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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經驗之類推

三 經驗之類推

* * *此三種關係即經驗之三種類推。此三種類推為依據時間所有三種形相,規定現象在時間中存在之單純原理,此三種形相即與時間自身之關係所視為量(存在之量、即延續)者、在時間中之關係所視為繼續的系列者、及最後在時間中之關係所視為一切同時共在之總和者。此種時間規定之統一,全為力學的。蓋時間不能視為經驗在其中直接規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種規定,實不可能,誠以絕對時間不能成為知覺(現象能與之對立)之對象。對於每一現象規定其在時間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規律,惟由此種規律,現象之存在始能獲得關於時間關係之綜合的統一;因之此種規律,實以一種先天的方法規定位置,且對於一切時間皆有效者也。
故正與時間包含「自存在者進展至繼起者連續的進展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感性條件情形相同,悟性由於統覺之統一,乃經由因果系列規定現象在此時間中之一切位置」之連續的規定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此因果系列中之因,必然的引達果之存在,因而使時間關係之經驗的知識,普遍的對於一切時間適用有效,因而客觀的有效。
例如室內甚暖,同時戶外則甚寒。我尋究其原因,乃見一暖爐。顧此為其原因之暖爐與其結果之室內溫暖,同時存在。此處因與果之間,實無時間上之系列的繼續。因果同時,但其法則仍能適用有效。有效果之自然原因,其大部分與其結果同時並在,至結果之所以在時間中繼起者,僅由於其原因不能在剎那間完成其全部結果耳。但在結果最初發生之一剎那間,常與其原因之原因作用同時並在。設原因在一剎那前終止,則其結果決不能發生。吾人今所必不可忽視者,吾人應顧及之點乃時間之順序,非時間之經過;蓋即無時間經過,其因果關係依然存在。原因之原因作用與其直接結果間之時間,殆間不容髮,為一消滅量,且因果可如是同時並在;但一方與他方之關係,則依然常在時間中規定者。我若以壓迫墊褥成為凹形之鉛球為原因,則原因與結果同時並在。但我仍能由因果之力學的聯結之時間關係,以區別此因果二者。蓋我若置球于墊褥上,凹形自能繼以前之平坦形狀而起,但若(以任何理由)墊褥上先有凹形,則鉛球固不能繼之而起者也。
依據因果律,時間中繼續之原理
①第一版
第二、先在之狀態如一旦設定,則此確定之事件必然繼之而起。於是其情形如是:在吾人之表象中有一種順序,在此順序中現在之狀態(在其為所發生者之限度內)使吾人與某某先在之狀態相關,一若此所與事件之相依者;此相依者固未確定為何,但與「視為其結果之事件」則有確定之關係,使此事件以必然的關係在時間系列中與其自身相聯結。
一切實體,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係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一切經驗及其所以可能,皆須有悟性。悟性之主要貢獻,並不在使對象之表象明晰,而在使對象之表象可能。悟性之使對象可能,則由於其輸入時間順序于現象及其存在中。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惟在視為基體(Substrate)之時間中(為內的直觀之永恆方式),始能表現同時存在或繼續。故「現象之一切變化皆應在其中思維」之時間,留存不變。蓋時間乃「繼續或同時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為其規定始能表現於吾人。顧時間自身為吾人所不能知覺者。因之,在知覺之對象中,即在現象中,必須有表現普泛所謂時間之基體;一切變易或同時存在,在其被感知時,必須在此種基體中,及由現象與此基體之關係而知覺之。但一切實在者之基體,即「一切屬於事物存在者」之基體,為實體;而一切屬於存在之事物,僅能思維為實體之一種規定。故永恆者——現象之一切時間關係惟與此永恆者相關始能規定之——乃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即現象中之實在者,且為一切變易之基體,永為同一而不變者。以實體在其存在中為不變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不能有所增減。
故「一切生滅原因之第一主體,在現象領域中其自身不能有生滅」云云,乃引達經驗的必然性及存在中永恆性之概念,因而引達實體(視為現象者)之概念等等之一種保障的論斷。
此為一切變化之連續性法則。此法則之根據為:時間或時間中之現象,皆非由其所謂最小可能者之部分所成,但一事物之狀態,在其變化中,則經由「為其要素之一切此等部分」而達其第二狀態者。在現象領域中,並無其為最小者之實在者之差別,此正與在時間量中並無其為最小者之時間相同;因之實在之新狀態,自此種實在並未在其中之第一狀態進展經由所有一切無限度量,至此等中間度量相互間之差異常較零與甲間之差異為小。
產生之原理
丙、第三類推
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範疇,但在應用範疇于現象時,吾人則以範疇之圖型代範疇,以之為範疇運用之關鍵,或寧使圖型與範疇並立,為範疇之制限條件,一若成為可稱之為範疇之公式者。
經驗之類推
所謂「自然」,就其經驗的意義言,吾人指為依據必然的規律,即依據法則之現象聯結(就現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種法則,且此等法則皆為先天的。
但此時間點若非與先已存在之事物連屬,則將與何物連屬?蓋在先之虛空時間乃不能成為知覺之對象者。然若吾人以此新發生之事物與「先已存在而存留至新發生一剎那」之事物相聯結,則此新發生之事物必純為先於此者之事物中所有永恆者之規定。關於消滅亦復如是;蓋消滅以「某一現象已不存在之時間」之經驗的表象為前提者。
證 明
