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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原則與實踐相結合 第四章 關於憲法

第二部分 原則與實踐相結合

第四章 關於憲法

如果有一項類似英國議會在喬治一世即位時通過成為法令的議案(該議案要求延長議會集會期限)擺在任何一個美國立法機構面前,美國憲法中就有條文加以限制:到此為止,不可再延。
一旦將特殊的權力和特殊的報酬給了政府中的任何一個人,他就會變成一個中心,各種腐敗現象圍繞他滋生且形成。如果每年給一個人一百萬英鎊,再給他設立和取消職位的權力,而國家承擔各項費用,那麼這個國家的自由就不再有保障了。所謂帝王寶座的輝煌壯麗不過是國家的腐化墮落。這種現象是由一幫靠公眾交納的稅款過著奢侈生活的好逸惡勞的寄生蟲所造成的。
每年從一個國家的公共稅款中提取一百萬英鎊來供養一個人,而千百萬被迫供奉的人卻因缺吃少穿而形容枯槁、在苦難中掙扎,這是不人道的。政府並不體現在監獄與宮殿、貧窮與富貴的對比中;政府的建立不是為了去掠奪窮人僅有的一點東西,使可憐的人更可憐。這方面的問題,我以後再談,現在僅限於政治上的考慮。
安排了憲法幾部分的原則與組織之後,接下來就是受國民委託行使憲法權力的那些人的待遇問題。國家可以在任何部門中選用或委任任何一個人,但無權免費佔有他的時間與勞務,也沒有任何理由供養政府某一部門的人而不供養另一部門的人。
我不能相信,如果對憲法的呼籲尚未由政府發出,任何一國國民在考慮自身的權利時會想到把這些東西叫做「憲法」。「憲法」這個詞由於記錄在議會的演說辭中,就像張貼在百葉窗和門柱上的「厭煩」和「智力遊戲」等詞語一樣流行起來。但是不論憲法在別的方面是什麼東西,它無疑是人類已發明的最好的收稅機器。法國在新憲法下每人納稅不到十三先令;而英國在所謂的現行憲法下,每人(包括男人、女人和兒童)要納稅四十八先令六便士,總共將近一千七百萬英鎊,還不包括高達一百萬以上的徵稅費用。
在美國,總統(有時也叫行政官)是唯一不讓外國人擔任的公職;而在英國,它卻是唯一可以讓外國人擔任的公職。一個外國人不能當議會議員,卻可以當所謂的國王。如果有什麼理由要排除外國人的話,那就應當從那些最容易幹壞事、通過聯合各種利益和情感最能形成信託的職位中把外國人排除出去。當國民進行制定憲法這件大事時,他們會對那個所謂的行政機構的性質和任務更加認真地加以審查。每個人都知道立法和司法部門是怎麼一回事,但是在歐洲,區別於立法與司法而被稱為「行政」的部門,不是政治上的多餘品,就是一種叫不出名的亂七八糟的東西。
賓夕法尼亞州雖然面積同英國差不多,當時只分為十二個縣。在同英國政府發生爭執的初期,每一個縣都已經選舉出一個委員會;由於費城設有自己的委員會,是情報最集中的地點,它便成為好幾個縣委員會的聯絡中心。等到有必要著手成立政府時,費城委員會就提議在該城召開各縣委員代表大會。大會於1776年7月下旬舉行。
這部憲法首先制定了一項《人權宣言》,其次規定了政府應有的形式及其應有的權力(高等法院和陪審員的權力)、選舉的方式、代表與選民人數的比例、每屆代表大會的期限(以一年為期)、徵稅和公款支出的核算方式、公務人員的任命方式,等等。
在英國這樣一個國家裡,全部民政工作由教區長、地方法官、季審法庭、陪審團和巡迴審判員在各市鎮和各郡執行,無需煩勞所謂的政府;除法官的薪俸外任何其他費用都無需從國庫支付;因此,怎麼會用得上如此大量的稅收,實在叫人費解——這個國家的內部防衛費用甚至也不從國庫支付。在所有情況下,不論是真是假,總有借口來籌集新的貸款和新的捐稅:難怪要把這樣一台對宮廷擁護者如此有利的政府機器捧上天了;難怪「聖詹姆士」或「聖斯蒂芬」之流要聲援對憲法的不斷呼籲;也難怪法國大革命慘遭非難、共和國受到譴責。英國的紅皮書和法國的紅皮書一樣會說明其原因。
為了這一目的誕生了叫做「聯邦條款」的法案(這是一種不完善的聯邦憲法),經過長時間的審議之後於1781年通過。這項法案並不是國會的法案,因為它和代議制政府關於一個團體不應給自己授權的原則相抵觸。國會先諮詢各州認為必須賦予聯邦哪些權力,以便聯邦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各州意見統一后,就將這些權力集中於國會。
