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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方案

弗吉尼亞方案

那麼,假如總統不同意國會的立法,又怎麼辦?他能不能有否決權?富蘭克林根據賓夕法尼亞的經驗,認為行政否決權不好。因為在殖民時期,總督就有否決權,這往往成為總督敲詐州議會的手段:不同總督講好條件,議會的立法馬上就會被他否決掉。他們在權衡,如果總統沒有否決權,行政長官可能淪為傀儡;可是,如果有了行政否決權,行政長官又會不會權力膨脹?
可假如總統出大問題,又有誰有權力來解僱總統呢?最後他們決定,為了防止行政權力腐敗,如果總統有叛國、受賄等不軌行為,作為人民代表的國會有權彈劾。彈劾總統的程序,必須由較為草根層的眾議院以多數通過而啟動,由更為精英層的參議院模仿法庭形式展開審理,審理過程要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最後經過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成功彈劾總統。
所謂對總統的彈劾,是一個立法機構對行政首腦實施的類似司法審判的機制。審理過程是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參議員做出非常近似於陪審團的投票。但是,這是公開的投票,電視全程轉播。後果的差別是,彈劾成功的話,總統受到的處罰只是丟官,而不是判刑。
促成會議的詹姆斯·麥迪遜,怕會議變得沒有頭緒,他覺得要先有一個建議的文本,一個討論的基礎。更何況,他也想試試,把久遠以來的讀書思考,結合弗吉尼亞州的管理實踐,整理成一個自己的方案。他和弗吉尼亞代表團的同事早來了十幾天,一起工作、討論、成文。最後,帶著一個史稱「弗吉尼亞方案」的文件,來到會場。
站在今天,我們回頭去看這個事件。一個總統犯下「偽證罪」,假如國會什麼都不做,聽之任之,這個國家的立國根本——法治,就形同兒戲了。因此即使在今天去看,彈劾程序的啟動,都不是過分的。對總統來說,彈劾啟動本身,已經是一個警戒或者說懲罰。但是,是否彈劾成功、廢黜總統,又是另一回事。
可是,針對富蘭克林的建議,北卡羅來納州代表的一句回話,讓大家立即看到了當時聯邦政府的窘迫。這位代表很簡單地否決說,「我們根本沒有請牧師的這筆錢」。所以,只好大家每天回去自己禱告吧。
既然立法就是大家推選代表在國會定規則,這樣,要保護自己州的百姓利益,就是在未來的國會立法投票時,要有舉足輕重的分量。那麼,什麼是多數呢?國會若以「州」為單位計數,大州一個代表,小州也一個代表。這樣,小州聯合起來,就可以輕易通過對小州有利的立法。小州就不會「人微言輕」。可是,這個「多數」只是「州數」的多數。以人口計算,「多數州」就可能還是「少數人」。大州覺得,民主的多數,當然以「人」為計數單位。否則,大州那麼多人,卻讓頂著「州」的大帽子的少數人定規則管理,還算什麼「民主」?
結果是,這個憲法成功地運作了二百年,仍然保持著生命力。
這在今天歐盟成立的過程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和體會到,有英、法、德這樣的大國在,小國們何以放心自己的未來?
讓我們再回到費城會議,回到那關起門窗、與眾隔絕的會場。
這些經驗,使得美國的國父們看到,行政分支,似乎總是隱含著很深的皇帝、總督的歷史根源和專權傾向。自然漸進的制度改革,就是專權者逐步向民間讓權。在一個民主制度下,議會的立法,也不可能有許多執行細則。這些細則往往是留給行政分支制定的。行政這個管家在執行過程中,有相當大的權力膨脹的餘地。再說,行政一頭是具體操作,對大展宏圖自有一套看法,卻必須受到議會的約束。事實上,也常常有這樣的事發生,就是行政明明覺得自己是對的,議會是錯的,卻說服不了議會。這種權力制約的機制,也會演變成降低工作效率的牽扯。行政一方乾著乾著,受不了約束,心生「踢開議會」的想法,這是很容易發生的「正常情況」。
人們最開始理解的「民主制度」,都是簡單的「多數定規則」。對這個基本「民主原則」大家都沒有異議。既然這樣,應該很簡單。可是,美國的情況,偏偏連什麼是「多數」,都會成為難題。
有時候,我們看來很容易的議題,都不那麼容易。例如,是不是要設立一個國家級的元首。按說,州有一個州長,國家也就該相應地設置一個行政長官,叫做總統,不是就完事了嗎?事實卻不那麼簡單,因為一個小地方有一個行政長官,感覺比較自然,而在當時的世界上,挑出不論哪個大國來,若是有個站在權力頂尖上的人,那肯定就是皇帝了。現在美國這個大國,在行政權力的頂端,站上個人,說是叫總統,怎麼看都叫人不放心。就讓他統治我們大家了嗎?憑什麼相信他不漸漸地變成皇帝?
