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誰動了我的祖廟——楊干院律政風雲 第四章

誰動了我的祖廟
——楊干院律政風雲

第四章

活該,誰讓你們逃過一劫,我們卻要挨板子。
轉了一圈,回到原地了。
這個結果,有點模稜兩可,怎麼解釋都合理。
首先,這個開庭時間定在傍晚就很蹊蹺。因為明代的府城是有夜禁的,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后才開禁通行。一更三點就是現在八點左右,等你傍晚開庭時,老百姓早跑回家去了——沒人圍觀,才好方便做事。
詹寬為什麼選擇池州府,而不是寧國府,這個史無明載。但從種種跡象推測,法椿應該是暗中使了力氣。
大明法律允許翻案,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既然此前休寧、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託,那麼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詹寬想了想,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
楊推官從文獻、行為邏輯和墳墓形制三個角度,完全否定了羅秋隱墓的存在。
可這時有一個人,仍舊不甘心。
汪寧等六人家境一般,不可能自己出50兩白銀,這些錢肯定是別人給的。別人怎麼會無緣無故給你錢?一定是要換你在官司上的合作。那麼在官司上,誰最後得利了?自然是羅顯嘛。按這個思路想下去,簡直不要太合情合理。
這都是些什麼結論?
詹寬一上來,就否定了祖墳的合法性。即便如羅顯主張的那樣,祖墳在先,佛寺在後,如今也該拆掉。楊干院現在是公眾寺廟,捐款的外來居士很多。你們把祖墳留在廟裡,別人天天上香,是供奉你家祖先還是供奉佛祖?
「羅顯見寺有風水,要得吞謀,捏伊始祖羅秋隱葬在本寺,令羅昝、羅文殊強搬瓦礫,修理砌墳。差委趙典史修墳建祠,羅顯等暗造墓誌一塊,帶領弟侄,假以修墳,乘機于觀音堂前挖去泥土混賴,置酒邀請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吃。羅顯對說:『每人且將金三錢一分、銀三兩送你,出官之時,只說佛熙買求你贓,汪寧等俱有。比李廷綱等聽從接受,羅顯又將銀兩、衣帛等物約共一百二十兩作為謝禮,與李廷綱、范瓊隆、王琳,各分五十兩入己。』」
還是法椿。
然後楊推官又質問道: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
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卷,著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
詹寬又潦草地審問了幾句,直接判了案。不過這次判決的結果,無論羅顯還是法椿,誰也沒預料到。
在鄭來保被毆死的那一夜,楊干寺的和尚堅稱有佛圓、能霓兩個僧人被羅家毆死,但一直不見屍首;後來休寧、黟縣兩縣斷案時,認定兩人病故;再後來池州府斷案,法椿又拿這兩個和尚說事,指控是羅祿所殺,后被詹巡按證實子虛烏有。
詹寬比楊read•99csw.com推官高明之處在於,他不糾結于那些細枝末節的推理,直指禮法核心,拿意識形態泰山壓頂,讓人辯無可辯,駁亦不敢駁。要知道,大明以禮立國,凡事一上升到道德層面,就沒道理好講了。
然後詹寬筆鋒一轉,連羅秋隱都罵上了:
之前說過,按照大明律,如果一樁涉官案件提告到巡按這裏,案件要轉到被涉官員的上級機構。告縣官,則轉府處理;告府官,則轉布政使司處理;告布政使官員,則轉按察使司處理。只有告按察使司的官員時,轉無可轉,巡按才能親自審問。
是這樣的,這一系列案子的檔案文書,收錄在一本叫《楊干院歸結始末》的書里。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缺失了第十四頁。所以池州府到底怎麼審這個案子的,已經沒法知道了。
當然,詹巡按對楊干院也沒什麼好臉色。早在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就下過一道《歸併令》,要求天下寺院要進行歸併,三十人以上才能成寺,而且還得是歸併到明前的老寺,新建的庵堂寺院要一概革去。
證人不可靠,又冒出一個兇手,法椿如此安排,等於是要徹底否定兩縣的判決。只要這樁七合一的案子翻轉過來,連帶著羅氏祖墳祠堂也就能剷除了。
對於羅氏祖墳真偽問題,他如此分析道:
池州府隸屬於南直隸,範圍與現在的池州、銅陵二市相當,緊鄰徽州府的西側。
以往數次官司,羅顯靠著向巡按御史提告的辦法,佔盡優勢,這一次他覺得還會被福星關照。可他也不想想,當初把整個案子踢到池州府的,正是這一位詹寬。羅顯找他,豈不是自投羅網嗎?
