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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精神治療,筆者倒要提議一個方法,且認為該方法含有幾分效力。就是讓有裸戀傾向的人加入近來日漸流行的日光浴運動。假如裸戀的人不過是一個比較極度的影戀或顧影自憐者,有如前文所說,則其所表示的衝動便不一定與社會相伴。在相當條件下,並且很可以受社會的認可。既然如此,則一旦參加日光浴運動以後,他的衝動就可以有一個合法表現的機會,也就等於取得一種新的自我制裁的能力。在日光浴的場合中,不論男女都是光身裸體的,教裸戀者加入其間,其他在場的可不以為怪,而在裸戀者則可以充分滿足他的影戀的傾向。只要他不超越一定的限度,這種男女雜處的生活只會減輕他的病態而無變本加厲之患。在這種場合里,他也自然會明白,如果他不能自制而至越軌,則結果一定會是遭受大眾的譴斥,而裸戀的權利將因此無法享受。易言之,他有不得不自我制裁的苦心與必要,一樣一個衝動,到該境地就有了一個健全的社會化的出路,否則便不免越來越孤僻、越奇怪、越為人所不齒。
不過農民中獸|交現象的所以比較多,除了感覺遲鈍與接觸不到婦人這兩點外,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他們與動物的關係特別密切。站在農民的立場而說,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關係,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鄰舍以及一般人類的為疏遠,並且更為接近,農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鄉間最普通的一種情形。
竊戀和虐戀不但在名詞上相仿,而且在性質上也有連帶關係。竊戀可以說是建築在更廣泛的虐戀的基礎上的。虐戀中性情緒的聯繫物是痛楚。竊戀中性情緒的聯繫物是一種提心弔膽的心理,而提心弔膽的心理也未便不是痛楚的一種。這樣一個看法以前有不少觀察家也提到過,但都不很清楚。直要到二十世紀初年,經法國的部分精神病學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竊戀的例子明確地闡述以後,這看法才算成立。而竊戀的性的含義才完全顯露。這些精神病學家告訴我們,竊戀的心理過程實際上就是積欲與解欲的性過程,不過經過一度象徵性的變換之後,就成一種偏執性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在活躍之際,也必有一番抵拒掙扎。活躍的結果,則為一件很無價值的東西的竊取,往往是一塊綢緞的零頭或其他類似的物料,除了藉以取得可能的性興奮而外,可以說皆無用處。內心的抵拒掙扎相當於積欲的過程。大家知道普通積欲的過程里,本就有不少抗拒掙扎的成分。而竊取的最後手段則相當於解欲的過程。大家也知道,有的竊戀的例子,在竊取成功之際,真會發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緒上的宣洩。至於那偷到的東西,不是藏匿一邊,便是完全拋棄,真是捐同秋扇了。竊戀的人大抵是一個女人,並且往往是有相當身家的女人,更可見她的所以偷竊,目的決不在東西,而是別有作用。這樣一個女人對於偷竊行為的性作用也許並不了解,並不自覺,即使自覺也不會自動地承認。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竊戀事實上並不是「竊狂」的一種,兩者在以前雖常相混,現在我們卻看得很清楚了。在理論上,「竊狂」是認為沒有動機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竊戀則自有其確切的動機,初不論此動機的自覺與否,此動機並非偷竊他人物件,自不待言。同時,偷竊的行為也不能說無可抗拒,因為當事人總是籌之已熟,見有機會來到、環境適宜,就很快地下手。
他的理由是:這種現象是施虐戀與物戀的混合現象,當事人一面對某種物品既表示病態的繫戀,一方面對它又有一種衝動,多少要加以強|暴的作踐,結果就成為這種混合的現象。不過就我們所了解的象徵現象的立場而言,筆者以為這名詞是用不著的。在這些表現里,我們事實上找不到兩種不同的心理狀態,更談不到兩種的混合。我們眼前有的只是一些象徵現象所共具的一個心理狀態,不過此種狀態的完整程度與複雜程度各有不同罷了。
對於主動的鞭打行為和前文所討論的各種表現,即如穢褻的言詞、濺污的舉動等,加尼埃又特別起過一個名詞,叫「施虐性的物戀現象」(sadi-fetishism)
他也不太開口,也不要求更和那女人接近。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說,他甚至在表面上並不透露一些興奮的樣子。他平時也難得手|淫。他只要有機會暴光一下,而覺察到或自以為面前的女人已因此而發生情緒的反應,他的願望就算完全達到了。
