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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此種綜合的統一乃以綜合為前提,或包括綜合,故若綜合的統一為先天的必然,則綜合自必亦為先天的。於是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乃與想象力之純粹綜合相關,此為一切雜多聯結在一知識中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但僅想象力之產生的綜合,始能先天的發生;其再生的綜合則唯經驗的條件是賴。故想象力之純粹(產生的)綜合(先於統覺者)之必然的統一原理,為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根據,尤為經驗所以可能之根據。
第三節 悟性與普泛所謂對象之關係,及先天的認知此等對象之所以可能
「先天的包含一切經驗中所含有之純粹思維」之概念,吾人在範疇中見之。吾人如能證明對象之能為吾人所思維,僅由於範疇,即此已足為範疇之演繹,且足證其客觀的效力之為正當。但因在此種思維中,所被促使活動者不僅思維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種能力之自身,若以之為「與對象相關之知識能力」,則關於此種關係之所以可能,尚須為之說明,故吾人首須考慮「構成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之主觀的源流,此非在其經驗的性質中考慮之,乃在其先驗的性質中考慮之。
今因想象力自身為先天的綜合之能力,故吾人與之以產生的想象力之名。在其目的唯在「現象所有雜多之綜合中」之必然的統一限度內,可名之為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
欲自經驗引申此等純粹悟性概念,即以悟性概念歸之純然經驗的起源之一切嘗試,皆屬徒勞無益之舉。例如原因概念實包含非經驗所能產生之必然性特質,此一事實固無須我特為之主張者。蓋經驗所示,乃一現象通常繼別一現象而起,並不展示此種繼起為必然的,更不示知吾人能先天的完全普遍的自所視為條件之前件以推論其後件。但就經驗的聯想律而言——此聯想律在吾人主張「事件系列中之一切事物皆從屬規律」時(即除其普遍的所必須繼之而起之某某事物先在,決無事物發生),所必須一貫假定之為基本者——我將問此種規律為一自然法則,所依據者為何?此種聯想自身因何可能?雜多之聯想所以可能之根據,在其存於對象之限度內,被稱為雜多之親和性(Affinitat)。
(此為第一版之原文)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于可能的經驗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經驗之要素所成,而應完全先天的產生,且必須與對象相關云云,此實極為矛盾而不可能者。蓋因無「與此概念相應之直觀」,則無內容;而對象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普泛所謂直觀,則為構成可能的經驗之領域——即可能的經驗之全部對象。並不直接與經驗相關之先天的概念,僅為概念之邏輯方式,並非由之以思維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純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經驗的事物;但此類概念唯能用為可能的經驗之先天的條件。其客觀的實在性,亦唯根據此點。
我今主張以上所引之範疇,實不過可能的經驗中之思維條件,正與空間時間為此同一經驗之直觀條件相同。範疇乃吾人「由之對於現象思維其普泛所謂對象」之根本概念,故具有先天的客觀效力。此正吾人之所欲證明者。
二 想像力中再生之綜合
此種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規定的直觀,故僅與知識(與對象相關之知識)之雜多中所必須見及之統一相關。此種與對象之關係實不過意識之必然的統一,故亦為——由於聯結雜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機能——雜多之必然的綜合統一。以此種統一必須視為必然先天的(否則知識殆無對象),其與先驗的對象之關係——即吾人經驗的知識之客觀的實在性——實依據先驗的法則,故在對象由現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內,一切現象必須從屬——在經驗的直觀中,現象間之關係,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綜合的統一之先天的規律。易言之,經驗中之現象,必須從屬統覺之必然的統一之條件,正與在純然直觀中,現象必須從屬空間與時間之方式的條件相同。任何知識之能成為可能,唯繫於是。
