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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例既分,學術自明」 四、「類例」的屬性:圖書分類的準則與條例

「類例既分,學術自明」

四、「類例」的屬性:圖書分類的準則與條例

圖書分類的前提是要明簿錄體例,要準確判明典籍所屬的知識與學科特質,還要確立分類的統一標準,這對編目的文獻學家提出了極高的學術要求。要對某學科的性質、某知識類型的特徵瞭然於心,只有百科全書式的學者或該領域的專家才能做到,所以鄭樵以「司馬遷世為史官,劉向父子校讎天祿,虞世南、顏師古相繼為秘書監,令狐德棻三朝當修史之任,孔穎達一生不離學校之官」為例,特別主張「校書之任不可不專」。他認為最理想的編目是「出於一人之手」以「成於一家之學」,如向、歆父子的《別錄》《七略》和班固的《漢書·藝文志》;或者由某一學科專家來給某學科的典籍校讎和編目,如《漢書·藝文志》中「兵家一略任宏所校,分權謀、形勢、陰陽、技巧為四種書,又有圖四十三卷,與書參焉。觀其類例,亦可知兵,況見其書乎?其次則尹咸校數術,李柱國校方技」。唐人編撰的《隋書·經籍志》雖成於眾手,「亦皆隨其學術所長者而授之,未嘗奪人之所能,而強人之所不及」,因而《漢書·藝文志》中的兵書略、術數略、方技略頗有「條理」,「而《隋志》尤詳明」。為此鄭樵專門寫了《編書不明分類論三篇》, 指出「胸中元無倫類」者「不明分類」,「無獨斷之學」者也「不明分類」,讓這些人來編書,其結果必然是書目歸類混亂,典籍「冗雜不明」。他在《編次之訛論十五篇》中,列舉了大量典籍歸類的訛謬,如「月令,乃禮家之一類,以其書之多,故為專類。不知《四庫書目》如何見於禮類,又見於兵家,又見於農家,又見於月鑒。按此宜在歲時類」。「月令」這類書本屬「禮家」,但由於後世月令這類書籍太多,文獻學家將它從禮家析出單獨列為一類。《四庫書目》的編者不了解「月令」這類書籍的知識與學科屬性,把該類書同時歸入禮類、兵家、農家、月鑒四類中,這是典型的「無獨斷之學」而導致「不明分類」的例子。鄭氏認為「月令」這類書籍當入「歲時類」,顯示了他獨到的學術眼光。他還批評了《崇文總目》歸類不當的現象:「歲時自一家書,如《歲時廣記》百十二卷,《崇文總目》不列于歲時而列于類書,何也?」https://read.99csw.com
第三,分類過程中典籍編次要井然有序,在同一大類中要分出小類,在同一小類中再分齣子目,即使不標齣子目也必須或按內容或按時序分出次第,為此他寫下《編次有敘論二篇》闡述編目次序問題:「《隋志》每於一書而有數種學者,雖不標別,然亦有次第。如《春秋》三傳,雖不分為三家,而有先後之列,先《左氏》,次《公羊》,次《穀梁》,次《國語》,可以次求類。《唐志》不然,三傳《國語》可以渾而雜出。四家之學猶方圓冰炭也,不知《國語》之文可以同於《公》《穀》,《公》《穀》之義可以同於《左氏》者乎?」圖書編次有序既便於考索學術源流,也便於讀者查閱。當然,鄭氏更多的是著眼于追溯學術源流:「《隋志》于禮類有《喪服》一種,雖不別出,而於《儀禮》之後,自成一類,以喪服者《儀禮》之一篇也。后之議禮者,因而講究,遂成一家之書,尤多於三禮,故為之別異,可以見先後之次,可以見因革之宜,而無所紊濫。今《唐志》與三禮雜出,可乎?」《隋書·經籍志》中「禮類」雖沒有標出「喪服」子目,但在《周官禮》后是《儀禮》,《儀禮義疏》六卷后,便是「《喪服經傳》一卷(馬融注)、《喪服經傳》一卷(鄭玄注)」。《喪服》本為《儀禮》中的一篇,但《隋志》中《儀禮》義疏只有四部共四十卷,《喪服》義疏卻多達五十部二百一十三卷。《喪服》雖說是別子為宗而自成一類,《隋志》將它置於《儀禮》之後《大戴禮記》之前,一是表明《喪服》與《儀禮》的隸屬關係,二是可以考見禮類的「因革之宜」。
「類例」的卓絕之處在於發凡起例,其所振者為「鴻綱」,其所失者屬「小節」,絲毫不影響鄭氏「類例」理論在文獻學史上的里程碑意義。
第一,應「以書類人」而不能「以人類書」,也就是說要以書籍的知識類型分類,不應以作者的學派歸https://read.99csw.com屬分類,因為「類例」的功能是要給圖書分類,不是要給學者分組或划派,「以人類書」不僅不能「存專門之學」,還會造成圖書歸類的雜亂。「以書類人」上文有所論析,這裏不擬贅述。