試想,如果無論什麼人的祖先,都可以立祠祭祀,豈不是大明滿地都是祠堂?
他居然還沒放棄。
法椿找到那六個倒霉蛋,又撒出銀錢去,聯絡了其他里的十四個排年,湊足了二十人聯名具表,去告羅顯。
羅秋隱在唐代是庶民,所以詹寬認為楊干院里的羅秋隱墳和墓祠,算是淫祠,理應禁絕。相比之下,為羅家寫碑文的程元鳳,是大宋堂堂右丞相,詹寬覺得與其祭羅,還不如祭程呢。
其實陳軾在徽州同知李邦審結之後,也批示過同意。現在他再同意詹寬的判決,有點打自己的臉。可陳軾也沒辦法,巡按雖然比巡撫品級低,可畢竟不在一條行政線上,真要在司法領域頂起牛來,巡撫也得讓巡按三分。
但這些銀子花得相當值。
這個數目,對普通百姓來說可以說是天價了。那麼有證據嗎?
法椿注意到一個事實。那九個受罰的排年裡,李廷綱最先自首,得到了免罰的待遇;胡通進、吳永升納了米,也抵扣了刑期。但其他六個人,只能乖乖read•99csw•com挨打。
「況既系古墳,必有顯跡,今泥磚亂砌,內實黃土,長止三尺,高廣尺余,中不容一人之臂。若磚內加以板木、衣裘,止可容一人之掌,豈類廓形?傍鋪細碎石子,審是本寺階路。且歙本山鄉,縱使薄葬,焉無斗灰、片石粘砌?」
詹寬一看,哦,這案子涉官了。
不過他建構的整個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破綻,那就是羅秋隱墓。
嘉靖十二年十二月,應天巡按察院行了一道公文給徽州府,責成他們按照判決書,儘快去楊干院平墳拆寺。徽州府收到一看,這道公文上還有巡撫都御史陳軾批示的「照巡按衙門批詳施行」,立刻明白,兩院已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
情急之下,他想到了寧國府。
法椿和羅顯看著這一切,百感交集。兩人從嘉靖七年斗到嘉靖十二年,卻是這麼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
接下來,徽州府給兩院各自行了一道文,在他們那兒把案子銷掉,先後得到巡按御史劉乾亨、巡撫都御史陳軾的批准(毛斯義已調任),同意李同知的判決。這件事從程序上算徹底完結。
池州府也隸屬南直隸,南直隸不設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府級再往上的地方司法機構,只有應天巡按御史。因此這次羅顯的案子,詹巡按可以親自過問。
要羅顯承認行賄,給了李廷綱等人每人50兩白銀來做偽證;還要羅顯承認,羅氏祖墳是偽造的,與楊干院無關。
因為原本丟失了……
告羅顯什麼呢?
怎麼辦?
等一等,你罵羅秋隱也就算了,怎麼連楊干院也要毀掉?你到底哪邊的?別著急,咱們再往下看看詹寬給的解決方案:「將中堂改祀宋丞相程公元鳳,為舊有神主頁。配以羅鼐、迪威、賢孫,為碑載檀越也。左右兩堂,遍祀勸緣,助緣人氏,為示此寺決非一家可得而據也。觀音堂改與僧家,祀其香火,各仍其舊,為寺有僧田,尚供稅賦也。候本院另行平毀改立,庶可以斥二家似是之非,亦無負前人崇正辟邪之意矣。」
沒想到,沒想到詹寬的判決竟然是這麼一個離奇的結果。
最後一個漏洞,也補上了。
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二月,巡按察院里換了新主人。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福建人。他不清楚之前的一系列紛爭,只看到法椿、佛熙要翻案。
當初李廷綱自首的時候,掏出了佛熙給的3兩銀子作為證據,我們也有。然後汪寧等六人分別掏出了50兩白花花的紋銀,上繳官府。
除了祖墳之事,還有九位排年涉及賄賂之事等著處理。
然後上頭這位主審官,也不問證人,也不查卷宗,也不聽辯解,直接擲下一個結論,你不畫押就打。
這裡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九_九_藏_書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賄囑官吏。至九月十五日,計延傍晚到所,不審鄰佑,不詳原案,不取服辨,非法夾打。」
