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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 犯罪排除事由

第二章 犯罪

犯罪排除事由

1949年美國馬里蘭州的霍普金斯案(Hopkins v. State)是不知法不免責的經典案例,該案曾被廣泛引證。當時,馬里蘭州出台法案,禁止牧師在旅館、車站、碼頭、法院等地張貼主持婚禮的廣告,變相攫取錢財,法律的目的是管束婚姻締結,防止重婚的泛濫。但該法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幾位牧師貼廣告之前,覺得不妥,特地諮詢了當地司法部部長,部長回復他們說行為並不違法。牧師們於是放心大胆地粘貼廣告。後來這幾名牧師因違反該法案被捕,在法庭上,他們以事先諮詢過司法部部長,不知行為違法為由進行辯解,但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都拒絕這種辯解,認為即便諮詢司法部部長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也不能免責。
何謂緊迫性?只有對法益存在現實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備緊迫性。如果不法侵害還沒有開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都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2018年2月1日,于歡案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同時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第九十三號指導案例,用來指導全國司法工作。指導案例認為,于歡是在人身自由受到違法侵害、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圍逼的人。因此,可以認定其是為了使本人和其母親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具備正當防衛的客觀和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性質。
20世紀80年代,曾經發生過一起糞坑案。一名婦女回娘家探親,在路上遇到一個持刀歹徒,歹徒企圖強|奸。由於歹徒身強體壯,而且此地還是偏僻的山區。該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對手,也無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順從說找個平坦點的地方。當走到一個化糞池旁,該女示意歹徒脫衣服。歹徒見其非常配合就放鬆了警惕,在脫套頭毛衣的時候,趁歹徒頭被毛衣包住,女方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糞池裡。此時正值寒冬,糞池很深,歹徒掙扎著用手攀住糞池邊緣往上爬,女方就用磚頭砸歹徒的手,不讓歹徒上來,十多分鐘后歹徒淹死在糞池中。此案在當時也曾引起爭論。有人認為歹徒跌入糞坑,不法侵害已經停止,此時不能再進行不法侵害。還有人認為,根據當時的特定情況,危險並沒有排除,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
法律認識錯誤,歷史上早已有之。《晏子春秋》記載:齊景公愛槐樹,下令官吏派人嚴加看護,下達法令,如有犯槐樹者,處刑,如果將槐樹弄傷,罪當處死。有人不知此令,酒醉后在槐樹旁嘔吐,「冒犯」槐樹被抓。宰相晏子為此事勸諫景公,認為此人不知道法令,是無辜的,「刑殺不辜謂之賊」,是國之大忌。景公接受晏子的意見,將此人釋放,並廢除傷槐之法。
第二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從法律規定看,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本案一經媒體報道,民眾紛紛站在鄧玉嬌這一邊。法院最後認為鄧玉嬌成立故意傷害罪,不屬於正當防衛。你認同法院的判決嗎?
想一想
正當防衛
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交給出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某逃離后,倒在附近綠化帶內,后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當日死亡。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在這起「寶馬哥案」中,只要從一般人的立場代入來看,就可以得出不法侵害仍未結束,防衛人的防衛具有緊迫性的結論。但是,當時有些法律人過分玩弄技術主義的術語,不斷分析「寶馬哥」到底身中幾刀,到底還剩「幾滴血」,這種純技術主義的分析感覺是在打遊戲,令人費解。
我們經常聽說,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我們千萬不能認為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中說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在米麗雷特號的判決中,法官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種責任,但是犧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樸素和最高貴的責任。比如在戰爭中就充滿著為了他人從容赴死的責任,在海難中,船長、船員對於婦女、兒童有這種崇高的責任。但是這些責任賦予人類的義務,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為了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力決定他人的生死,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都會面對試探與誘惑,但是不能將誘惑作為犯罪的借口。作為法官,為了公正審理,我們常常被迫建立自己無法達到的標準,制定難以企及的規則。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誘惑的存在就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
幾天後朋友收到罰單,理由是車輛沒有安裝電子速通卡,擅自闖關,除補交過橋費外,還要繳納高額罰款。此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速通道上的車輛都裝有速通卡,接受電子儀器監控,難怪無人看管。而所謂的三人以上免交過橋費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到了交管部門,我們道明事情經過,經辦人員查了車輛違章記錄后,發現僅有一次違章,居然認同我們的申辯,罰款免交,補交過橋費即可。我想,這種申辯肯定只能被採納一次。
緊急避險跟正當防衛是比較接近的兩個概念。緊急避險的定義,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不負刑事責任。
同年,美國特拉華州也發生了一起相似的案件,法官卻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決。當時,特拉華州有位龍先生(Long v. State)想和妻子離婚,然後與他人結婚,但特拉華州的離婚程序比較煩瑣,他特意諮詢了當地一位知名的婚姻法律師。律師建議,可以先去其他州離婚,然後再回來結婚。按照這個建議,龍先生迅速趕往阿肯色州辦完離婚手續,又返回到特拉華州準備結婚。為了穩妥,結婚之前,他再次向那位律師詢問是否妥當,得到答案是肯定的。為其主婚的牧師覺得事有不妥,又一次獨自請教那位律師,得到肯定答案后才放心地為龍先生主婚。不幸的是,律師的建議是錯誤的,特拉華州法律不承認其他州的離婚判決,龍先生被訴重婚。此案經三次審理,前兩次龍先生都被認為有罪,理由是「不知法不免責」,但特拉華最高法院卻推翻了前兩次判決,認為龍先生重婚罪不成立。

