樊宏傳》)。此種禮敬恰說明這類家庭的稀少。九*九*藏*書
概括起來,秦漢以來的古代家庭,有三種類型。一是小家庭,以一夫一妻為主幹;二是中小型家庭,以有父母、子媳共居為特徵的人口不是很多的家庭;三是貴族官僚的大家庭,少量存在的宗族家庭是大家庭的變形。小型和中小型家庭的數量遠遠多於大家庭,而小家庭比中小型家庭還要發達。
影響家庭規模和類型的因素,還在於歷代政府的政策。各朝政策,是鼓勵分居還是同居,時有變化,也互相矛盾,但對民眾都起作用。商鞅變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傳》),誰也不願意出加倍的重賦,於是父子、兄弟分家,就出現了前述賈誼描繪的那種情形,家庭規模明顯地變小了。隋文帝實行大索貌閱的戶籍政策時,「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隋書·食貨志》),堂兄弟必須分家,大家庭減少了。商鞅、隋文帝的政策導致家庭化小。有的朝代又反對血緣近親分家,唐律規定,如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孫自立戶頭,分財自過,要各受三年徒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提議分家的,祖父母、父母要各受兩年徒刑(《唐律疏議·戶婚·子孫不得別籍》)。明朝沿襲了唐朝的律條,也即堅持子孫不得要求分家的規定。至於像前述宋太祖兩次下詔令反對子孫別籍異財,則更是屢見不鮮,如遼聖宗統和元年(893)詔諭,「民間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遼史·聖宗紀》)。事例繁多,不必一一列舉。這類法律、詔令禁止父子分家,也起一定作用,但民間私下進行,子孫要分家,父祖不告發,並不治罪,所以它並不能完全阻止父子分家現象的發生。歷朝政府反對隱匿人口,增加賦役收入,要求民間父子異居,可是父子析產後容易出現老人無人承養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孝義倫理,因此又要求父子祖孫共財,於是根據當時的需要,採取相應的政策。在不同的政策下,就影響到民間父子祖孫的分離與結合,家庭類型與規模遂發生相應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