於此吾人必須說明吾人所謂「表象之對象」為何矣。以上吾人已論及現象自身實不過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決不可以之為所能存在於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對象。於是在吾人言及「與吾人知識相應而又與之有別」之對象時,究指何而言?此極顯而易見,此對象必為「僅思維為等於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蓋在吾人知識以外,吾人實無能以之與此知識相應而與之對立之事物。
想象力中之雜多之綜合,若不問直觀種類之區別專向雜多之先天的聯結者,吾人名之為先驗的,又若此綜合之統一在其與統覺之本源的統一相關中表現為先天的必然者,吾人名此種統一為先驗的。蓋統覺之統一,為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基礎,故想象力所有綜合之先驗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識之純粹方式;由此種先驗的統一,可能的經驗之一切對象,自必先天的表現之。
此「概念」一名詞,其自身即提示此種意義。蓋此種統一的意識乃所以聯結——繼續的所直觀所再生之——雜多在一表象中。此種意識往往極為微弱,故吾人並不與活動自身相聯結,即並不直接與產生表象之事相聯結,而僅與由此所表現之結果相聯結。其程度雖有此種區別,但此種意識(雖不顯著)則必須常在;如無此種意識,則概念以及對象之知識,皆不可能矣。
故吾人如欲知純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則必須研究經驗所以可能之所依據,及自現象抽去一切經驗的read•99csw.com事物后尚留存現象之根底中為其根據之先天的條件為何。普遍的充分的「表現此種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之概念,當名之為純粹悟性概念。我一度具有純粹悟性概念,確能思維所視為不可能或「其自身雖或可能顧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吾人」之對象。蓋在聯結此類概念時,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屬於「可能的經驗條件」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又或能推展純粹概念至經驗所不能追隨之地(如神之概念)。但一切先天的知識(即令其屬於任意想象及不自一致之空想者)之要素,雖皆非自經驗引來(因若自經驗引來,則不成其為先天的知識),但必須常包有「可能的經驗及經驗的對象之純粹先天的條件」。否則,將無「由此等概念所思維之事物」,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資料」,其自身亦絕不能在思維中發生。
但因吾人所處理者僅有表象之雜多,又因與表象相應之X(對象)在吾人實等於無(此為應與吾人一切表象相異之某某事物),故「對象所使之成為必然的」之統一,實不過在表象之雜多綜合中「意識之方式的統一」而已。僅當吾人在直觀之雜多中產生綜合的統一時,吾人始能謂吾人認知對象。但若直觀不能由——所以使雜多之再生成為先天的必然,以及「使雜多在其中聯結」之概念可能之——綜合機能依據規律而產生,則此種統一實不可能。例如吾人思維一三角形為對象,實由於吾人意識三直線之聯結乃依據——三角形之直觀所常能由以表現之——規律。此種規律之統一實現定一切雜多,且制限雜多使從屬「使統覺之統一可能」之條件。此種統一之概念乃一等於X之對象」之表象,此等於X之對象,我由以上所舉示三角形之賓詞而思維之。
