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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我的祖廟——楊干院律政風雲 第三章

誰動了我的祖廟
——楊干院律政風雲

第三章

法椿不想重蹈覆轍,所以這次他越過歙縣和徽州府,繞開應天巡按,把這樁案子送到了應天巡撫面前。他精通法律,知道巡撫都院有個規矩,如果巡撫碰到上訴案件是純民間糾紛,無須親自審理,而是「發與所在有司」,讓地方司法部門去調查。
佛熙宴請之事,做得十分隱秘,羅顯是怎麼知道的?
要說法椿,可真是意志堅韌之輩。明明處境極為不利,他居然還沒放棄,恢復自由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佛熙,按授機宜。
法椿這邊摩拳擦掌,羅顯那邊可也沒坐以待斃。
更何況,巡撫是一省之長,日理萬機,這種小案子不可能特別關注,轉完就算了;而巡按只負責司法監察,對官司有更多精力去盯著。對徽州府來說,應天巡撫轉過來的案子,可以稍微動點小心思,若是巡按轉來的案子,可就得打起精神來不敢出錯了。
羅顯在公堂上當眾喝破這件事,李廷綱、王琳、范瓊隆幾個人嚇得面如土色。他們不過是些升斗小民,哪兒吃得住如此驚嚇,紛紛捧出受賄金銀,一五一十全交代了。
嘉靖十年(1531年)正月,此案正式在徽州府開庭。
曹世盛忽然發現,他們沒理由繼續拘拿法椿。因為法椿起訴的是羅良璽毆斃僧人案,他賄賂證人,是為此案做偽證。而羅顯起訴的是楊干院僧人毆斃鄭來保案,如今證人絕滅,無法證明法椿跟這件案子有什麼關係。總不能他在甲案里犯了錯,就判他在乙案里是兇手吧?
接下來,佛熙馬不停蹄地找到吳永升、汪寧、羅檟、羅延壁、胡通進幾個人,對他們說:「你侮受我金銀事已發覺,今就首官,難免本罪,莫若誣稱羅顯情虧,妄將金銀詐稱是僧買求,再告一詞,替我遮飾,得贏官司重謝。」
吳永升、汪寧等人得了佛熙保證,立刻向徽州府告了一記刁狀,詐稱那筆金銀是羅顯給的。
你們這麼折騰官府,多少也得付出點代價吧?
不過法椿沒有把狀紙遞到歙縣縣衙,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捅到了徽州巡撫都院。
好在徽州同知李邦也不是吃素的。徽州這個地方以「健訟」著稱,民間特別愛打官司。能在這個地方當父母官的,都是久經考驗之輩。他展卷一捋,從千頭萬緒中一下子抓到了關鍵所在。
楊干院突然宣布要狀告羅氏。
他是個略懦弱的好人,可不是個笨蛋。上次被法椿的突然襲擊坑得太苦,這次羅顯多少吸取了點教訓。
所以羅顯去巡按察院再次起訴,是有意義的。此舉能給徽州府製造壓力,逼迫他們秉公行事,至少不敢太過偏袒。
佛熙在宴席上公然提出了一個要求:「奏本已准,望列位回護。」意思是案子要開審了,哥兒幾個可得記住說什麼話。然後他掏出了三十兩銀子和三兩一錢的金子,交給出席者平分。眾人把錢收下,紛紛表示九-九-藏-書絕無問題。
無論案情登記、審結限期還是具由回報,其實都是在鞭策地方有司:這件案子在我們巡按察院掛上號了,你可別敷衍塞責啊。
開審的流程千篇一律,無非是原告被告各自陳述案情,各自提交物證、人證。可就在法椿準備叫那九個排年裡長出庭做證時,羅顯突然亮出了殺招。
嘉靖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寧國府卷宗遺失案發生的同時,楊干院又出事了。
兩縣的判決還沒完。
「數批檢問」這個辦案原則,對百姓來說,是好事,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比如法椿這次選擇了巡撫,就包藏了心機。
眼看羅顯即將大獲全勝,可徽州府派去找證人的皂吏回報,說汪仁堅、吳塔監兩人突然病故,已經下葬。
清軍廳是徽州府同知的辦公室,李邦一看卷宗莫名其妙地被送回來了,又把羅顯喚來。羅顯仔細檢查了一下,發現還缺少一份重要文件——甘結。
這套說辭並不求邏輯嚴密,只求把水攪得足夠渾。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椿在一個叫容嶺的地方擺下酒宴,請來了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胡通進、吳永升、汪寧、羅檟、羅延壁等九人,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被告羅良璽所在里的排年裡長。