在北美殖民時期,作為行政read.99csw.com分支的總督與議會之間,從來沒有過歐洲本土那樣兵戎相見的血腥衝突,可是,議會和總督不一致的時候,「法律和秩序」最終得由總督說了算。爭議還是靠一邊壓倒另一邊來解決,權力偏大的一頭,經常是總督。
費城制憲會議最根本的困擾,就是是否真的建立一個大政府。在大政府勢在必行之後,最大的憂慮,又是如何使得政府權力不變成專制。為了防止這一點,他們出過的方案,現在看來,都有些可笑。比如說,不讓總統沾錢——根本不給他發工資。這其實也是美國的一個傳統,當時除了一個州之外,都不給公職人員發工資。就是今天在一些美國小鎮上,鎮長都是義務的,反而是具體的工作人員有工資。因為鎮長工作量也不大,自己另外有一份謀生的職業,只是業餘當官,為居民服務。這和高薪養廉的思路恰恰相反。
另一個最受質疑的問題,就是聯邦和現有的主權州的關係。按照麥迪遜對「弗吉尼亞方案」的解釋,他認為,所謂聯邦制,就是以州為運作基礎的政府,而所謂國家制政府,則是直接統治民眾個人的政府。我剛才提到過,這個跨越對當時的美國,實在太大。大家馬上要問:國家制?州怎麼辦?其實問題後面是大家對「美國」本身的認同困難。
在倫道夫講完之後,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代表平克尼,也站起來發表了自己的構想。他的方案和弗吉尼亞的構想非常接近。他的方案分出章節,非常細緻。主要內容聽上去簡直就像是把「弗吉尼亞方案」的主要思路重複了一遍。
「弗吉尼亞方案」就政府結構本身來說,對這些與會的代表們,並不是什麼新鮮的東西。因為他們都是州政府的成員,對類似的共和政府結構並不陌生。可是,他們還是嚇了一跳。為什麼呢?那就是我前面說的,他們中的大多數人知道要加強聯邦政府,可是,真的一個如此結構完整的、大一統的、強大有力的美國中央政府端出來,大家又看到,這完全顛覆了原來的聯邦概念。
這種情況,非常像聯合國的建立。美國今天毫無疑問已經是一個國家,因此,我們常常會忘記,當初,它是農商時代的十三個獨立小國家的微弱聯邦。沒有這個聯邦,小國家們感覺一樣可以自己過日子,對聯邦反倒是顧慮重重。它們在歷史上一直有獨立的殖民地主權,習慣了自己是獨立的「國家」,習慣了我行我素。現在,說是要有一個聯邦和聯邦政府,就像突然要出現一個聯合「國」和聯合國「政府」一樣,人們怎麼看待它?
