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九 動機與選擇——海倫法官陳詞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九 動機與選擇
——海倫法官陳詞

探險者案I中的四名被告人被執行死刑具有爭議,引起過人們的廣泛討論。假設那一案件的判決和懲罰為紐卡斯國的探險者們所知,並被視為涉及探險者利益的重大事件。任何一個有可能在這一天進入一個洞穴的紐卡斯國探險者都知道,即使確實到了極度飢餓的時刻,殺掉同伴來吃還是會被認定為謀殺罪。

沒有目的的懲罰毫無意義

期盼這些受過高水平教育的最高法院成員看到顯而易見的東西,也就是說通過規則之網看到規則之外的現實,難道這過分嗎?有四名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存在合理懷疑,即使他們不成為多數,也表明了確實存在合理懷疑。因此,我們必須做出無罪判決。
最後,長久以來我們聯邦的法律是,自我防衛權利允許在某些情形下殺掉一個無辜的人。如果A欲置B于死地,B奮力還擊,但不巧射殺了旁觀者C,而不是侵害者A,那麼B依然有資格以自我防衛為理由而被宣告無罪。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探險者們是在還擊將他們置於困境中的侵犯者時意外殺死了威特莫爾。我們要承認威特莫爾是無辜的,但是不能以他的無辜來否定自我防衛或者緊急避難的抗辯。
伯納姆法官認為,法官應該遵守法律,而非遵循他們自己關於正義為何的觀念,這是因為,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中,人們可能就法律達成一致,而在正義的要求是什麼的問題上可能存在分歧。他激烈批評了那些想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的人,尤其是那些法官。我在前面許多地方主張以正義為由去修正或者擴展我們的法律;因此我應該直面伯納姆的觀點並且給予明確的回答。實際上,如果我們生活在一個他所想象的良好的、多元的社會,我會同意他的那一強烈主張。他的唯一謬誤就是,他認為我們真的生活在公民理性的理想世界當中。他承認,「只有當我們想盡辦法讓所有的觀點都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傾聽」,他的意見才能成立。紐卡斯國社會在多大程度上沒有滿足這種參与性的理想,他的意見就在多大程度上是難以成立的;令人悲傷的是,這種沒滿足理想狀態的程度是巨大並且長期存在的。
二、合理懷疑不支持有罪判決
事實上,這種變體是非常新近才出現的,探險者案I的被告人們還不能援引它。但是這並不能讓我們無視它對於本案被告人,或者事實上也是對於以前的四個被告人的意義。