人們到現在才開始對政府有所認識。過去,政府只管行使權力,禁止人們過問權利。政府一直大權獨攬。當自由的敵人擔任裁判時,它在原則上的進步必然是微不足道的。
現在,作為消遣,我想對伯克先生提一兩點意見,我要請他原諒我好久都沒有理睬他。
第二,兩院作為獨立的機構各自投票表決,總是有可能出現少數支配多數的情況(實際上也往往如此),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達到非常不合理的程度。
英格蘭政府(我寧願用這個名字而不願稱之為英國政府)的注意力,自從它同德國發生政治關係以來,似乎已完全專註于對外事務和增稅手段,好像它就是專門為這兩個目的而存在似的。國內事務被忽視,常規的法律就更不用提了。
在大致地談論了與實際政府不同的憲法之後,我們再進一步來研究憲法的各個組成部分。
有必要提醒一下讀者,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十三個州。在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后,每一個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每一個州在組成自己的政府時都是獨自行動,但是總的原則相同且全國通用。在許多州政府組成之後,就著手組織聯邦政府,這個政府管理全國一切有關全體利益的事務,同時處理各州之間的相互往來或對外事宜。我想先以一個州政府(賓夕法尼亞州政府)為例,然後再談聯邦政府。
稱君主政體擁有行政權力究竟用意何在,這一點我想讓朝臣們去解釋。這不過是政府用來推行其法令的一個名義,再沒有其他任何名義適合這一目的。在這方面,法律並沒九-九-藏-書有多少權威。法律必須依靠原則的公正性以及國民對它的興趣才能獲得支持;如果法律另有所求,那就表明政府的制度有缺陷。凡是難以執行的法律,一般都不是好法律。
憲法歸國民所有,而不是歸執政者所有。美國所有的憲法都宣稱建立在人民的權威這一基礎之上。法國用「國民」而不用「人民」這個詞;但是就這兩個國家而言,憲法的地位總是高過政府,而且憲法始終有別於政府。
在考查這一問題時,美國的情景宛如《創世記》那樣呈現在人們面前;我們對政府起源的考查也可以通過當代發生的事情找到一條捷徑。我們無需到古時陰暗的角落裡去尋找材料,也不必冒險去胡亂猜測。我們一下子就被帶到一個能看清政府起始的地方,好像我們曾經生活在《創世記》里那樣。基於事實的真實書卷就直接擺在我們面前,它們不是歷史書卷,沒有被陰謀詭計或傳統的錯誤搞得殘缺不全。
當人們談到憲法和政府時,顯然他們指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東西,否則這兩個名詞為什麼用法迥異呢?憲法並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沒有憲法就成了一種無效的權力。
為了使代表經常更新,這個改進方案還增加一項:每個國家三分之一的代表在任期滿一年之後就要離職,通過選舉產生新的代表;另外三分之一的代表于次年任期滿后也以同樣方式予以更替;每三年舉行一次普選。
第一,全體代表不分院。
由於缺乏一部憲法來限制與調節權力的瘋狂衝動,英國的許多法律是蠻不講理的,而且這些法律的實施也是含糊不清且問題重重。
現在幾乎每件事都必須由某一先例來決定,不論這個先例是好是壞,也不論是否應用得當。這種做法如此普遍,叫人疑心它是否起源於一種比表面上看起來更加深謀遠慮的政策。
由於目前制定憲法的原則摒棄一切對政府的世襲繼承權,它也就摒棄通稱「特權」的種種設想。倘若有哪個政府顯然很放心地把特權交給任何個人的話,那就是美國聯邦政府。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任期僅為四年,他不但在一般的意義上負有總統的責任,憲法中還規定了一項特定方式來考驗他:不滿三十五歲不得當選為總統,而且還必須是本國公民。
在制定或修改這些憲法的過程中,很少或根本沒遇到什麼麻煩。事情的正常進展並未受到阻撓,收益卻很大。對一個國家的絕大多數人來說,事情搞錯了把它糾正過來,總好過讓它繼續錯下去;而公共事務經過公開辯論和自由公斷之後,是不會作出錯誤決定的,除非作決定太倉促。