1877年,法國拉塞格(Lasegue)最先描寫到裸戀的現象, 裸戀的西文名詞也是他命各的。裸戀是性|愛象徵現象的一種。當事人只需把性器官對異性的人故意暴露一下,特別是對異性中年輕而在性方面尚屬天真爛漫的人,往往是對異性的孩子,就可以獲取相等於性|交的滿足。裸戀的現象似乎相當普通。大多數女性,在一生之中,尤其是在年輕時,至少總有一兩次碰見不相識的男子故意在她們面前賣弄一下。從性犯罪的立場看,這實際上是最普通的一種冒犯行為。伊斯特(Norwood East)發現在法庭受理的和在勃里克斯頓監獄(Brixton Prisron )
不過一個裸戀者的慾望往往也不只于教對象起一些隔靴搔癢似的快|感而已。
● 第六節 竊戀從十八世紀起,西方有一個名詞,叫「竊狂」(「kleptomania」), 當初算是「偏執狂」(monomania)的一種。但這名詞始終沒被醫學界的公認, 至於法學界,且還加以否認。有人間或用到這名詞時,指的不過是一個竊的衝動。犯竊狂的人,一陣心血來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行竊起來,其間不但沒有自覺的動機,並且一經自覺,當事人(通常總是一個女人)還不免竭力掙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認為它是和靜躁交迭性的癲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
「虐戀」(algolagnia)是一個方便的名詞,它是施淪克-諾津(schrenck -Notzing)所擬的,用以指另一類很重要的性歧變或象徵現象,這就是性興奮和痛楚聯繫后所發生的種種表現,單說虐戀,是不分主動與被動的。主動的虐戀,普通另外叫「施虐戀」,西方叫「沙德現象」(sadism)。從前法國有一個侯爵叫做沙德(Mar quis de Sade,1740一1814),在他的實際生活里, 既稍稍表示過這種性的歧變,而在他的作品里,更充滿著這種歧變的描述,「沙德現象」
見於文獻九_九_藏_書的,古今曾經做過獸|交對象的動物見於文獻的,種類很多,而利用這種動物的自然男女都有。家畜的用處自然是特別大,可以說每一種家畜都當過這用途。利用得最多的是雌豬。提到雌馬、雌牛、雌驢子的例子也不少。用犬、貓、兔子的例子也偶爾遇到。雌雞、雌鴨子、雌鵝,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國,據說鵝用得特別多。古羅馬的貴族婦女據說特別喜歡用蛇。甚至於熊和鱷魚都有人記載過。當地獸|交現象的普遍程度,是一種複雜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惡的心理之中又攙和上一些神秘與褻讀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態度既有不同,處罰的寬嚴程度也大有不齊,最輕的罰鍰而止,最重的是人和獸一併受嚴厲的極刑。在中古時代及中古時代以後的歐洲,獸|交的案子也是相當多的,此點我們從教士或神父佈道時常用的題目里完全可以看出來,一直到十五十六兩世紀還是如此。關於此層,我們還有一些更有意義的旁證,就是當時教會的法律也認為在這方面有規定各種處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會吏犯獸|交罪名的都得經過相當時期的懺悔,大抵職位越高,那時期就越長。
把裸戀當做一個象徵現象的過程看,中間又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要知道裸戀者對於對方所表示的情緒上的反應,究竟能自覺地注意到什麼程度。他想激發對方的情緒,而就大多數的例子說,並且希望這情緒對彼方自身也應該有幾分快|感,那似乎是可以無疑的。不過因為種種不同的理由,他自己的理解力與辨別力是受了抑制的,或很不活躍的。於是,他對於對方因他的舉動而發生的印象,以及他的舉動所引起的一般的結果,事實上無法加以準確的估計。再或不然,他的舉動是完全受一種偏執的衝動的強烈的支配,那就不免情令智昏,更說不上估計的能力了。就許多例子而說,他的理解力與辨別力只夠讓他自己相信此番舉動給對方是有快|感的,在別人和對方盡可以覺得他這種估計失諸過於一廂情願,在他卻決不這樣想。所以,他在裸戀的時候,觀眾往往是一群下級的婢女之輩,表面上儘管捧場,實際上也許全無快|感的反應可言。