自然應依據吾人所有統覺之主觀的根據以指導其自身,且就自然所有與法則相合之合法性言,亦惟依據此主觀的根據,令人聞之不勝奇異妄誕之感。但當吾人思及此自然非物自身而僅為現象之集合,即心之種種表象,則吾人僅能在吾人所有一切知識之根本能力中發見之,即在先驗的統覺中發見之,(自然即因在此種統一中始能被稱為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即自然)云云,自不致驚以為異。正以此故,此種統一始能為吾人先天的所知而以之為必然的云云,自亦不足為異。設統一在吾人所有思維之第一源流以外,而在自然之自身中授與,則此種先天的必然的統一乃絕不可能矣。於是吾人乃不知吾人所能得此「主張自然之普遍的統一」之綜合命題之源流何在。蓋斯時唯有從自然自身之對象引申此等綜合命題;但因此事僅能經驗的為之,則所能獲得者僅為偶然的統一,此種偶然的統一實遠不足當吾人言及自然時所指之必然的聯結也。
此種本源的及先驗的條件,實僅先驗的統覺。「依據內的知覺中吾人所有狀態之種種規定」之自我意識,僅為經驗的,且常變易不定的。在內的現象之流轉中,實不能有常住不變之自我。此種意識通常名為內感,或經驗的統覺。所必然表現為數的同一者(按即種種變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經驗的資料而思維其為如是。欲使此種先驗的前提(按即常住不變之同一我)有效,則必須有一先於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之條件。
與想象力之綜合相關之統覺統一,乃悟性;與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相關之統覺統一,則為純粹悟性。是以在悟性中有純粹先天的知識,此種先天的知識,包有關於一切可能的現象,想象力之純粹綜合之必然的統一。此等知識乃範疇,即純粹悟性概念。故人類之經驗的知識能力,必包有與感官對象相關之悟性——此種悟性與感官對象之關係,雖僅由直觀及由於想象力之「直觀之綜合」間接所成。「所視為可能的經驗之資料」之一切現象,皆從屬悟性。此種現象與可能的經驗之關係,實為必然的,蓋不如是,則現象將不能產生知識,且絕不與吾人相關矣。故吾人應承認純粹悟性由範疇而為一切經驗之方式的及綜合的原理以及現象具有與悟性之必然的關係。
只有一單一之經驗,一切知覺皆在其中表現為一貫的規律的聯結,正與僅有一空間一時間,現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關係皆在其中顯現相同。當吾人言及種種不同經驗時僅能指種種知覺而言,蓋一切知覺皆屬於一「同一之普泛的經驗」。此種知覺之一貫的綜合統一,實即經驗之方式;經驗實不過現象依據概念之綜合的統一。
此種感知之綜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經驗的一類表象行之。蓋若無此種先天的感知綜合,則吾人決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間或時間之表象。此種空間時間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產生,僅由於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現之「雜多之綜合」。於是吾人乃有純粹之感知綜合。
謂現象之親和性、與其所隨伴之聯想及由聯想所成「依據法則之再生」、乃至包含種種因子之經驗自身,皆僅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而可能云云,驟聞之似覺奇異,但實以前所論之明顯結論。蓋若無此種先驗的機能,則對象之概念殆不能集合而成一統一之經驗也。
讀者務必不為此前數節中之晦昧難明所沮喪。在一從未嘗試之事業中晦昧難明之點,實所難免。我信在以下一節,晦昧之點終將消失而完全洞徹矣。
不問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於外物之影響,或由內的原因所產生,是否自先天的發生,抑為「九-九-藏-書自經驗發生之現象」,總之,一切表象皆為心之變狀而屬於內感。
此先驗的對象(此對象實際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識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之純粹概念,乃唯一能以「與對象相關」即客觀的實在性授與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謂經驗的概念者。
常住不變之「我」(純粹統覺),在吾人能意識表象之限度中,為吾人所有一切表象之相依者。一切意識之屬於一「包括一切之純粹統覺」,正與一切感性直觀(所視為表象者)之屬於純粹內的直觀(即時間),同一真實。欲使想象力之機能成為智性的,其所必須加之於純粹想象力者,即此統覺。蓋因「想象力之綜合」聯結雜多僅如雜多之所顯現於直觀中者,例如三角形,雖為先天的所綜合,但其自身則常為感性的。屬於悟性之概念,雖由雜多與統覺之統一相關而發生作用,但其與感性直觀相關,則僅由想象力。