這一點,也是費城會議最擔心的地方。因為他們知道,要使一部憲法在十三個主權州的聯合體、在一個複雜的移民國家正常運作,大半的成功,不是紙上的制度構築,而是在今後的實踐操作。
「案情」你都已經很熟悉了。柯林頓總統在執政期間有了婚外情,非常不巧的是由於其他案子,當時他正好面臨獨立檢察官的調查。於是,他在總統任期中的私人生活問題,被無孔不入的檢察官列入了司法調查範圍。最後,柯林頓內外交困,在大陪審團面前、在誓言之下,面對自己的隱私問題,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謊言。
好了,下次再把費城制憲的故事聊下去。
因此,在真的面臨是否彈劾的時候,議員們又是在非常謹慎地對待這個美國歷史上的先例。好在,彈劾本身並不是司法程序,而是一個類司法的國會投票。因此,參議員們有一定的法理上的迴旋餘地。畢竟柯林頓不是賣國賊,事件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慎重地對待彈劾,其實是慎重地對待兩大分支的平衡。
會議開始的時候,富蘭克林曾經建議請一個牧師,每天清晨來一次,以祈禱作為每天會議的開端。也許,他希望在一個矛盾重重的會議上,大家不要每日揣著一團「爭」的火氣來。這是他們在那個時代,面對內心和外部的困境時的精神出路,上蒼的存在,使他們打消霸氣,也時時避免過度的自我膨脹,以致認為自己「天下第一」。
富蘭克林年事已高,但是腦子很清楚。他經常是寫好了發言稿,讓威爾遜代讀。他也不贊成給總統發薪水。他認為,不管行政長官是一人還是多人,都不應該有薪水,因為人都會受野心和貪慾的誘惑,開了這個口子,他就會利用權力給自己漲薪水。他說,英國的高官就是沒有薪水的,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也是這樣,把擔任公職看成榮譽,榮譽重於酬勞。從這裏,你也可以看到美國民主政體的歐洲傳統。它自然地從上層精英向下逐步擴展。一開始人們都認為,參政者不會來自底層,不會有養家糊口的問題。
又經過半個月的爭論,一致認為,解決的方案是,不給絕對的行政否決權,而是給相對否決權,否決之後,國會還有一次再否決的機會。就是說,在議會立法后,總統九九藏書可以行使否決權,表達自己的不滿。主人吩咐怎麼做,作為執行的管家,也有權說,這規矩我根本沒法執行。總統否決之後,議會若要再次通過,一半的多數就不夠了,就必須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壓倒總統否決權。這時,總統就必須執行了。這就是直到今天還在運行的做法。
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民主制國家,面對「多數決定」時,從自然冒出來的「大州小州」議題中,凸現的此後將會不斷遇到的「少數」的擔憂。顯然,了解民主制度這個基本原則的人,誰也不想在社會中,成為利益被忽略的「少數」。一開始,問題就出來了:少數也應該有他們的生存權利和合法利益。他們怎麼保護自己?
因此,雖然你可以說,一方面,這確實是兩百多年前,費城會議設計制度的成功。因為,憲法規定了,彈劾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方能成功。根據兩黨席位,當時在野的共和黨一方,還沒有佔到三分之二。
不僅是總統讓他們不放心。北美的形勢,也使得他們對所謂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議會一頭,同樣充滿警惕。在美國這一段各州的共和制實踐中,他們看到,一些州里因欠債者佔上風,就通過立法緩償(stay law);不想還債,就立法迫使債主接受貶值的紙幣(tender law)。所以立法機構的權力膨脹,也同樣危險,因為他們可能既損害了自己的長遠利益,也忽略了少數人的死活。
另外,他們還提出過,設立三個並列的行政長官,就是相當於三個權力相等的總統,組成一個執政小組。這個想法其實還是在追尋古羅馬的遺迹,他們實在沒有同時代的民主大國可以參照。總之,按照富蘭克林說過的那句著名的話,就是,我們知道第一個總統會是個好人,可是,誰知道後面會選出什麼傢伙來呢。而那個大家都知道的「第一個好人」華盛頓,正默默地坐在那兒,一聲不出。
但是也有人反對。討論到後來,就連宣讀「弗吉尼亞方案」的倫道夫,也改初衷,開始發言反對單一元首制,主張三元首制了。
行政、立法兩大分支,命定就是不斷地在「鬥法」。在此後實際的運作中,美國國會就有一些立法,被總統否決之後,永遠也休想達到三分之二的強行通過票數。結果,他們就把總統不肯簽字的立法,和總統急著需要的立法捆在一起,算作同一個法案。總統按照規定,不能部分簽署立法。就是說,同一個法案,總統要簽就全簽,而不能局部否決其中的條款。迫使總統為了促成自己需要的立法,也就只好把自己不喜歡的立法也一起簽下來。這種法案在美國被稱為「豬肉桶」。反「豬肉桶」,也是今天美國政治改革的一個細節內容。
在此之前,聯邦的概念就是各州各自為政,所謂聯邦政府,就是大家出點錢,設立一個辦事機構略為協調而已。它是不立法、不干預州的統治的。雖然事實證明行不通,要加強,可是,「弗吉尼亞方案」中如此龐大的、完整的政府,眼看著要對各州人民做直接統治。假如是這樣的話,歷史上長期存在、從「獨立殖民地」進化成的「主權州」,就可能要被徹底改變了。一個他們陌生的大「美國」將站起來。這個「美國」要自己立法,讓「美國人」遵守。那不是要把主權州的政府統統取代掉?是不是矯枉過正了?在此之前,美國是「有美國而沒有美國人」,民眾只是一個個像個小國家一樣的主權州的公民。現在,大家都是「美國人」嗎?