自美國革命以來,尤其是自法國大革命以來,宣揚按先例辦事,即凡事援引事件發生之前的時代與環境,已經成為英國政府的蓄意做法。大多數的先例以自相矛盾的原則和見解為依據,而且它們的時間越早就越不可靠。但如果把那些先例同迷信引起的對古物的敬畏聯繫起來,正如僧侶指著聖徒的遺物稱它們為「聖物」,大多數人就會受騙並落入圈套。現在各國政府的所作所為好像唯恐民眾開動了腦筋。它們悄悄地領著民眾走向先例的墳墓,以便麻木他們的心智並將他們的注意力從革命的場地引開。它們感到民眾邁向知識的速度比它們所希望的要快,而按先例辦事的政策就表明它們心懷恐懼。這種政治上的教皇制度,像古時候的教皇制度一樣,曾經盛極一時,現在正加速趨向滅亡。破爛的遺物和過時的先例,僧侶和君主,都將消亡。
為了消除對一院制的反對(其理由是行動過於倉促魯莽)同時避免兩院製造成的不一致甚至荒唐情況,特提出下述方案作為對兩者的改進:
在《獨立宣言》發表后,就可以規定和確立國會的權威了,因為這符合代議制政府據以建立的原則。至於這種權威應當比當時國會任意行使的權威大還是小,則另當別論,那隻不過是措施是否正確的問題。
這裏我們可以看到一種有條不紊的程序:政府公布一部根據民眾意願制定的憲法。這部憲法不僅是一種權威,而且是一種對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它是這個州的「政治《聖經》」。幾乎每個家庭都有一本憲法。政府人員人手一冊。每當對一項法案的原則或對任何一種權威的應用範圍有爭論時,政府人員便從口袋裡取出這本憲法,把涉及爭議的章節念一遍,這是再常見不過的事。
由於不懂得憲法與政府之間的區別,約翰遜博士以及所有像他這一類的作家對此總是稀里糊塗。他們當然知道在某處必然存在著一種管轄權。他們把這種權力授予執政的人,而不是授予國民制定的憲法。如果把權力授予憲法,它就會受到國民的支持,自然而然和政治上的管轄權合而為一。政府頒布的法令只能把人們作為個別的人來管轄,而國民通過憲法卻可以管轄整個政府,而且有固有的能力這樣做。因此,最後的管轄權和最初的制憲權乃是同一種權力。
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被授予的就是攫取的,此外並無其他來源。一切被授予的權力都是委託,一切攫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時間並不能改變兩者的性質。
像世間一切事物那樣,一切政府也本應與時俱進。可是世世代代以來,它卻一直被最愚昧、最邪惡的人壟斷。除了讓各國國民在沉重的債務和賦稅下呻|吟、讓世界捲入種種爭端以外,這幫人的陋政難道還需要任何其他證據來證明嗎?
至於執行法律,即司法權,嚴格和確切地講,乃是每個國家的行政權。任何人都必須訴諸這種權力,也就是這種權力讓法律得以執行;此外我們對法律的正式執行再沒有其他明確的概念。在英國、美國和法國都一樣,這種權力由地方法官開始行使,一直上溯到司法系統下屬的一切法院。
他們首先指示公布這部已擬定的憲法。其次,他們指示各州選出代表召開一個會議來專門研究這部憲法,表態予以批准或否決。他們還指示只要任何九個州認可與批准這部憲法,這些州就應立即著手按比例選舉他們的新聯邦政府議員,屆時新的聯邦政府應開始工作,舊聯邦政府的工作就此結束。
要解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兩方面來考慮憲法:首先是建立政府並賦予它種種權力,其次是調整和限制授予政府的權力。
一個國家的國民是否一開始就能以最恰當的方式去行使這一權利,這完全是另一回事。國民按照自己的判斷力來行使這一權利,而且只要一直這樣做下去,一切錯誤最後都會得到改正。
在修改憲法的兩個https://read.99csw.com例子中,當時的政府都沒有參与。在關於憲法的形成和修改的原則或方式的辯論中,政府無權讓自己作為辯論的一方。憲法(政府是由憲法產生的)並不是為了那些行使政府職權的人的利益而擬訂的。有權對所有這些事情作出決定並採取行動的是那些付錢的人而不是那些拿錢的人。
首先,一國的國民具有制定憲法的權利。