但此等範疇之所以可能乃至其必然性,依存於「吾人全部感性及隨感性而來之一切可能的現象與本源統覺之關係中」。在本源的統覺中,一切事物必與自我意識之一貫的統一之條件必然相合,即與綜合——即依據「唯在其中統覺始能先天的證明此事物所有完全的必然的同一性之概念」之綜合——之普遍的機能相一致。故原因概念,實不過依據概念之綜合(在時間系列中,所隨之而起者與其他現象之綜合);如無此種「具有先天的規律而使現象從屬其自身」一類之統一,則決不能有知覺之雜多中所見及「意識之一貫的普遍的必然的統一」。於是此等知覺將不屬於任何經驗,因而無其對象,僅為表象之盲目活動,甚至與夢無異。
吾人今將自經驗的事象上溯,以圖使悟性由範疇與現象之必然的聯結明晰。最先授與吾人者為現象。當現象與意識相聯結時,稱為知覺。(現象除與意識——最少為可能的——相關以外,決不能為吾人之知識對象,因而在吾人殆等於無;且因現象自身中並不具有客觀的實在性,而僅存在於吾人之所知中,故殆等於無。)今因一切現象具有雜多,又因種種知覺因而各別與單一的發現於心中,故須要「感官自身中所不能具有」之知覺之聯結。因之,在吾人內部中,必須存有綜合此雜多之活動能力。我名此種能力為想象力。當想象力之活動直接及於知覺時,我名之為感知。蓋因想象力應使直觀之雜多成為一心象,故必須預行收入印象于其活動中,即必須感知印象。
但一切知覺皆先天的根據于純粹直觀(時間,即「視為表象之知覺所有內的直觀」之方式),聯想則先天的根據于想象力之純粹綜合,經驗的意識則先天的根據于純粹統覺(此即在一切可能的表象中自我之一貫的同一不變性)。
但若表象在任何順序中,皆可逐一再生,有類偶然的集合,則不能使之成為任何確定的聯結,而僅為偶然的積聚;因而不能發生任何知識。故再生必須與一規律相合,依據規律,在想象力中,一表象與某某表象聯結,而不與其他表象聯結。依據規律而再生之主觀的經驗的根據,即吾人所名為表象之聯想是也。
三 概念中認知之綜合
故純粹悟性,在範疇中,乃一切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之法則,首惟由此始使經驗(就其方式而言)可能者。吾人在範疇之先驗的演繹中所必須證明者盡在於此,蓋即使人能理解悟性與感性,及悟性由感性而與經驗之一切對象之關係。先天的純粹概念之客觀的效力由是始能瞭然,其起源及真理亦因而決定之矣。
根據我之原理,此實易解。一切可能的現象,以其為表象,皆屬於一可能的自覺意識之全體。但以自覺意識乃先驗的表象,故數的同一性(即同一不變性)與之不可分離,且為先天的確實者。蓋除由此本源的統覺以外,無一事物能進入吾人之知識。今以此同一性實為必然的進入于現象所有一切雜多之綜合中,故在此綜合產生經驗的知識之限度中,現象從屬——現象之感知所有綜合必須完全與之一致之——先天的條件。一普遍的條件之表象,某種雜多依據之始能以齊一形相設定者,稱為規律,在此雜多必須如是設定時,則稱法則。故一切現象乃依據必然的法則以成一貫的聯結,即在先驗的親和性中(經驗的親和性僅為其結果)。
蓋此種自然之統一,應為必然的統一,即應為現象聯結之先天的統一;但若無此種統一之主觀的根據先天的包含于吾人心之本源的認知能力中,又若此等主觀的條件——因其為認知經驗中任何對象之所以可能之根據——非同時客觀的有效,則此種綜合的統一決不能先天的建立。
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先天的條件,同時即為「使經驗之對象所以可能」之條件。
四 先簡略說明「所視為先天的知識之範疇」之所以可能
故感知之綜合與再生之綜合實為固結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綜合乃構成「使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先驗的根據——此不獨關於經驗的知識,關於先天的知識亦如是——故想象力之再生的綜合,應列入心之先驗的活動中。吾人因而名此種能力為想象力之先驗的能力。
吾人已對悟性加以種種定義:如知識之自發性(此為與感性之感受性相區別者)、思維之力、概念之能力、又或判斷之能力等等。凡此等定義,若真切理解之,意義實皆相同。吾人今可標識為規律之能力。此種識別特徵,更有效用,且更近於悟性之本質。蓋感性與吾人以方式(直觀之方式)而悟性則與吾人以九*九*藏*書規律。悟性為欲在現象中發見某某規律,故常從事於研究現象。規律在其為客觀的限度內即必然的依存於對象之知識之限度內,則名為法則。