美國國會會議廳
決議召開費城會議,目的只是「修改」原來的政府結構。也就是修改《邦聯條款》。可是,大家都明白,以前這「友好聯盟」的弊病,不是小修小補就能解決。所以,他們心裏都有「大動」,甚至另起爐灶建立一個全新政府的思想準備。各州憲法近幾年已經紛紛出籠,代表們又都是各州的政府中人,對一般的共和政府構架,並不陌生。可是,現在要端出來的,是一個凌駕在各州之上的聯邦政府,究竟如何是好,大家也心中無數。比如說,一個最基本的困惑就是,弱政府不行,是要強一些,可是,多強?它和州政府的關係又是什麼?
彈劾制的來源是英國,可是今天的英國已經廢除了這種制度。彈劾制在費城會議進入美國憲法,是他們擔心總統萬一要發展成皇帝、為所欲為的時候,國會可以合法地把他趕下台。
祝好!
好在,方案不是決議。大會的「委員會制」和「全體大會制」,又給所有的代表留下了充分討論、反覆決議的空間。所以,雖然不同意,還可以商量。有著最大衝突的難題https://read•99csw.com,一開始就先擱下了。
在制憲會議上,對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要平衡和制約。從理論追溯的話,原則在古代就有了,可是具體怎麼做?其中討論得最多的,還是立法者和執行者,就是立法和行政的關係。原則上,是立法的一方定規則,身份上是主人,總統照規則做,就是個管家。原則是這樣,事實上卻並不那麼簡單。
可富蘭克林也反對單一元首制,他認為單一元首制風險太大,一方面是要防止這位元首自我膨脹,再有,萬一他生病、去世了又怎麼辦?缺任期間,誰來管行政?
這使得他們對總統很不放心。最後經過充分的辯論,權衡利弊,好不容易才通過了單一元首制,也就是今天美國的總統制。
他們知道,每天,一船船的移民還在到來。他們知道,貧困的美國人正懷抱著希望,興緻勃勃地向西部開發挺進,在日日開拓擴大美國的疆界。他們因此在討論著新的州如何加入美國的憲法條款。他們在預料一個迅速成長的美國。可是,他們仍然無法料到,美國今天會是這樣的規模。因此,他們一邊在起草憲法,為管理美國打下基礎,一邊又很悲觀,其中一位代表的想法很典型,他說,「我們的憲法能有二十年的正常運作,就算很不錯了。」

本傑明·富蘭克林
再舉個例子,你或許就能夠更容易地理解這個變化的震動烈度了。這個變化,相當於歐洲獨立的國家們,走向今天統一貨幣、沒有邊境、擁有憲法的歐盟。然後,再進一步,走向一個統一的「歐盟國家」,由歐盟政府直接管理全歐洲人民,而原來的國家政府,退為一個省政府的地位。在歐洲,這最後一步,在我們今天看來,還是難度大得幾乎不可能實現的事情。而「弗吉尼亞方案」,就是要一步完成這幾乎不可能的三級跳。
接下來的問題是,這個「聯合國政府」對我們有什麼樣的約束?聯合國既然誕生,當然是因為有需要,是時事所迫,可是,我們應該把它作為政府的能力維持在怎樣的強度上?弱了不管事,過強了,是不是會動輒干涉我們的內政?這也正是當年美國人的擔心。
大家之所以沒有在費城會議上特別重視平克尼的方案,就因為他的方案和率先宣布的「弗吉尼亞方案」撞車了。這是一個非常務實的會議,不是在做方案評獎。所以,大家沒準還在想,你沒有不同意見,就別再浪費大家的時間重複一遍了。平克尼因為年紀輕,實在很為自己驕傲,捨不得埋沒了自己。多年之後,他還高興地對別人提起:在制憲會議上,大家還叫我「憲法查理」呢。