這些現象,斯特克爾(Stekel)在1908年曾經特別敘述過。這種現象中的偷竊行為是不屬於性|愛性質的。換而言之,偷竊並不成為獲取性滿足的一個方法。竊取物也不是一種戀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給性興趣或性的暗示物件。竊取這樣一件東西,當事人,大多也是女子,算是聊勝於無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滿足,這種女人大都因丈夫陰|莖不舉而平時情緒上感受著多量的抑制;一種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竊取對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處,此外別無意義。斯氏用這個現象來解釋一切「竊狂」的例子。不過如果我們不再承認「竊狂」的存在,這種解釋也就根本用不著了。至於這現象既不是物戀也不是竊戀,顯而易見是無作多解釋的。
羊癇性的虛擬裸戀,從法律的立場看,顯而易見是不負責的,我們固然可以擱置不論。不過我們還要記得,就在真正的裸戀,當事人也大多在神經病態上又有些高度的理智的失常,甚或完全有病。在一切歧變的種類中,這原是共同的一點。但對裸戀,這一點恐怕比任何其他種類部關係重大。因此,一個作「偎褻的暴露」的人,在受法律懲處以前,理應先交由專家診察。希爾虛弗爾德認為沒有一個裸戀者是心理正常的。在有的例子里,裸戀的衝動可以被克服過去,或過了一陣自己無形消散。這大概是因為裸戀的來歷有些不同。或因酒精中毒,或因其他原因,當事人的高級神經中樞暫時失去了制裁的能力。惟其是暫時的,所以經調養與治療后也許可以複原。如果這種暫時的現象發生在青年時代,則年事稍大后,更自然而然地有複原的傾向。有受虐戀傾向的盧梭就是一個例子,他在《懺悔錄》里說:在童年時,他有一次或兩次曾經遠遠地看青年女子暴露她的屁股。
筆者以為這種診療機關應當更多地有人利用。在第二次冒犯以後,一個裸戀者就該被拘留起來,至少以一月為限,但拘留的目的應當是在檢查與治療,而不在懲罰,而拘留的處所也決不是囚獄,而是近乎住家性質的療養院。這種處置的方法是和沃瑞爾的意見相呼應的,沃氏認為裸戀者並沒有什麼危險性,並且(除了同時患低能的分子)只應短期的受療養院的拘留,使專家有診斷與治療的機會便足夠了。
此外,我們對一個有裸戀傾向的人,如果他還沒有受到過警察的注意,第一件應當加以勸導的是,讓他無論如何不要單獨出門。希爾虛弗爾德也承認這勸告是很重要的,因為,他說,裸戀者對自己的衝動也自知警戒,故對這樣一個勸告是很樂意接受的。不幸而被捉將進去,則法官對於第一次過犯的最合理與最合人道的辦法是把他放了,同時卻警告他,釋放他是有條件的,就是要他立刻去請醫生檢視。在許多較大的都市裡,目前已有一種特殊的診療所;法官、警廳的醫師以及社會工作者可以很容易地把當事人介紹前去;此種診療所所收的費也不大。
此種所謂榛丕性的獸|交之所以異常普遍,綜合看來,是有三種因緣的。
它的動機和所企求的滿足是一樣的,即同樣要目擊別人在情緒上的難堪,而從中取利。不過奈克認為裸戀不過是施虐戀的一種。教人難堪,讓人驚惶失措,便是一種施虐的行為。這又未免把裸戀看得過於簡單,我們不敢苟同。穢褻的暴露與穢褻的言辭,雖如兩種不同的裸戀,但也可以在一個裸戀者身上發現。
由此,我們可以說,裸戀者的所以不恤人言而敢作公開的色相的呈露,是一種類似遠祖遺傳的或假遠祖遺傳的表示。我們不能說它是一個真正的遠祖遺傳的品性在文明生活里突然由潛藏而顯露,不過,文明生活所造就的種種較高與較細的情緒,既因上文所已說過的各種原因,而至於沉抑不宣,陷於癱瘓不動,一個有裸戀傾向的人,在心理的水平上,就不免淪落下去,而與原始的人為伍,而既有這種心理的水平做基礎,種種屬於原始人的行為衝動也就可以孳生髮育了。因此,如果一個人的遺傳的神經病態不太深刻,只要有良好的環境,他的裸戀傾嚮往往可以無形消失,而正常的行為可以完全恢復。
即降至十七世紀,有一位很有造詣的法學家還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即在今天,社會與法律對於獸|交的態度還沒有完全革新,還沒有充分參考到前文所已討論的事實,即凡有這種反常行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態,便是智力缺乏到九-九-藏-書一定程度,往往與低能的人沒有很大區別。還有一點我們得參考,就是有少數例子,或對動物身上有殘忍的傷害,或和下文所要討論的施虐戀的現象有聯帶關係。除此之外,獸|交在事實上並不是一種直接反社會的行動,德國性心理學者沃瑞爾說得很對,只要沒有殘忍的成分在內,獸|交「是性衝動的最沒有妨害的一個病態的歧變」。
由此可知裸戀者的行為也無非是把原始時代原有的一種性的表現更推進一步罷了;在其他的性歧變里,也大都有這種情形,這我們在上文已經看到。裸戀也正不是一個例外,所以如果此種行為能不走極端,能接受裁製,偶有流露,亦能有其時地與人事上的限制,則我們還不妨把它看作一種正常的表現,不必事後干涉。要知一個裸戀的人實際上往往只是一個太不修邊幅的影戀的人罷了,影戀的人,我們在上文已經看到,原是與人無伴、與世無爭的。不過我們也承認,在今日的社會狀態下,裸戀的舉動,無論它的根底如何深遠,來歷如何自然,是不能事過寬容的。至少在看他暴露而在精神上受他打擊的女子,如果天真爛漫一些,難免不發生神經的與歇斯底里症一類的病態。到此,就不能說與人無忤了。與人有許的行為,社會法律出面干涉,自然是極應當的。