023 責任排除事由

樂觀主義所持的人道主義刑罰理論將懲罰看成改造罪犯的一種手段,但這卻為權力的擴張開啟了方便之門,權力可以披著科學的外衣我行我素。按照傳統的觀點,報應是刑罰的根據,一個人是否應當接受懲罰,其核心在於道義上的應受懲罰性,普通民眾有權利發表意見,但一個人是否應該接受治療,則是一個專業問題,普羅大眾沒有發言權,只有專家才有權決斷。如果一種讓政府不滿的行為,即便與道德罪過無關,政府也可對其「治療」,而人卻無法辯解,因為專家根本不使用應受懲罰性這種概念,而是以疾病和矯正取而代之。如何阻止政府去實施「矯正」呢?雖然這種矯正明顯是強制性的,但卻披著人道主義的外衣。事實上,在德國和義大利,現代「矯正刑」的誕生之地,法西斯專政就曾經極大地利用了這種所謂的「科學」大行殘暴。因此,如果拋棄刑罰的報應觀念,保護兒童的改造主義也必將賦予政府沒有道義約束的無限權力。歷史告訴我們,當權力不受約束,無論多麼崇高的理想都會結出邪惡的果實。
黃德智對此極為不滿,緊隨鄧玉嬌進入休息室,辱罵鄧玉嬌。聞聲趕到休息室的鄧貴大,與黃德智一起糾纏、辱罵鄧玉嬌,拿出一沓人民幣向鄧玉嬌炫耀並扇擊其面部和肩部。在「夢幻城」服務員羅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後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休息室,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倒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倒在沙發上的鄧玉嬌朝鄧貴大亂蹬,將鄧貴大蹬開。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鄧玉嬌起身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經法醫鑒定:鄧貴大系他人用銳器致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剋死亡。黃德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read•99csw.com
再看一個對比案件:李四在14周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后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張某仍于次日死亡。李四的行為是一種作為,該行為發生在生日當天而非次日,所以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的刑事責任能力總共分為以下四類。
霍普金斯案與龍先生案
年齡
想一想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于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于海明險些碰擦。
當然,任何暴力都必須適度,否則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惡」。因此,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要具備緊迫性和適度性兩個基本要素。
我很欣賞德國的做法。用可避免原則來處理法律認識錯誤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情與法的衝突,讓人合理安排行為。人們遵紀守法靠的是日積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說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終要通過人類的日常行為規範來實現。人們不闖紅燈,不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而是因為經過多年的教育和實踐,紅燈停、綠燈走已經成為我們的行為準則,但如從小生長在邊遠山區,從未見過汽車,也沒有見過紅綠燈,很難想象此人初來乍到城市會在紅燈時停下腳步。
同時,在適度性上,「寶馬哥案」中防衛人遭遇的是嚴重危及生命的暴力危險,與葉永朝案具有同類性,應當適用特殊防衛規則。
在於歡案中,一審法院曾經錯誤地認為于歡的行為不具有防衛屬性,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于歡沒有遭受緊迫的危險。但二審法院改變了這種錯誤觀點,認為于歡依然面臨著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在法律認識錯誤問題方面,大陸法系的德國走得最遠,最為徹底。1975年《德國刑法典》明確表明立場:「行為人行為時沒有認識到其違法性,如該錯誤認識不可避免,則對其行為不負責任。如該錯誤認識可以避免,則可減輕處罰。」按照德國法律的規定,無論是霍普金斯案,還是龍先生案,都不構成犯罪,因為行為人對於法律的認識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如果經驗事實不斷地證明法律邏輯存在問題,那麼這種邏輯命題就值得修正。從發生過的多起12歲孩子實施殺人等嚴重犯罪的案件來看,認為他們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邏輯很難服眾。
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于海明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並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將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爭奪,在爭奪中於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后跑向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于海明返回轎車,將車內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對待法律認識錯誤,英美法系最初基本上遵循古羅馬傳統,但後來有所鬆動。
值得注意的是黑吃黑現象的定性問題。我從張三家偷了一袋毒品,李四要搶我的毒品,我把李四給打傷了,這也屬於正當防衛,否則就一定會出現黑吃黑現象,也會導致灰色行業出現叢林法則。
我們在看到社會案件時,只要把自己代入一下,把自己想象為防衛人,看看從你的立場,從一般人的經驗出發,判斷行為是否適當。千萬不要開啟聖人視野,不要開啟上帝眼光,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這個世界上沒有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我們都有一般人的弱點。
責任排除事由主要包括責任能力的排除、法律認識錯誤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忍受母親被多名催債人欺辱,22歲的男子于歡用水果刀刺傷4人,導致其中1人死亡,另外2人重傷,1人輕傷。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判決結果一經公布,立即引起軒然大|波,輿情洶湧。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普通法系則以現實主義居多。普通法最初有無責任能力的辯護理由(doli incapax),不滿7歲的兒童被推定沒有犯罪能力,這個推定不容反駁。但7歲以上不滿14周歲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其無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駁,如果公訴機關可以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意義,知道是非對錯,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張三在14周歲生日當天安放了定時炸彈,炸彈于次日爆炸,導致多人傷亡。張三負不負刑事責任?在安裝炸彈的時候張三其實沒有責任能力,但是14周歲以後,他就有責任能力了,有拆除義務。他的不作為行為是在14歲之後實施的,故要負刑事責任。