在當時,有各種各樣的「少數」的問題存在。而在初生的美國,最先提出的問題是「少數州的地方利益」。各州都要避免成為被忽略、被多數吞噬的少數。所以,小州的方法,是堅持「未來的國會,必須一州一票」,避免自己變成「少數」。小州雖小,一聯合,就是有力的「多數」,這是依靠民主制度、以小變大的魔術。而提出第一個方案的弗吉尼亞,本身是個大州,自然會提出按人口計算的比例代表制,也是為避免在「一州一票」之下,大州變小,「變」成「少數」。
「弗吉尼亞方案」描述了這樣的一個全國性政府:這個政府設有一個國家元首,或者說國家行政長官;有一個國家司法機構,還有兩院制的國家立法機構,其中,第一院是眾議院,由民眾普選產生,第二院是參議院,由第一院選出。對於立法機構的產生,弗吉尼亞方案提出,兩院的議員人數都依各州人口的多寡,按照比例分配。
到底是國家制還是要聯邦制,其實是「要鬆散的『聯合國』,還是要美國」。這樣大的討論馬上會僵住。大會再次避開難題,先易后難。這種做法在這次會議上一再使用:僵住了就拐彎討論其他容易的條款,再僵住就再拐彎,等解決了容易的問題再回頭討論難的。所以,費城會議的討論,就像螺旋一樣一圈圈地轉著討論,直至最後全部議題都化解開來。
對一個從舊制度向新制度過渡的國家,試圖去「破」的一方,對「立」有什麼程度的關注,這對「破」之後的局面非常重要。否則,在「破」了之後,就可能青黃不接,帶來大的動蕩和傷害。
富蘭克林是東道主賓夕法尼亞的代表,已經八十一歲,正生著痛風病。他是當地人,就住在兩條街以外的地方。我們曾經去參觀過他的家,樓下就是他自己開的印刷廠。他每天坐著特製的轎子來開會。他多年在歐洲擔任外交工作,是當時美國罕見的具有國際聲譽的人。在這個分歧重重的大會上,富蘭克林以他獨九_九_藏_書有的智慧、名望,總是在關鍵時刻起著「和稀泥」的作用。
和行政分支相關的,還有一個任命和解僱的問題。總統雖然是最高行政官,有權任命他自己手下的行政內閣官員,各部部長、外交大使什麼的。可是,任命都必須得到參議院的通過。
現在,一切時過境遷。人們已淡忘了當年的那場大風波。柯林頓總統也在正常任滿離職、回歸平淡之後,出版了他的回憶錄。回顧往事,他一方面表示了對個人行為的反省,一方面,卻憋著一口氣,在回憶錄中強烈抨擊了國會的彈劾運作本身,指責這是對立政黨在政治上的惡意炒作。
通常來說,正因為參議院的投票是公開的,那麼,他們的態度,其實是在選民面前的一個亮相。我在想的是,假如依據對事實的判斷來投票的話,全票通過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可是,彈劾沒有被通過,幾乎又是大家事先都已經預料到的結果。這裏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美國政壇面對從未料到的、已經走得十分尷尬的棋局,依據他們對憲法的理解,運用了他們政治實踐的智慧。
可是,從投票情況來看,參眾兩院的兩次投票,分別有20%和10%的共和党參議員,投了否決票。也就是說,假設當年的費城制憲會議,定下彈劾不是以三分之二、而是以超過一半的多數票為準,那麼,在這個共和黨占多數席位的參議院,對柯林頓的彈劾仍然不會成功。因為在對手黨中,也會產生相當比例的、以克制的態度,來對待可以名正言順、合法地把對方黨總統趕下台的機會。而當年定下眾議員以半數票啟動彈劾,參議員以三分之二票實現彈劾這樣的比例,表現了制憲者保持政治穩定的智慧和技巧。
賓夕法尼亞的詹姆斯·威爾遜起來主張單一元首。威爾遜出生在蘇格蘭,在蘇格蘭啟蒙思潮的大本營愛丁堡大學等三所大學接受教育,在美國宣布獨立之前十年的1766年,當時才二十四歲的威爾遜,已經受聘于費城學院,任拉丁語教授。之後,他師從約翰·迪金森,學成一位出色的律師,也是一位法學專家。美國歷史學家稱他為費城會議上最深刻的思想家和最精確的理論家。他也是當年《獨立宣言》的簽署人。他認為,行政長官辦事必須快、決斷,而這隻有單一元首製做得到。