故「為一切先天的知識之條件」之純粹想象力,為人類心靈之根本能力之一。吾人由想象力始使一方直觀之雜多與他方「純粹統覺之必然的統一條件」相聯結。感性與悟性之兩極必須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為媒介,互相必然的聯結,蓋不如是,則感性雖產生現象,但不能提供經驗的知識之對象,因而不能提供經驗。由感知、聯想(再生)及現象之認知等所成之現實的經驗,在認知中(即經驗之經驗的要素最後最高之綜合)包含「使經驗之方式的統一及經驗的知識之一切客觀的效力(真理)可能」之某種概念。此等認知雜多之根據,在其僅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相關時,即範疇是也。此不僅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中所有一切方式的統一基於範疇,即在其由於此種綜合與現象聯結時所有想象力之經驗的使用(在認知、再生、聯想、感知中)亦皆基於範疇。蓋僅由此類基本概念,現象始能屬於知識,乃至屬於吾人之意識,因而屬於吾人自身。
吾人若非意識及吾人今之所思維者正與一剎那前所思維者相同,則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為無益之事。蓋若如是,則吾人今所思維者,在其現在狀態中將為一新表象,而不屬於此表象所由以逐漸產生之活動矣。於是表象之雜多,將永不能成為一全體,蓋以其缺乏「唯有意識所能賦與此表象雜多之統一」。在計算中,我若忘所浮於心目之許多單位乃彼此繼續逐一所增加者,則我決不能知總數乃由單位逐一繼續增加所產生,因而永為不知數之人。蓋數之概念,實不過此種綜合所有統一之意識而已。
於是我又將問,現象所由以從屬及必然的從屬不變法則之「現象之一貫的親和性」吾人如何能使吾人自身理解?
故吾人之一切知識終必從屬時間(即內感之方式的條件)。一切表象必須在時間中整理、聯結及使之相互成立關係。此為貫徹以後所論之共通要點,故必須切記在心,視為基礎事項。
依據經驗的概念之「綜合之統一」,此等概念若不依據統一之先驗的根據,則此種綜合之統一殆為偶然的。蓋若無統一之先驗的根據,則將有「現象紛集心中而又絕不容其成為經驗」之事矣。蓋以其缺乏依據普遍的必然的法則之聯結,故知識與對象之一切關係,亦皆消失無餘。現象誠能構成無思維之直觀,但非知識,因之其在吾人實等於無。
吾人今又能更適切規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一切表象,以其為表象而言,皆有其對象,且其自身又能成為其他表象之對象。所能直接授與吾人之唯一對象為現象,其中直接與對象相關者,名直觀。但此等現象並非物自身;彼等僅為表象,故又復具有對象——此為非吾人所能直觀之對象,故當名之為非經驗的即等於X之先驗的對象。
「吾人所名為自然之現象」中所有之順序及規律,乃吾人自身所輸入者。若非吾人自身(即吾人心之本性)創始在自然中設立順序及規律,則吾人決不能在現象中見及之。
謂悟性自身乃自然法則及自然之方式的統一之源流,驟聞之似覺過甚而不合理,但此說實極正確,且與其所相關之對象——即經驗——亦極一致者也。經驗的法則確不能自純粹悟性發生。此與現象之無限豐富,僅以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不能完全理解之者,正自相同。但一切經驗的法則,僅為悟性之純粹法則之特殊規定,經驗的法則唯從屬此類純粹法則及依據其規範,始成為可能。現象由此等純粹法則,引受規律的性質,此正與現象之經驗的方式雖各殊異,而現象必須常與感性之純粹方式一致,固極相同者也。
此種統覺之先驗的統一,自——所能共在一經驗中之——一切可能的現象中,依據規律,構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聯結。蓋若心在雜多之知識中,不能意識及——所由以綜合的聯結雜多在一知識中之——機能之同一,則此種意識統一,殆不可能。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識,同時亦即一切現象依據概念——即依據不權使現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規定「其直觀之對象」(此對象,即現象必然在其中聯結之「某某事物之概念」)之規律——之綜合所有必然的統一之意識。蓋心若不見及——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為經驗的)綜合從屬先驗的統一,使其依據先天的規律互相聯結因而可能之——心之活動之同一,則決不能在其表象之雜多中思維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維之。
