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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的鄉村政權

「虛擬」的鄉村政權

東漢以後,雖然中國部分地區經歷了從豪族到世族的統治,農民也一度淪為農奴和半農奴,但畢竟時間不長,南北朝以後,鄉村政權基本穩定在鄉里體制上,鄉里政權的虛化基本上成為一種趨勢,無論後來北宋王安石變法搞的保甲改革,還是明代推行的里甲與社學社倉制度,農村的行政區劃基本上還是以自然村為基礎。楊開道先生在《中國鄉約制度》里談到,一直到清代,中國的鄉村行政機構的稱謂還是混亂不堪的,比如江陰,縣以下為鎮,鎮以下為保;平陽,縣以下為都或鎮,再以下為庄;象山,縣以下為鄉,鄉以下為都,都以下為村;尉氏,縣以下為甲,甲以下為村。依次則南通為縣—鄉—都—里,杞縣為縣—社—庄或村,寶山為縣—都—圖,臨潁為縣—保—里,忻州為縣—鄉—都—村或庄,定州為縣—約—村,淮寧為縣—里—甲。「我們只看了這幾個例子,便可以找出十幾個名稱來——鎮,保,都,庄,鄉,村,里,圖,甲,社,約;此外長城一帶的縣份,還有甚麼堡、寨之類。」行政統緒不僅名稱不一,而且層級也混亂,這說明這裏的縣以下行政機構並非實體化的,基本上沒有辦事的地點和場所,負責人叫什麼都可以,無論保長,還是里正,只要有人跑腿辦事就行。實際上,在許多文獻和地方習慣里,竟然把鄉村的行政機構籠統地叫做「地方」。
應當指出的是,正如朝廷對鄉村的無為而治的默許是有限的一樣,鄉紳對鄉民的保護作用也是有限的。朝廷一般不會允許鄉紳的勢力無節制地膨脹,尤其不樂意看到具有強宗豪族背景的鄉紳勢力與威望過分提高。一旦朝廷感覺到了某種危險,也會毫不猶豫地放手讓地方官抑制「豪強」。總之,傳統社會的鄉政是一種特彆強調平衡的政治,朝廷的利益,甚至地方官的私利必須要得到維護,鄉紳的地位以及鄉民的利益也得考慮,不斷地調解,不斷地妥協,最終使大家的面子都能保住。一般來講,在朝政日益惡化的情況下,讓步多的一方總是鄉紳,待到讓步過了界,而且持續時間又很長的時候,往往意味著官方與鄉紳的統治一齊崩潰。
從官府角度說,鄉紳是退休的和預備的官吏,屬於朝廷以及官僚系統的「自家人」。利用他們管理鄉村,由於他們懂得朝廷規矩和官場禮儀,「有恆產有恆心」,絕對不會像山野鄉民一般的不容易約束。反過來,由於鄉紳具有的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也便於他們與官府打交道(即使只是一介生員,見了縣官也可以不下跪,不可能輕易挨板子)。地方官一般都非常謹慎地處理與任所的鄉紳的關係,儘可能處理好關係,至少會留有餘地。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地方官與鄉紳在日常行政事務方面往往通過中介發|生|關|系,這種中介,在官府方面是三班衙役,在鄉紳方面則是鄉村的保正和里正們,這種情況在明清兩代尤其明顯。
鄉約制度雖然形同具文,鄉紳的教化功能卻依然存在,關鍵是由於他們自身的文化象徵,使得他們具有調解鄉里糾紛維持宗社和諧的職能。自從人類群聚而居以來,這種職能就是不可少的,只是在鄉紳逐漸形成之後,這種職能被移交給了他們。這意味著鄉民們承認了儒家色彩的話語體系,承認了鄉紳們握有這種九*九*藏*書話語體系的解釋權。由於法治(以法治理的意思,並非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在鄉里社會只有次要甚至最次要的意義,所以在一個推崇「非訟」的生活形態中,鄉紳的這種職能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他們在鄉村的統治。