各家對於裸戀的分類很不一致。梅德(Maeder)承認三種:一是幼年的裸戀,要看別人的秘處和要別人看他的秘處是兒童很正常的一種表現;二是衰老的裸戀,或未老先衰的裸戀,乃是陰|莖縮痿的人用以取得性興奮的一個方法;三是壯年人的裸戀,其目的在誘惑與招徠異性的人,這種裸戀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許相當正常,但性的能力卻是有缺陷的。梅氏這分類也許並不完全,但他有兩點主張是不錯的:一是性能薄弱,裸戀者確乎是性能力不足的,二是裸戀雖屬一種歧變,卻自有其正常的基礎,如果無此基礎,就不會有第一類幼年的裸戀了。克拉夫特- 埃平從醫學方面把裸戀者分為四類:(1)後天的心理衰弱的例子, 大多大腦和脊腦都有病態,因而意識模糊不清而性能痿縮;(2)接近羊癇的例子, 其裸戀行為是一種反常的有機衝動,而在這種衝動表現之際,當事人的神志是不完全清楚的;(3)與第二類相近似的神經衰弱的例子;(4)有周期的比較強烈的性衝動的例子,其先天的遺傳是有很深缺陷的。克氏這分類法也不能完全教人滿意。伊斯特從實用的立場把裸戀者分為兩大類:一是精神有病態的,約佔全數裸戀者的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數是浸淫于像境中的夢幻家和低能的人;二是怙惡而有犯罪傾向的,有害人的動機的約佔全數三分之一。還有一個歸併成兩大類的分法,每一類雖比較複雜,但也有它的用處。在性心理方面,第一類的例子是多少有些先天的變態的。不過在別的方面看去,心理和智能是相當完整,甚至於全無暇疵。這些例子也大都是成年不久的壯年人,他們對裸戀的行為與目的,也未嘗沒有凡分自覺,衝動之來,雖終於不免在行為上表現出來,但事前總要費一番很認真的抵抗掙扎。第二類的例子,則或因智能與神經已初步發生病態,或因飲酒過度,其的神經中樞己受侵蝕,其感覺力與辨別力因而削弱。所以在這第二類里我們有時就可以遇到老年人如老年的牧師等等,這種老年人在未衰之前也許是律身甚嚴,無懈可擊的。但到這年齡便不然了。他們在裸戀時和對此種行為的目的,即究竟為了什麼他們要出此一著。他們往往不大自覺,而衝動之來,也往往不加掙扎。對這一類的例子,只要有相當時期的休養和治療,健康便可以增進,而裸戀的行為可以停止。所以第二類的問題比較簡單,只有第一類才是已成格局的一種性的歧變。在第二類的例子里,一種多少有些清楚的性動機是不能說完全沒有的,不過這動機恰恰是在有意識與無意識之間,而其所以出現於意識界的緣故,並不是因為動機本身的強有力,而是因為較高級的神經中樞暫時或永久地失掉了控制力。
③有許多民族的傳說和迷信無形中也有推動的力量,例如,妄言和動物交配可以治療性病等等。
①原始與樸質無文的社會對於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會的不同,它並不承認人類與其他動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動物之間,有什麼很大的界限。
最近精神病學的趨勢是想根本不再使這名詞。不過名詞雖有問題,它所指的現象卻是很實在的。當一個有偷竊病態衝動的人被押上法庭而法官聽取辯護的時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說:「這人如果有病,那病就得歸我治療。」不過俏皮的話容易說,他卻並不了解問題的真相。這種衝動實在是界限相當分明的一種心理狀態,而不是一個籠統的偏執的傾向而已;它是有來歷的,並且這來歷是可明白地追尋的。從我們的立場來看,它是性心理學範圍內的一個現象。在性心理學里,有人把它稱做「性|愛的竊狂」(erotic kleptomania), 但比較簡單而適當的名稱也許是「竊戀」(kleptolagnia)。這名詞是1917年前後美國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學家基爾南所創立的。把偷竊的行為和性情緒聯起來看,該名詞可以說是再恰當沒有,它和下文第八節所要討論的虐戀或痛楚戀的名詞是一貫的,系指性與偷竊行為的聯繫,而虐戀則指性與施虐或受虐行為的聯繫。當時筆者很快就採用了這個名詞,以後也一貫認為它是指稱該種狀態的最恰當的一個名詞。另一種比較難得遇見的狀態,以前叫做「性|愛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 ,同樣也不妨改稱為「火焰戀」,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關於竊戀例子的記載,似乎出於法國里昂的拉卡薩涅(Lacassagne)的手筆,年代是1896年。