一切必然性,絕無例外,皆根據于先驗的條件。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雜多以及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乃至一切經驗之對象等等綜合中,皆必有一意識統一之先驗的根據,無此種先驗的根據,則欲思維吾人所有直觀之任何對象,殆不可能;蓋此種對象實不過「由其概念表現此種綜合之必然性」之某某事物而已。
蓋知識本為一全體,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較而互相聯結。以感官在其直觀中包有雜多,我即以感官為具有概觀(Synopsis)。但對於此種概觀,必須有常與之相應之綜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識可能,僅在其與自發性相聯結。此種自發性乃一切經驗中所必然見及之三重綜合之根據,即直觀中「所視為心之變狀之表象」之感知,想象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認知表象。此蓋指知識之三種主觀的源流,此三種主觀的源流亦即使悟read.99csw.com性自身可能者——因之使一切經驗(所視為悟性之經驗的所產者)可能。
吾人今發見吾人所有「一切知識與其對象相關」之思維,實附有一種必然性之要素;對象乃視為所以防免吾人知識之妄誕無稽,而先天的以某種確定楷式規定知識者。蓋在知識與對象相關之限度內,知識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致,即必須具有構成「對象之概念」者之統一。
如無——先於一切直觀之資料及「與之相關,對象之表象始為可能」之——意識統一,則不能有知識,及知識互相間之聯結或統一。此種純粹本源的不變意識,我將名之為先驗的統覺。至其所以堪稱此名,則由以下一事即知之,蓋最純粹之客觀的統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間與時間)之客觀的統一,亦僅由直觀與此種意識統一相關而始可能者。
一切直觀皆在其自身中包有雜多,至此雜多之能表現為雜多,僅在心於印象之相互繼起中區別時間;蓋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單一剎那時,必為絕對的統一。欲自此種雜多發生直觀之統一(如空間表象中所需要之統一),最初必須概觀此雜多而聯結之。此種活動我名之為感知之綜合,蓋因其向直觀活動者,在直觀固自提供雜多,但若無此種綜合,則此雜多決不能表現為雜多,更不能表現為包含在單一之表象中者。
故此種統覺之數的統一,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據,正與空間時間之雜多性為感性直觀之先天的根據相同。
一 直觀中感知之綜合
一切知識皆須概念(此概念即極不完備或極晦昧)。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為用作規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例如物體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維之雜多之統一,用為在吾人所有外的現象之知識中之規律。但概念之能成為直觀之規律,僅限於其在任何所與現象中表現其所有雜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現在吾人所有「現象之意識」中之綜合的統一。在「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之知覺中,物體概念,即所以使延擴表象及附隨之不可入性、形狀等等表象成為必然者。
但即此雜多之感知,若不存有一主觀的根據,俾心能使先行之知覺再生,與其所轉移之「後繼知覺」同時並在,而構成知覺之全部系列,則不能由此感知自身產生心象及聯結印象,其事甚明。此主觀的根據,即想象力之再生能力,純為經驗的。
