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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觀念論

駁斥觀念論

注二、吾人認知能力在經驗中即在時間規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與此定理相合。不僅吾人除由其與空間中之永恆者相關之「外的關係中之變易」(運動,例如與地球上之對象相關之太陽運動)以外,不能知覺時間中之任何規定,且吾人所能以實體概念根據其上之永恆者(所視為直觀者)亦除物質以外,別無所謂永恆者;且此永恆性,亦非由外的經驗得來,乃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時間規定之必然的條件,亦即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規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內感之規定。在「我」之表象中,關於我自身之意識並非直觀,純為一思維的主觀自發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並不具有絲毫直觀之賓詞,此種賓詞所視為永恆者,能用之為內感中時間規定之所依者。正與不可入性用為物質之經驗的直觀之所依者之方法相類。
注一、在以上之證明中,可見觀念論之所戲弄者,返報之於其自身,且其食報亦極為公平。蓋觀念論主張唯一之直接的經驗為內的經驗,吾人僅能由此內的經驗以推論外的事物——且此種推論與吾人自所與結果以推論其確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僅在不確實之方法中推論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誤歸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內部中。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已說明外的經驗實為直接的,以及內的經驗——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識而為吾人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此外的經驗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為表現能伴隨一切思維之意識——確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觀之存在,但此表象並不包括關於此主觀之任何知識,故亦不包括任何經驗的知識,即不包括此主觀之經驗。蓋在經驗,則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維以外,吾人尚須有直觀,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則尚須有內的直觀,此主觀必須就內的直觀——即時間——規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規定此主觀,則外的對象絕不可缺;因而謂內的經驗自身之可能,僅為間接的,即僅由外的經驗而可能者。
證 明
此專屬於——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經驗使用之——理性。故吾人自應以此等等批判為即已滿足,非至其更進一步論究之適當機緣,應暫為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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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形相之原理,並非具有客觀性之綜合的原https://read.99csw.com理。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之賓詞,並不絲毫擴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對於對象之表象,並不絲毫有所增益。但因此等賓詞仍為綜合的,惟僅為主觀的綜合而已,即此等賓詞以——概念所自來及其所在處之——認知能力加於(某某實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則此等賓詞對於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陳述。故若一事物概念僅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聯結,即純在悟性中者,其對象名為可能的。事物概念若與知覺相聯結——即與感官所提供為質料之感覺相聯結——經由知覺而為悟性所規定者,則其對象為現實的。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據概念之知覺聯結所規定者,則其對象名為必然的。是以形相之原理對於一概念絕無所陳述,惟以——概念所由以生之——知識能力之活動系屬於概念。顧在數學中之公准,其意義實為只包含「吾人由之始能授與吾人對象及產生其概念」之綜合一類實踐的命題,例如以一所與線自所與點在平面上作一圓形等是也。此種命題實不能證明者,蓋因其所需之程序正為吾人由之始能產生此一圓形概念之程序。以此同一權利,吾人以形相之原理為公准,蓋以形相原理對於吾人事物之概念並不有所增益,而僅在展示概念與知識能力相聯結之方法而已。