被告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

幾名同事爭辯說本案不是一個自我防衛的案子,因為威特莫爾並不是一個侵犯者。然而,沒有人否認威特莫爾是無辜的。為什麼我的同事們要進行一場沒有對手的戰爭?自我防衛是「緊急避難」的一種;儘管受害者的無辜在自我防衛案件中常常是必要條件,在緊急避難案件中卻並非永遠都有此等要求。如果我們把「自我防衛」的標籤換成「緊急避難」,那麼威特莫爾的無辜就變得無足輕重了。斯普林漢姆運用了一個很好的例子,一個房客為了逃離火海而損壞了房東的窗戶。這種對私人財產的損壞由於緊急避難而是正當的。房東可能是完全無辜的。是火災,而不是房東,使得房客的行為成為必要。相似地,威特莫爾是無可指責的;是極度的飢餓,而不是威特莫爾的過錯使得殺掉一個人成為必要。威特莫爾之所以成為受害者,是因為他運氣太壞,擲骰子時輸了,而不是因為他自身有什麼過錯。一旦我們承認有必要殺掉一個人,我們就不能譴責探險者們隨機擇定一個人殺掉,就像我們不能批評一個房客為了逃離火災而損壞窗戶一樣。
勒索從另外一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亞里士多德舉例說,一個暴君威脅一個好人去干一件惡事,如果他不從的話就殺掉他的父親。聽到這種困境已經足以https://read•99csw•com讓我們感受到那個人的痛苦和憤怒。這種痛苦和憤怒,或者強|奸受害者的痛苦和憤怒是從何而來的呢?那是因為人們是清醒的,因為人們被迫違背意願去有意識地做一件事情。
這裏不妨沿著類似的方向繼續發揮我們的想象。請設想,威特莫爾的背包里還有一些備用的食物,但是他拒絕與別人分享。我們可以站在抽象的財產權利立場上,讓他保有食物,即使這意味著別人都要忍飢挨餓。或者我們可以認為,正如在所有的法律領域中,人們不能為了保護單純的財產而剝奪他人性命。根據這種思考方向,法律最好要求威特莫爾與別人分享食物。聲稱他擁有財產權利的自私主張將置他的同伴于死地,除非該主張被用暴力推翻或被說服而放棄。如果他們殺掉他分享食物,可以想象,一個負責的法院會將那一行為解釋為自我防衛。顯然,我們今天無需裁斷那一案件。它告訴我們的也不是儲藏物品會導致殺人,而是法律在改變,自我防衛規則亦在改變。先前那些探險者們因為生不逢時而沒能利用自我防衛模式來為自己辯護。
聯邦訴沃爾金案是否否定了探險者們的緊急避難抗辯?如果沃爾金不能用緊急避難作為偷麵包行為的正當理由,那麼探險者們如何能夠將緊急避難作為殺人行為的正當理由?我非常讚賞斯普林漢姆法官對這兩個案子所做的細緻甄別。我認為沒有人比他做得更好了。但是,去甄別一項不再是有效法律的判例並沒有什麼必要性。唐丁法官說得對,如果要在緊急避難基礎上判決探險者無罪,則必須要永久性地推翻沃爾金案。所以我們不妨直接而有效地永久推翻沃爾金案。沃爾金案反映了法院的階級偏見,事實上也是整個刑事司法體制的偏見;對這一體制來說,令人絕望的貧困和長期無家可歸是一種抽象的虛構。不錯,一些無家可歸的人可以乞討,另一些人可以從慈善機構那裡獲取食物,但是對一個政府來說,當它的警察經常把乞討者趕得無影無蹤,而它的立法機關又阻止公眾對宗教慈善機構的支援,然後又要求絕望的窮人通過那些途徑尋求生存,這難道不是荒誕不經,在道德上難辭其咎的嗎?此外,它假定私人慈善機構總能促使窮人不去實施沃爾金那樣的鋌而走險的行為。這是一個經驗問題,無法憑藉最高法院的過人自信加以斷定。有時這種假設是正確的,此時,我們要感謝私人的慷慨相助,而不是這個聯邦。但是有時候它是錯誤的,並且,此時,正義要求聯邦關注此事。沃爾金案的判決是錯誤的。飢餓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緊急避難,如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內得到緩解,那麼在法律之外尋求解決便沒有可受譴責的犯罪意圖,這種犯罪意圖本身才需要受到懲罰。相反,如同其他真實的緊急避難一樣,它包含著一種不容侵犯的求生意願,而這種意願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的。