常時互相追隨或伴隨之表象,終則成為聯合,設立一種關係,由此即無對象時,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據一定規律使心轉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純為經驗的法則。但此種再生法則乃以二事為其前提者,即現象自身實際從屬此種規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雜多中,有依據某種規律之「共在或繼起」發生。否則吾人之經驗的想象力將永無機緣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於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蓋若硃砂時紅時黑,時輕時重,人時成此狀時成彼狀,國土在一永日中有時滿復果實,有時滿蔽冰雪,則我之經驗的想象力,永無機緣見紅色而思及有重量之硃砂矣。又如一名,時以之稱此物,時以之稱彼物,或同一之物,時以此名稱之,時以彼名稱之,而絕無現象自身所從屬之法則,則不能有再生之經驗的綜合。
論究前之預有注意
每一表象若與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關,各自孤立,則當無「所謂知識之事」發生。
(此為第一版原文)前一節中吾人所各別說明者,今將在系統的聯結中論述之。普泛所謂經驗及「其對象之知識」之所以可能,依據於三種主觀的知識源流——感官、想象力及統覺。此三者每一項皆可視為經驗的,即就其應用於所與現象時言之。但三者又皆為「使經驗的使用一事可能」之先天的要素,即先天的基礎。感官在知覺中,想象力在聯想(及再生)中,統覺在再生表象與現象(再生表象所由以授與吾人者)二者同一之經驗的意識中,即認知中,經驗的表現現象。
今若聯想之統一,並不亦具有客觀的根據——此客觀的根據即所以使想象力在「感知之可能的綜合統一之條件」以外,不能感知現象者——則現象之能契合於人類知識之聯結的全體者,將完全為偶然之事矣。蓋吾人即令具有聯合知覺之能力,而知覺自身之是否可以聯合,則仍至不確定而為偶然之事;設知覺而為不可聯合之事物,則當有一群知覺乃至一感性全體存在,由之有無數經驗的意識在我心中發生,但在各別狀態中發生,而不屬於一自我意識。顧此為不可能者。蓋吾人對於一切知覺,能謂為意識之者,僅因我以一切知覺歸之於一意識(本源的統覺)耳。故必須有一客觀的根據(即先於「想象力之一切經驗的法則」,能先天的包括之者),為「推及於一切現象之一類法則」之可能性乃至必然性之所依據者——即使吾人不得不視一切現象為其自身必可聯合之感官資料且從屬現象再生中所有一貫的聯結之「普遍的規律者」之根據。一切「現象聯想」所有此種客觀的根據,我名之為現象之親和性。但此客觀的根據,就其屬於我之一切知識而言,則除統覺之統一原理以外,實無處能發見之。依據此原理,一切現象,絕無例外,必須與統覺之統一相合以入我心中,或為我所感知。但若無現象聯結中之綜合的統一,則與統覺之統一相合殆為不可能之事;故此種綜合的統一,其自身即為客觀的必然者。
故感性的表象(直觀)之雜多所由以屬於一意識之「形相」,先於對象之一切知識而為此種知識之智性的方式,此智性的方式自身在對九-九-藏-書象被思維之限度內,即構成一切對象之方式的先天知識(範疇)。由於純粹想象力之雜多之綜合,即與本源的統覺相關之「一切表象之統一」,實先於一切經驗的知識。因之純粹悟性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在其與經驗相關時,實為必然的;此蓋以吾人所有知識僅與現象相涉,而現象之可能性則存在吾人內部中,其聯結及統一(在一對象之表象中)亦僅在吾人自身中見之耳。故此種聯結及統一必須先於一切經驗,即為此經驗所以可能(就其方式的方面而言)之所必須者。吾人之範疇演繹,實自此觀點(此為唯一可能之觀點)而進展者也。
一切經驗的意識在一意識(即本源的統覺之意識)中之客觀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覺之必然的條件。因之吾人能證明一切現象之親和性(近或遠)為——先天的根據于規律之——「想象力之綜合」之必然的結果。
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吾人雖由經驗習知甚多法則,但此等法則僅為更高法則之特殊規定,至統攝其他一切法則之最高法則,則先天的自悟性自身發生。此等法則並不假借經驗;反之,乃賦與現象以適合法則之性質,因而使經驗可能者。故悟性乃僅由比較現象以構成規律之能力以上之事物;其自身實為自然之立法者。除由悟性以外,自然(即依據規律之「現象雜多之綜合統一」)絕不能存在(蓋現象本身不能在吾人以外存在,僅存在吾人之感性中);此種自然(為經驗中知識之對象者)及其所包含之一切,僅在統覺之統一中可能。故統覺之統一,乃一切現象在唯一經驗中必然適合法則之先驗的根據。統覺之此種統一,關於表象之雜多(在統一以外規定之),即為其規律,此等規律之能力,即悟性。是以視為可能的經驗之一切現象,先天的存在悟性中,自悟性接受其方式的可能性,正與此等現象僅為在直觀之限度內存在感性中,且僅為由感性而可能者(就其方式而言)相同。