● 第八節 虐戀(施虐戀與受虐戀)
筆者的看法是裸戀根本上是一種象徵的行為,其動機與出發點還是在求愛。
不過法律對裸戀的人又應如何處置呢?伊斯特說過,今天的法庭有很大一部分總教附屬的醫事機關對他先有一度心理狀態的調查與報告。這種調查與報告當然是一個進步,但我們對於性歧變的觀點雖越來越開明,問題的困難卻越來越增加。對於裸戀的例子,處罰大輕則等於無用;處罰大重,則失諸不平。並且一樣的無效。除非當事人比較有身家,我們又不能把他送進精神病的機關,讓專家精心治療。我不妨在此引一段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寄給我的信,他是一個以幹練九-九-藏-書著稱的人,所說的話應當極有分量;他說:「昨天在地方法庭(一年開庭四次)上我審到一件案子。當事人是一個工人,罪名是穢褻的光露,屢戒不悛。當時的判決是六個月苦工的徒刑。不過這樣一個判決似乎有兩重困難。第一,據筆者所知,這樣一個人沒有什麼拘禁的地方可送,也沒有地方可以給他一個治療的機會。第二,即使送到尋常的監獄里去,監獄的醫官一定要說,這人在心理上是不夠正常的,因此,對他自己的行為不能負責,他做醫官的也不便簽字證明,我們暫時雖讓他在監獄里住下,我們的權力實在達不到他。試想,他現在是一個38歲的年富力強的人,看他那樣子是很可以活到68歲的,在短短的6個月以後, 他還不是在外間自由流浪而依然可以繼續他的犯罪行為么?這人入過伍,成績很好。其他法官對這件案于同樣地表示關心,筆者看見法官們的意向大都反對把這樣一個人送進牢獄,我自然很高興。但不監禁就得當場開釋。幸而我們已經過了笞刑的法律時代,如在兩三年前,根據刑法的條文,這人還是免不了一頓鞭子。」
就在如今日文明國家的鄉間,獸|交還是一件不能說是很不普通的現象。這是很難怪的。一個未受教育的農民,感覺既欠靈敏,辨別力自然薄弱,其對於異性的要求,又只限於極粗淺的程度而止,他對於一個人和一頭牲口在性方面的區別,事實上怕不會十分措意。一個德國的農民在法官面前替自己解釋說:「我的太太好久不在家了,沒有辦法,我就找家裡的雌豬去了。」這樣一個解釋,出諸不懂法律、不識宗教教條的農民之口,可以說是很自然的,事實這解釋也已經很夠,無需再有什麼別的辯護。從這個立場看,獸|交便與手|淫以及其他臨時滿足性|欲的方式沒有多大區別,都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權宜之法。我們正不必嚴格相繩,引為是性衝動的一大歧變。禁慾已久的前方軍兵也往往有獸|交的行為,古代、中古時代以及最近歐洲大戰的軍伍里,就都有過這種情形,而傳說中所提到的動物大都是雌山羊。
所以,有的裸戀的男子,特別是身體瘦弱、形貌像女性、而精神上卻有幾分誇大傾向的分子,在裸戀的時候,不免費上很多的心思精力,為的是不鳴則已,一鳴驚人。他興許特別選上一座禮拜堂來做他的用武之地。但人家在做禮拜的時候,他是不去的,因為他最怕群眾集合的場所。大約總在晚鍾初動時他才去,那時禮拜堂中只剩下少數的信女,三三兩兩地散布在堂上,跪著默禱。他特意挑上禮拜堂,目的倒決不在褻讀神明。這一點,就大多數的裸戀者而言,是毫無可疑的。
從表面上看,裸戀者的行為似乎不可究詰。但從心理學的立場看,是不難了解的。裸戀者普通總是一個害羞而膽小的人,並且有時在發育上還有種種幼稚的品性,他那種暴露的行為實際上是對他自己性格的一個強烈的反動。物戀者和他一樣,也往往是一個畏葸不前的人,因此希爾虛弗爾德堅持一種說法,以為在裸戀中往往有些物戀的成分。他認為一切裸戀的例子的構成,有兩個因素必不可少:一是內在的神經變態的因素,二是外在的因素,而這往往就是物戀的。因為足以打動裸戀者性興趣的書物,決個會是對象的面部,而最普通的是對象的腿部;兒童與小學的女生容易成為裸戀者的對象,希氏以為原因也就在於此,童年的裝束是往往把腿部露出來的。
他從此就走開,躊躇滿志,心氣平和。
簡而言之,根本還是一種求愛的行為,不過是沒有走正路罷了。一個裸戀的男子把他的性器官向相逢的女人賣弄一下,而觀察他這種突如其來的行動對那女人究竟發生一種什麼打擊,一種置身無地的害羞的反應,使他就得到了情緒上的滿足,彷彿和正常的性|交所給予的滿足一樣。他覺得在精神上他已經一度破壞了一個女人的貞操。
裸戀者雖然往往是一個年富力強的青年,但卻只需把性器官暴光一下,從而得到對方一些情緒上的反應,他就覺得滿足。他對面前的女性並沒有什麼要求。