探險者們的境況同樣如此,他們在明知的情況下有意識地殺了人,但是那並不意味著他們故意殺了人。相反,顯而易見,他們是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殺了人。如果還有別的方法可以讓他們存活下來,他們就不會那樣去做了。在決定為了求生必須殺人時,他們對緊急避難有著清醒的認識,並且討論了一次公正抽籤所涉及的數學問題。沒有必要因為他們對這種複雜情形進行了考慮,並有意地實施了行為就去懲罰他們。與認為一個神志清醒的婦女必須是不可被強|奸的,或者認為一個頭腦清醒的過路人是不可被搶劫的相比,懲罰探險者有過之而無不及。清醒的審慎考慮說明了他們有意圖,但沒有說明他們有故意。讓我們承認,求生而非受死的傾向可能是明白可知而非本能的,為了逃避死亡而採取的行動可以是有意識的而不是一時衝動所為。並且,讓我們read.99csw.com承認,即便是一種清楚的行為意圖,也可能是被有限的選擇所引導的,可能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強迫的,也可能是與人們的意願相違背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忘卻強|奸、搶劫、勒索帶給人們的教訓。那些罪行的本質特點都是要一個無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選擇,但這種選擇不能因此被認為是故意的。
我的同事們是否過度關注了他們關於罪與非罪的爭論,認為這種爭論本身對本案有一種決定性的含義呢?
認為本案並非一個自我防衛案件的同事們,並沒有注意到自我防衛法律的新近發展,這或許是因為婦女在這一發展中居於核心的位置。所謂「受虐待婦女的防衛」是自我防衛理論的最近變體。這種變體摒棄了那項行之久遠的要求,即自我防衛者面臨的必須是「即刻」的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現在,如果被告人能夠說明侵害人有濫用暴力的歷史,而這種暴力史說明其在將來極有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他人生命,一種先發制人的殺人行為原則上也可以構成自我防衛。
如果我上面的辯護意見有缺陷,而且被告人確實在理論上違反了我們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那麼我們懲罰他會帶來什麼好處呢?毫無疑問,對於一個沒有邪惡意圖的被告人,報應是不恰當的。而且甚至像伯納姆這樣的法律與秩序報應主義者,都不願意說哪一個探險者有邪惡意圖。社會也沒有必要去防止這些探險者去侵害公民。假如說他們表現出殺人的意願,那也只是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被困地下數周以後;他們並沒有對社會構成威脅。
即使探險者案I有些許的威懾作用,或許也只能對威懾的目標有輕微的影響。我們是否可以通過維持陪審團對本案被告的有罪判定擴大那種影響呢?同樣顯然不會。我們不過是闡明,或者僅僅是重申了,被困的探險者必須面臨死亡:要麼餓死,要麼被判刑處死。但是如果這就是僅有的選擇的話,那麼探險者們為了避免餓死去殺掉一個人,然後碰運氣用一種新的辯解去尋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如果說飢餓的緊迫性還不能開脫他們,那本法院的不同意見也會給他們的那種策略展現一絲希望。