可這怎麼徹查?潘元或能儒若一口咬定中途丟失,誰也沒轍。明代這種手段很流行,本來案情清楚,結果被人故意湮滅檔案,最終不了了之。法椿干司法工作的,見過太多了,所以才敢放膽如此施為。
同席的,還有汪招才、汪社貴、汪寄壽等人。汪姓是歙縣大姓,比羅姓還要強大,叫他們幾個過來,可以一壯聲勢。
羅顯當場指控,說佛熙和尚收買了這九個人,而且說出了準確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受賄金額: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容嶺,三兩一錢黃金和三十兩白銀,受賄人為李廷綱等九人。
他深悉官場心態,知道官員最怕的就是混亂。一旦發現混亂開始趨向失控,官員們便會下意識地去彌縫、抹平,把事情儘快了結,哪怕中間有些許不公正也無所謂。秉持著這個認知,法椿硬是把一場敗仗,攪成了一場亂仗。
法椿在狀書里精心做了設計,把這次訴訟設計成一起人命官司,再牽連到羅氏謀奪土地的動機。新案帶著舊案,便無翻案之嫌了。
果然,徽州府一接到巡按轉發,頭都大了,這成了兩院都關注的案子啊!知府不敢只派推官來審,更換成了徽州府的二把手,徽州同知李邦。
只好暫時把他放了。
尤其是「數批檢問」四個字,要求斷案時十分謹慎,多次批駁、考查、詢問,盡最大努力查明真相,避免冤假錯案。
法椿的攪亂之計,終究還是發揮了作用。
《大明會典》里關於巡按的職責里,有這麼一句描述:「受軍民詞訟,審系九-九-藏-書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型大小,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
可惜李邦並不糊塗。他看了看卷宗,發現只有歙縣高琦的手筆,便多留了個心眼,召來羅顯詢問。羅顯一聽就急了,懷疑卷宗被人偷換,他大叫大嚷,要求徹查。
除了官面上的手段,法椿在私下裡也沒閑著。
李邦想要了解羅氏祖墳案的情況,還得去寧國府找。於是他便派遣一個叫作潘元的快手,跑去寧國府調閱檔案。
曹世盛一升堂,即下令拘拿法椿等人,並要求召來當晚行兇時的兩個重要證人:楊干院的行童——就是寺院里做雜活的小和尚——汪仁堅,以及楊干院的火頭吳塔監。
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無論是布政使、按察使還是巡按、巡撫,他們都可以接待上訴民眾或複查案情。萬曆年間有一位大儒叫呂坤,他曾經評價這一特點:「數批檢問,非以求同,正謂恐有冤抑,相與平反耳……蓋眾官同勘一事,原為此事虛實;同勘一人,原為此人生死。」意思是對於同一案子,由幾個互無統轄的部門來勘問,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正。
那樁案子雖然審結,後續餘波卻漣漪不斷。要了結眼下的四樁案子,非得把那一件根源弄清楚不可。
根源就在嘉靖八年的羅氏祖墳案。
李邦沒有召喚神龍的能耐,只好召喚休寧縣知縣高簡、黟縣知縣賴暹兩個人,讓他們合議併案審理。
法椿萬萬沒想到,羅顯看著老實巴交,卻把自己的幾個殺招全給拆解掉了。
注意,是巡撫都院,不是巡按察院。剛才說了,這裡是巡撫在徽州的辦公地點,它和巡按察院一樣,也可以接民間的訴訟官司。
不,不止五樁。
這種直接告來徽州府的案子,就不需要同知親自出馬了。李邦把徽州府推官曹世盛叫來,讓他繼續審理。
能儒拿到檔案之後,直接把它給了佛熙。佛熙偷偷打開,發現裏面分成兩卷。一卷是歙縣知縣高琦判案的文件,對楊干院有利;一卷是寧國府推官郭鳳儀判案的文件,對羅顯有利。當年寧國府二審之時,曾把歙縣一審卷宗調過來對照,因此並在了一處。
上一次羅顯之所以能翻盤,一是因為他選擇了上訴巡按;二是在狀子里把知縣高琦也給告了。一涉官員,巡按便有理由要求異地審判,導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以致失敗。