蓋變易並不影響時間自身,僅影響時間中之現象。(同時存在並非時間自身之形相;蓋時間無一部分為同時存在考;一切時間皆互相繼起者)。吾人若以繼續歸之於時間自身,則吾人必須思維尚有使繼起在其中成為可能之別一時間。在時間系列種種不同部分中之存在,僅由永恆者始獲得,可名為延續之一種量。蓋在僅僅繼續中,存在常生滅無已,絕不具有絲毫之量。故無此永恆者則無時間關係。顧時間為不能知覺其自身者;故現象中之永恆者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因而又為「使知覺即經驗之一切綜合的統一所以可能」之條件。於是時間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變易,應純然視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在一切現象中,永恆者乃對象自身,即視為現象之實體;反之,變易或能變易之一切事物,則僅屬於實體或種種實體之存在途徑,即屬於此等實體之規定。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故吾人今所論究之經驗之類推,必須為如是敘述之規律。
「現象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部分之表象,相互繼起。在對象中其部分是否亦相互繼起,此須更為深思之點,非以上所述能決定之者也。一切事物,乃至一切表象,凡吾人意識及之者,皆可名為對象。但當此等現象不在其為(所視為表象者)對象之限度內視之,而僅在其表現對象之限度內視之,則此對象之名詞,就現象而論,應指何而言,此為更須深究之問題。現象在純以其為表象之故而成為意識對象之限度內,則絕不與其感知——即在想象力之綜合中所受容者——有所區別;故吾人必須承認現象之雜多,乃常繼續在心中所產生者。顧若現象為物自身,則因吾人所處理者僅為吾人所有之表象,故吾人絕不能自表象之繼續,以決定現象之雜多如何能在對象中聯結。至物之自身為何——與「事物由以激動吾人」之表象無關——完全在吾人之知識範圍以外。然現象雖非物自身,但為唯一能授與吾人使知之者,感知中所有現象之表象,雖常為繼續的,但我應說明現象自身中之雜多,屬於時間中之何種聯結。例如在我目前之房屋現象,其中所有雜多之感知,乃繼續的。於是即有疑問,此房屋之雜多,其自身是否亦繼續的。顧此則無人能容認之者也。在我闡明我之對象概念之先驗的意義時,我立即認知房屋並非物自身而僅為一現象,即僅為一表象,至其先驗的對象,則為不可知者。然則「雜多如何能在現象自身(顧此又非物自身)中聯結」之問題,其意義果安在?存在繼續的感知中之事物,在此處被視為表象,同時所授與我之現九-九-藏-書象雖不過此等表象之總和,則視為此等表象所有之對象,而我自感知之表象中所得之概念,則與此對象相一致。因真理存在「知識與對象之一致」中,故立即見及吾人今所能研究者,僅關於經驗的真理之方式的條件,而現象在其與感知之表象相反對立能表現為「與表象不同之對象」者,則僅在現象從屬——所以使現象與一切其他感知不同,且使雜多之某種特殊聯結形相成為必然的之——一種規律耳。故對象,乃現象中包含」此種感知之必然的規律之條件」者。
甲、第一類推
一切現象包有視為對象自身之永恆者(實體),及視為對象之純然規定——即視為對象在其中存在之形相——之轉變者。
第一類推之證明
在此點,有一吾人必須立即處理之困難發生。蓋現象中因果聯結之原理,在吾人之公式中,本限於現象之系列的繼續,但當因與果同時存在時,則亦應用之於同時存在。
故各實體(蓋因實體僅就其所有規定而言,始能成為結果)必須在其自身中包含其他實體中所有規定之原因作用,同時又須包含其他實體所有原因作用之結果;即實體之同時共在,若在任何可能的經驗中為吾人所知時,則此等實體直接或間接必在力學的共同相處之關係中。顧在與經驗之對象有關時,則凡此等對象之經驗無之而其自身即不可能之事物,實為所必須者。故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體,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應在彼此交相作用之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係中云云,實為所必須者。
吾人對於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故常為變易的。故若僅由感知,則吾人絕不能規定此種雜多(視為經驗之對象者)是否同時存在,抑或繼續的。蓋欲規定同時或繼續,吾人須有存在一切時間之基本的根據,即須有常住而永恆者之某某事物,一切變易及同時存在,則僅為此永恆者存在之種種方法(時間之形相)而已。同時及繼續,乃時間中之唯一關係,故時間關係僅在此永恆者中始成為可能。易言之,永恆者乃「時間自身之經驗的表象」之基體;時間之任何規定,惟在此基體中始成為可能。永恆性為現象之一切存在、一切變易、及一切並存之「常住不變之所依者」,表現普泛所謂之時間。
①第一版:
類推之原理為:經驗僅由「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而可能者。①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時間能規定現象存在兩種方法中,或為互相繼續或為同時存在。就前者而言,時間被視為時間系列;就後者而言,時間被視為時間容量。
所發生之一切事物——即開始存在之一切事物——皆以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的)某某事物為前提。
事物在其存在同一時間中之限度內為同時共在。但吾人何以知其在同一時間中?在感知雜多之綜合中所有順序,不關重要時,即自甲經乙、丙、丁以達戊固可,而自戊以達甲亦可之時,吾人即知其在同一時間中。蓋事物若在時間中互相繼續時即在始於甲而終於戊之順序中之時,則吾人慾知覺中之感知,始自戊而還溯于甲,實為不可能者,蓋甲屬於過去之時間已不能為感知之對象矣。
此類原理具有此種特質,即並不關涉現象及其經驗的直觀之綜合,乃僅與現象之存在及與其存在相關「現象相互間之關係」有涉。顧某某事物在現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規定之,即其綜合之規律能立時授與吾人,蓋即謂能在一切呈顯吾人目前之經驗的事例中,展示此種先天的直觀之要素。但現象之存在,則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種方法設法推斷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確定的知之,蓋即不能預測「其經驗直觀與其他直觀所由以區別之形狀」。