美國憲法的另一項改革是取消一切對個人效忠的誓言。在美國只對國民宣誓效忠,把個人奉為國家的形象是不妥的。國民的幸福是更高的目標,因此宣誓的目的決不能以任何個人的名義被抹殺。法國稱為「公民宣誓」的誓言,即對「國民、法律與國王」宣誓,這是不妥的。要宣誓,就應當像美國那樣只對國民宣誓。法律可能好,也可能不好,但在此處它的含義只在於增進國民的福祉,故可以包括在內。誓言的餘下部分之所以不當,是因為一切對個人的宣誓都應當廢除。它們一部分是暴政的殘餘,另一部分是奴役的殘餘。「造物主」的名字不應當拿來見證他的造物之墮落;或者像上面已經提到的,拿來當作國民的象徵來宣誓——在這裏就是多餘的。對於政府初建時的誓言無論如何辯解,以後不應再搞什麼宣誓。如果一個政府需要誓言的支持,就表明它不配受到支持,因而也不應受到支持。只要政府做它應做的事,它就能站得住腳。
對兩院制的反對理由是:第一,整個立法機構的各部分缺乏一致性,因為在對某一問題通過投票作出最後決定時,該問題對該整體來說,當時還在考慮階段,就很容易接受新的解釋。
政府應作為「全國性社團」,這是應當考慮的唯一標準。政府就應當這樣來組織,不會因各部分發生意外事件而引起混亂。因此,不應把足以產生這種惡果的特殊權力交給任何個人去掌握。政府中任何一個人的死亡、生病、缺席或失職所造成的影響,對於這個國家來說,都不應大過英國議會或法國國民議會中的一名議員。
至於行使立法權的機構,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模式。美國通常有兩個議院,法國則只有一個議院,但是這兩個國家推行的都是代議制。
伯克先生據以構成他政治信條的原則,即「永遠約束和控制子孫後代,並永遠否定和放棄子孫後代的權利」,現已如此令人憎惡,不配再被當作辯論的題目。因此,除了稍加揭露之外,我就略而不提了。
當一個人把財產遺留給他的繼承人時,他是不會以他們必須接受它作為條件的。那麼,在憲法方面,我們為什麼要反其道而行之呢?現在能設計出的符合當前情況的最好憲法,也許再過幾年就會大大失去其優越性。在政府問題上,人們正在產生大量的新想法。現存的舊政府的野蠻狀態消亡后,國與國之間的道德標準就會改變。人們受到的培養不會是那種把自己的同類視為仇敵的野蠻思想,因為出生的偶然性使得人們生活在名稱各異的國家裡。由於憲法總是同國外和國內形勢有某種關係,所有憲法的組成部分應設法從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中獲益。
國會在1774年9月和1775年5月召開的頭兩次會議,不過是一些省(即後來的州)的立法機關的代表會議,而且除了公認的和作為一個公共團體所必須具有的權力外,別無其他權力。一切關於美國內政的問題,國會只向地方議會提出建議,由它們任意取捨,國會一點都不強迫;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比任何一個歐洲的政府都受到更加真誠的愛戴和服從。這個例子像法國國民議會的例子一樣足以表明,政府的力量並不在於它自身,而在於國民的愛戴以及人民覺得支持政府有益無害。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政府就無異於兒童掌權,它雖然像法國的舊政府那樣一時可以魚肉人民,但最後只能加快自己的垮台。
這次大會由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擔任會議主席,在討論並一致通過一部憲法之後,就下令予以公布——不是作為既成事實,而是提交給全體人民討論以徵求贊成或反對意見,然後休會到規定的時間,休會期滿又重新開會。由於這時民意已一致贊同憲法,這部憲法就在人民的權力之下被簽署、蓋章和公布,並將原件作為公共檔案存檔。接著會議規定了組成政府的代表的普選日期以及政府開始運作的時間。在做完這些事情之後會議就解散了,代表們各回各家去干他們的本行。
這樣的罪惡制度一旦建立,就會成為一切卑劣的濫用職權現象的守衛者和保護神。每年接受一百萬英鎊的人是最不願意倡導革新精神的,生怕到頭來引火燒身。保護卑劣的濫用職權現象始終合乎他的利益,就像用許多外圍工事來保護一座城堡一樣。對於這種政治上的要塞,政府各個部門都共同依賴,永遠別指望它們會相互攻擊。