不過到了第二天,情況又變了。那一干豪眾次日清晨早早過來,使鍬用鏟,轉瞬間就將羅秋隱墓的痕迹徹底抹除,只留下一片平地。
「吊查新安新舊志書,俱載楊干院在歙縣孝女鄉漳端里,唐咸通二年建。而今寺不曾收入。志額及洪武丈量籍冊與本寺奠基文簿備載今寺見產,並不曾開有羅秋隱墓。又查《新安文獻志》,載有程丞相行狀,明開女適羅鼐,亦不曾開有建寺守墳緣由。止有羅顯宗譜並伊執出《程丞相碑記》開有羅秋隱葬在通德鄉楊干寺后……備查各執書丹文簿,眾執羅秋隱並無墳墓實跡。」
法椿沒想到,眼看見到成功的曙光,卻惹出這麼一位一身正氣、兩不偏幫的大神。判詞里有一句「為示此寺決非一家可得而據也」,正是法椿夢寐以求的結果,可以徹底把羅氏一族趕出楊干院——只是代價實在太大,半座寺廟沒了。
羅顯在這一次的訴狀里聲稱:池州府審判不公,楊推官貪贓枉法,法椿毀壞祖墳,請求秉公處理。
「夫崇正辟邪,為政首務。欺公蔑法,難長刁風。切照羅顯祖墳,就依其宗譜等書所載,果在寺后,不應今在寺中。今果在於寺中,則修造梵宮時,助緣題名于梁楣者,羅氏如許多人,又不應忍棄其祖,與僧直據其後耳。實為取非其有,又何怪乎排年扶僧競為立一赤幟耶?合平其土。」
那麼現在那座祖墳是怎麼來的?楊推官腦洞大開,給了這麼一段故事:
告他為了隱瞞實情,賄賂了那九個排年,給了每人50兩銀子,一共450兩。
更狠的是,汪寧提告的,是羅顯賄賂了九個排年。他們六個現在已經把贓款交了,那麼剩下的三個人——李廷綱、胡通進、吳永升,也會被官府催繳贓款,可他們哪兒有啊,這不等於平白多了50兩債務嗎?
「秋隱,唐時一民庶耳,不知有何功德在人耳目,專祠獨祀于百世之下,實為僭越,法當立毀。再照楊干院創雖非今,然而妄塑佛像,跡類淫祠,又系今時例禁,尤當一切毀去。」
有了兩院督促,徽州府不敢怠慢,派了一個姓張的通判在楊干院壓陣,把羅秋隱的墳墓第二次剷平。然後,他們將佛殿拆毀,只留下觀音堂供僧人們禮佛。
至於是誰賄賂九位排年的,到底也沒查清楚,就這麼不了了之了。
不知道法椿使了多少錢來賄賂楊推官,但這錢絕對值。這篇判詞推理層層推進,有憑有據,合情合理。楊推官這一支如椽大筆,生生將一樁鐵案給翻過來了。
有啊。
羅顯怎麼也沒想到,池州府九_九_藏_書的這次審判如此不加遮掩,讓局勢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急轉。自己滿滿的優勢,瞬間化為烏有。
可以想象,羅顯面臨著多麼絕望的局面。
因為他無意中發現了一個小真相。
可惜寧國府顯然不打算蹚這場渾水。羅顯的訴狀告過去,負責人直接轉回了徽州府。徽州府呢,因為此案已由巡按詹大人轉委池州府審理,不好駁巡按察院的面子,也照樣轉到池州府審理。
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裏,也使了大錢。這一次法椿想明白了,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是扳不回局面的,還得花錢。畢竟在大明,銀錢最能通神,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
「楊干寺自唐迄宋已經三遷,羅秋隱死於唐末,縱葬楊干,未必在遷處所。且羅氏前朝代有顯宦,傳至近世,丁力富盛,既系遠祖葬地,緣不遞年摽祀?豈無故老相傳?查自洪武至弘治,節次修蓋法堂,與前殿相去不滿四步,中果有墳,當必侵壓,本家何無言論?」
詹寬也不客氣,先提拿了太平縣的趙典史過來,問他嘉靖九年六月去楊干院築墳的事。趙典史不知是被嚇的,還是得了什麼暗示,說話支支吾吾,說當時羅顯自己找了一百多人去築墳,本人只是旁邊監督,羅顯曾經說在地下發現磚墎什麼的,本人只是聽說,並未親見云云。
這有點莫名其妙了。程元鳳是羅鼐的岳父,在建立楊干院的過程中出了大力氣,但也不至於把羅家祖宗搬走,祭一個外人吧?