三種類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據——就一切經驗的意識,即就一切知覺在時間之一切剎那——統覺之必然的統一。以此種統一先天的為經驗的意識之基礎,故以上之原理依據一切現象——就其時間中之關係而言—一之綜合的統一。蓋本源的統覺與內感(一切表象之總和)相關,且先天的與內感之方式相關,即與「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之時間順序」相關。一切此種雜多,就其時間關係而言,必須聯結在本源的統覺中。此為統覺之先天的先驗統一所要求者,凡屬於我之知識(即屬於我之統一的知識者)之一切事物即能為我之對象者,皆須與此要求相合。一切知覺在時間關係中所有此種綜合統一(以其為先天的所規定者),乃一種法則,即「一切經驗的時間規定,必須從屬普遍的時間規定」。
我知覺現象相互繼起,易言之,知覺某一時間之事物狀態,其相反狀態在前一時間中。如是我實聯結二種知覺在時間中。顧聯結非純然感官及直觀之功用,乃想象力之綜合能力之所產,此想象力乃就時間關係以規定內感者。但想象力能以二種方法聯結此二種狀態,即在時間中或甲在乙先,或乙在甲先。蓋時間自身乃不能知覺之者,故孰在先孰在後,不能由其與時間相關經驗的規定之於對象中。我僅意識我之想象力設置一狀態在先,別一狀態在後,並非對象中一狀態先於別一狀態也。易言之,互相繼起之「現象之客觀的關係」,不能由純然知覺決定之。欲使此種關係使人知為確定不易,則兩狀態間之關係,何者必在先,何者必在後,不能置之於相反關係中云云,必須思維為由此必然確定其如是者。但伴隨有「綜合的統一之必然性」之概念,僅能為存於悟性中之純粹概念,而非在知覺中者;在此事例中,此概念乃因果關係之概念,前者決定後者在時間中為其結果——非僅在想象力中所能見及(或絕不能知覺之者)之繼續。是以經驗自身——易言之現象之經驗的知識——僅在吾人使現象之繼續以及一切變化從屬因果律之限度內而可能者;因而視為經驗對象之現象,其自身亦僅依據法則而可能者。②
蓋若自無生有視為一異類原因之結果,則當名為創造,而不能容認為現象中之一事件,蓋耶此自無生有之可能性,已足破壞經驗之統一。顧當我視一切事物非現象而為物自身,且為純然悟性之對象時,則此等事物雖為實體,但就其存在而言,固能視為依存於一異類原因者。但吾人所用之名詞,斯時則將因之而附有完全相異之意義,不能應用於「視為經驗之可能的對象」之現象矣。
依據交相作用或共同相處之法則之共在原理
因果作用引達運動之概念,運動概念又復引達力之概念,力之概念又復引達實體之概念。顧以我之批判的計劃,唯在論究先天的綜合知識之源流,務不摻入——目的僅在概念之明晰而不在擴大之——分析以紊亂此計劃,故我將概念之細密說明留于將來之純粹理性體系。且此種分析,在現存之教本中,固已發展極為詳密。概念之說明固可期之將來,但我必不將實體之經驗的標準亦置之不問——在實體似不由現象之永恆性表現其自身,惟由運動乃更較為適切較易表現之限度內。
我之知覺,如包含一事件之知識,即包含所視為實際發生之某某事物之知識,則此知覺必為經驗的判斷,在此判斷中吾人思維其繼起為已確定者;即以時間中別一現象為前提,此知覺乃依據規律必然繼之而起。設不如是,設我設定先在事物,而事件並非必然繼之而起,則我應視此繼續純為幻想之主觀的遊戲,設我對於我自身仍表現之為客觀的事物,則我應名之為夢。故現象(所視為可能的知覺者)之關係——依據之後繼事件,即所發生之事物,就其存在而言,乃必然為先在事物依據規律規定其在時間中之存在者——易言之,即因與果之關係,就知覺之系列而言,乃吾人所有經驗的判斷之客觀的效力之條件,亦即此等知覺所有經驗的真理之條件,蓋即謂此乃經驗之條件耳。故在現象繼起中所有因果關係之原理,對於經驗之一切對象(在此等對象在繼續之條件下之限度內)亦適用有效,蓋因此原理自身,即為此種經驗所以可能之根據耳。
於是一事物如何能自等於甲之一狀態轉移至等於乙之一狀態之問題發生。在兩剎那間常有一時間,在兩剎那中之任何兩狀態間,常有具有量之差異。蓋現象之一切部分,其自身常為量。故一切自一狀態轉移至別一狀態之轉變皆在「包含于兩剎那間之時間中」顯現其中第一剎那規定事物自此九-九-藏-書而生之狀態,第二剎那則規定事物所轉變之狀態。於是此兩剎那乃一變易所有之時間限界,亦即兩狀態間之中間狀態之限界,故此兩剎那之本身各形成全體變化之一部分。顧一切變化皆有一原因,此原因乃在變化所發生之全部時間中展示其因果作用。故此原因並非突然(立即或在一剎那間)產生變化,乃在一時間中產生者;因之實在(乙-甲)之量,與時間自發端之剎那甲增進至其完成之剎那乙相同,經由「包含于最初及最後者之間一切更小度量」而產生者。是以一切變化僅由因果作用之連續的運動而可能者,此種運動在其齊一速度之限度內名為力率。但變化非由力率所成,乃力率所產生而為其結果者也。
盛水之杯乃使水上升至水平線以上之原因,此二種現象固同時並在者。蓋我自較大器皿注水杯中,立見有繼起之某某事象,即水自以前所有之水平位置,變形而成杯中所佔之凹形。
①第一版
吾人今姑假定一「事件」之前,並無此「事件」所必須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事物。是則知覺之一切繼續,將僅在感知中,即僅為主觀的,絕不能使吾人客觀的決定某某知覺實在先,某某知覺為繼起矣。於是吾人僅有與對象無關之表象遊戲;易言之,即不能由吾人之知覺就時間關係使一現象與其他現象相區別。蓋吾人感知中之繼續,常為同一的,因而在現象中殆無規定現象使其後繼之事成為客觀的必然之事矣。於是我不能謂現象領域中有二種狀態相互繼起,僅能謂一種感知繼其他感知而起耳。此則純為主觀的事物,並不規定任何對象;故不能視為任何對象之知識,甚至不能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對象之知識。
蓋悟性對於所視為結果之每一現象,由其與先在現象之關係,各與以先天的在時間中所規定之位置。否則,現象將不能與時間自身一致,蓋時間乃先天的規定其所有一切部分之位置者。今因絕對的時間不能為知覺之對象,故此種位置之規定,不能由現象與時間之關係而來。反之,現象必須互相規定彼等在時間中之位置,而使彼等之時間順序成為必然的順序。易言之,所繼起者——即發生之事物——必須依據普遍的規律繼所包含在前一狀態中者之事物而起。於是有現象之系列發生,此種系列以悟性之助,在可能的知覺之系列中,產生與先天的在時間中所見及者同一之順序及連續的聯結,且使之成為必然的——時間為一切知覺必然在其中佔有位置之內的直觀之方式。