隨後成立的政府不得任意更改或違反憲法中的任何一條。這部憲法對政府來說就是法律。但是由於排除經驗的益處是不明智的,為了防止錯誤的累積(如果發現任何錯誤的話),也為了使政府隨時與該州的形勢步調一致,憲法規定每七年選舉一次代表召開大會來修改憲法;如果有必要的話,將其中的條文加以更改、增補或廢除。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為了謀利就有權去開設或經營的生意,而完全是一種信任。人民給予政府的這種信任可以隨時收回。政府本身並不擁有權利,只有義務。
按先例辦事要麼是一種使人處於愚昧狀態的政策,要麼就是實際上承認政府由於年老read.99csw.com而智力退化、只能拄著先例的拐杖蹣跚而行。那些本應被認為比前人聰明而感到自豪的人怎麼看上去像一群喪失了智慧的靈魂呢?對待古代的態度是多麼奇怪呀!為了某種目的,可以把古代說成黑暗和愚昧的時代;可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古代又搖身變為光明睿智的時代。
如果信奉按先例辦事,政府的費用就無需照舊。為什麼要花那麼多的錢給那些什麼事也不做的人呢?如果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都已經有了先例,立法就沒有必要了,先例像一部字典一樣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因此政府要麼是已經年老昏聵,需要革命,要麼就是發揮它聰明才智的大好時機已經到來。
問題還不止於此。儘管這樣一個人不能像立遺囑者那樣處置政權,他卻可以指定婚姻關係,這實際上也就達到了大致相同的目的。他不能把半個政府直接贈與普魯士,但他卻能促成一種幾乎能夠產生同樣效果的婚姻合夥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幸而英國不在歐洲大陸,不然它也可能像荷蘭那樣淪為普魯士的專政對象。荷蘭通過婚姻關係,已完全被普魯士統治,彷彿是通過遺贈政府這種老式的專制手段實現的。
把這些情況同英國政府相比,後者就顯得荒唐透頂。在英國,那個行使特權的人往往是個外國人或者是半個外國人,而且總是同外國人結婚。他同這個國家向來沒有充分自然的或政治的聯繫,不對任何事情負責,並且十八歲就成人。然而,就是這樣一個人,卻被允許在國民不知道的情況下同外國簽訂同盟條約,並且不經國民同意就可以宣戰和議和。
約翰遜博士當然不能在任何有憲法的國家裡提出這樣的立場,他本人就證明了英國根本沒有憲法。可是,有一個問題也許值得提出來研究一下:既然並沒有憲法,人們怎麼會普遍認為有呢?
這個大會於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華盛頓將軍當選主席。他當時同任何州政府或國會都沒有關係。獨立戰爭結束后,他就解甲歸田,過著平民的生活。
從威廉執政時期起,一種政府從這個「聯合權利法案」產生了。漢諾威王室繼位後由沃波爾(Walpole)攝政所帶來的政治腐敗更是變本加厲,只能稱之為「專制立法」。儘管各個部分可以互相掣肘,整個政權卻不受任何約束:它唯一承認的權利是請願權。那麼,哪裡還有什麼授予或限制權力的憲法可言呢?
如果伯克先生提出的論據還不足以使人認真對待的話,那麼錯處多半在他而不在我。我願意為出言不遜而向讀者道歉,我希望伯克先生也願意因此事而表示歉意。
據此,有幾個州著手召開它們的代表會議。其中有些會議以壓倒性的多數批准了憲法,有兩三個州則全票一致通過。其他幾個州的代表會議發生了許多爭論和意見分歧。在波士頓召開的馬薩諸塞州的代表會議有大約三百人,占多數的不過比半數多十九或二十票。但是代議制政府的特點正是心平氣和地按多數決定一切問題。在馬薩諸塞州代表會議的辯論結束並付諸表決之後,那些投反對票的議員起立宣稱:「雖然我們對憲法有過爭議並投票反對,因為我們對憲法某些部分的看法與別的議員不同;然而鑒於表決的結果贊成這個已擬定的憲法,我們就應該用實際行動支持憲法,就像自己投過贊成票一樣。」
但是,不論憲法的各個部分是如何安排的,都有一個區分自由和奴役的總原則,這就是:所有統治一國人民的世襲政府都是對人民的奴役,而代議制政府給予人民的則是自由。
第三,對每一個提出的議案先依次在這些組裡進行辯論,讓它們各自旁聽,但不投票表決。此後,全體代表聚會進行總辯論並投票表決。
向伯克先生致敬以示沒有忘記他之後,我再回到本論題上來。