在終結此第四項以及純粹悟性之一切原理體系以前,我必須說明所以名形相原理為公准之故。我解說此名詞與近時某某哲學著作者所用之意義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數學的意義,即以為設准,其意義乃指以一命題為直接正確,而無需以理由使之成為正當或證明。蓋處理綜合的命題,吾人若應承認其為具有無條件之效力,僅以「其自身所有主張」之明顯自明為證明,而無須演繹,則不問此等命題如何明顯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則已放棄矣。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張,而此等主張又為共信所支持(雖無保障其為真理者),故悟性易為一切妄想所侵入,對於「雖不正當但以同一確信之口調迫令吾人承認其為現實的公理」之主張,每無術拒絕贊同。是以凡在「先天的規定」綜合的加於事物之概念時,即不提供證明,至少亦應提供此種主張所以合法之演繹,此實為絕不可欠缺者。
故所須之證明,必須明示吾人對於外的事物,不僅九-九-藏-書想象,實具有經驗;但除由證明「笛卡爾以為不可疑之內的經驗,亦僅在假定有外的經驗而可能者」以外,則此種證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我舉此等問題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但絕對的可能性——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實際並非純然之悟性概念,且絕不能經驗的使用之。
定 理
駁斥觀念論
我意識我自身之存在,為在時間中所規定者。顧時間之一切規定,皆以知覺中某某永恆事物為前提。但此永恆者不能為在我內部之某某事物,蓋我在時間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規定,僅由此永恆者。故此永恆者之知覺,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我知覺其在我以外現實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時間中存在之意識,必然與「此時間規定所以可能之條件」之意識相結合;故此意識必然與其為時間規定之條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聯結。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識同時即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識。
觀念論——此處指實質的觀念論而言——乃宣稱在吾人以外空間中所有對象之存在,或為可疑及不能證明者,或為虛偽及不可能者云云之理論是也。前者為笛卡爾(Descartes)之疑問的觀念論,以為僅有「我在」之唯一經驗的主張,為確實不可疑者。
注三、關於自我具有一定內容之意識其所以可能,須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並不自此事實即能推斷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觀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蓋外物之表象,頗能純為想象力之所產(如在夢中及幻想中)。此種表象純為以前所有外的知覺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覺,則如以上所說明,僅由外的對象之實在而可能者。吾人此處所欲證明者,乃普泛所謂內的經驗僅由普泛所謂外的經驗而可能之一點耳。至某一經驗是否純為想象的,則必自其特殊之規定及由其與一切實在的經驗之標準相合而辨知之者也。①①此一段結論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研討可能性之範圍是否大於包含一切現實性之範圍,包含一切現實性之範圍,是否大於其為必然的事物之總數,實引起需要綜合的解決頗為微妙之問題,但此等問題,唯屬於理性之裁決範圍內。蓋此等問題九*九*藏*書實等於探究「視為現象之事物」,是否一切皆屬於一「唯一的經驗」之總和及其銜接聯結,一切所與的知覺皆為其一部分,此一部分,不能與任何其他現象系列相聯結,抑或我之知覺在其普泛的聯結中能屬於「一以上之可能的經驗」。悟性依據感性及統覺之主觀的方式的條件,對於普泛所謂經驗先天的制定「唯一使經驗可能」之規律。空間時間以外之其他直觀方式,思維(即經由概念而來之知識)之論證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絕不能使其能為吾人自身所考慮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慮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屬於經驗——經驗為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唯一種類之知識。至屬於吾人全部可能的經驗之知覺以外之其他知覺,以及全然相異之物質界能否存在,則非悟性所能決斷之者。悟性僅能處理所授與吾人之事物之綜合。加之,通常所由以開闢可能性之極大疆域——一切現實的事物(經驗之對象)僅為其一小部分——之推論,其枯窘無力,彰彰明甚。「一切現實的事物為可能的」;自此命題依據邏輯之換位法,當然隨之而有「某某可能的事物為現實的」之特殊命題;顧此命題頗似含有「更有許多非現實之可能的事物」之意義。此根據于「欲構成現實的事物必須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其外觀頗似吾人有正當理由擴大可能的事物之數目在現實的事物以外。但此種增加於可能的事物上之進程,我絕不容許。蓋所應增加於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屬不可能。其所能增加者,僅為與「我所有悟性」之關係,即在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一致之上,應增加與某某知覺之聯結。但依據經驗的法則與知覺相聯結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覺之者),皆為現實的。尚有其他現象系列徹底與知覺中所與者相聯結,因而有一以上之「包括一切」之經驗可能云云,決不能自所與者推論而來;更不能離一切所與者而有此種推論——蓋無一切所與者之質料則無所能思維之事物。凡在「某自身亦不過一可能的」之條件下可能者,則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為可能者也。當研討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經驗所能及之範圍時,此種絕對的可能性即成為問題矣。