基於緊急避難的殺人是正當的

我有兩個問題要問那些認為被告人犯有排除合理懷疑的罪行的同事。
如果舉一個類比,伯納姆的意見的問題就會變得十分明顯。我們政治辭令的一種陳腐論調認為,在民主體制當中公民不服從是不正當的,因為遭遇不幸的抗議者可以向立法機關和公眾請願,從而減輕痛苦。如果他們的理由充分,人數眾多,那他們就可以在不侵犯法律的情況下得到滿足;但是如果理由不夠充分,或者數量太少,那他們就沒有理由得到滿足。這種意見是頗具吸引力的,因為它,或者其他與之類似的觀點,在我們希望能生活于其中的理想社會裡是真實的。合理的理由和真實的數量的確應該起作用,但是那並不意味著它們在我們生活于其中的社會中能夠起作用。伯納姆的論點假定立法機關完全反映了全體人們的意願,但考慮到財富和特權對真實選舉和真實立法的不平衡影響,這一論點就難以成立。如果制度本身已經很公正,那我們只能勸告想實施公民不服從的激進分子離開大街回家去,向立法機關書寫陳情信。只有當法律已經很公正的時候,伯納姆才能以他那特有的正當論調去除訴諸法律之外的正義的做法。但如果法律是根據利益、財富和權力制定的,而不是由多元的聲音根據其分量和合理性來建構的,那麼伯納姆的論點就會成為忽略這些改變訴求的理由,也因此就會成為牢固確立非正義的理由。假如法律將特權制度化了,那就不可能讓所有的觀點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傾聽。我們並沒有生活在伯納姆所想九-九-藏-書象的那種多元社會中,在那種社會中,觀點和利益各有不同的群體在法律的公正性上達成了「高度一致」。在我們所生活的多元社會中,一些觀點和利益支配著其他觀點和利益。只要情況確實如此,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是讓法律符合正義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簡言之,被告人是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因此必須被判未犯謀殺罪。而我們是否把他們據以採取行動的緊急避難稱為「自我防衛」,這在法律上並不重要。自我防衛是緊急避難的一種,還有很多別的種類,它們沒有名稱,在道德和政治理論上與自我防衛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繫。近些年來,在回應婦女訴求的法學理論的影響下,有關自我防衛的法律已經發生了擴展和變化。主張被告人的殺人行為由於緊急避難而是正當的,合乎新近的一些發展,或者正當地擴展了它們,並且,不能僅僅因為這種成果在我的「弟兄」們在法學院時還難以想象,就遭到否定。
被困的探險者必須面臨死亡:要麼餓死,要麼被處死。但是如果這就是僅有的選擇的話,那麼探險者們為了避免餓死去殺掉一個人,然後碰運氣用一種新的辯解去尋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緊急避難抗辯是我們承認並且回應立法者之不可靠性的一種方式。通過允許緊急避難抗辯存在,我們就承認了,遵循法律的字面含義有時會造成傷害或者產生不正義。緊急避難抗辯就是為那些為了避免這種傷害或不正義而違反法律的被告人量身定做的。他們冒著一種法律上的風險做了我們會同意為正當的事情;他們應該免受懲罰。故此,像伯納姆和斯普林漢姆法官那樣,從各自立場出發,將緊急避難抗辯置於另外一個技術性原則的限制之下,要求它遵循「法律的字面意思」,那是錯誤的。因為法官也有可能出錯,如果我們把緊急避難抗辯制定為白紙黑字的法律,那麼在不可預知的情形下,遵循那一法律的字面意思也會造成傷害或者產生不正義。
我們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懷疑地知曉一個瀕臨于被餓死的極點的人有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心理能力?本案被告有這樣的心理能力嗎?他虛弱的身體和極度飢餓帶來的眩暈,加上自然的恐懼和焦慮,很輕易就超過了我們在其他案件中要求的可免責的責任能力減弱的最低限度。有人會指出他們花了很長時間去討論擲骰子的數學問題,從而反駁我的這一論點。但是這一證據並不是決定性的。即使數學問題的討論是清晰而充分的,那也沒有說明他們有故意,這就好比一個婦女看到刀子,意識到了可能的後果,然後有意地卻也違背意願地順服了強|奸者。但是如果數學問題的討論不清楚或者不充分,那說明探險者的心理能力受到了無力、飢餓和恐懼的影響。畢竟,一次公正抽籤的數學問題相對而言是簡單的,尤其是像在本案當中骰子是現成的時候。我們永遠也不會有充分的證據去估量洞里的人殺人時的心理狀態,但是我們擁有充分的證據去合理地懷疑他們是否有故意。

婦女強|奸案的警示

一個觀點存在分歧的最高法院,能否公正地裁定是否存在合理懷疑呢?根據規則,它們可以這樣。而在法科學生們所說的「真實生活」中,很顯然不能。在真實的生活中,上訴法院在關於某人的罪行是否存在合理懷疑的問題上發生分歧,這本身就表明了確實存在合理懷疑。從法律上看,一個存有分歧的陪審團並沒有做出無罪判決,但是它確實通過無效審理阻止了有罪判決的做出。一個存有分歧的最高法院至少應該同樣偏向被告人。當我們就懷疑是否合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我們知道,至少有一名法官認為合理懷疑是存在的。如果這點本身不足以確認合理懷疑的存在,那它也至少應該https://read.99csw•com通過與無效審理相似的、可以稱為無效上訴審來阻止有罪判決的做出。如果不這樣的話,我們就只能假設最高法院一名普通法官的懷疑沒有一名普通的陪審員的懷疑合情合理。(自然,如果我們的確這樣想,那也就不會允許上訴了。)