故若「先在時間必然的規定後繼時間」(蓋因我不能不由先在時間進入後繼時間)為吾人感性之必然的法則,因而為一切知覺之方式條件,則「過去時間之現象規定後繼時間中之一切存在」以及此等後繼時間中之存在,所視為事件者,僅在過去時間之現象規定其在時間中之存在,即依據規律規定之限度內始能發生云云,自亦為時間系列之經驗的表象所不可欠缺之法則。蓋僅在現象中吾人始能經驗的感知「時間聯結中所有此種連續性」。
類推之普泛的原理為:一切現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從屬「規定現象在一時間中彼此間相直關係」之規律。
證明
凡有運動之處——因而有活動及力——即亦有實體,而現象之富有效果的源流之所在,則唯在實體中求之。此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若吾人尋究實體應作何解,且在說明時務須避免循環論之誤謬,則發見其答案誠非易事。吾人如何直接自運動以推斷運動作者之永恆性?蓋永恆性乃實體(所視為現象者)之本質的完全將有的特徵。在依據「其以純粹分析的方法論究概念」之通常進程,此問題固為完全不能解決者,但自吾人所形成之立足點而言,則未見其有如是之困難。運動即指示「原因作用之主體」與其結果之關係。今因一切結果皆由所發生之事物所成,因而在轉變中(轉變乃指示其有繼續性質之時間)其所有終極的主體所視為一切變易之基體者,乃永恆者即實體。蓋依據因果作用之原理,運動常為「現象所有一切變易」之第一根據,故不能在其自身有變易之主體中見之,蓋在此種事例中欲規定此變易,則又須另一運動及別一主體。以此理由,證明主體之實體性運動乃充分之經驗的標準,毋須吾人首先由比較知覺以探求主體之永恆性。況以此種比較方法,吾人不能到達對於量所需要之完全性及概念之嚴格普遍性。
今姑假定雜多之實體(所視為現象者)中各實體皆完全孤立,即無一實體能在任何其他實體上活動亦不返受其交相作用之影響,則彼等之同時共在,殆不能成為可能的知覺之一對象,而一實體之存在,亦不能由經驗的綜合之任何步驟,引達其他實體之存在。
證 明
三 經驗之類推(Analogie der Erfahrung)
在經驗的直觀中,當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時——按第二原理之證明中所說明者,此為現象之繼續中所不能見及者——此等事物乃同時共在者。例如我之知覺,固能首向月,次及於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於月;因此等對象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故我謂彼等乃同時共在者。顧同時共在,乃雜多在同一時間中之存在。但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吾人不能純由設定在同一時間中之事物以推斷此等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感知中想象力之綜合,僅啟示一知覺在主觀時,其他知覺即不在其中(反之亦然),而非啟示對象之同時共在,即非啟示在同一時間中如一方存在他方亦存在以及僅因對象之如是共在,知覺乃能彼此交相繼起云云。故在事物彼此外部共在之事例中,吾人如欲斷言知覺之交相繼起乃根據于對象,因而表現其共在為客觀的,則必須有一關於事物規定之交相繼起之純粹概念。但「一方所有種種規定,其根據乃在他方中者」之實體關係,乃勢力影響之關係;各實體交相包含他方實體中所有種種規定之根據者,此種關係方為共同相處或交相作用之關係。故空間中實體之同時共在,除根據此等實體交相作用之假定以外,不能在經驗中認知之。此即「所視為經驗對象之事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②。
一切變化皆依據因果聯結之法則發生。①
此似與迄今關於悟性進程所教示者相反。迄今所共同接受之見解乃僅由屢以齊一方法繼光一現象而起之「事件」之知覺及比較,吾人始能發見一種某某事件常繼某某現象而起所依據之規律,以及此為吾人由之最初引達構成原因概念之途徑。顧此概念若如是構成則純為經驗的,其所提供之規律「凡發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將一如其所依據之經驗,同為偶然者矣。蓋因此規律之普遍性及必然性,非根據于先天的而僅根據于歸納,故純為空想的而非有真實之普遍的效力。此種情形與其他純粹先天的表象之情形相同——例如空間時間。蓋吾人能自經驗中抽引此等表象之明晰概念,僅因吾人將此等表象置之經驗中,又因經驗其自身乃僅由此等表象而成者。規定「事件系列」之規律,其表象之邏輯的明晰,固惟在吾人使用之於經驗中以後而始可能。但此種規律(為時間中所有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之條件者)之認知,實為經驗自身之根據,故先天的先於經驗。
經驗為經驗的知識,即由知覺規定一對象之知識。故經驗乃知覺之綜合,並不包含在知覺中,其自身在一意識中包含知覺所有雜多之綜合的統一。此種綜合的統一,構成感官對象之任何知識之本質事物,即在經驗中與純然直觀或感官之感覺有區別者。顧在經驗中,知覺僅在偶然之順序中集合,故在知覺自身中,並不——且不能——啟示其有規定知覺聯結之必然性。蓋感知,僅集合經驗的直觀之雜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發見「規定所聯結之現象應具有在空間時間中聯結的存在」之任何必然性表象。但因經驗乃經由知覺之對象知識,故「雜多之存在」中所包含之關係,應在經驗中表現為非適在時間中所構成之關係,乃客觀的存在時間中之關係。然因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對象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能由對象在普泛所謂時間中所有之關係而成,因而僅由「先天的聯結對象」之概念而成。因此等概念常帶有必然性,故經驗僅由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而可能者也。②時間之三種形相為九九藏書延續、繼續及同時存在。故時間中所有現象之一切關係,亦當有三種規律,且此等規律自應先於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者。一切現象之存在,由此等規律始能就一切時間之統一形相規定之。
是以永恆性乃現象唯在其下始能在可能的經驗中能被規定為事物或對象之必然的條件。至關於此必然的永恆性之經驗的標準——即現象之實體性之標準——則俟以後遇有機緣再加以所視為必須論及之種種註釋。