美國的所有憲法都排除了君主制國家中產生的種種幼稚的尷尬。不論發生什麼情況,政府都不能片刻停止行使其職能。代議製為一切事情做好了準備,它是唯一能讓國家和政府總是能夠表現其特徵的制度。
相比整個憲法,對這個問題的意見分歧更大。一個國家照理應當有一部憲法來指導它的政府,這是一個除朝臣外所有的人都會同意的簡單問題。只是在憲法的組成方面,問題和意見才多起來。
所謂的《大憲章》(現在看來它像當時的一部年鑒),不過是在迫使政府放棄它所掌握的一部分權力。它並不像憲法那樣創立權力並把權力賦予政府,而至多是具有一種收復政權的性質,而非憲法。因為如果英國也像法國推翻專制主義那樣徹底取消了篡奪來的權力,那它當時就會制定出一部憲法來。
儘管美國所有的憲法都是依據一個總的原則,但在它們的各個組成部分或在它們分配給現政府的權力方面,卻沒有兩部憲法是完全相同的。有的憲法規定得多些,有的則簡單些。
如果君主制不曾保護種種職權的濫用,它就不會在這個世界上存續這麼久。它是最大的騙子,庇護其他所有的騙子。它通過允許別人分到一份贓物而交了許多朋友;如果它不這樣做下去,它就不再是朝臣崇拜的偶像了。
即使榮任政府職務本身就可以認為是一種足夠的報酬,那也應該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如果某一國家立法機構的成員自費供職,那麼無論是叫做君主制或任何其他名稱的行政機構也應如此。付工錢給一個部門,卻讓另一部門白乾,這是自相矛盾的。
政府剛剛從這樣一種野蠻狀態中掙脫出來,要斷定它可以改進到什麼程度為時尚早。我們所能預見的是,整個歐洲也許會組成一個大規模的共和國,而所有的人都將獲得自由。
第二,通過抽籤把全體代表分為兩三個組。
舉出了一個州的例子后,我再來說明一下美國聯邦憲法提出和形成的過程。
伯克先生可真是一個敢於設想的人,他提出的論斷和前提是如此缺乏判斷力,不用我們費力去研究哲學或政治學的原則,由這些話所得出的邏輯結論就很荒謬可笑。例如:按照伯克先生的說法,倘若政府不是建立在人的權利而是任何其他權利之上,那麼就必須建立在某種不是人的東西的權利之上。那這種東西又是什麼呢?
他在關於加拿大憲法法案的演說中說道:「美國做夢也沒有想到過像《人的權利》這樣荒謬的學說。」
倘若從諾曼底的威廉開始考證,我們就會發現,英國政府原本是一種靠侵略和征服這個國家而建立的暴政。承認了這一點就可以看到,這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為減輕不堪忍受的暴政而做的努力,一直是歸功於憲法的。
不難看出,在英國,除國家外凡事都有章程。每一個社會團體成立,都要就一些最初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然後整理成文,這就是該社團的章程。接著,按章程中所規定的職權委派一些辦事人員,該社團的管理工作就開始了。這些辦事人員不論職稱如何,都無權對原始條文加以九*九*藏*書增添、修改或刪減。這種權力只屬於章程制定者所有。
因個人遭遇或行為而使國家陷入混亂,這一點最能暴露國家高尚精神的降格,而且其荒謬程度往往由於造成這種局面的那個人的天生卑劣而更加嚴重。如果一個政府是這樣組成的:除非有一隻雌鵝或雄鵝位列上議院,否則政府的工作就無法繼續,那麼一旦這隻雌鵝或雄鵝飛走或生病,它所造成的困難就像鵝被稱作國王一樣地嚴重且真實。我們往往嘲笑那些自討苦吃的人,卻沒有看到最可笑的事情都是政府幹的。
雖然這些縣委員會當初是由人民選舉的,但選舉的目的並不是專門為了制定憲法,也不曾授予它們這樣的權力。由於按照美國的權利觀點,這些委員會不能擅自行使這樣的權力,它們只能就此事進行協商,並開始一系列的工作。因此與會者僅限於說明情況,並向各縣建議,每縣選舉六名代表赴費城出席代表大會,這些代表有權起草憲法並就其展開公開討論。
我們通常把政府分為三大部門來加以探討,這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但是,如果我們的判斷力不受名目繁多的術語的習慣性牽制,就可以知道文官政府只由兩部分權力組成,即立法或制定法律的權力和執行或實施法律的權力。因此,文官政府的一切事務都隸屬於這兩個部門中的一個或另一個。
