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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准

四 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准

與視為現實的事物之知識有關之公准,並不要求——其存在應屬已知之——對象之直接的知覺(因而並不要求吾人所意識之感覺)。惟吾人所必需者,乃依據經驗之類推(此為設定普泛所謂經驗中所有一切實在的聯結之範圍者)「對象與某某現實的知覺之聯結」之感知耳。
蓋概念先於知覺,指示概念之純然可能性;「其提供內容於概念」之知覺,實為現實性之唯一標識。但若概念依據其經驗的聯結(類推)之原理,與某某知覺相結合,則吾人亦能先於此事物之知覺,即在比較的所謂先天的方法,認知事物之存在。誠以事物之存在與一可能的經驗中吾人所有知覺相結合,吾人自能在可能的知覺之系列中及在類推之指導下,使自吾人現實之知覺轉移至所探究之事物。是以自被吸鐵粉之知覺,吾人知貫徹一切物體之磁質之存在,此雖吾人所有機官之組織阻止吾人對於此種磁質媒介體之一切直接知識。吾人之感官如更精美,則依據感性之原理及吾人所有知覺之聯結,自亦能在經驗中到達關於此物質之直接經驗的直觀。今以吾人所有感官之粗雜,絕無術決定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方式。是以吾人關於事物存在之知識所及者,僅在知覺及其依據經驗的法則進展所能及之範圍。吾人如不自經驗出發,或不依據「現象之經驗的聯結之法則」進行,則吾人所推度所探究任何事物之存在,僅九九藏書為浮夸不實之事而已。但觀念論則竭力反對此等間接證明存在之規律;故此為駁斥觀念論最適當之處。
但我此處姑置其可能性僅能自經驗中之現實性而來,一切事物不問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來之事物可能性言之;我仍主張此等事物之可能性,決不能自此種概念之自身證明之,而僅在此等概念被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時證明之。
吾人今將進而說明此「可能性之公准」之廣大效用及影響。我若表現一為永恆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變易之事物皆屬於其狀態,顧我絕不能自此種概念以知此一種類之事物為可能的。我又或表現某某事物之性質如是,即此事物設定,則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繼之而起,此確思維之而無矛盾者;但此種思維,並無方法使吾人能判斷此種性質(因果作用)是否應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見之。最後我能表現如是性質之繁異事物(實體),即一事物之狀態常負有其他事物狀態中之某某結果,且此種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絕不能自此等概念(僅含有任意的綜合者)以規定此一種類之關係是否能屬於任何可能的事物。僅由此種事實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現一切經驗中所有之知覺關係,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其先驗的真理,此真理雖不能脫離「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及——對象惟在其中始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read•99csw.com之——綜合的統一」之一切關係,但實離經驗而獨立者也。
形相之範疇具有此種特質,即規定一對象時,並不絲毫擴大——此等範疇作為賓詞與之系屬之——概念。此等範疇僅表現概念與知識能力之關係。乃至當一事物之概念已極完備時,我仍能研問此對象僅為可能的,抑或又為現實的,如為現實的,是否又為必然的。由此在對象自身中,並無新增之規定為吾人所思及;其問題所在,僅為對象及其所有一切規定如何與悟性及悟性之經驗的使用、經驗的判斷力、以及在應用於經驗時之理性等等相關係耳。
(一)在直觀中及在概念中,凡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合者,為可能的。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過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經驗的使用中之說明耳;同時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範疇于其純然經驗的使用,而不容許其先驗的使用。蓋此等範疇若非具有純粹邏輯的意義,分析的以表現「思維之方式」,而與事物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等相關聯,則必與——知識之對象惟在其中始能授與吾人之——可能的經驗及其綜合的統一有關。
(二)凡與經驗之質料的條件——即與感覺——相結合者,為現實的。
一三角形之可能性似能自其概念自身(其概念確為獨立於經驗之外者)知之,蓋實際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與此概念以對象,即能構https://read.99csw.com成此三角形。但以此僅對象之方式,故仍為純然想象力之所產,其對象之可能性,仍屬可疑。欲規定其可能性,須有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種圖形除經驗之一切對象所依據之條件以外,絕不能在任何條件下思維之。空間乃外的經驗之先天的方式條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力中構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綜合,正與吾人自現象在一現象感知中在構成其經驗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綜合相同云云,此等意見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性之表象與事物之概念相聯結者。事與此相同以連續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謂量之概念皆為綜合的,故此種量之可能性絕不能自概念自身明之,而僅在此等概念被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中對象所有規定之方式的條件時始能明之。誠以吾人如欲求與此等概念相應之對象,不在——對象所唯一由之授與吾人之——經驗中求之,則將在何處求之?吾人固能先於經驗自身,純由參照經驗中任何事物由之始被規定為對象之方式的條件,認知事物之可能性而識別之,故能完全先天的知之。但即如是,亦僅與經驗相關及在經驗之限界中而可能者也。
蓋由先天的綜合概念所思維之對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構成「對象之經驗的知識之方式」之綜合中求之,試問吾人將從何處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須不包有任何矛盾,固為一必需之邏輯條件;但此絕不足以規read•99csw.com定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即絕不足以規定「由概念所思維此一對象」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概念,其中並無矛盾,蓋因二直線之概念及此二線連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圖形之意義。故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不可能性,並不起於概念自身,而與空間中圖形之構成有關,即其不可能乃起於空間及其規定所有之條件耳。但此等條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應用於可能的事物者,蓋因此等條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准要求事物之概念應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一致。但此公准——即普泛所謂經驗之客觀的方式——包含對象之知識所必須之一切綜合。包含綜合之一概念,其綜合如不屬於經驗,即或為來自經驗者(在此種事例中為經驗的概念)或為普泛所謂經驗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在此種事例中則為純粹概念),則此概念應視為空洞而與任何對象無關者。在後一事例中(即為經驗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者),其概念仍屬於經驗,以其對象僅能在經驗中見之。
在事物之純然概念中,並無其應發見之存在標識。蓋概念雖完備至「以之思維事物在其所有一切內的規定,並無一欠缺不再別有」所需,但存在則與此一切無關,與存在有關者僅在此種事物是否如是授與吾人,即其知覺能先於概念(如須如是時)之問題耳。
九*九*藏*書但吾人若欲自所呈顯于吾人之知覺質料,以構成實體、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無經驗自身所產生之聯結範例,則吾人殆陷於空想,絕不見其有絲毫可能性之徵候,蓋吾人既非直接自經驗獲得此等概念,在構成此等概念時,又不以經驗為吾人之訓導。此等空想的概念與範疇不同,其能獲得可能性之性格並不視為一切經驗所依據之條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僅後天的得之,即視為由經驗自身所授與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為後天的經驗的所知者,或絕不能知之者。一實體當永恆在空間中而不佔有空間(如某某等所欲倡議之物質與思維體間之中間物),直觀的預知未來(非僅推論)之特殊最高心力,及與他人交換思想(不問其隔離如何之遠)之心力云云,皆為「其可能性全無根據」之概念,蓋此等概念不能依據經驗及經驗中所已知之法則;無此種經驗的證實,此等概念乃思維之任意聯結,雖無矛盾,實不能主張其有客觀的實在性之權利,即對於吾人宣稱所思維之一類對象並無主張其可能性之權利。至關於實在,吾人不借經驗之助,顯然不能具體的思維之。蓋實在與感覺即經驗之質料相結合,而非與吾人對之能一如所欲訴之任意空想之一類關係方式相結合。
(三)在其與現實的事物聯結中,凡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條件規定之者,為必然的(即其存在為必然的)。
證 明
四 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