在大多數人眼裡,在傳統時代的絕大多數時間里,國家政權一般只延伸到縣一級,鄉村基本上處於一種自治的狀態,自民國以來,許多學者都對此津津樂道。其實,這種說法至少在某些場合的運用中,多少有點含混不清的意味,國家只在縣一級設立衙門,常駐國家正式官員,並不意味著國家對於縣以下的社會政治就不聞不問,實際上政權的觸角還是會伸到下面,縣太爺也會下鄉走走,而胥吏下鄉則是一種正常的業務,由於這些胥吏人數眾多,而且頻繁地在鄉間露面,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於農民而言,他們體現著官府在鄉村的存在。另外,審理訴訟實際上也是對農村政事的一種干預,而且鄉村也一直存在有管事的人員,甚至有政權機構,只不過這些機構和人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吃「皇糧」而已。
在太平年景,由於鄉紳是鄉村的實際統治者,而官府也名正言順地對鄉村實行著統治,所以,這兩個實際的中介者都大事說了不算,只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有一點小小的餘地。衙役主要代表官府,所以主要是地方官的跑腿人,而「鄉官」則主要代表鄉紳,實際上是鄉紳的跑腿人。當然,在實際的生活中,具體的運作要比較複雜一點。在同一個自然村或者自然村集合里,鄉紳可能不止有一個,里正保長之類到底聽誰的,還要看鄉紳間勢力人望的大小,宗族間勢力的分割以及宗族內部等級順序等因素。
秦漢時期,縣以下有鄉亭,鄉亭之下有里伍,一說鄉比亭高一級,亭又比里高一級,「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檄,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檄檄循、禁盜賊」(《漢書·百官公卿表》)。但更多的學者考證,鄉與亭實際上是一個級別,只不過亭多設在道路要衝而已,里與伍則是最基層的組織。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嚴格的「十進位」根本是不可能存在的,自從井田制被廢除以後,鄉民基本上處於散居狀態,適宜生存的豐腴之地則人口眾多,不適宜居住的貧瘠之壤則走上幾十里地也見不著一個人影,山區更是東三五家、西三五家,相隔甚遠。而傳統政治制度下的鄉里組織又是以家戶為基礎來劃分的,如果嚴格地按家戶為基礎的「十進位」來劃分,那麼有的地方可能是彈丸之地劃出若干個鄉,而有的地方則方圓幾十里也划不出一個鄉,這樣大的區域即使圈成了一個鄉,也很可能由於既無法管理又不屬於同一個經濟生活區而失去了基層組織的意義,行政村與自然村之間存在著幾乎是難以協調的矛盾。所以,原來秦朝創製的時候可能是按「伍一里一亭一鄉」的結構設想,但在現實中這種四級制實在不好操作,結果就變成了鄉里兩級制,而亭主要設在城區和鄉間的道路要衝,近乎於後來的驛站,亭長管送往迎來,也兼管周圍的治安。伍由於太小也變得若有若無,被裡所覆蓋了。所以,史籍上有時說鄉有三老、嗇夫等一干鄉官,有時又說有的鄉只有嗇夫一人,看來鄉有大有小。有時說鄉官有俸祿(有秩),有的時候又沒有,但是看起來似乎要低一級的亭長卻始終吃著官糧,則說明鄉里可以自治也可以自己供應鄉官read.99csw•com,而驛站性質的亭卻非得官府養著不可,因此,亭長成了一種雖然不大,但可以聊以謀生的職業,現在有案可稽的若干大人物,未發跡時都做過亭長,如漢高祖劉邦、西漢的名臣朱博、東漢的開國元勛吳漢等,不過看起來亭長的收入顯然有限,所以劉邦的父親要埋怨他不如他哥哥會「治生」。在這種情況下,鄉里政權逐漸開始虛擬化,而三老的職位與作用也逐漸被鄉里士大夫的公議(所謂月旦評)所替代,他們不僅可以像三老一樣抵制官府的「亂命」,執掌鄉村教化,而且還可以臧否人物、薦舉人才,也就是部分地擁有影響官吏選拔的權力。