美國憲法和法國憲法不是附帶加以修正的期限,就是規定了據以改進的模式。要制定一部讓原則同各種意見以及實踐相結合的憲法,而且經過多年的形勢變化始終保持不變也不產生矛盾,這也許是不可能的。因此,為了防止不利因素累積起來,以至於有礙改革或引起革命,最好規定一些辦法在這些因素髮生時就加以控制。人權乃是世世代代的人享有的權利,不能為任何人所壟斷。凡是值得遵循的事都是因為它本身具有價值而受到擁護的,它之所以有保障,原因即在於此,而不在於任何妨礙它的條件。
新聯邦憲法生效之後,賓夕法尼亞州感到它自己的憲法某些地方需要修改,因此召開了一個州級制憲會議。擬就的修改條文公布出來后,一經人民同意就宣告生效。
我們來階段性地總結一下這一論題:為使憲法規定的自由得到永久的保障和進步而作出的最大改進之一,就是新的憲法規定需要經常修正、更改和補充。
在舉出一部憲法最初形成的兩個例子之後,我想說明一下自它們制定以來所發生的變化。經驗證明,由各州憲法授予各州政府的權力過大,而由聯邦條款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則過小。這個缺點不在於原則,而在於權力的分配。
九個州一致同意后(其餘各州在召開州代表會議之後也陸續表示同意),聯邦政府的舊機構被撤銷,新政府成立,由華盛頓將軍任總統。在此我不禁要指出,這位先生的品德和貢獻足以讓所有那些被稱作「國王」的人汗顏。當這些傢伙從人們的血汗勞動中攫取同他們的能力和貢獻毫不相稱的巨額薪酬時,華盛頓將軍卻盡其所能作了一切貢獻,且不收任何金錢上的報酬。他擔任總司令時不收薪酬,擔任總統時也不收。
一旦這種權利在一個國家中確立了之後,就不怕它被利用來損害自己,因為國民對錯誤毫無興趣。
不妨指出,在這兩個例子里(一個是賓夕法尼亞州的例子,另一個是美國聯邦的例子),並不存在以人民為一方和以政府為另一方之間的契約概念。人民彼此約定組建一個政府,這就是契約。認為任何政府都能作為同全體人民訂立契約的一方,就等於承認政府在其獲得存在的權利之前就已經存在了。人民與那些行使政府職權的人之間能夠發生的唯一契約關係,應發生在人民選舉和僱用這些人並付給他們報酬之後。
問題在於,人類由於受到攫取的權力的長期暴政,很少有機會對政府的各種模式與原則做必要的試驗以找出其中最好的一種,以至於直到今天人們才對政府開始有所認識,但是對許多細節的確定仍缺乏經驗。
正如不應把特殊的權力交給任何個人去掌控一樣,也不應給任何個人撥出超出他對國家所作貢獻的價值的公款。無論一個人被稱作總統、國王、皇帝、參議員或者其他任何恰當或不恰當或傲慢自持的名字,這並不說明什麼,而只不過表示他在國內所能作的某種貢獻;在日常職務中,不論這種職務叫做君主、總統、參議員或別的什麼名字或稱號,任何人所作貢獻的價值都不能超過一萬英鎊/年。世界上所有偉大的貢獻都是由不計報酬的人自動作出的。政府的日常職能總是能調整到這樣一種普遍的能力標準,讓每個國家都有足夠的人可以勝任,因此不能給予過高的報酬。英國作家斯威夫特(Swift)說,政府工作是一種簡單易行的工作,許多人都能勝任。
唯一需要的就是設立一個辦理公務的部門,用以接收全國各地和國外的報告,再提交給國民代表。但是把這個部門叫做行政部門是不合理的,而且也只能把它看作比立法部門低一級的部門。任何國家最高的權力是制定法律的權力,其他都是公務部門。
許多小冊子和報紙刊登了關於改組聯邦政府的適當性和必要性的文章。通過報刊和會談進行了一段時間的公開討論之後,弗吉尼亞州感到貿易方面有些不利,提議召開一次大陸會議。結果是由五六個州議會派出代表於1786年在馬里蘭州安納波利斯市舉行會議。由於不具備從事改革的充分權威,這次會議只是就這一措施的適當性發表了大致的意見,並建議次年召開一次由全國各州參加的大會。
可是,這個困難像任何別的困難一樣,只要正確理解就可以克服。
我想在這裏簡要地闡述一下美國憲法的起源,這樣憲法與政府之間的區別就一清二楚了。
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於為全體國民(個人的和集體的)造福。每個人都希望和平而又安全地以儘可能少的費用來從事他的工作,享受他的勞動果實和財產所得。這一點做到了,成立政府的全部目的也就達到了。