因此,追究的是偽證行為本身,而不是偽證的內容是否重要。而柯林頓總統的偽證行為,最終被事實揭露,導致國會對柯林頓總統啟動彈劾程序。這是美國歷史上的第二次。
代表們不追逐個人在聯邦政府的私人權力,可是,這並不意味著費城制憲會議就沒有利益之爭。他們是各州民眾的代表,代表了一方民眾的利益。民主並不是大公無私,民眾也不是「公」,不是抽象的人民,不是鐵板一塊。他們是一個個的個人,由不同個人利益的組合出現,所謂「地方利益」,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種。更何況,美國相對「中央」的「地方」,就是「主權州」。他們以前樣樣都自己說了算的,當然更重視聯邦政府增強之後,自己對「地方利益」還有多大的保護能力。
提到這樣一個細節,是想讓你知道,在美國制憲之前,精英們普遍地對於歐洲傳統的政治學就有研究、實踐的風氣。甚至早在獨立戰爭的年代,各州已經有一批人,很仔細地在做「立」的工作。例如,早在1774年,即美國宣布獨立前兩年,賓夕法尼亞的詹姆斯·威爾遜,就對未來國家的發展提出過設想。他說,理想的形式是,各個不同的國家,在同一主權下,彼此獨立,互相聯合。這就是後來合眾國的形式。
難道我們不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而成了「聯合國人」?還是我們又是中國人又是聯合國人?這個問題你一定覺得聽上去很奇怪。可是,這正是當年美國人的問題。他們甚至無法接受自己突然成了什麼勞什子「美國人」。
可是,這也有危險的一面。美國總統由民眾普選,而不是從議會誕生,所以,占國會多數席位的政黨和總統所屬的政黨,經常不是同一個黨。國會和總統有重大分歧不稀奇。假如國會沒有自制能力,那麼,彈劾制很可能被濫用,造成國會動輒趕總統下台,政局就不穩定。
可是,在美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上,國會只有兩次動用彈劾程序,而且都沒有成功。其中最出名的,就是我們都看到的幾年前對柯林頓總統的彈劾案了。
在這個彈劾案開始之後,我就一直有些疑惑,因為,按照它的程序,參議員們是對柯林頓總統「是否作了偽證」,投出「事實與罪名相符」或者「不相符」的選擇票。根據當時公布的確鑿證據,「偽證」幾乎已經是一個人皆盡知的事實。

弗吉尼亞州長愛德蒙·倫道夫
九_九_藏_書
給你講著費城會議審慎對待兩大分支平衡的過程,我重提柯林頓的故事,是讓你看到,一個憲法條文的精巧設置,固然重要。可是,它依然只是「紙面文章」。它需要執行者的自律,來完善制度實踐的另一半。
其實,「弗吉尼亞方案」只談聯邦政府的建立,卻一點沒提最棘手的州的主權問題。但是,方案中的「立法機構實行比例代表制」,已經觸痛了小州們。這是美國制憲會議中,最為敏感的議題。
美國法庭要求作證者發誓保證證詞都是實話。「誓言之下」的謊言,在美國就是「作偽證」,就是刑事重罪。因為證言的可靠,是司法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假如司法證據任憑偽造,作偽證不受重罰,就根本談不上什麼司法公正了。