法律不能脫離現實抽象存在

如果一個女人在只能選擇順從與死亡或者傷害的情況下選擇了順從,那她是被強迫、威脅和壓制而順從的:她面臨著「緊急避難」。緊急避難解釋了為什麼她的順服並不導致同意;基於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釋了為什麼探險者們的殺人決定並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懼和迷亂中,也可能在頭腦清醒冷靜的狀態中基於緊急避難採取行動;不管是哪種情況,她都沒有同意。她並沒有因此而喪失控訴資格,因為她可以明確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與之相似,無論是頭腦清醒的還是神志迷亂的人,有意圖的還是因為衝動而行為的人,都可以運用緊急避難抗辯。
恰當的緊急避難判斷標準不是從我們的判例中尋得的表述精確的規則或者我們自己力圖明確表述的規則,而是要帶著勇氣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試圖用非法行為所要避免的不正義。我們應該根據我們共同體的常識和標準去評估這種非正義,因為避免我們這裏所要實施的非正義,是共同體的政策。社會治理依賴法律規則體系,而過分拘泥於規則會遮蔽那一事實。根據這一標準,被告人顯然是無罪的,即使他的行為是出於故意。他試圖去避免的惡是他的死亡,根據我們共同體的規範以及我們的判例法,這足以為致人死亡的行為提供正當理由。

如何評估緊急避難

防止帶有偏見的判決

當一個強|奸犯把刀架在一個婦女的脖子上說「順從還是死亡」時,他給了她一個選擇。如果她順從了,她就做了選擇。這個強|奸犯可以因此宣稱得到了她的同意嗎?我想任何人都不會這樣抽象地考慮同意和選擇。我們的法律當然也不會。如果說選擇順從而不是選擇死亡隱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強|奸了,因為任何受到強迫性行為的婦女都已經同意了。如果我們的法律採取了這種觀點,那麼婦女就是不可被強|奸的——這個詞在數世紀之前曾被用來假定妻子或者妓|女都理所當然是同意的。
強|奸行為表明,人們可以有意識做某種行為(順服強|奸者),但同時又違背自己的意願(沒有故意)。這在強|奸的情形下非常明顯;而一旦仔細觀察,到處都可以發現這種區別,例如,劫匪命令說,「要錢還是要命」,他也給了受害者一種選擇。那些選擇交錢而不是死亡的人也並沒有因此是在進行贈與。如果他們是在贈與的話,那麼亦不會有搶劫罪的存在,因為人們都是不可被搶劫的。