還有一種比較難得碰見的性|愛象徵現象似乎也可與裸戀相提並論,就是向婦女的白色衣服上潑些墨水、酸類的化合物或其他濁的物,因而取得性的滿足。冒爾、舒奧諾(Thdinot)、希爾虛弗爾德和其他作家都記載過這種例子。 舒奧諾認為這是一種物戀。而白衣服上的污點便是戀物。這說法是不完全對的。依筆者看來,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言,那白衣服本身原是一件戀物,不過經玷污以後,好像做上記號一般,更值得留神注目罷了。同時,玷污的行為和潑濺的時候在雙方所喚起的強烈的情緒,從物戀者的立場看去,是等於交接的一番模擬;因此,與其說這種現象完全屬於物戀,毋寧說是和裸戀更相接近。這現象又可以和另一種行為聯繫起來,就是履戀者不但感覺得鞋子可愛,往往覺得沾上了泥污的鞋子更加可愛,無疑是出乎同一心理。布雷東一面愛|女|人的整潔,一面又特別愛女子的足,因為他說:足是身上最不容易維持整潔的部分。以常情論,這兩種愛是矛盾的,就方才討論的性心理而論,兩者卻是相成而拆不開的。
性情緒與偷竊行為的另一混合的現象,曾經美國犯罪心理學家希利闡述過,並且還有過實例的證明。春機萌發年齡前後的青年男女,一方面受了性的誘惑,一方面又深覺這種誘惑的罪大惡極,不敢自暴自棄。於是轉而從事於罪孽比較輕微的偷竊行為。這現象背後的心理過程可以說恰好是竊戀心理過程的反面,因為一樣是實行偷竊。在竊戀,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實的滿足或象徵的滿足,而希氏所述的現象,則為此種滿足的閃避。
● 第七節 赤|裸戀性衝動的另一個象徵的表現是裸戀。這在成年人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在童年則是天真爛漫的一種行為,不算不正常的。有若干作家曾經告訴我們,在春機萌發期內,甚至於成年期內,很多男女都有一種自我炫耀的衝動,而藉以炫耀的事物包括正在發育中的性器官在內(其在女人,特別要人注意的是乳|房),這自耀的傾向是從幼年時自然沿襲而來,絲毫不足為怪的。弗洛伊德提到過,即在最小的幼兒,在光身露體時,會感到興高采烈;在睡覺前,脫衣之後,他們總喜歡在床上跳躍一陣,蹦跳之際,又往往把下身的衣服撩開,甚至於有陌生人在場,也復如此。據弗氏看來,這是樂園時代的一番回憶,樂園是失落了,但當初的情景並沒有完全忘懷。這種回憶,到春機萌發的年齡以後,雖大致已趨消失,但也常九_九_藏_書常有幕露的可能,不過因為多少要受意志的制裁,尚不大為正常的罷了。倘若不受制裁,那就成為一種病態的偏執行為(obsesLsion),那就是裸戀了。成年人在夢境中時常覺得自己不|穿衣服或穿得很少,普特南(Putnam)認為這種夢境是一種潛在的裸戀的表示。這看法筆者不能接受。普氏沒有想到,我們在睡眠時,事實上已經是赤|裸的或半裸體的,初無待夢境之曲為補充。在童年(一直可以到滿十二歲),彼此互相脫衣查看也是時常有的行為。兒童對性器官自有其單純的興趣,這種行為大都是這興趣的一種表現。有時候,興趣之外,兒童也間或藉此表示一些頑皮與反抗的心理;但如果成為習慣,這其間也許有幾分暗藏的性動因,或許是內部有些輕微衝動正摸索著宣洩的路子的一種表示,也可能是一種替代的手|淫活動,應當和普通手|淫一般看待。總之,都不能算作裸戀。到了壯年人,裸戀卻是性|交的一個更明確的象徵,其方式也不一而足,可以歸併成若干種類。
因為有這種情緒的表示或流露,於是我們可以知道,就它最近乎正常的各式表現而論,裸戀的現象,是青年期內可有的事。伊斯特的研究中,發現150 個例子中,多至57個,即佔全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是不滿25歲的。年歲逐漸增加,裸戀的例子就逐漸減少。而150個例子中,半數以上也是尚未結婚的。 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也可以了解為什麼很大一部分裸戀者(伊氏的150例中有40 例)可以叫做「夢幻家」(visionaries)。那就是說, 這些例子部能用晝夢的方法來虛擬一些求愛的情境,這種求愛當然是反常的,不過其為求愛則一。但伊斯特也說,他們中也有不少的一部分人,其所用的求愛辦法不免教人聯想到院子里的家畜所用的方法和部分動物所用的「賣弄」與「做把勢」一類的慣技。
要明知了這種歧變,我們先得把文明生活與都市社會生活所養成的對於動物的觀感擱置一邊。大多數的性的歧變,可以說大部分是文明生活與都市社會生活的直接產物,即或不然,也至少是性衝動對這種生活隨便適應的一些表示。但獸|交則不然,不過有一種獸|交是例外,詳見下文。它是鄉僻地方農民中的一種性的變態行為,而這種農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覺遲鈍和易於滿足的分子。在比較原始與質樸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魯的人,既沒有婦女垂青,自己又沒有能力去追求她們,便很自然會養成這種惡解。在有的比較樸野無文的社會裡,由於司空見慣,根本不把它看作淫惡的癖習。即象在瑞典,一直要到十二世紀的未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種罪名,而這罪名也並不大,犯過的人只需對動物的物主負責,出一些賠償費便可了事。在更單純的民族裡,例如加拿大西部不列顛哥倫比亞的色里希人(Salish,即印第安人的一種),認為動物在生命的地位上並不低於人類,它的價值並不賤於人類,所以即使有獸|交的事實發生,犯過的人並不因此受人鄙薄,並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種犯過的行為。