對法椿來說,搞定一個推官相對容易,如今主審突然換成了同知,賄賂的成本和難度直線上升。無形之中,羅顯把法椿的主場優勢給打消了一大半。
他找到潘元,送了一筆錢。潘元心領神會,假裝生病在家,把徽州府申請調閱卷宗的文書和自家身份憑證,給了楊干院一個叫能儒的和尚。這個能儒和尚沒有剃度,拿著潘元的read.99csw.com憑證,大搖大擺去了寧國府。
羅顯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次來到巡按察院,向巡按劉乾亨提訴,狀告楊干院和尚毆死干侄子鄭來保並誣告羅良璽、羅偉。劉乾亨和巡撫毛斯義的反應完全一樣,把這個案子直接轉發徽州府,與楊干院訴羅良璽、羅偉案合併為一案,統一審理。
胡通進一還錢,羅顯這邊立刻覺察,帶人打上門去,三下五除二全問出來了。
或者咱們問得再專業一點:巡撫或巡按遇到民間糾紛提告,不親自審問,而是轉發徽州府處置,這和老百姓直接去徽州府上訴,有什麼區別嗎?這條規定的意義何在?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到了這份上,同知李邦覺得不用再繼續審了,可以直接宣判。羅顯趁熱打鐵,把一個人扶上公堂——死者鄭來保的兒子鄭文,正宗的苦主,上堂是要控告法椿等人密謀打死自己父親。
巡按照例轉發徽州府,李邦一看,好嘛,現在成了五樁案子了。
也就是說,找巡按上訴的民間案件,要先在巡按察院登記留底,然後才會轉發徽州府。巡按察院會設定一個審結限期,如果逾期未結,巡按要追究官員責任。等有司審完之後,還要把結果回報給巡按察院,由巡按核准才算完結。
羅顯一聽這幾個人居然還要攀咬自己,也不示弱,讓自己的侄子羅興去了巡撫都院,找毛斯義毛老爺申訴。你不是要鬧大嗎?那我就再鬧大一點。
總體來說,這次判決維護了好人利益,但也沒讓壞人受罰。
此前他一直走的是巡按這條訴訟線,這次走一回巡撫衙門,把兩院補齊,聲勢搞得大大的。
羅顯和法椿,都判了個「奏事不實」,李廷綱等九個排年收取賄賂,以上十一人各杖八十,徒二年;行賄、竊換文書的佛熙杖六十,徒一年,強制還俗(上一次未得執行);其他諸如羅興、羅時、義珍、能儒等次一級的參与者,也俱各受罰。
那時候身份證沒照片,寧國府哪裡知道潘元被人冒名頂替,一看文書勘驗無誤,便把檔案找出來,交給了能儒。
那一年的應天巡撫叫毛斯義,他接到訴狀,一看這是歙縣民間鬥毆事件,不涉官員,便按規矩轉發給徽州府,責成他們儘快處理。
具體怎麼回事,史書里並沒有提及。總之,在當晚發生了一次蓄謀已久的鬥毆。在爭鬥中,鄭來保被僧人們活活打死,屍體被一個叫智燈的和尚搶走,直接燒毀。
這算是把羅氏墳祠的歸屬徹底坐實,與楊干院劃出了明確界限,辦成一樁鐵案。
可法椿沒料到,羅顯這一嚷嚷,自己的同夥佛熙倒先心虛了。畢竟這是竊取官府文書,算是重罪。佛熙把寧國府卷宗藏在身上,偷偷躲在徽州府公堂附近,俟退堂混亂之時,過去把卷宗扔到桌案上,掉頭就走。
從這份判決中可以看出來,九九藏書兩縣得了徽州府的暗示,要快刀斬亂麻儘快結案,不要深究細枝末節。所以判決大原則上對羅家有利,但像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三人的死因——尤其是鄭來保的——居然報成了病故,顯然是不願深究。
這件事倒是不難查,羅顯略做詢問,很快便發現是快手潘元找人頂替的緣故。他再一次跑到巡按察院,要告潘元和能儒偷換文書湮滅證據的罪過。
經過這麼一番操作,法椿終於如願以償,讓案子落在了徽州府。別忘了,他可是徽州僧綱司的都綱,也屬於官員之列,這裏算自己的半個主場,打點起來方便多了。
消息傳回到呈坎,羅顯無比震驚,怎麼一個人去看個法會就平白無故地死了,而且連屍體都找不到?他還沒從震驚中恢復過來,更大的麻煩已經降臨了。
可是,徽州府並沒有關於此案的資料。
這四樁案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牽連,有來有回。本來挺簡單一事,現在硬是被法椿攪得錯綜複雜。
法椿覷到這個機會,又出手了,還是盤外著數。
羅時把這事告訴羅顯,羅顯大怒。祖墳被潑穢物,這誰能忍?他大張旗鼓去到巡撫都院那裡,又一次提告。佛熙聽說這件事之後,跟法椿一商量,不能示弱,遂捏造了一個仁膏被羅時尋仇打死的假案,去了巡按察院提告。