法律是否彰顯正義

一、是否可以準確評估被告的心理狀態
我們甚至可以從這些考慮中斷言,一個有罪判決會產生消極的威懾效果。如果忍飢挨餓的探險者還擁有一點微弱的感覺,那他可以從那一有罪判決中吸取的教訓就是,蜷縮在洞內的一個角落,不討論抽籤的數學問題,也不進行抽籤,當飢餓變得無法忍受之時,就尖叫著跳起來,在他的一個同伴身上連刺一百一十四下。這會讓他獲得一種精神病或責任能力受限的抗辯理由,從而消除假定探險者沒有精神混亂所造成的疑惑。
我贊成撤銷有罪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一個受過良好教育的人為什麼跌入這種陷阱,這種陷阱就是,誤將法律看做一套規則體系。根據這種觀點,法律是抽象的,而不是具體的;是永久的,而非歷史的;是理性的沉澱,而非多元的人類的持續鬥爭;是一架無生命的邏輯結構,而非生活本身的原始和經過提煉的素材;是一場人為的遊九-九-藏-書戲,而不是一種社會現實。根據這種觀點,法律就像是一組電腦程序,很遺憾,它要靠行動遲緩的、難免要出錯的、有私心的和有感情的人類法官去執行,而非由迅捷的、不會出錯的、中立的和沒有情感的機器來執行。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根據這種觀點,合理的懷疑不能依據最高法院法官們詳細論證的意見來確定,而只能由陪審員的投票來決定,這很有可能完全是情緒化的。假如不是如此頻繁出現不幸的結果,我們的政策將會是一種非常滑稽的自欺欺人。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探險者們的行為是先發制人的自我防衛殺人,或者他們的殺人行為屬於受虐婦女的抗辯情形。我要說的是,假如我們可以對受虐的婦女免除即刻性要求,那我們也可以免除探險者們的即刻性要求,我們從而也就不會模稜兩可,不知道他們在面臨殺人緊急避難之前是否已經等到最後一刻了——好像我們知道哪一刻是最後一刻似的。我還要說,法律的那一創造性和飛躍性發展並不僅僅限於古代,當時在法律條文之外開闢了自我防衛的例外。斯普林漢姆說得對,如果我們認為自我防衛是殺人的正當理由,那我們也應當接受與之相似的自我保存抗辯。這或許是我們明確接受的東西的一種革新,但它是從後者之中直接演化過來的。一言以蔽之,如果認為受虐的婦女的抗辯是殺人的正當理由,那麼我們距離承認那種一般性抗辯——即使在威脅並不是即刻發生時也保護受到威脅的生命,只有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一小步之遙了。
然而,如果懲罰被告人不會實現報複目標、自我保護目標或者預防目標,那麼它就不能實現懲罰的目標。而如果懲罰目標落空時,還去懲罰被告人,那就是一種對遵守規則行事的迷信,而忘卻了規則的前提所在。我的同事們描述了這一絕望、殺人和食人肉的案子的恐怖,但是最終還是沒有完全理解本案;他們的所作所為就好像是小男孩們玩遊戲,被關於規則的爭議轉移了注意力,忘記了他們為什麼要玩遊戲。
相似地,自我防衛殺人並不總是出於本能或者衝動、緊急而輕率,它通常之所以有這些特徵,是因為可能的殺人者沒有給可能的受害者考慮的時間。但是法院也經常判決另一些自我防衛者無罪:他們有時間考慮,並且有意地、明確而自願地殺死侵害者來保全自己的性命。這些殺人行為同樣被視為自我防衛。因此,即使是一個殺人行為,也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時又不是故意的。
但是根據我們的法律,一個選擇順從而不是選擇死亡或者傷害的婦女並沒有同意性行為;或者,正如法院經常表述的那樣,任何被死亡或者傷害所脅迫的同意,都是無效的。我提醒大家注意這一為人們所熟知的事實,我的同事們似乎把它給忘掉了;至少他們拒絕從這一事實中吸取教益。本案中的緊急避難、選擇、意圖和故意的問題顯示,他們有意對典型的侵害婦女罪視而不見。
最後,我還想指出,認為一個有罪判決會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樣行為是非常荒謬的。如果我們承認這種行為是為緊急避難所迫,或者沒有故意,那麼阻止類似行為顯然是絕不可能的。儘管主張有罪判決的意見的確能阻止未到萬不得已地步的人殺人,但即使品德最為高尚的人最後都免不了要吃飯,最終會被飢餓推到緊急避難的極點,到了那一時點,他也會殺人,儘管他也會考慮到要阻止沒到萬不得已地步的人殺人。如果一個人到達那一極點,威懾是不起作用的,殺人是無可避免的,並且根據法律殺人行為也是情有可原的。所有這些表達的都是同一個意思。
對於到達飢餓和緊急避難極點的當前和未來的紐卡斯國探險者們來說,先前的那一判決和死刑懲罰會給他們施加影響,阻止他們殺人嗎?顯然不會。被推到緊急避難極點的意思就是,人們可以殺掉其他人以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