第二,給圖書分類過程中,要以知識類型作為分類標準,「一類之書當集在一處,不可有所間也」。譬如,屬於某一知識類型的典籍就要歸為一類,在編目和庋藏時統統都應集中在該類之中,如果散入兩類或多類編目、庋藏,就學術史而言,不便於「存專門之學」和溯學術之源;就書籍典藏而言,容易造成圖書的散失;就入庫借閱而言,也給讀者帶來諸多不便。古代書目常見一書而兩屬甚至多屬的現象,如「《唐志》于儀注類中有玉璽、國寶之書矣,而於傳記類中復出此二書。《四庫書目》既立命書類,而三命五命之書復入五行卜筮類」。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三:一是編書目者「胸中元無倫類」,對某書的知識和學科屬性缺乏準確的判斷,如「遁甲,一種書耳,《四庫書目》分而為四類,兵書見之,五行卜筮又見之,壬課又見之,命書又見之。既立壬課類,則遁甲書當隸壬課類中」。遁甲是古代的一種術數迷信,屬於五行卜筮或壬課一類,既已立了壬課一類就應歸於壬課類中,散入兵書類和命書類明顯是編目者分類失當。二是編目者的分類標準不統一,致使一書而二屬或多屬,如在《隋書·經籍志》中,「《嘉瑞記》《祥瑞記》二書,既出雜傳,又出五行。諸葛武侯《集誡》《眾賢誡》,曹大家《女誡》《正順志》《娣姒訓》《女誡》《女訓》,凡數種書,既出儒類,又出總集」。《嘉瑞記》《祥瑞記》二書入「雜傳」是「辨體」,入「五行」是「辨義」,時而以「體」分,時而以「義」別,是分類標準不統一造成了一書而二屬。三是有些書籍屬於多種知識的融合和不同學科的交叉,所以在分類時處於兩可之間,既可隸于甲,也可歸入乙,如 「唐《藝文志》與《崇文總目》既以外丹煅法為道家書矣,奈何《藝文》又于醫術中見《太清神丹經》、諸丹藥數條,《崇文》又于醫書中見《伏火丹砂》《通玄秘訣》數條?大抵爐火與服餌兩種,向來道家與醫家雜出,不獨《藝文》與《崇文》,雖《隋志》亦如此」。古代煉丹和服餌既用來延年也用來治病,所以這兩種書可以歸於道家也可以隸于醫家。第一、二種一書多屬的原因在於編目者自身,或者由於「不明分類」,或者是由於自亂其例。第三種一書多屬是因為書本身內容上知識的交叉融匯,將該書隸于甲或隸于乙,既都於理有據,又都於義未全。這種情況下,還要謹守鄭氏「一類之書當集在一處」而不可二屬和多屬的主張,在編目上就難免留下遺憾。後來章學誠想出了補救的辦法:「至理有互通、書有兩用者,未嘗不兼收並載,初不以重複為嫌;其于甲乙部次之下,但加互注,以便稽檢而已。」這就是文獻學中所謂「互著」。作為文獻學理論的奠基者,鄭樵偶有思慮未周是可以理解的,對「一類之書當集在一處」這一分類方法,今天我們應繼承其合理部分,彌補其不周全之處,讓這一典籍分類方法日趨完善。九-九-藏-書
第六,為了避免圖書的錯收、漏收和重出,在分類編目完成後要反覆校勘。他對《隋書·經籍志》評價很高,但《編次之訛論十五篇》也指出了《隋志》在這方面的失誤:「若乃陶弘景《天儀說要》,天文類中兩出。趙政《甲寅元歷序》,曆數中兩出。《黃帝飛鳥歷》與《海中仙人占災祥書》,五行類中兩出。庾季才《地形志》,地理類中兩出。凡此五書,是不校勘之過也。以《隋志》尚且如此,後來編出於眾手,不經校勘者可勝道哉!」這裏的一書「兩出」與上文所說的一書兩屬或多屬不同,兩屬或多屬是一書置於兩類或幾類中,「兩出」是一書重複置於同一類之中,這顯然是分類編目者疏忽造成的。疏忽草率還容易造成圖書的錯收和漏收,如「蕭何律令,張蒼章程,漢之大典也,劉氏《七略》、班固《漢志》全不收」,這些典籍「至隋、唐猶存,奈何闕于漢乎」?可見,分類編目完成後仔細校勘核對這一環節必不可少。不過,令人遺憾的是,《藝文略》中同樣也偶有圖書的錯收、漏收和重出現象。