在現象之一切變易中,實體乃永恆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無增減。①證 明②
是以吾人若經驗某某事物發生在如是經驗時,常以在其先之某某事為前提,發生之事物,乃依據規律繼以先之事物而起者。否則我將不能對於對象,謂其為繼起矣。蓋純然在吾感知中之繼續,如無規律以規定此繼續與「在其先之某某事物」相關,則我實無正當理由主張對象中有任何繼續。我使感知中所有我之主觀的綜合成為客觀的,僅由其與規律相關耳,依據此規律,則現象在其繼起中——即視為此等現象發生——乃為前一狀態所規定者。一「事件」之經驗(即所視為發生之任何事物之經驗),其自身僅在此假定上始成為可能。
任何事物何以能變化,一所與時點中之一狀態,其相反狀態能在次一時點中繼之而起云云,如何必屬可能之事——關於此點,吾人先天的並無絲毫概念。對於此點吾人需要現實的力之知識,此僅能經驗的授與吾人,例如動力之知識,或與此相等者某某繼續的現象(即視為指示此等力之存在之運動)之知識。但置變化之內容為何——即所變之狀態為何——之一切問題不問,一切變化之方式,即變化——視為別一狀態之發生——惟在其下始能發生之條件,以及此等狀態自身之繼續(發生),固仍能依據因果律及時間條件先天的考慮之也。
Gigni denihilo nihil,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無決不能生有,有決不能成無)之二命題,在古人常聯結不分,顧今日則有誤為分離之者矣,蓋由於其誤信此二命題為應用於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題為有背於世界——即令就其實體而言——依存於最高原因之說。但此種疑懼,實為無須有者。蓋吾人今所論究者,僅為經驗領域中之現象;且若吾人容認新事物——即新實體——可以發生,則經驗之統一,將絕不可能矣。
今請進論吾人之問題。某某事物發生——即以前並未存在之某某事物或某某狀態之發生——除有一其自身中並未包含此種狀態之現象在其前,不能知覺之。蓋繼一虛空時間而起之「事件」——即「並無事物之狀態在其前」之發生——其不能為吾人所感知,與虛空時間自身之不能為吾人所感知正相同。故一「事件」之一切感知,乃繼別一知覺而起之一種知覺。但因此種繼續亦在感知之一切綜合中發生,一如我上舉房屋現象所說明者,故一「事件」之感知,並不能因此而與其他之感知相區別。顧在一包含「發生」之現象中(知覺之前一狀態吾人可名之為甲,后一狀態名之為乙),乙僅能感知為繼甲而起者;而甲知覺則不能繼乙而起,僅能在其前,此亦我所注意及之者。例如我見一下駛之舟。我關於舟在下流位置之知覺,乃繼其上流位置之知覺而起,在此種現象之感知中,先知覺舟在下流位置而後及其在上流位置,實事之不可能者。感知中所有知覺在其中互相繼起之順序,在此種事例中乃確定者,感知即為此種順序所束縛。顧在以上房屋之事例中,則我之知覺既能自屋頂之感知始,而終於地基,亦能自下部始而終於上部;且我感知「經驗的直觀之雜多」,自右而左,或自左而右,皆無不可。蓋在此等知覺之系列中,為欲經驗的聯結雜多,並無一定順序指示我所必須開始之點。但在一「事件」之知覺中,則常有「使知覺(在此種現象之感知中)在其中互相繼起之順序成為必然的順序」之規律。
一實體如自一甲狀態轉移至一乙狀態,則第二狀態之時點與第一狀態之時點有別,且繼之而起。是以所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之第二狀態與「此實在並未存在其中之第一狀態」之相異,范如乙與零之相異。蓋即謂乙狀態與甲狀態之相異,即令僅在其量,其變化當為乙-甲之發生,此為並未存在以前狀態中者,就此新發生者而言,則前狀態等於零。
共同相處之一字,在德語中意義頗晦昧。解之為相互關係(Communio)固可,解之為交相作用(Commercium)亦可。吾人今則以後一意義用之,指力學的共同相處而言,蓋無此力學的共同相處,則即位置的共同相處(Communio spatii),亦絕不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吾人可自吾人之經驗容易認知:僅有在空間一切部分中之連續的影響,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對象以達其他對象。在吾人之目與天體間照耀之光,產生吾人與天體間之間接的共同相處,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體同時共在。除在空間一切部分中之物質使「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覺」可能以外,吾人決不能經驗的變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覺此變更。蓋僅由此等物質之交相影響,物質之各部分始能證明其為同時存在,因之即最遠之對象亦能證明(雖僅間接的)其為同時共在。無此共同相處之關係,則空間中一現象之每一知覺,將與一切其他知覺隔斷,而經驗的表象之連鎖——即經驗——每逢新對象,即將完全重行開始,與先前之表象無絲毫聯結,且無任何之時間關係矣。但我並不以此論據否定虛空空間,蓋虛空空間當能存在於知覺所不能到達因而無「同時共在之經驗的知識」之處。
故變化僅能在實體中知覺之。「非純為永恆者之規定而為絕對的」之生滅,決不能成為可能的知覺。蓋此永恆者乃唯一所以使「自一狀態轉移至別一狀態及自無轉移至有之表象」可能者。至此等轉移,經驗上僅能知其為永恆者所有種種變易的規定耳。吾人今如假定某某事物絕對的開始存在,則吾人必須有一此事物尚未在其中發生之時間點。
此種原理之證明,依據以下之點。一切經驗的知識,皆包含由於想象力之「雜多之綜合」。此種綜合,常為繼續的,即其中之表象常互相繼起。在想象力中,此種繼起關於孰必須在先,孰必須在後,其順序絕不確定,且繼起的表象之系列,或前進或后溯,皆能行之無別者。但若此綜合而為「所與現象之雜多」之感知之綜合,則其順序乃在對象中規定者,或更適切言之,此順序乃「規定一對象者所有繼續的綜合之順序」。依據此種順序,則某某事物自必在先,且當先在事物設定時,別一某某事物自必繼之而起。
經驗的知識之一切增進,知覺之一切進展——不問其對象為何或現象或純粹直觀——皆不過內感規定之擴大,即時間中之進展。此時間中之進展,規定一切事物,其自身不再為任何事物所規定。蓋即謂此進展之各部分,僅在時間中,且僅由時間之綜合而授與吾人者;非在綜合之前授與者也。以此理由,知覺中轉移至在時間中繼起事物之一切轉變,乃經由產生此知覺所有之時間規定,又因時間及其所有各部分常為量,此種轉變亦即產生所視為量之知覺,經由其中無一最小者之一切度量自零以上達其所有一定度量。