樂觀主義的代表人物是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他特別討論了個人如何在墮落的社會中保持天性中的善良。該書前言引用了古希臘哲學家塞涅卡的一段話:「我們身患一種可以治好的病;我們生來是向善的,如果我們願意改正,我們就得到自然的幫助。」全書基本上是這段話的展開。
鄧玉嬌案發生在娛樂城的休息室,旁邊有很多人在場。也就是說從一般人的立場來看,鄧玉嬌並沒有遭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鄧貴大的行為當然可惡,但他更多是一種調戲婦女的行為,把他打死就有點過了。
當然,不負刑事責任不意味著不接受任何處罰,只是不受刑事處罰而已。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一般人的日常行為規則就是認識錯誤「可否避免」的判斷標準。對於正常的城市人,如果亂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然後說自己不知道這個交通規則,這說不過去,因為認識錯誤是可以避免的,但對從未見過紅綠燈的人來說,初犯這種錯誤,可能是無法避免,沒有必要處罰。但是,犯過一次錯誤,經制止再闖紅燈,那就不能原諒。
先思考另外一個例子:醫院里有5個病人等待器官移植,1個人心壞了,1個人肺壞了,1個人肝壞了,1個人脾壞了,1個人腎壞了,都奄奄一息,只有一口氣。結果你從旁邊過,醫生說攔下你,想犧牲一個健康的你,換回5個人的健康。這顯然是不合適的,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無論如何都不能以犧牲他人生命為代價。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而未滿16周歲的人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比如綁架殺人按照法律規定構成綁架罪,但15歲的孩子綁架殺人的,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即可。
如果你看過電影,會發現當泰坦尼克號撞上冰山後,小提琴家和樂隊在慌亂逃跑的人群中鎮定地演奏。這個情節是有歷史出處的,並非完全的演繹。當時在泰坦尼克輪船上聚集著大量富商名流,在最危險的時候,他們自覺讓婦女和兒童先走。基於歷史記載,最終樂隊奏響了一首歌,在歌聲中他們目送著救生艇離去,在歌聲中他們接受著輪船慢慢沉沒的命運。
責任排除事由與違法排除事由不同,後者是一種正當化行為,但責任排除事由並非正當行為,它具有違法性,只是在道義上可以得到寬恕。比如嚴重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當然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但精神病人由於疾病的原因,責任被排除,所以不構成犯罪。
電影《無問西東》有段台詞很打動我:這個時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從心裏給出的真心、正義、無畏和同情。責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對於法律的學習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責任。
定罪免刑,這個判決就很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跟社會效果的統一。從法律層面上鄧玉嬌的確構成犯罪;但從社會效果來看,鄧玉嬌沒有必要坐牢。
英國也放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這兩個司法區,其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不滿10歲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蘇格蘭司法區,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則是8歲。https://read.99csw.com
人類本性和刑罰本質
金門大橋收費案
無法緊急避險的人
于歡案
隨後,許多普通法系國家拋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如美國有35個州沒有設置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從理論上來說,在這些地區,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其他15個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6歲到10歲不等。
電影《雨人》或《美麗心靈》的主角都患有學者症候群(Savant syndrome),指的是個人存在心理疾病或嚴重的智能障礙,但卻擁有與他的障礙全然相對的,超過一般人的心理運作能力。這又可包括白痴學者(Idiot savant)和自閉學者(Autistic savant)。前者是指個人存在嚴重的智能障礙,後者是指個人存在主要的心理疾病或性格異常,或情感障礙(如自閉症),但他們都擁有與其障礙全然相對的,驚人的心理運作能力。部分自閉症患者的認知能力,甚至超出常人,具有極強數字記憶能力、美術、音樂等特殊能力,即為自閉學者。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人的大腦比人想象中更複雜。因此,不能一律認為精神病人就缺乏理解能力,精神病人是否有責任能力也不是一個單純的醫學問題,還要根據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無刑事責任能力,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黃教授知道其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卻不知道它已升格為刑事不法行為。類似案件,學界頗多爭議,有人認為行為人只要知道行為違法,就構成犯罪,還有人認為必須達到對刑事違法程度的認識,才可入罪。后一種立場可能比較合理,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在法律體系中,刑法是一種最後的補充法,認識到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必然也知其不符合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但反之未必。刑法涉及公民人身、財產、自由,它的規定最為嚴格,而其他部門法的規定則相對寬鬆,如果僅僅認識到行為違背其他部門法,就可構成犯罪,無疑使刑罰權脫離了刑法的嚴格限制。在教授嫖娼案中,黃教授並非刑法學教授,任何人處於他那種場合,嫖娼被抓受到行政處罰,都不可能知道短短數月,刑法會發生變化,將行政違法上升為犯罪,這種認識錯誤是無法避免的,不知者無罪。
這些辯解看似言之鑿鑿,但卻與人們生活經驗相抵觸。如果說公民應當知悉法律,法律一經頒布,就大功告成,任何人都應無條件服從,那為什麼國家還要大張旗鼓開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這不就是害怕人們會出現「不知法而誤犯」的現象嗎?