雖然楊干院屬於老寺,但佛殿里的佛像卻是新修的,也算「跡類淫祠」。詹寬援引《歸併令》,要求他們必須限期整改,交出一半寺產。
這裏頭,仍有可乘之機。
很快楊推官得意揚揚地扔出了結論:「(羅顯)反行污首,捏僧截卷,致仍舊斷。裝捏眾詞,平占風水。」
詹寬這麼判決,也是有原因的。在大明朝,你家的祖先,可不是隨便就能立祠堂祭祀的。《大明集禮》有明文規定:「庶人無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於居室之中間,或以他室奉之。」也就是說,你的先祖甭管哪一朝的,沒有官身的話,他沒資格享受立祠祭祀的待遇,子孫只能把牌位擺自己家裡拜拜。
羅顯自然打死不從,要看供狀。沒想到楊推官直接買通了幾個書手小吏,每人一兩銀子,直接把卷宗里鄰居的證詞給改了。所有「有墳」字樣均改為「無墳」,真正做到滴水不漏。
詹寬也懶得仔細分辨,給羅顯、法椿以及九個排年統統判了杖、徒之刑。好在這些刑罰很快得到了赦免,因為正趕上八月份嘉靖皇帝生了個兒子,起名為朱載基,大赦天下——他們的運氣是真不錯,趕上了好時候,若是晚兩個月判,結果恐怕會大不相同,因為朱載基九九藏書出生不到兩個月就夭折了。
而楊推官心思縝密,不會不補上這個疏漏。他暗中提醒法椿,法椿找了當地豪強三百多人,在楊干院里夤夜舉火,打著勘查的旗號將墳當頂掘挖,居然真在裏面挖出了磚墎、墓誌,可是並沒有找到棺槨屍骸之類。
我們只能翻到第十五頁,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
面對這一結局,法椿大概是放棄了,而羅顯卻在一年之後,重新振作起來。
楊推官的理論基礎是,羅秋隱墓系羅顯偽造而成,一切推理都是基於這一點發揮。反過來說,如果羅秋隱墓是真的,這篇精彩的判詞不攻自破。
不用問,他們拿出來的這300兩是法椿給的。
當然,這個判決,還是留有餘地的。羅顯和法椿年紀都不小了,真挨上一頓板子只怕會當場死掉,兩縣准許他們用繳納米糧的方式來贖刑。九個排年裡的胡通進、吳永升家裡闊綽,也採用同樣的方式抵扣刑罰。義珍和尚沒錢,就用勞動的方式來抵扣——叫作「折納工價」。
搞定了排年,法椿又以佛熙的名義,派仁膏——就是先前跟羅時打架的小和尚——去了巡按察院告狀,聲稱找到新的證據,能霓、佛圓並非如兩縣判決時說的那樣病故,而是被羅顯指使的族人打死的。兇手叫羅祿,楊干院已經掌握了他「圍捉嚇騙銀兩、卷擄家財」的證據。
當年這個案子,正是在寧國府異地審訊,才讓羅氏獲勝。現在池州府做出的判決,是在打寧國府的臉,如果他們能參与進來,案情一定會有轉機。
要說這位楊推官,絕對是個老於案牘的刀筆吏,他寫了一篇長長的判詞,極為精彩,好似推理小說一般。這段文字近乎白話,筆者就不翻譯了,特抄錄如下。
此前糾紛,楊干院毀掉的只是墓頂土堆,並未往下深入。羅顯如果豁出去,要求官府開墓驗棺,挖出祖先屍骸,這場官司就贏定了。
法椿也真是大手筆,一抬手就扔進300兩銀子打水漂,再加上額外送他們六人的酬勞以及收買其他排年的,成本不低。
此時已經是嘉靖十二年(1533年)一月份,將近兩年時間過去。羅顯別無選擇,又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去找巡按詹寬詹大人主持公道。
他還去現場親自勘查了一圈:
羅氏祖墳要推平,佛殿也不能倖免。原有殿屋一半改祭程元鳳等先賢,一半留給楊干院。
判詞如下:
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麼。法椿沒讓詹寬枉法,只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了。這對詹寬來說,毫無成本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