最後關於第三公准,其所關涉者乃存在中之實質的必然性,而非概念聯結九_九_藏_書中之純然方式的邏輯的必然性。蓋因感官之任何對象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僅比較為先天的,與其他先已授與之存在相關而認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僅能到達所視為「必須包含在經驗之前後聯結中某一部分內」(此所與知覺即經驗之一部分)之一類存在,故存在之必然性,絕不能自概念知之,而僅由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法則與已知覺者相聯結而認知之。顧除依據因果律自所與原因而有結果之存在以外,無一存在能知其為必然在其他所與現象之條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實體)之存在,僅此等事物所有狀態之存在;而事物狀態之存在所有此種必然性,吾人僅能自知覺中所與之其他狀態,依據因果之經驗的法則認知之。因之可謂為必然性之標準,唯存在可能的經驗之法則中,此即「一切發生之事物,由其在現象領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規定之」云云之法則。於是吾人所知之必然性,僅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與吾人所有此等結果之必然性,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性性質,不能推廣至可能的經驗領域以外,且即在此領域中,亦不能適用於「所視為實體之事物」之存在,蓋實體絕不能視之為經驗的結果—一即不能視之為出現及發生者也。故必然性僅與合於「因果之力學的法則」之現象關係,及根據此法則能先天的自一所與存在(因)推論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性等相關。「一切發生之事物,假設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變化從屬一法則——即從屬必然的存在之規律——之原理,無此法則,則世界將不能有名為自然者矣。故「無一事物由盲目的偶然性發生」(in mundonon datur casus)云云之命題,乃自然之先天的法則。「自然中之必然性,無一為盲目的,常為條件所規制,故為可以理解之必然性」(on daturfatum)云云之命題,亦同一為自然之先天的法則。一者皆為由之使變化之進行、從屬於「事物之本質」(即視為現象之事物之本質),蓋即從屬於悟性之統一之法則,蓋唯在悟性之統一中,事物始能屬於一經驗,即屬於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二者又皆屬於力學的原理。前者實為因果性原理之歸結,即屬於經驗之類推者。後者乃形相之原理;但此形相當其增加必然性read.99csw.com之概念于因果規定之上時,其自身從屬悟性之規律。連續性之原理,禁止在現象系列中有任何突飛,即禁止有突變(in mundo non datur saltus);且就空間中一切經驗的直觀之總和,又禁止在雨現象之間有任何間隙或裂痕(non datur hiatus);因而吾人可表現此命題為:凡證明空隙,乃至容認空隙為經驗的綜合之一部等事,皆不能入經驗中。蓋就空隙而言,可視為存在於可能的經驗範圍以外,即存在世界以外者,故此種問題不屬純然悟性之裁決範圍以內——悟性僅裁決使用所與現象以得經驗的知識之問題。此為對於——出可能的經驗之範圍以外以求判決圍繞經驗及限制經驗之事物之——「理想的理性」之問題;故應在先驗的辯證論中考慮之。至以上四命題(inmundonon datur hiatus,non datur saltus,non datur casus,nondatur fatum)與具有先驗的起源之一切原理相同,吾人極易按其順序展示之,即依據範疇之順序,各與以適當之位置。但今讀者已充分熟練,當能自為之,即當能極易發見如是處理之指導原理。此四命題在以下一點,則完全一致,即在經驗的綜合中,凡能破壞或阻礙悟性及「一切現象之連續的聯結者」——即破壞阻礙悟性概念之統一者——皆在所不容。蓋一切知覺必須在其中佔有位置之經驗之統一,唯在悟性中始可能者也。
我自身存在之單純意識(但經驗的所規定者),證明在我以外空間中對象之存在。
如以空間解釋為必須屬於物自身之一種屬性,則獨斷的觀念論,自為不可避者。蓋若如是,則空間及以空間為其條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虛構之物。顧此種觀念論所依據之根據,在先驗感性論中,已為吾人所傾覆矣。至疑問的觀念論則並無如是主張,僅力謂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無能力由直接的經驗證明任何存在,此種觀念論在其未發見充分證據以前,不容有決定的判斷之限度內,固極為合理而合於「思維之一貫的哲學的方法」。
後者為白克萊(Berkeley)之獨斷的觀念論。白克萊以為空間及「以空間為其不可分離之條件」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為不可能之事物;故視空間中之事物,純為空想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