1.兩者的危險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022 緊急避險

生命是不可比較的,如果這類案件可以成立緊急避險,那麼整個道德秩序就會崩潰。如果認為生命可以比較,在資源緊缺的情況下,犧牲精神病人、老人、殘疾人似乎總是有道理的。法律不強人所難,但法律至少要堅持底線的道德原則。在上述案件中,吃人的水手們雖然不能視為緊急避險,但可以視作避險過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避險過當也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定罪免刑可能是一種合理的處理。
教授傳播性病案
關於本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曾引起了激烈爭論。
1990年10月,一位黃姓教授,嫖娼時被抓,此人身患梅毒,當時傳播性病只是治安不法,而非犯罪,黃教授后被行政處罰,罰款3000元,行政拘留15天。1991年3月,黃教授出國講學三月。回國后,仍舊惡習不改,同年10月1日嫖娼時又被公安機關抓獲。黃教授始料不及的是,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將傳播性病規定為犯罪,后檢察機關以此罪起訴黃教授。一審法院依據這個《決定》,判處黃教授4年有期徒刑。黃教授提起了上訴,認為自己並不知道有性病嫖娼構成犯罪,二審法院採納了他的辯解,撤銷一審判決,判其無罪。
人道主義很容易因著對人類的抽象之愛,而放棄對具體之人的責任。主張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孩子不負刑事責任,這看似是對兒童的關愛,但它卻放棄了對被害人的保護之責。
3.實施行為的條件不同。緊急避險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而正當防衛則沒有這一條件的限制,緊急避險是消極的,正當防衛可以是積極的,為了鼓勵民眾和不法侵害做鬥爭,迎難而上都可以是正當防衛。
具體到于歡的案件。于歡目睹母親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傷4人,並導致其中1人死亡,另2人重傷,1人輕傷。這種行為與侵害行為明顯不相適應,畢竟人的生命權是高於健康權、名譽權等其他權利。雖然加害人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工具,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于歡身上傷情甚至未達到輕微傷程度。從防衛行為使用的工具、致傷部位、捅刺強度及後果綜合衡量看,于歡使用的是長26厘米的單刃刀,致傷部位為杜志浩身體的要害部位(肝臟),捅刺強度深達15厘米,造成1死2重傷1輕傷的嚴重後果,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有學者提出,普遍性地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可能難度較大,但可以規定一項例外規定,由最高檢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對不滿14歲的未成年的惡性犯罪進行追訴,這其實是在借鑒普通法系的惡意年齡補足制度,但又避免了地方司法機關靈活的司法裁決權。比如在刑法第17條增加一款,對於12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種犯罪,如果有追訴必要的,可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種折中立場有一定的道理,也更容易實現。
想一想
樂觀主義雖然容易激動人心,但它卻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後果,理想主義往往會走向幻滅與絕望。
第一類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只有當某種精神病導致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時,才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由於患病程度不同,他們並不必然缺乏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成因很複雜,一般可以歸結為大腦某個部位的器質性損壞或發育不足。由於疾病成因和表現的複雜性,許多精神病人雖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則完全可能是正常的,甚至還有可能優於一般人。
于海明案
作為免責理由,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可能被濫用,導致有人假裝不知法律,逃避懲罰。應該說,這種現象無法避免,任何法律註定存在漏洞,但若因此就廢除該項規定,這有點因噎廢食,因小失大了。沿用傳統的「不知法不免責」的確可以防止類似法律漏洞,但卻在另一方面造就了更大的法律漏洞,無辜民眾可能受到了不應有的刑事處罰。
不知者有罪還是無罪
中國的刑事立法自覺向大陸法系靠攏,在許多的立法設計上都有樂觀主義的傾向。以14歲作為有無責任年齡的標準,當然整體劃一,便於操作。在法律上推定不滿14周歲,沒有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法律邏輯清晰明了。但是,咄咄逼人的邏輯論證自有一種蠱惑人心的力量。人類從未完全居住在邏輯論證之中,塵世中的萬物,許多無法為人造的邏輯所涵蓋的。在人類歷史中,削足適履的邏輯命題曾經給人類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
在看待社會案件時,你是習慣用理性去思考和批判,還是代入當事人的立場?