例如在法國,它的議會是所謂三級會議,出現的年頭並不晚,也就是說,就漸進改革的「起步」來說,它並不落後于英國。只是,路易十三的攝政王一強,就把議會給停了。如此打破權力結構的平衡,在英國也屢次上演,只是英國沒有像法國那樣,出現議會中斷一百六十年,也就是政治改革中斷一百六十年的糟糕局面。
盧兄:
查理·平克尼所代表的南卡羅來納州,緊挨著我們住的喬治亞州,就是今天,在美國都算是個落後的地方。平克尼那年才二十九歲。那麼,是不是有人會懷疑他抄襲了「弗吉尼亞方案」呢?不會。在場的諸位,彼此都在大陸議會相熟,都知道那是聰明的年輕人在偏遠的南方,自己閉門造車的傑作。因為遠在一年之前,他就已經在大陸議會建議和宣讀過一次了。
所以,對「比例代表制」反應最強烈的,就是小州特拉華。按照人口比例,弗吉尼亞要選出十六個國會代表,特拉華才能攤上一個。按照總體人口計算的話,他們只佔九十分之一。所以,在費城會議一開始宣讀各州對代表的任命書時,他們的任命書就非常特別。由於這個會議本身的表決,也有如何計數的問題。特拉華州議會有先見之明,在任命書上規定,假如費城會議上的投票,不是一州一票,而是要實行什麼「比例代表制」的話,「州」就不給這些代表授權,他們就可以馬上退出會議回家了。
你知道,論面積,今天的美國和中國差不多大,已經大得有五十個州了。成立之初的美國要小得多,國土就是今天的東海岸,細細窄窄的,只有十三個州。這些州來自於不同年代自然形成的英屬殖民地,大的大,小的小,很不整齊。這裏的大小還不僅是指面積,更是指人口的多寡。例如成立最早的殖民地弗吉尼亞,在1780年是七十四萬人口,而我們居住的喬治亞州,面積雖大,在那年只有五萬六千人,不到弗吉尼亞的十分之一。算起來,基本上是三個大州,十個小州。
他們推出年僅三十三歲的州長愛德蒙·倫道夫,宣讀和解釋這個方案,他一口氣講了三四個小時,這個方案有新政府的十五條提綱。
在當時的歐洲,民主在漸進中,就是從國王大權獨攬,到漸漸產生立法議會。立法議會本身,又是從貴族獨佔議席,到作為平民的上層紳士和商人逐漸分佔席位。然後,是君權漸弱而立法議會漸強。直到美國的制憲會議時,歐洲那頭的民主演進,還在君權和議會爭高低、求平衡的階段。這樣的演進是利益分配的過程,一頭覺得不合算了,就會有擺脫對方的念頭冒出來。
這也令我再次回想這個彈劾案的意義。最初引起我注意的,是國會在彈劾案當時的投票結果。在啟動彈劾的時候,就「偽證」本身來說,事實已經非常清楚,幾乎沒有什麼疑問。這是彈劾案啟動的依據。假如這是一個似有似無、模稜兩可的事情,相信彈劾案根本不會啟動。
彈劾總統成功,美國歷史上還從來沒有發生過。追溯費城制憲會議的制度設置,最基本的出發點之一,是防止政府的行政、立法兩大分支失去平衡。最危險的事情,是一頭過大。也就是說,最怕的是總統可以輕易地合法解散國會,或者是動輒國會能夠合法地趕總統下台。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的話,說明政府的建制本身是失敗的。國家也就可能隨之動蕩。
再三平衡之後,他們做出的選擇,是讓這兩個分支儘可能沒有牽扯。在來源上,不是由國會推出總統,而是國會、總統都分別由各州選出。在決策上,他們相互制約。總統雖然可以提出議案,但必須由議會超過一半的多數通過才能立法。
倫道夫說完,全場一片寂靜。大家心中暗驚,卻並沒有真的跳起來。因為大家知道,根據會議規則,「弗吉尼亞方案」還只是一個建議。他們若有不同意見,還有的是時間和機會表達。
林達
這些今天看來並不複雜的問題,在兩百多年前,卻是很費推敲的困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