李同知打開案卷一瞧,好傢夥,一樁案子變成了四樁案子:羅顯、鄭文訴楊干院僧人毆死鄭來保兼誣告羅良璽、羅偉案,法椿訴羅良璽、羅偉毆死楊干院僧人謀奪風水案,九排年訴羅顯賄賂排年偽證案,羅顯訴九排年誣告案。
這一次,法椿的控訴比上一次更加陰狠。他宣稱后羅一族的羅良璽圖謀楊干院土地,唆使羅偉在法會上挑釁,打死了楊干院僧人能霓、佛圓,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椿知道,這件案子一旦開審,一定會把九個排年叫去問話,得事先買通,串好口供。這件事他不方便出面,便委託了佛熙來充當酒宴主人。
有一個叫程寬的推廳小吏,他收拾公堂時看到有本卷宗扔在桌上,打開一看有寧國府字樣,遂送到清軍廳。
當然,官府對羅氏一族,也不是沒有愧疚之心。兩個知縣特意委託當地德高望重的鄉紳,將楊干院內的墳祠範圍重新測量了一下:「東入深二丈五尺;西入深二丈二尺;南北橫闊六丈五尺,墳右空地一丈六尺,墳前以溝,墳后以街沿各為界,聽從羅秋隱子孫永遠摽祀,不許浸損。」
前面說了,甘結是結案后雙方簽署的文件,表示服從判決。這份文件若是丟了,法椿很有可能不承認判決結果,又把案子拿出來重審。
上級移交下級司法機構審案,是明代一種常見的做法。尤其是這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案子里牽連著歙縣知縣,為了確保順暢,最好是讓鄰縣來審。
去的人有羅良璽、羅偉,以及羅顯的干侄子鄭read.99csw•com來保。鄭來保還帶著自己媳婦尚金宗以及媳婦閨密葉氏、鄭氏、徐氏等人,興緻勃勃地來到楊干院。他萬萬沒想到,這是自己過的最後一個中元節,也是人生最後一個夜晚。
楊干院有個小和尚叫仁膏,氣不過羅氏作為,提了兩桶大糞潑到羅氏祖墳和祠堂,搞得污穢不堪。恰好這一幕被羅顯的族弟羅時看到了,跟仁膏兩個人廝打起來,鬧到歙縣公堂。知縣責令一個叫姚升保的歇家——一種做婚姻訴訟生意等中介的職業,類似於牙人——去調解。不料姚升保一眼沒看住,讓仁膏跑掉了。
巡撫都院接到案子,照例轉給徽州府。徽州府一看麻煩又來了,推官曹世盛連忙請到同知李邦,按程序這事還得您來審啊……
等到巡撫、巡按分別把狀書轉至徽州府時,同知李邦手裡剛好湊夠七樁案子,可以召喚神龍了……
佛熙把寧國府卷宗偷偷抽出來,只留下歙縣卷宗在裏面,仍由能儒送到徽州府,指望能藉此瞞天過海。
這案子本身,真沒什麼好審的。兩位知縣調取了過往卷宗,又到楊干院現場勘查一番,很快得出結論:祖墳歸屬無誤,維持原判。至於那幾樁毆斃人命的官司,能霓、佛圓、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五人算是病故,仁膏根本沒被人打死,而是逃亡在外,並無謀殺情節。
佛熙得了師侄的提點,再赴巡撫毛斯義處上訴。這次上訴不為勝負,只為拖延時間。巡撫接了這案子,一定會轉發徽州府,徽州府再回復巡撫都院,文書來回,怎麼也得幾天時間。
原來這九個排年之中,有一個叫胡通進的人,他此前欠了別人的債,拿到佛熙的賄賂之後立刻去還錢。而羅顯靠著族裡的力量,早已在呈坎張開了一張監視大網,盯著這些和案子密切相關的排年。上次法椿就是靠賄賂人證,差點讓羅顯祖墳不保。再笨的人,這次也該長記性了。
反正那九個排年已承認收受賄賂,乾脆讓他們改一下口供,誣稱這些錢是羅顯給的,也是羅顯教他們說是佛熙賄賂。為什麼羅顯這麼做?因為他心虛啊。
當時羅氏祖墳案一審是在歙縣,二審涉官,由巡按劉乾亨安排,轉去寧國府異地審問。結案后的執行,也是由寧國府太平縣負責。此案所有的相關檔案,都存在那邊,徽州府沒有經手,自然也沒記錄。
案子到這裏,突然一下卡殼了。
這不是筆者的原創,而是供狀文獻里的原話。看到這裏時,真是服了法椿了,虧他能從絕路中挖出這麼一條縫來。
同知的全稱是「同知府事」,正五品,主要負責「清軍伍,督糧稅」,是僅次於知府的大人物,俗稱「糧廳」或者「軍廳」。碰到州縣無法解決的案子或者兩院轉發的案子,往往由同知充任主審官,以示重視。
李邦沒有尋找遺失文書的義務,他只能依照現存文件做判斷。羅顯沒辦法,只能自力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