我們來看幾個最經典的案件。
德國有一個經典的案件,某人預謀殺害仇人,在殺人的時候,對方鮮血噴出,行為人居然陷入精神病狀態。血噴得越多,砍得越瘋狂,越瘋狂越砍,越砍越瘋狂,被害人被砍數十刀后死亡。
現實主義認為法律無力改造人性,https://read.99csw.com它只能約束人性的幽暗,讓其不致泛濫成災。因此,刑罰的首要目的是報應,是對犯罪的懲罰。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也應對其進行必要的懲罰,在懲罰的基礎上才能去談教育改造。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是一種國家主義的立場,要求治下小民乖乖聽話,無論是否知道,只要國家頒布法律,你就有知曉的義務。有觀點甚至認為,通過對在道德上無辜的人定罪,就能夠促使其他人更好地了解自己所承擔的法律義務。顯然,這和現代刑法所倡導的個人本位立場格格不入,怎能為了所謂的國家、社會利益,就完全犧牲無辜民眾的自由。另外,人們之所以守法,更多是因社會習俗、道德規範的耳濡目染,不殺人、不盜竊、不姦淫,與其說是法律規定,還不如說是一種道德教化。
因此,在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結束,必須站在一般人立場從普羅大眾的角度來看是否具有緊迫性,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後標準。因此,在本案中,如果你是防衛人,你是否會認為攻擊者已經喪失反抗能力,自己已經不再處於緊迫的危險之中?有許多法律人喜歡做理性人的假設,站在事後角度開啟上帝視角,但是沒有人是理性人,人們或多或少都有弱點,也許只有機器人才是真正的理性人。法律必須考慮民眾樸素的道德情感,而不能動輒以事後諸葛亮的冷漠與傲慢來忽視民眾的聲音。
想一想
傷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在實施某行為,並不知行為構成犯罪,在晏子看來,就不能治罪,這其實也是「不知者無罪」觀念的另一種體現。然而,古羅馬卻有一句古老的法諺「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責」。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還涉及認識程度的問題,比如認識到行為違法,但卻不知是犯罪,這該如何處理?

021 正當防衛

葉永朝故意殺人案
鄧玉嬌案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最大困惑是互相鬥毆,中國有句古話叫「鬥毆無曲直」,不管誰先動手誰后動手,打架都是不對的。但在鬥毆過程中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比如說兩人打著打著,一人服軟不想打了,但對方變本加厲進行攻擊,這個時候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或者打著打著武器突然升級,本來是赤手空拳,一方突然掏出三把刀兩把槍,另一方自然也能進行正當防衛。事實上,鬥毆並非標準的法律概念,有些鬥毆屬於正當防衛,有些鬥毆不屬於正當防衛。
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權利和義務。兩者孰先孰后?這可不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而是法律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有一個大學女生在網上抱怨母親給的生活費太少,1萬塊根本不夠花,她認為自己有權利要2萬塊的生活費。但是你想一想,這個權利背後一定得有人承擔義務。如果沒有人承擔義務,權利根本無法主張。所以一定是義務在前,權利在後。必然是有人承擔了道德義務,你才可能擁有法律上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責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時候忘記了責任。
那麼,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呢?
判斷一個人負不負刑事責任,應該根據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而不是看結果時。
不要以為只有今天才有《今日說法》《法制頻道》等普法節目,歷代君主都非常注意法律的宣教。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令》頒布后,唯恐「小民不能周知」,命令每個郡縣都要頒行律令直解,後來又鑒於「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於是在各地都設了個申明亭,凡是轄區內有人犯罪的,都要把他的過錯,在亭上貼出,以警世人。後來頒行《大明律誥》時,朱元璋甚至給每家免費派送一本,要求臣民熟視為戒。
4.判斷「過當」的標準不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因此造成的損害可以等於甚至大於被保護的合法權益;但緊急避險是正對正,所以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即為過當。
這就是為什麼二審法院最後認為于歡構成防衛過當。我國刑法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法院最後認為于歡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在我國刑法中,正當化行為包括法定的正當化事由和超法規的正當化事由,前者是法律明示的兩類正當化事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後者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屬於道德生活普遍認可的出罪事由,如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總之,如果一種行為按照社會倫理是正當的,那就不應以違法行為論處,而應視為正當行為。
1997年《刑法》通過不久,浙江就發生了葉永朝故意殺人案,該案是對新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首次回應。
人性充滿複雜,卑劣之處隨處可見,但是人性的高尚也在一些緊要的關頭彰顯無遺。
有人認為,應該採取理性人的科學判斷標準;還有人認為,應採取一般人的標準。前者是一種專家標準,認為在判斷緊迫性時,應當站在專家的立場,從事後的角度看一個理性的人是否會覺得存在緊迫性;後者則是常人標準,認為應該按照普羅大眾的一般立場,從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覺得有緊迫性。
近幾年,多起未成年人弒父殺母的極端案件再次讓刑事責任年齡成為焦點話題。
4.減輕刑事責任階段,已滿14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不能適用死刑。另外,老人也可以寬宥,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老人一般不判處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通常可以表現為這樣幾種形式:不法侵害人已達到了侵害的目的;侵害人失去了侵害能力;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侵害人向防衛人(或被害人)告饒;侵害人已被抓獲。當這些形式之一出現時,就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應再實行正當防衛行為。