的名詞就濫觴於此了。 被動的虐戀叫做「受虐戀」, 西方叫「馬索克現象」(masochism)。十八世紀奧國有一個小說家叫薩歇爾。 馬索克( SacherMasoch,1836一1895)。他自己是一個受虐戀者,而在他的作品里, 他又屢屢講述到這種性的歧戀。施虐戀的定義,普通是這樣的:凡是向所愛的對象喜歡加以精神上或身體上的虐待或痛楚的性情緒,都可以稱之為施虐戀。受虐戀則反是:凡是喜歡接受所愛對象的虐待,而身體上自甘於被箝制、與精神上自甘於受屈辱的性的情緒,都可以叫受虐戀。虐戀的行為無論是施的或受的,也無論是真實的、模擬的、象徵的以至於僅僅屬於想象的。在發展成熟之後,也可以成為滿足性衝動的一種方法,而充其極,也可以不用性|交,而獲取解欲的效用。
有許多人喜歡在年輕和天真爛漫的異性前面做一些不雅及失態的動作,或講一些穢褻故事與笑話,而觀察對方的反應。這種行為其實也未嘗不是一種裸戀的行為。
不過他認為從他的舉動與所希望的影響設想,禮拜堂的環境似乎是最合理想的。
對於獸|交的處分,有的民族裡是極嚴酷的,這無疑是因為這種民族把獸|交、獸|奸或雞|奸看作一種滔天的罪孽。而從宗教的立場看,更是罪孽中最最可怕的一種。至於它給社會及個人的實際的損害,還是另一回事。猶太人是最怕獸|交的,故主張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動物都要受處以死刑。在中古時代的歐洲,特別是法國,這種嚴刑峻罰也流行過一時。犯者和母豬或母牛或母驢,一併被判處酷刑的例子記載上都見過。在法國的圖盧茲(Toulouse),一個女人因和犬交而被燒死。
②農民與此種動物之間,關係必然比較密切,感情必然比較濃厚,有時再加上接觸不到婦女,家庭生活的不易建立,這種關係和感情自不免更加發展。
大凡竊戀的人,神經上雖十分之九有些變態,卻精神上不一定有嚴重的病態。竊戀決不是一種精神病。所以,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實上已成過去的「竊狂」相提並論,而應完全歸納到性心理學的範圍之內。我們不妨把竊戀看作性|愛的物戀現象的比較有病態的一種。
有一位常到禮拜堂的裸戀者自己承認說:「為了交換一些印象,禮拜堂的環境真是恰到好處。」「她們看見我之後,到底在想些什麼呢?她們看見我之後,彼此之間又說些什麼話呢?唉,我真想知道!」加尼埃所治療的例子中,也有一個常到禮拜堂去的裸戀者。他對加氏所說的一番話最足以表示這種心理。他說:「您問我為什麼喜歡到禮拜堂去么?這我也很難回答。不過我知道只有在禮拜堂里我的舉動才會產生最深長的意義。在那裡的每一個婦女和平常不同。她是在極虔敬的態度之中,她的心是虛一以靜的,因此,她一定會了解,我在這種場合下有這種舉動決不是開玩笑,決不是一個俗子村夫不知廉恥的穢褻行為。她也一定知道,我到那裡去,目的也決不在自尋快樂;我的目的要比自尋快樂嚴重得多!我要看那些小姐太太們,見了我的器官之後,臉上究竟發生一些什麼變化。我指望著她們會表示一番極深刻的內心的愉悅。我更希望她們會情不自禁地對自己說:」看到這裏才知道造化是何等的莊嚴偉大呀!『「在這裏,我們也很清楚地看到一點生殖器官崇拜的痕迹。這種崇拜的情緒在古代是相當發達的,即在今天,read•99csw•com我們有時也可以找到。霍爾和其他作家都說過:男女在青年期內,大都可有這種情緒的表示,不過在尋常生活環境下,是受抑制而不發揚的,最多不過是對自己發育完整的男女身心品性,有一種自豪的心理在神情上流露罷了。
他要的是一些強烈情緒的反應,至於反應者感覺到愉快與否,是無關宏旨的一點。
好幾年前,筆者旅行經過摩拉維亞即Moravia,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屬奧國,后屬捷克,筆者在火車上望見一個少婦在鐵道附近的小河中洗澡,當火車在她面前駛過時,她轉身過去,並且特地把圍著下身的襯衣提起來,露出她的屁股。在這裏,我們要記住暴露屁股原是古代一個辟邪的方法,到了後世,則退化成為表示鄙薄與不屑的一種姿態,在女子用得特別多。)在婦女中,除了童年時期,真正的裸戀行為是極難得的。布賴恩(Douglas Bryan)說得好, 婦女發生裸戀行為時,她把全身當做男子陰|莖一般向人暴露。這在事實上是比較困難的,惟其困難,所以少見。裸戀者的暴露行為,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很無聊與無意義的,一般人又不察,以為一定是瘋癲的一種行為,無法解釋的,以前有不少關於精神病或性的「孽邪」的作家均有過這種看法,這種作家如今恐怕還有。這看法是過分的,固然我們也承認,有一部分極端的例子往往與精神病有關,或的確是一種性的病態。