我們已經看到英國和法國之間的https://read.99csw.com民族感情有了改變,只要我們回顧一下幾年前的情況,這本身就是一場革命。誰能預見或者誰會相信法國國民議會竟然能在英國受到普遍的祝賀,或者這兩個國家的友好同盟竟然會成為共同的願望呢?這就表明,只要不受政府的洗腦,人和人天生是朋友,人性本身也並不是惡的。兩國政府因為要達到徵稅的目的而挑起的忌妒和殘暴心理,現在正轉而讓理性、利益和人性做主。宮廷所做的交易開始為人們識破,而神秘的偽裝以及它們強加於人類的一切妖術也都在褪去。它受到了致命傷,儘管還可以苟延殘喘一段時間,但終歸是要滅亡的。
總的說來,地球上除了人和野獸之外,再沒有其他動物;在只有兩種東西而必須選其一的情況下,無論否定哪一種,也就等於肯定另一種。所以,伯克先生通過論證反對人的權利,證明他是贊成野獸的,也就證明政府是野獸。而且,由於難以理解的事情有時可以互相解釋,我們現在懂得了把野獸圈養在倫敦塔中的原因:它們唯一的用處當然是展示政府的起源。它們取代了憲法。啊!約翰牛,由於不是野獸你喪失了多少榮譽啊。按照伯克先生的體制,你得一輩子呆在倫敦塔里。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全歐洲,特別是英國,出現一種國民與政府背道而馳的怪現象:一個是向前看,另一個是向後看。如果政府繼續按先例辦事,國民則繼續進行改革,兩者最後必將趨於決裂。這個問題能越快、越文明地解決就越好。
第三,兩院任意相互進行制約或控制也是不合理的,因為無法根據公正的代議制原則來證明一院比另一院更高明。它們可能制約得對,也可能制約得不對。如果把權力交給一個機構,我們既不能以智慧來運用這種權力,也不能保證權力被正確運用,這至少是預警了危險。
從愛德華王朝到亨利王朝,直至斯圖亞特王朝的開始,這段歷史提供了數不清的在國民限制的範圍內施行暴政的例子。斯圖亞特王朝曾試圖越過這些限制,其命運是眾所周知的。在所有這些例子中,我們看不到憲法,只看到對篡奪的權力所施加的限制。
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們並沒有像一幫朝臣那樣迎請一個荷蘭總督或者德國選侯,而是把整件事交由這個國家的民意和利益來決定。
在制定憲法時,首先必須考慮成立政府的目的何在?其次,什麼是實現這些目的最好且最省錢的方法?
在美國,政府每一個部門都得到相當不錯的待遇,但是沒有一個人收入過高。國會和州議會每位議員的收入都足夠他們開支。而在英國,政府的一個部門待遇特別優厚,另一個部門卻一無所得,結果是一個部門有腐敗的手段而另一部門則處於被腐化的境況。可以效仿美國,從這筆開支中提取不到四分之一就可以革除大部分的貪污受賄行為。
如果一個政府按先例辦事而不顧先例的原則如何,這個政府就是一種壞透了的政府。在許多情況下,應當把先例作為殷鑒,而不應作為範例,要規避而不是仿效。但事實卻相反,先例被全盤接受,立即被拿來當憲法和法律使用。
反對一院制的理由是:它常常會過快地做出有礙自己聲譽之事。但是也應當記住,如果有一部憲法來規定權力並訂出幾條立法機構據以行事的原則,那就已經有了一種比任何其他辦法都更有效的制約辦法,實行起來也更為有力。例如:
大會深入討論了所有的問題,在進行了種種辯論和調查研究之後,就聯邦憲法的幾個部分取得了一致意見,接下來就是如何授權和實施聯邦憲法的問題。
此後,來自同一家族並自稱血統相同的另一個威廉獲得了王位。在詹姆士和威廉這兩害之間,國民選取了他們認為較輕的一個,因為根據當時的情況他們必須接受一個。於是出現了叫做《權利法案》的東西。它是個什麼東西呢?無非是政府各部門為了瓜分權力、利益和特權所作的交易。你可以得這麼多,其餘的都歸我;至於國民,《權利法案》說,你們可以有請願權,僅此而已。既然如此,《權利法案》還不如叫做「邪惡法案」或「侮辱法案」更恰當些。至於所謂的「代表議會」,則是一種首先自行成立、然後產生相應權威的東西。少數人集合在一起,並用那個名稱來稱呼自己。他們當中有些人根本不是選舉產生的,而且沒有一個人是為此目的被選出的。
如果當選的人後來作為議會議員擁有無限權力的話,就不會因為政府的一部分是由選舉產生的而可以使它的專制性質輕一些。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和代議制分道揚鑣,候選人也就是專制主義的候選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