故在此種事例中,感知之主觀的繼續,必自現象之客觀的繼續而來。否則感知之順序,全不確定,一現象不能與其他現象相區別矣。蓋因主觀的繼續,全然任意向為之,故由其自身對於雜多在對象中所由以聯結之方法,絕無所證明。因之客觀的繼續,由現象雜多之此種順序所成,即依此順序所發生事物之感知,乃依據規律繼先一事物之感知而起者。惟有如是,我始有正當理由不僅對於我之感知,乃對於現象自身主張其中應見有繼續之事。此僅等於謂除在此種繼續中以外,我不能排列我之感知耳。
正確理解變化之概念,亦惟根據於此永恆性。生滅並非生滅者之變化。變化乃繼同一對象之某種存在形相而起之存在形相。一切變化者皆常住,僅其狀態變易而已。惟以此變易僅與能生滅之種種規定相關,故吾人亦可謂(用此有類反說之語)僅永恆者(實體)受有變化、轉變者(das Wanderbare)不受變九_九_藏_書化(Veranderung)而僅有變易(Wechsel),蓋因某某規定滅而有其他規定生耳。
吾人在所考慮之事例中,應指示除其時有一基本的規律迫使吾人在一切知覺順序中務遵從知覺之此種順序而不遵從其他順序以外,即令在經驗中,吾人亦絕不能以繼續(即以前並末存在之某某事件之發生)歸之於對象,而使此種繼續與在吾人感知中之主觀的繼起相區別;且不僅如是,此種強迫實為最初使對象中繼續之表象可能者。
一切實體,在其能被知覺為在空間中共在者,皆在一貫的交相作用中。①
②第一版
一哲學家在人詢以煙重若干時,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減去所留存殘灰之重量,即得煙之重量」。如是彼實以「物質(實體)在火中亦不滅,僅其形式受有變化」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無生有之命題,亦僅永恆性原理之別一結論,或寧謂為現象中「固有主體」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別一結論。蓋若現象領域中吾人之所名為實體者,應為一切時間規定所固有之基體,則一切存在不問其在過去或未來,自必唯由實體及在實體中始能規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實體名詞名一現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貫一切時間為前提故耳,且因永恆性之名,尚不能適切顯示其義,蓋此名詞乃專用之未來時間者。
但在欲使現象之存在,從屬先天的規律之原理,則大異於是。蓋因存在不能為吾人所構成,故此類原理僅能應用於存在之關係,且僅能產生規整的原理(Regulativ)。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預測。但若一知覺在「與其他知覺相關之時間關係」中授與吾人時,則即此其他知覺並不確定,因而吾人不能斷定此其他知覺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張在此其他知覺之存在中,必然與此一知覺在此種時間形相中聯結。在哲學中之類推,與在數學中所表現之類推,異常不同。在數學中類推乃表顯兩種量的關係相等之公式,而常為構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項,則第四項即可由之而得,蓋即能構成之者也。但在哲學中,其類推非兩種量的關係之相等,乃兩種質的關係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項,吾人所能先天的獲得之知識,僅為其與第四項之關係,而非第四項自身。但此關係能產生「使吾人在經驗中尋求第四項」之規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項」之標識。故經驗之類推,僅為依據之則經驗統一能自知覺發生之一類規律。並不教示吾人純然知覺或普泛所謂經驗的直觀之自身如何發生。故此經驗之類推,非對象(即現象)之構成的原理,而僅為規整的原理。關涉純然直觀之綜合(即現象之方式之綜合),知覺之綜合(即知覺之質料之綜合)及經驗之綜合(即此類知覺之關係之綜合)等等之「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准」,亦能適用此同一之主張。蓋此類公准納為規整的原理,至其與數學的(構成的)原理區別之點,則不在確實性——蓋兩方皆具有先天的確實性者——而在其證明之性質,即因直觀的性質(以及直觀的證明之性質),乃後者所特有者也。
以前二種原理乃所以使數學能應用於現象者,我名之為數學的原理,此等原理與現象之所以可能有關,且教示吾人現象(就現象之直觀及其知覺中之實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據數學的綜合之規律產生。此二種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數量,以及能規定「現象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規定(即能構成)太陽光之感覺度量,由二十萬倍月光之發光度量結合而成。故此類第一原理可名之為構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一實體所有之種種規定——此不過實體存在之種種特殊形相——名為屬性。屬性常為實在的,蓋因其與實體之存在有關(否定僅為斷言實體中某某事物不存在之規定)。吾人若以特殊種類之存在,歸之於此實體中之實者在(例如為物體屬性之運動)則此存在名為偶有性,以與名為實體性之實體存在相區別。但此足引起種種誤解;不如以屬性純視為實體存在在其中積極被規定之形相較為精密而正確。但由於吾人悟性之邏輯的使用之條件,自將「實體存在中之能變易者」分離,同時實體仍常住不變,以及自變易者與「真實永恆及為根本者」之關係,以觀察此可變之分子,實為不可避免之事,故此實體範疇應列入于關係之範疇中,但與其視為實體自身中包含關係,則毋寧視實體為關係之條件。
蓋若吾人以為此等實體為一完全虛空的空間所隔離,則在時間中自一實體進向別一實體之知覺,由於繼續的知覺,固能規定后一實體之存在,但不能辨別其是否客觀的繼前一實體而起,抑或此乃與前一實體同時共在者。