與許多學者的看法不同,我不認為在傳統的農村社會不存在法律。雖然鄉民不會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意識,但幾乎人人都明白「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一般道理。而且至少在土地買賣和大宗借貸問題上,具有較強的契約意識。儘管社會上瀰漫著「非訟」的精神,但實際上各種民事甚至刑事糾紛還是會發生的,也免不了要鬧上公堂,「訟師」雖然被譏為「訟棍」,大家都不喜歡,卻也是民間社會不可缺少的一種「行當」。只是在打官司之前,大家約定俗成地會經過鄉紳或者鄉老的調解,實在調解不成,才去見官,即使是人命官司,原則上也可以調解私了,威望高和調解能力強的鄉紳鄉老,可以成功地化解絕大多數的民間官司。有的宗族勢力比較強的地方,凡是涉及倫理的案件,宗族就可以處理,無須經官。一般來講,官方對於鄉紳的調解權是承認的,而且還鼓勵這種做法,對於宗族的私下處置權也基本上持默許態度,總的原則是「民不舉官不糾」。農村社會的訴訟是肯定會有的,但原則上必須走先調解后見官的程序,如果不經過這個程序,就是對鄉里權威的藐視,也是對鄉規民俗的不尊重,甚至等於對鄉里道義的無視,所以一般在傳統社會的常態下不會發生這種事情。這個程序,往往是我們所說的鄉紳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強烈的非法律意識,瀰漫著「私了」精神,但至少表面的「正義」是會得到維持的,受損害的一方一般都會得到在鄉里輿論許可範圍內的補償或者「說法」。鄉紳用以調解糾紛的論理工具,往往是浸透了儒家倫理的鄉里道義。另一方面,這種做法也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血親復讎的發生,從而維護了政府的法律秩序,實際上,傳統時代的法律統治是需要這種鄉里調解程序來配合的。
這樣一來,自恃身份的鄉紳顯然不樂意也不屑於與賤民身份的衙役打交道(即使只是一介生員也懷有同樣的心理),而縣以下的行政負責人,又是必須與衙役接觸不可的,所以,很自然的里正之類的「鄉官」就沒有鄉紳會去做了。不僅如此,在一些地方承擔這些事務的人實際上成了鄉里愛跑腿不務正業者的專利,或者由成年男性村民輪流擔任,成為一種特殊的勞役。衙役和「鄉官」一起,成為官府與鄉里社會發生日常聯繫的中介。
春秋戰國以來,士階層的興起,最大限度地改變了農村的政治社會面貌,士有的變成貴族的門客,有的化為文吏,有的成為散落民間講學主禮的儒生,文吏致仕、門客失意之後,大多也回到鄉間,這是因為自孔子以來,官學下移,鄉間同樣可以有文化,而城市除了作為政治中心之外,在文化上對於農村並無優勢可言,甚至在經濟上也沒有什麼地位,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清代中葉。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曾經談到這一點,他說:「以昆明南呈貢說,縣城裡雖有一條街,但是市集卻不在城裡,而在離城約十五分鐘的龍街。縣城和市集遙遙相望,並不合併在一起。那是因為這兩種社區的性質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政治及安全為目的,所以地點的選擇是以易守難攻為主要考慮之點,而後者是以商業為目的,地點必須是在交通要道,四面農村最容易到達的中心。以太湖流域的情形說,我的故鄉吳江縣的縣城在商業上遠不及縣境里的鎮,好像震澤、同里都比吳江縣城發達。在清代,震澤和吳江分縣的時候,兩個縣政府卻一起擠在這荒涼的縣城裡,不利用經濟繁榮的鎮做政治中心,也表現出『城』和『鎮』在性質上的分化。」這裏講的鎮就是集鎮,實際上是鄉間的一部分,由於士也有經濟人的屬性,從土地和集市貿易上可以獲取最多的利益,所以文化人在鄉間可以方便地利用自身的文化與智力優勢,使自己從仕途上或者其他途徑得來的財產擴大化。即使在仕途上已經發了大財,沒有這種經濟上的需要,他們更樂意在鄉間居住,因為在那個時代,鄉間乃至集鎮的生活要比某些城裡幽靜而且方便。潘光旦和費孝通統計了清代915個貢生、舉人和進士的出身,從地域分佈上來說,來自城市的佔52.50%,而來自鄉村的佔41.16%,還有6.34%出自城鄉之間的鄉鎮。后兩者加起來,幾乎與前者相當,而且其中魯、皖、晉、豫四省的同類人員,來自鄉間的比例大於來自城裡的。「這些數字告訴我們,即使是必須經很長文字訓練才能有機會中進士的人才,竟也有一半是從鄉間出來的。更有意義的是,在我們所分析的人物中,其父親已有功名的和其父親沒有功名的比例,城鄉雙方几乎相等:城方是六八比三二,鄉方是六四比三六。這是說中國人才缺乏集中性的事實,也就是原來在鄉間的,並不因為被科舉選拔|出|來之後就脫離本鄉。」中國傳統社會人才分散的狀況,標志著文化的散狀分佈,上層的精英文化與下層的民俗文化在鄉間形成某種和諧共處的關係,人的身份主要不是由出身和血緣所決定,而是由文化程度所決定的,學習和掌握精英文化成為躋身上流社會的通行證。在科舉時代如此,在察舉時代也如此,西漢朱買臣的故事很典型,一個樵夫通過努力學習,進而舉孝廉,進而成名臣。九-九-藏-書