故必有某某事物為現象之必然的綜合統一之先天的根據者,使現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為何,則吾人苟一思及現象非物自身而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動,終極則歸之「內感之規定」,吾人即易發見此某某事物。蓋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觀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貫的綜合可能」之雜多聯結以外,即吾人最純粹之先天的直觀,亦不產生知識,則此想象力之綜合,自亦先於一切經驗,根據于先天的原理;於是吾人必須假定一種想象力之純粹先驗的綜合為「使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蓋經驗本身乃必然以現象之再現性為前提者。當我欲在思維中引一線或思維一畫時之時間,又或表現某某特殊的數目,顯然其中所包含之種種雜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維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維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線之首段,時間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現之數目順序中之種種單位),當轉移至以後之表象時,先有表象並不再現,則決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舉示之種種思維,乃至空間時間之最純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無一能發生矣。
吾人若欲推求此種表象聯結之內的根據至表象所集注之點,——蓋表象於此始能獲得可能的經驗所必須之知識統一,——則吾人必自純粹統覺始。蓋若直觀不能收入于意識中——不問其為直接或間接——則直觀之於吾人,實等於無,且絕與吾人無關。故任何知識之可能,一繫於此。吾人關於「所能屬於吾人所有知識」之一切表象,先天的意識「自我之完全同一不變」,乃一切表象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條件。蓋表象之能在我內部中表現某某事物者,僅在此等表象與其他一切表象同屬一意識,且至少必須能在一意識中聯結故耳。此一原理乃先天的確立者,可名之為吾人表象中(因而在直觀中)所有一切雜多之統一之先驗的原理。今因一主觀中所有此種雜多之統一乃綜合的,故純粹統覺提供「一切可能的直觀中所有雜多之綜合統一之原理」。
總述純粹悟性概念所有此種演繹之正確,及其所以為唯一可能之演繹吾人知識所應處理之對象,若為物自身,則吾人關於對象絕不能有先天的概念。蓋吾人果從何種源流以得此等概念?吾人若自對象以得此等概念(對象如何能為吾人所知之問題,姑置不論),則吾人之概念將納為經驗的,而非先天的。又若吾人自自我以得此等概念,則此等概念僅在吾人內部中不能規定「與吾人表象相異之對象」之性質,蓋即不能為「說明何以具有吾人在思維中所有性質之一類事物必須存在,及此種表象何以不完全空虛」之根據。但若吾人僅與現象相涉,則此必須先於「對象之經驗的知識」之某種先天的概念,不特可能,且為必然者矣。蓋因僅為吾人所有感性之變狀,決不能在吾人以外見之,故視為現象之對象,實構成「純在吾人內部中之對象」。今即以此主張一切此等現象以及吾人所能處理之一切對象,皆在我之內部中,蓋皆我之同一的自我所有之種種規定,此等於謂現象之完全統一必須在同一之統覺中。但此可能的意識之統一,亦即構成「一切對象之知識」之方式;由此方式,雜多始被思維為屬於一單一之對象。
範疇之演繹,乃一異常困難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謂知識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據,因之可避免一完備學說之經營煩勞,同時在此種研究中又一無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項所論,宜為讀者準備,非即訓教讀者。至以下之第三節,始系統的說明此類悟性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