2.行為對象不同。正當防衛的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正對不正,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正對正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甲遭乙追殺,情急之下奪過丙的摩托車騎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開車繼續追殺,甲為逃命飛身跳下疾駛的摩托車奔入樹林,丙1萬元的摩托車被毀。甲屬於緊急避險。但若甲遭乙騎摩托車追殺,情急之下奪過乙的摩托車騎上就跑,乙被摔骨折。甲為逃命飛身跳下疾駛的摩托車奔入樹林,乙1萬元的摩托車被毀。甲造成乙的骨折的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永朝在分別遭到王為友持刀砍、鄭國偉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時,持尖刀還擊,刺死王、鄭兩人,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其主要理由是:葉永朝主觀上存在鬥毆的故意,客觀上有鬥毆的準備,其實施行為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葉永朝的犯罪行為在起因、時機、主觀、限度等條件上,均不符合刑法相關規定。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認為葉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奮力自衛還擊,雖造成兩人死亡,但其行為仍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王為友和鄭國偉送醫搶救無效死亡,葉永朝也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王為友全身八處刀傷,左肺裂引起血氣胸、失血性休剋死亡;鄭國偉系銳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貫穿傷、右心耳創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氣胸而死亡;葉永朝全身多處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何謂十四歲
這個案件就很值得討論。因為行為人在殺人的時候精神正常,是有責任能力的,但在殺人過程中精神病發作,喪失責任能力。這到底算是有責任能力,還是沒有責任能力呢?這可以按照因果關係中的介入因素理論來分析。行為人在殺人的時候誘發精神病,精神病相當於一種介入因素,在經驗法則中具有高度伴隨性,無責任能力狀態的出現對因果關係沒有重大偏離,因此直接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即可。
現實主義推崇的是經驗主義,它認為設置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太過武斷,整齊劃一的法律理性並不能適應無窮變化的社會現實。同時,現實主義認為包括孩童在內的一切人內心都有幽暗的九*九*藏*書成分,刑罰無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務是對罪行進行懲罰而非對犯罪人進行矯正,對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可見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對這些孩子可以收容教養。只是何謂「必要的時候」,法律並無規定。更為糟糕的是,收容教養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帶,相應的機構也極不健全,只有省會城市才有相關機構。這也就是為什麼只要不負刑事責任,這些孩子幾乎不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的有效懲罰,所以才會出現殺母的孩子還想回原校繼續就讀的奇談。
人的生命不能比較
大陸法系傾向於樂觀主義,代表國家是德國和義大利,這些國家的刑法都和我國一樣,認為不滿14周歲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當然,這些國家都規定了完備的少年司法制度,對於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專門的少年司法審判制度。
你覺得這叫做緊急避險嗎?
甲被歹徒追殺,逃進了一條死胡同,無路可走,情急之下,跳上路邊張三停放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車,然後掉頭向後面揮刀追殺上來的歹徒衝撞過去,將歹徒撞倒在地,逃過一劫。但由於慌不擇路,將摩托車撞到了路邊的電線杆上,使車體受損。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嗎?
在世界範圍內,有關刑事責任年齡,大致有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兩條道路。
樂觀主義崇尚建構理性,對人類理性充滿自信,認為法律應當設置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標準之下就推定沒有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立場認為孩童本性純良,可塑性很強,因此對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應以矯正為主。
1884年7月5日,英國遊船米麗雷特號(Mignonette)在公海上失事,水手達德利、斯蒂芬斯、布魯克斯和客艙侍役佩克爬上一艘無篷船,在船上待了20多天後,他們沒有水和食物,奄奄一息,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決定殺死身患重病的佩克(布魯克斯表示不同意)。三人靠佩克的血肉維持了4天後獲救。英國最高法院以謀殺罪判處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死刑,但女王將該判決減為監禁六個月。
在刑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理論依據在於未達責任年齡的孩子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的刑事懲罰沒有意義。但是,這種理論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025 法律認識錯誤

正當防衛的另外一個基本要素是適度性。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必要限度,二是重大損失。也就是說,衡量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這種行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而「是否必須」又可綜合考慮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在結果和行為上是否基本相適應,是否出現了重大損失。