所以,我們在表面上只看見衙役們往下跑,里正們在村莊里的街上跑,有時還被帶進衙門,甚至被捉進去挨板子打屁股,但鄉村政治的具體運作,決定權其實操在高高在上的朝廷地方官和躲在幕後的鄉紳手裡。從某種意義上講,朝廷往往聽任鄉紳把持鄉政,使鄉村處於某種形式的自治狀態,而鄉紳則充當了鄉民與鄉里社會的保護人和統治者的雙重角色。他們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地方官局部的過分行為或者說局部的暴政,這對於朝廷的根本利益是有好處的。在清代,朝廷為了防止衙役的擾害,在每年的兩季征糧徵稅中,禁止衙役下鄉催收,更多地依靠鄉里組織協助地方官完成每年最重要的公務。在實際運作中,鄉紳在其中往往起了https://read.99csw.com非常關鍵的作用,按慣例,凡到徵收季節,地方官就會召集當地鄉紳商議,參考鄉紳的意見定出應徵的數額(其中自然包含了從官員到衙役的好處),然後由衙役和里正共同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只要按數額交納,衙役的擾害可以減到最小,但少數交不上的,還是會被官府「追比」,即挨板子甚至號枷示眾,這裏,當然還是有衙役很大的用武之地。當然,由於地方官和鄉紳角色的差異,代表的利益群體也不同,所以在鄉政的具體運作中,難免會出現矛盾甚至衝突,尤其是在類似災害年景的動蕩時期,而且官僚系統又處於信息不靈,運轉低效的時候,在賦稅徵收與減免之類的問題上特別容易出現問題。地方官必須完成上面的任務,而鄉紳必須維護鄉民的最後利益,而且與鄉民打交道最多的「官人」基本上沒有法定的「工資」,收入全憑為官府做事的灰色收入,所以他們往往比地方行政長官更樂意出現訴訟案件和官紳糾紛,這樣他們就有機會撈取更多的好處。所以官紳也會出現真刀真槍衝突的時候。
自西漢文吏與儒生逐漸結合以來,鄉間的文化人開始被賦予與政治密切相關的身份,而且逐漸被納入以道德相尚而且諳熟禮儀的儒家範圍。沿著這條路徑走下去,科舉制度將「士」的概念固定在進入學校系統和踏上考試階梯的人上面,這些人就是我們後來所說的鄉紳。鄉紳在鄉的功能首先意味著道德教化,維護鄉里社會的禮儀秩序,多少與傳統的儒的角色有關。這意味著鄉紳不僅要昌明忠孝仁義的大道理,還要主持鄉里社會的禮儀事宜,而且自身與家人的行為至少從表面上要合乎鄉紳身份的規定,儘管這種規定並非是硬性的。對歷代的統治者而言,雖然他們將行政觸角一直伸到鄉下的努力並不成功,但無不看重鄉紳的教化作用。漢時的三老,宋以後的鄉約,都是一種朝廷力圖制度化的教化體制,甚至到了清代朝廷還屢屢明確下旨,要求各鄉「于貢舉生員內,揀選老成者一人為約正」(實際上鄉約是一種制度,是由鄉民訂立公約,倡行儒家道德,遵行禮儀的制度,這個制度的主持人叫約正,但是後來將約正就叫做鄉約,而鄉約代表的制度反倒廢弛了)。可見,在鄉約由鄉紳自行倡辦的時候,在倡辦的地方還的確能有比較強的教化氛圍和儀式規程,但到了皇帝用行政手段提倡時,由於基本上變成了定期宣講「聖諭寶訓」的例行公事,結果原來的那一套就不行了。