第五,在給圖書分類編目時,不能見名不見書,不能看前不看后,一定要細讀全書以明其知識與學科歸屬,否則將會因望文生義或主觀臆斷而出現分類的舛訛,鄭氏在《見名不見書論二篇》中說:「編書之家,多是苟且,有見名不見書者,有看前不看後者。《尉繚子》,兵書也,班固以為諸子類,置於雜家,此之謂見名不見書。《隋》《唐》因之,至《崇文目》始入兵書類。顏師古作《刊謬正俗》,乃雜記經史,惟第一篇說《論語》,而《崇文目》以為論語類,此之謂看前不看后。應知《崇文》所釋,不看全書,多隻看帙前數行,率意以釋之耳。」這一條例對於圖書分類編目來說實屬真知灼見,可惜,他的《藝文略》中錯入與重出的書籍不少,都是因為他作法而自蹈——自己分類編目時犯了「見名不見書」的錯誤,前人對此多有批評和糾謬。他明明知道分類編目時不能「見名不見書,看前不看后」,在《圖譜略·明用》篇中他還說過「若無核實之法,何以得書之情?」鄭氏自己給書分類編目時,何以觸犯自己所訂下的條例呢?其中必有許多難言之隱,我們了解一下他一生的處境,就會對他有一種「理解之同情」。鄭樵一生絕大部分時間獨處東南僻壤,五十五歲后才特補右迪功郎,還莫名其妙地接連遭人彈劾,只有極短時間才被允許到秘書省查書。在他編寫《藝文略》時,有些書籍他根本無緣見到,自然也無法一本書一本書地「核實」,他「見名不見書」不是不願「見」而是不能「見」,《藝文略》錯謬的背後有多少後人難以想象的無奈和辛酸!read•99csw.com
原刊武漢大學《圖書情報知識》2009年第3期
為了真正做到「以類明書」,鄭氏訂立了哪些圖書分類的重要條例呢?
第四,他強調在給圖書分類編目時,一定要在書套上記下書名與卷數,要是不標上書名,時間一長該書就會與它書混淆,人們就將不知道世上尚有或曾有此書,久而久之這本書就可能亡佚。他在《編次失書論五篇》中指出:「書之易亡,亦由校讎之人失職故也。蓋編次之時,失其名帙,名帙既失,書安得不亡也。按《唐志》,于天文類有星書,無日月風雲氣候之書,豈有唐朝而無風雲氣候之書乎?編次之時失之矣。按《崇文目》(應為《崇文總目》——引者注),有風雲氣候書,無日月之書,豈有宋朝而無日月之書乎?編次之時失之矣。《四庫書目》並無此等書,而以星禽洞微之書列于天文,且星禽洞微,五行之書也,何與于天文?」《唐志》天文類中之所以只有星書而沒有風雲日月氣候之書,是因為給圖書分類編目的人沒有在書套上記下書名,人們誤以為這類書在唐朝全都亡佚,最後就可能真的導致這類書籍散佚。亡書者竟然是那些嗜書如命的文獻校讎家!說來誰會相信呢?鄭樵對此沉痛地感嘆道:「自漢以來,書籍至於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除必須記名帙外,鄭樵同樣也十分重視記卷帙,他在《編次之訛論》中對編目不計卷帙和計卷帙不規範的現象提出了批評:「凡編書,每一類成,必計卷帙于其後。如何《唐志》于集史計卷而正史不計卷,實錄與詔令計卷而起居注不計卷?凡書計卷帙皆有空別,《唐志》無空別,多為抄寫所移。」《唐志》中有些書計卷數有些書又不記卷數,別的圖書編目計卷帙都有「空別」,《唐志》或許是抄寫過程中的疏忽而沒有留「空別」。他自己編撰的《藝文略》則非常規範,十二大類中每一本圖書都記了卷數,每一小類和每一子目(鄭氏稱「種」)都記了總部數和總卷數。如「經類第一」中《易》這一小類又分十六子目,第一個子目「古易」:「《連山》,十卷。《歸藏》,三卷。《三皇太古書》,三卷。」「古易」子目結束后又標明「右《古易》三部,十六卷」。《易》小類最後又總計「凡《易》十六種(即《易》分十六子目——引者注),二百四十一部,一千八百九十卷」。鄭氏當年計卷帙留下的「空別」因原稿已佚而無從查證,但可以肯定他留有「空別」。為什麼要記圖書的卷數、子目、小類的總部數和總卷數呢?編目必須記下圖書卷數的原因有二:一是常有同書而異名、異書卻同名的現象,記下卷數便於辨別確證;二是記下卷數可以發現該書歷朝卷帙的分合、版本的變動、書籍存亡的時間等。記下某子目和某類的部數與卷數,既可以從中看出某些學科、某些方向學術的興衰,也可從中發現社會對某一學科的關注度,某些學術的興奮點,還可見出哪些大類、小類、子目中典籍部數和卷數有無增減。read.99csw•com
鄭氏「類例」中的「類」主要是指典籍所屬的知識或學科類型,「例」是指典籍分類的條例準則。與此相應,「類例」自然是要立類以明書,也就是要確立知識與典籍的分類準則和條例。他的《校讎略》便主要是對知識與典籍分類準則與條例的理論探討,而《藝文略》則是其「類例」理論的典籍分類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