因此,他們推崇人道主義的刑罰理論,認為傳統的報應主義是一種復讎,是野蠻和不道德的。根據人道主義刑罰理論,罪犯只是一種病態,需要接受治療與矯正。在他們看來,孩童天性純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沒有自由意志,並非出自本性,主要是由於糟糕的社會環境、家庭背景、缺少關愛等因素所致,因此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過度的懲罰,扼殺天性純良的幼苗。
2013年,澳洲有位王教授,因為妻子超速領到一張200元罰單,但王教授捨不得這錢,聽人說可以利用他所教中國留學生去偽造文書,說車系學生所開,因為是外國人不懂澳洲交規從而獲得「罰款豁免權」。於是,王教授找了一名中國留學生,利用他的身份,偽造了抗辯文件,還真的免除了罰款。但後來東窗事發,王教授不僅丟了工作,還要面臨最高4年的牢獄之災。
1997年1月上旬,王為友等人在葉永朝開的飯店吃飯後沒付錢。數天後,王為友等人路過葉的飯店時,葉向其催討,王為友認為有損其聲譽,于同月20日晚糾集鄭國偉等人到該店滋事,葉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離。次日晚6時許,王為友、鄭國偉又糾集一伙人到葉的飯店,以言語威脅,要葉請客了事。葉不從,王為友即從鄭國偉處取過東洋刀往葉的左臂及頭部各砍一刀。葉拔出自備的尖刀還擊,在店門口刺中王為友胸部一刀后,衝出門外側身將王抱住,兩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鄭國偉見狀,拿起一張方凳砸向葉的頭部,葉轉身還擊一刀,刺中鄭的胸部后又繼續與王為友扭打,將王壓在地上並奪下東洋刀。
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
司法要傾聽民眾樸素的聲音,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本質是在道義上值得譴責。因此,犯罪與否不是一個單純的專業問題,普羅大眾都有發聲的權利,司法永遠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它必須兼顧天理人情,不斷地在各種利益中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
緊急避險不能針對職務或業務上有特定職責的人,消防隊員不能因為火太大就不去救,海上發生船難,船長必須讓乘客先逃生。
想一想
如果不考慮倫理,僅從價值量化的比較上看,犧牲1人,挽救3人,收益要大於成本,當然成立緊急避險。還有人甚至認為,根本不是3大於1的問題,而是1大於4,如果不犧牲1個人的話,死的不是3人,而是全部4人。由此觀點推導開來,如果米麗雷特號的救生筏上的4人,1人將剩下3人全部吃掉,也可以成立緊急避險,因為3大於4。
有人認為,于歡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特殊防衛權。但是在於歡案中,討債者一方並無實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能適用這個條款。
鮮血陶醉案
上述論證有很強的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更直截了當地道出個中原委的是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不知法不免責,是為了維護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犧牲個體利益。雖然有些犯罪人的確不知自己觸犯法律,但如果允許這種免責理由,那將鼓勵人們對法律的漠視,而不是對法律的尊重和堅守。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時許,時任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的鄧貴大和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酗酒後到鎮上的「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黃德智進入5號包房,要求正在該房內洗衣的賓館服務員鄧玉嬌為其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向黃解釋自己不是從事異性洗浴服務的服務員,拒絕了黃的要求,並擺脫黃的拉扯,走出該包房,與服務員唐芹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
精神病人
如果說在法律並不發達的古代社會,要求公民知法守法還有實現的可能性,那麼在現代社會,如此繁雜多樣、不斷變化的法律,要求公民一一知悉,這簡直就是不可能實現的任務,即使是法律專業的學生,也不可能知道所有的法律條文。比如,法律所規定的珍貴動物、植物的種類,即便專事刑法研究的學者也不能周知。更何況隨著國際交流的增多,一國公民對另一國法律不太熟悉,也是常有之事。
首先,精神病人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上述案件促發了人們對於傳統規則的反思,人們開始覺得嚴格遵循「不知法不免責」的做法並不一定恰當,可能對被告太過嚴苛。1962年,美國法學會出台的《模範刑法典》對傳統規則給出了一些例外,認為有兩種情況可以免責。一種是「官方原因所導致的法律誤解」(officially induced error of law),行為人不知道法律,是因為聽信了像司法判決、行政命令或者其他負有解釋、執行法律職責的機關及其官員的意見,霍普金斯案中的司法部部長的意見顯然就屬此類,但龍先生案中的律師意見並非官員原因所導致的誤解;另一種是「法律無從知曉」,如法律尚未公布或者沒有合理的生效。當然,《模範刑法典》只是對法律改革的建議,在美國的很多地方,傳統的觀念仍然佔據主流。九_九_藏_書
這是對特定職責人員所賦予的法律義務。
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在各種利益中尋找平衡。法院最後認為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有三種法定從寬情節;一是防衛過當;二是自首情節,三是抑鬱症患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最後決定免於刑事處罰。
或許,一審法院正是站在專家的超然立場上,按照理性人的科學標準做出的判斷。然而,這個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們或多或少都會受到環境、情緒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即便是專家也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理性。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機器,它要傾聽、感受並尊重民眾的血淚疾苦。站在事後角度的科學判斷只是一種事後諸葛亮的冷漠與傲慢。正因如此,二審法院進行了改判,認為應當按照一般人的立場來對緊迫性進行判斷。換言之,我們要代入于歡的角色,設身處地綜合考慮他所處的情境來判斷他們母子的人身安全是否依然處於緊迫的危險之中。至少從媒體的報道來看,任何人處於類似情境,都會感到巨大的危險,沒人知道警察走後,催債者的折磨手段會不會變得更加變態與血腥。
你覺得哪些法律上的規定,是一般人不容易知道的?