故所謂某某事物發生,乃屬於一可能的經驗之一知覺。當吾人視現象為已規定其在時間中之位置,因而視為一對象常能依據規律,在知覺之聯結中發見之時,則此經驗即成為現實的。此種規律吾人由之依據時間繼續以規定某某事物者,乃「一事件在其下絕對必然繼起者之條件,應在先在狀態中發見之」云云。故充足理由之原理,乃可能的經驗之根據,即就現象在時間繼續中所有之關係而言,乃現象之客觀的知識之根據。
但因永久之內的必然性與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結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恆性原理之名,亦自無妨。
①第一版
經驗的法則僅由經驗始能存在,亦惟由經驗始能發見之,此實「經驗自身由之始成為可能之基本的法則」之結果。故吾人之各種類推實為——在僅表示時間(在時間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內)與統覺統一(此種統一僅在依據規律之綜合中可能者)之關係之某種典型下——描寫在一切現象聯結中所有之自然之統一。要而言之,類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現象皆在——且必須在——一自然中,蓋若無此種先天的統一,則經驗之統一,以及經驗中對象之規定,皆將不可能矣。
共同相處關係之原理
故除甲與乙純然之存在以外,必須有甲對於乙及乙又對於甲所由以規定其在時間中位置之某某事物,蓋惟在此種條件下,此等實體始能經驗的表現為同時共在。顧此唯一能規定任何其他事物在時間中之位置者,即為此事物——或其所有種種規定——之原因。
此乃啟示先天的認知變化法則(就其方式而言)之所以可能者。吾人僅預測吾人自身所有之感知,其方式的條件,因其先於一切所與之現象在吾人內部中,故必能先天的知之。
實體永恆性之原理
關於我之論據,以下之點頗有補於更進一步之說明。在吾人心中,一切現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經驗中,故必須在統覺所有之共同相處關係中(Communio),且在對象表現為共同存在互相聯結中之限度內,對象必須交相規定其在「一時間」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構成一全體。此主觀的共同相處關係如為依據一客觀的根據,即適用之於所視為實體之現象,則一實體之知覺必為使其他實體之知覺可能之根據,反之亦然——蓋因常在知覺(所視為感知者)中所見之繼續,不能歸之於對象,又因此等對象與知覺相反,固可表現為同時共在者。但此乃交相影響,即實體之實際共同相處關係(Commercium交相作用),若無此種交相作用,則同時共在之經驗的關係即不能在經驗中見及矣。由此種交相作用,種種現象在其各在其他現象之外而又互相聯結之限度內,構成一複合體(Compositum reale),此種複合體可以種種不同方法構成之。故有三種之力學的關係——一切其他關係皆由此發生——即屬性、結果、合成是也。
以我所見,一切時代中,不僅哲學家即常識亦皆承認此永恆性為現象所有一切變易之基體,且常以此為不容疑者。關於此點,哲學家與常識間之不同,僅在哲學家申說更為明確,謂通貫世界之一切變易中,實體永存,所變者僅其屬性耳。但我實未見有企圖證明此明顯之綜合命題者。且實罕有以此命題列在此等純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則之首列者(此為此命題所應屬之位置)。實體乃永恆者之命題,誠為意義重複之命題。蓋此永恆性為吾人應用實體範疇于現象之唯一根據;吾人首應證明現象中有某某永恆者之事物,以及轉變僅為此永恆者存在之規定。但此種證明因其與先天的綜合命題有關,故不九九藏書能獨斷的發展,即不能自概念發展。然以絕未有人見及「此類命題唯與可能的經驗相關,始有效力,因而僅由經驗所以可能之演繹始能證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雖常假設為經驗之基礎(蓋在經驗的知識中始感有此基礎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絕未證明,誠不足以為怪矣。
故時間中之繼起,乃結果在其與先在原因所有原因作用之關係中之唯一經驗的標準。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就今所論之點,凡關於綜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別注重之,即此等類推之有意義及效力,僅以其為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為先驗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證明者亦僅在其經驗的使用;故現象非只應包攝在範疇下,乃應包攝在範疇之圖型下。蓋若此等原理所應與之相關之對象而為物自身,則對於對象欲先天的綜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但此等對象僅為現象;且關於對象之完全知識——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機能,最後必須在促進此類知識——純為吾人關於對象之可能的經驗。故此等原理除為現象綜合中經驗的知識之統一條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但此種統一,僅能在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中思維之。至範疇則表現其不為感性條件所限制之一種機能,且包含此種圖型之統一(在此種圖型僅為普泛所謂綜合之圖型之限度內)。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當理由僅依據——不過與概念之邏輯的普遍的統一相比附之——一種類推以聯結表象。