明清兩代,最大限度地簡化了地方官系統,縣級地方主官一般不再配備分管的雜佐官吏,而八股取士的科舉制度又使得「正途」出身的地方官,基本不具備處理錢糧、訴訟、河工以及送往迎來等行政事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新官上任時尤其如此。所以地方官必須配備自聘的幕僚,這些幕僚也是讀書人,但代代相襲專門研習行政專業知識,人稱「師爺」,有刑名師爺、錢穀師爺、文案師爺等不一而足,由他們幫助地方官處理日常事務。除了地方官自聘的師爺以外,每個衙門都配有六房書吏,以對應中央的六部,最下面是三班衙役(實際上不止三班),書吏和衙役才是行政的具體執行人,而師爺只是幫助地方官決策的參謀。在這樣一種衙門體系中,衙役的人數最多,雖然正經編製內的「經制正役」州縣一級不過幾十上百人,但編製外的副役和幫役往往幾倍於此,而城裡的潑皮無賴又特別樂意跟著衙役跑腿辦事,他們又被稱為「白役」,常常是九_九_藏_書一個衙役後面有幾個幫役,一個幫役後面又有幾個白役。從法律上講,衙役的地位非常之低,甚至比一般農民還要低賤,屬於三代不能參加科考的下九流,但是,在實際的行政運作中,衙役卻是跑腿最多的「官人」,可以擁有官方的威勢甚至權力,行使類似警察的功能,送達公文、送交傳票、拘押人犯、執行刑罰等,農民實際上不能不怕他們,從事這種行業,雖然為人輕視,但油水卻不少,這就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自甘下賤廁身其間的原因。
地方官與鄉紳之間存在著互相制約的關係,但他們更多的時候則是互相依存,相互利用,在制約和利用之間達到一種平衡。一般來講,鄉紳靠自己的文化威權實現著對鄉村的控制,但在某些情況下,他們還是需要官府的撐腰,當個別農民,特別是佃戶不聽話或者抗租不交的時候,他們也可能借將這些抗命的人送官府進行威脅,有時也真的叫家人拿自己的「片子」將這些人送了官府。也可以說,與官方的良好關係,既是鄉紳調節官民關係的憑藉,也是用以威嚇農民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在明清兩代,官員的俸祿都比較低,一個官員如果真的單靠自己的俸祿實際上只能過非常可憐的日子,甚至連家小都難以養活。但除了極少數的刻意追求萬古揚名的清官,幾乎所有的官員都過得相當好,就像馬克思·韋伯說的那樣,在古代中國當官是一種最保險而且獲利最豐的事業。一任地方官下來,即使並不貪婪,也可以從此過上富家翁的日子。退一步說,做地方官的即使不為自己打算,但他仍然需要支付幕僚的工資,應付隨任的家人,以及打發必不可少的官場上的送往迎來,所以,必須有大量的進項才足以敷用。同時,書吏和衙役,他們也需要養家糊口,甚至發家致富。所有的這些灰色收入,只能取之於農民。當然,傳統政治體制里存在著制約地方官吏過分榨取的機制,在官是一靠道德名聲的鼓吹,二靠監察系統的監督;對於衙役則用低賤其身份的辦法,使得這些人地位不可能上升,因而抑制他們的貪慾。然而,如果沒有實際生活中某種實在的勢力橫在他們前面制約著他們,這些機制的作用實際上發揮不出來。而鄉紳的存在就是這樣一種制約勢力。通過對官方過分榨取的制約,實現他們對鄉村的統治和保護,進而通過這種保護獲得自己的利益(官方的過分榨取,實際上是侵害了鄉紳的空間)。
絕不能失掉面子——這是鄉紳政治活動的底線,越過這個底線,鄉紳就會喪失人望,丟掉作為保護人的資格,由此他再也無法與官方打交道,農民也不再信任他了。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發生里正之類的人物被捉進官府里,就已經意味著官府對該處的鄉紳不太滿意了,表現出的是一種打狗不看主人的姿態,或者借打狗來給主人點顏色。在這種情形下,鄉紳一般都要從幕後走出來,到地方官那裡調解圓轉,圓轉的面子越大,鄉紳在鄉里的地位和威望也就越高。當然,在一般情況下,鄉紳的圓轉都會奏效或者部分奏效。地方官不給面子的時候也有,當然,這意味著最後的決裂與攤牌,自然,到了這個時候,鄉紳也有他們的撒手鐧,這就是利用他們在官場的關係,舊屬、同鄉、同年等,形成所謂的士大夫輿論,從而不利於地方官,甚至乾脆利用監察系統直接彈劾這些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地方官都會對鄉紳的撒手鐧有所顧忌的,很少鬧到最後決裂的地步。因為大家都諳熟中庸之道,不到萬不得已,絕不會採取極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