克氏所說的有羊癇的例子,在裸戀的時候是昏暈過去的。因此事實上只好算是一種假的裸戀或虛擬的裸戀。有人認為這種例子很多, 其實不然。 伊斯特在150個裸戀的人里就沒能找到一個。其中並非沒有羊癇的人,但發癇瘋時不裸戀,裸戀時不發癇瘋。因此他說,就他的經驗而論,說這種例子比較更能湊熱鬧則有之,說它多,則未必。不過患羊癇的人中,可以發生真的裸戀或虛擬的裸戀,是無疑的。義大利學者貝蘭達(Pelanda)很多年前在維羅納(Verona )地方就很清楚地提出過這種例子。因此我們只能說這種例子不多,卻不能說沒有。同時,我們卻也不能因為羊癇的人有裸戀的表現,便以為一切裸戀的行為,都是不自覺的。假如一樁裸戀的行為同時也是真正的癇瘋的行為,則這種裸戀是假的、虛擬的,其間沒有自覺的性背景,並且它的發生也不受時間與地點的限制,也不因在場的人數多少而有所取捨。患羊癇的人在發病之際有時會對著大眾便溺,似是有意的,其實是不自覺的。這和他的裸戀實際上是完全一類的行為,同是機器一般的自動的、不自覺的、不由自主的。旁邊有沒有觀眾,他根本不會看到。所以,這種裸戀是假的、虛擬的。不是真的;真的裸戀者暴露私處的行為是自覺的、故意的、而且是煞費苦心的。因此如果我們遇見的裸戀行為,一方面既有時間與地點的選擇,一方面又有旁觀人數的限制。它大多是一個僻靜的場合,在場的只有一二少女或兒童。我們就不能承認那裸戀的人是正在發著不自覺與不由自主的癇瘋,即使那人真是一個羊癇的人,我們也敢說他那時是決不在發病之中。
其中原因不只一個,而比較普通的一個是酒精中毒。酒精中毒的影響有二,一是引起神志與意識的混亂,二是把潛在的比較下級的行為傾向解放出來。伊斯特提到過,酒在英國的消耗減少以後,「猥褻的暴露」的案件也就隨而削減。1913年,在英倫與威爾士,這種被判決有罪的男子有866人,到1923年,在更大的一個人口之中反而只有548人。
竊戀而外,還有性衝動與偷竊行為的混合現象,這些雖和竊戀不無聯帶關係,卻不應與我們所了解的竊戀混為一談,並且這些現象的發生,事實上也較竊戀少。
從該立場看,裸戀可以和另一種更普通的衝動相比,並且事實上也是相連的。
他們性能的薄弱還有一個旁證,即他們所選擇的對象往往是年幼的女童。
裸戀者對於對方所能喚起的反應,大多不出三種:①女子受驚之餘,就跑開了;②女子發怒而以惡聲相向;③女子覺得驚喜,覺得有趣,因而微笑或忍俊不禁地笑得出聲。三種之中,最後一種最能給予他滿足。
另一個法官,他同時也是一個醫生與精神治療的專家,在給筆者的信上說:「我在法庭上見過很多這種犯案的例子。他們的情形實在是十分悲慘的。有幾個我設法當場開釋了,但有的只好『依法』懲處。無疑的,大多數例子是需要精神治療的,他們實際上是精神病的例子,而不是犯案的罪人。也有許多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表示真摯的痛惡的態度,並且也曾努力設法控制自己。我們一般對於裸戀的見解是太陳舊了,但如果要加以改革,大量的社會教育工作是少不得的。」
值得在此提出的,還有很有趣的一點,就是施虐戀中的主動的鞭答行為和裸戀行為,就象徵的意義而言,是大可以相比的。一個鞭打者手持一根棍于或鞭子(本身就是陰|莖的一個象徵,並且在有的民族的文字里,鞭棍一類的名詞往往也就是陰|莖的稱號)走近一個女人,要在她身上平時隱秘的那部分打出一些像臉部怕羞時所呈現的紅暈來,並且要在被鞭的地方觀察肌肉的痙孿性的顫動(在性興奮時,肌肉顫動原是常有的現象),而同時又要使她在情緒上發生和這種紅暈與顫動相呼應的反應,即一種又驚又喜的害羞的反應,至少在持鞭者以為她已有了此種反應,他就算滿足了。同樣是模擬著性|交,這鞭打的行為比暴露色相的行為則要更進一步,一則鞭打者是得到了對方的同意的,再則他和對方部分赤露的身體可以發生很密切的接觸,而在裸戀者則否。這兩種人的區別是有緣故的,大抵鞭打者比裸戀者要來得壯健,在別的身心方面,也要比較正常。不過我們應當注意,前文所說只是一個比論,而決不是把兩種現象混為一談。我們絕不能把裸戀者也當做一種施虐戀者,前文所引奈克和別人的見解,我們已經說明是不敢苟同的。就大多數的裸戀者而論,他們的性衝動的力量是薄弱的。有的甚至已經進入初期的全身麻癖(general paralysis)狀態,有的已呈衰老性的癲狂(senile dementia)的癥候,有的或因其他原因,神智已日就衰敗,例如慢性酒精中毒。
里拘禁的291個性刑事犯中,多至101個犯的是這個罪名即西方刑法里所稱的「猥褻的暴露」(in decent exposure)。這數已不能不算很大,因為犯罪學家告訴我們。在一切監犯之中,一切性刑事犯合起來,只不過大約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