至吾人在此等先驗的自然法則中所用之證明方法,以及此類法則所有之特殊性質,應有一註釋,此註釋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證明智性的同時又為綜合的命題之一切企圖所應遵從之規律,自必亦極為重要。吾人如企圖獨斷的證明此等類推;蓋即謂吾人如企圖自概念以說明以下之點——即一切存在之事物僅在永恆之事物中見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態中之某某事物為前提,以及在同時共在之雜多中所有種種狀態皆依據規律,同時存在「相互之關係」中,因而在共同相處關係中,——則吾人之一切勞力殆為虛擲。誠以純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則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絕不能自一對象及其存在以進展至別一對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採擇之方法,即研討——所視為「一切對象(此等對象之表象,對於吾人如有客觀的實在性)最後必能在其中授與吾人」之知識,即——經驗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經驗)——其本質方式由「一切現象之統覺之綜合的統合」所成——吾人先天的發見現象領域中一切存在之「完全的必然的時間規定」之先天的條件,無此先天的條件,則即時間之經驗的規定,亦不可能。吾人又在其中發見先天的綜合統一之規律,由此等規律吾人始能預測經驗。蓋因缺乏此種方法,且由妄信「悟性之經驗的使用所推為其原理之綜合命題」,可以獨斷的證明之,故時時企圖(雖常無效)欲得一「充足理由之原理」之證明。又因範疇之指導線索——此為唯一能啟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間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迄今猶付缺如,故無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種類推(此二種類推雖常慣用之而不自覺)。
在現象之綜合中,表象之雜多常為繼續的。顧並無對象能由此表現,蓋此種繼續為一切感知所通有,由此種繼續,任何事象不能與其他事象有所區別。但我知覺(或假定)在此種繼續中尚有「對於以前狀態之一種關係」,此表象乃依據規律繼前狀態而起者,則我立即表現某某事物為一「事件」,即表現之為發生之事物;蓋即謂我感知一「我必以時間中某一確定位置歸之」之對象——此一種位置,自先在之狀態言之,乃固定而不可移者。故當我知覺某某事物發生時,此種表象首應包含有某某事物在其先之意識,蓋僅由與「在其先者」相關,現象始能獲得其時間關係,即獲得存在於「其自身並未在其中之前一時間」后之時間關係。但現象之能在時間關係中獲得此種確定的位置,僅在其預行假定有某某事在以先狀態中為此現象所必然繼之而起即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限度內始然。由此得兩種結果。第一、我不能反乎系列,將所發生者列于其所繼起之者之前。
②此為第二版所增加者。
吾人具有在吾人內部中之表象,且能意識之。但不論此意識所及範圍如何之廣,且不問其如何精密及敏銳,其為純然之表象則如故,蓋此為在某一時間關係中,吾人「心」之種種內的規定耳。顧吾人何以能對於此等表象設定一對象,即在其所視為「心之狀態」之主觀的實在性以外,何以能以某某神秘一類之客觀的實在性歸之。客觀的意義,不能由其與(吾人所欲名之為對象者事物之)別一表象之關係而成,蓋在此種事例中仍有問題發生,即此別一表象如何能超越自身,于其主觀的意義——此乃視為心的狀態之規定屬於此表象之意義——以外,獲得客觀的意義。吾人如研討「與對象相關所賦予吾人表象之新性質為何,表象由此所獲得之尊嚴為何」,則吾人發見其結果僅在使表象從屬規律以及使吾人必然以某一種特殊方法聯結此等表象;反言之,僅在吾人所有表象必然在此等表象所有時間關係之某種順序中之限度內,此等表象始獲得客觀的意義。
當某某事物發生時,姑不問關於此所發生者為何之一切問題,即此發生一事,其自身已成為一研究問題。自一狀態之未存在轉移至此狀態,即令假定此狀態當其在現象領域中顯現並不展示任何性質,其自身亦實須研究。如以上第一類推中所已說明者,此發生並不關於實體(蓋實體並不發生),惟關於其狀態耳。故發生僅為變化,而非自無生有。
此種原理在研究自然上有何效用,非吾人所欲研討之問題,所迫使吾人必須研討者乃此種頗似擴大吾人所有自然知識之原理如何能完全先天的可能耳。雖由直接檢點即能明示此原理之真實以及在經驗上之實際有效,因而此原理如何可能之問題,將見其為多餘之事,但此種研討,仍絕不可廢。蓋因有許多主張由純粹理性以擴大吾人知識之無根據主張,故吾人必須以以下之點為一普遍的原則,即此種主張其自身即常為不可信賴之理由,且在無嚴密的演繹提供證據時,則不問其獨斷的證明外觀如何明晰,吾人固不能信任及假定其主張之正當。
依據此種規律,在事件前之先一事物中,必存有「此事件必然繼之而起所依據之規律」之條件。我不能反此順序,自「事件」後退,由感知以規定在其先之事物。蓋現象雖確與以前之某某時間點相關,但絕不能自後繼之時間點,退行至以前之時間點。反之,自所與之時間點前進至繼起之一定時間點,乃必然的進行之道。故因確有繼起之某某事物(即所感知為繼起者),我必以此繼起事物必然與在其前之其他某某相關且為「依據規律繼之而起」即有必然性者。是以為條件所規制之「事件」對於某某條件與以可信賴之證明,此種條件即所以規定此事件者。
乙、第二類推
實體在現象領域中,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蓋在此等實體中,有某某實體能生,某某實體能滅,則時間之經驗的統一之唯一條件消失矣。於是現象將與二種不同之時間相關,存在將在二種平行流中流轉——此乃極誤謬者。蓋僅有一時間,一切不同之時間皆必須位置在其中,其位置情形則非同時存在,乃互相繼續者。
但此種空間,在吾人實不能成為任何可能的經驗之對象者也。
(前一原理已證明時間中繼續之一切現象,皆僅變化,即常住之實體所有種種規定之繼續的存在及不存在;故實體繼其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繼其存在而起之不存在,皆為不能容許者——易言之,實體自身並無生滅。顧尚別有表現此原理之方法,即現象之一切變易(繼續)皆僅變化。而實體之生滅,則非實體之變化,蓋因變化之概念,以具有兩種相反規定而存在——因而視為常住的——之同一主體為前提者。吾人即預行提示此點,即以此種見解進入於此第二類推之證明。)
此蓋因吾人將失去唯一能表現時間統一之事物,即將失去基體之同一性耳,一切變易唯在此基體之同一性中始具有一貫之統一。但此永恆性純為吾人由之表現現象領域中事物存在之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