正當防衛是大家很熟悉的法律名詞,屬於犯罪構成的排除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有兩種,一種是違法排除事由,當一種行為在倫理上是正當的,那它就不是違法行為,而是正當化行為。另一種是責任排除事由,一種行為雖然違法,但如果在倫理道德上可以寬恕,也不必施加懲罰。
相比于經常開出空頭支票的樂觀主義,現實主義基於對理性萬能的警惕,對人性幽暗的洞察,他們立足現實的觀點,雖然難以博人眼球,但卻更加務實。

024 刑事責任年齡需要下調嗎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1997年《刑法》規定的特殊防衛制度。
第三類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在行為時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某與被害人續某因經濟糾紛對續某懷恨在心。某日晚李某攜帶尖刀竄入續某家,向午睡剛起的續某腹部連刺兩刀后逃離現場。續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搶救無效而死亡。後來查明,李某先後在兩家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並住院治療。經司法精神病鑒定,認定李某實施犯罪行為時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緩解狀態,有部分責任能力。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典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法院改判為死緩,死緩的判決就是考慮到他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寬處理。
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霍姆斯大法官說: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法律人要有邏輯推導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識。法律人要學會謙卑地聽取民眾的樸素的聲音。
正當防衛的適度性
我在美國訪學期間,曾與朋友們駕車出遊,途經金門大橋收費站,排隊車輛很多,而旁邊車道車輛很少,道前收費站立一大牌,上書「速通」。我隱約記得加州交規規定,一車載客三人可免交過橋費(為了節約能源),當時我們環顧四周,發現速通道上行駛的車輛,載客都在三人以上,於是立即將車轉入速通道,經過收費站時,無人收費,也無欄杆,車輛飛快通過,我當時還感嘆美國人的自覺。
那麼,如何判斷「法益存在現實侵害的緊迫性」呢?
張三在實施傷害時,突然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以為妻子變成了一隻大章魚,遂將「章魚」殺死。張三是否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你覺得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下調?
當然,法律也應儘可能地彌補漏洞。一種可行的辦法是,對於法律上的認識錯誤,舉證責任由被告人承擔,如果被告人提不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法避免出現認識錯誤,那麼他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做法可以在國家追訴犯罪和保障公民自由兩個價值中達到平衡。
特殊防衛
現實主義對人性的看法沒有那麼樂觀,這種立場認為人性生來有幽暗的成分,孩童也不例外,因此不能放任孩童自由發展,管束是必要的。一如古老的智慧所說的「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另外一件非常經典的案件,是2009年發生在湖北省巴東縣的鄧玉嬌案。
糞坑案的焦點在於,如果你是女方,你是否會用磚頭砸向男方?結論是肯定的,所以這是標準的正當防衛。
多年以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強|奸罪和姦淫幼|女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一個15歲的少年人強|奸了一位13歲的幼|女,送到法院,有法官主張因為姦淫幼|女罪不屬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負責任的8種犯罪,所以主張不構成犯罪。這位法官的思維就太過僵化,完全忽視了形式邏輯。後來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認為強|奸罪和姦淫幼|女罪不是兩個罪名,應該統一為一個罪名,姦淫幼|女是強|奸罪的特殊情況,不再獨立看待。司法解釋用意雖好,但多此一舉,即便認為姦淫幼|女罪屬於獨立罪名,這個問題也很好解決。畢竟姦淫幼|女罪較之強|奸罪是特別法,15歲的孩子可以構成普通罪,那更可以構成特殊罪。比如搶劫罪和搶劫槍支、彈藥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15的孩子搶劫槍支、彈藥直接以搶劫罪定罪量刑即可。
正當防衛是一種私力救濟。在法治社會,私力救濟被嚴格限制,緊急狀態下才可能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濟,所謂「緊急狀態無法律」。正當防衛的本質是「正對不正」,因此該制度對於防衛人不能太過苛求,應當有利於動員和鼓勵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積極同犯罪做鬥爭。
這個制度一改1979年《刑法》對於正當防衛過於苛刻的做法(1979年《刑法》規定: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是防衛過當),希望能夠鼓勵民眾見義勇為,向不法侵害做鬥爭。當年在修改刑法時,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主張擴大防衛人的防衛權,避免防衛人縮手縮腳,傷害民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
樂觀主義對人性的看法也過於樂觀,他們相信人類要不斷地進化下去,會有無限的可能性,而且有一天能夠控制自己的發展。只要積極地改造社會,提升民眾的教育水平,消除不平等的社會現實,就能創造一個美好的黃金世界。
20世紀一起著名的船難,宣布了理性主義樂觀時代的終結。這艘船就是泰坦尼克號,這艘代表著人類智慧的號稱永不沉沒的輪船,首航就沉沒了。
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的道路選擇還取決於對人類本性和刑罰本質的看法。
14周歲以上要負刑事責任,這個周歲指的是生日當天,還是次日呢?在刑法中指的是生日次日,而且是按照陽曆而非陰曆計算生日的。
傳統的刑法理論大多採取古羅馬立場,不知法、不免責。其理由在於:首先,公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既然是一種義務,不知法本身就是不對,沒有盡到一個公民應有的責任,豈能豁免其責?其次,如果允許這種免責理由的存在,任何人犯罪,都可能以不知法來狡辯,法盲犯罪層出不窮,會給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帶來極大困難。
于歡時年22歲,其母蘇銀霞因資金周轉不便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高利借貸。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對其進行辱罵、毆打。案發前一天,吳學占曾指使手下拉屎,然後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次日,蘇銀霞和兒子于歡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連同一名職工,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不停地辱罵蘇銀霞,語言不堪入耳,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其母嘴上,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更有甚者,催債人員杜志浩居然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當著她兒子的面往蘇銀霞臉上蹭,對母親的公然侮辱猥褻令于歡崩潰。當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才讓報警人于秀榮報警。警察接警到達現場后,並未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只是告誡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走,已經情緒崩潰的于歡站起來試圖往外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