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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體系之全部要點

原理體系之全部要點

一事物之可能性,不能僅自範疇規定之,以及欲展示純粹悟性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吾人必須常具有直觀云云,此為最值注意之事實。今以關係之範疇為例。(一)某某事物如何能只為主體存在,而不為其他事物之純然規定,即一事物如何能為實體;(二)如何因有某一事物存在,別一事物必須存在,即一事物如何能為原因;(三)當種種事物存在時,如何因有其中之一存在,某某事物乃與其他事物有關,繼之而起,反之亦然,即彼此交相繼起,且如何以此種方法能有實體之共同相處關係,此皆不能僅自概念規定之者也。此亦同一適用於其他範疇;例如一事物如何能等於事物集合之數,即如何能成為量。
據此同一理由可推斷,自純然範疇不能構成任何綜合的命題。例如吾人不能謂在一切存在中有實體(即其僅能為主體存在而不能為賓詞之某某事物);或一切事物為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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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等等所述極關重要,不僅證實吾人以前駁斥觀念論之說,且當吾人由純然內的意識,即由九九藏書「吾人所有本性之規定」而不借外部經驗的直觀之助以論自我知識時,尤關重要,——蓋以此等等所述乃指示吾人以此種知識可能性之限界者也。
當種種實體存在時,自一實體之存在,某某事物(所視為結果者),乃能與其他實體之存在有關隨之而起,且各實體皆交相如是;易言之,因在一實體中有某某事物,在其他實體中亦必須有——純由此等其他實體之存在所不能理解之——某某事物,凡此吾人果如何思維其為可能?蓋此即共同相處關係之所必需者;共同相處關係不能考慮為保有在其每一事物由其實體性各完全孤立之事物間。萊布尼茲在其以共同相處關係歸之視為惟由悟性所思維之「世界之實體」,故不得不乞求神在其間媒介調處。蓋正如萊氏之所見及者,實體之共同相處關係完全不能考慮為純自實體之存在發生。但若吾人在空間中——即在外的直觀中——表現此等實體,則吾人即能使——視為現象之實體之——共同相處關係之可能性,完全可以read.99csw•com理解。蓋表現之空間則在其自身中已先天的包含——為「活動及反動之實在的關係所以可能」之條件,因而為「共同相處關係所以可能」之條件——之方式的外部關係。
蓋若缺乏直觀,則無「能使吾人出所與概念以外,而使此概念與其他概念相聯結」之事物。故純自純粹概念以證明綜合的命題——例如一切偶然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曾無一人能有所成者也。蓋吾人僅能證明無此種關係(按即因果關係),吾人即不能理解偶然性之存在,即不能先天的由悟性以知此種事物之存在,舍此不能更進一步——但由此證明,並不能推斷此種關係亦即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讀者如返思吾人關於因果原理之證明——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即「事件」皆預想有一原因云云——彼即見及吾人僅能就可能的經驗之對象,證明此原理;且即如是,亦非自純粹概念證明之,僅以之為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因而以之為在經驗的直觀中所與對象之知識之原理。吾人當然不能否認「一https://read.99csw.com切偶然之事物必有原因」之命題,一切人許其純自概念證明之。但斯時,偶然事物之概念已被解作非包含形相之範疇(即能思維其不存在之某某事物),而為包含關係之範疇(即「其能存在僅為其他某某事物之結果」之某某事物);此命題斯時當然為——「其僅能為結果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自同命題矣。就實際言,當吾人須舉引偶然的存在之例證時,必常求之於變化,非純然求之於「能思維其相反方面」之可能性。顧變化乃一種「事件」,就其本身言,僅由原因而可能者;故其不存在,在其自身乃可能之事。易言之,吾人由「某某事物其能存在僅為一原因之結果」云云之事實,以認知偶然性;故若一事物已假定為偶然的,則謂其有原因,實為一分析命題。
為欲理解事物之可能性與範疇相一致,因而證明範疇之客觀的實在性,則吾人不僅需要直觀,且常需外的直觀,此為更堪注意之事。例如吾人就關係之純粹概念言,吾人發見(一)為欲得與實體概念相應之直觀中所有九-九-藏-書永恆的某某事物,因而證明此實體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吾人需要空間中(物質之)直觀。蓋唯空間被規定為永恆的,而時間以及在內感中之一切事物,則在永久流轉中。(二)為欲展示變化為「與因果概念相應」之直觀,吾人必須以運動——即在空間中之變化——為吾人之例證。僅以此種方法,吾人始能得變化之直觀,蓋變化之可能性,絕不能由任何純粹悟性領悟之者也。蓋變化乃矛盾對立之規定,聯結在同一事物之存在中。顧自事物之一所與狀態有其相反狀態應隨之而起云云,此不僅無例證不能為理性所考慮,且若無直觀,實為理性所不能理解者。其所需要之直觀,則為空間中點之運動之直觀。點在種種不同位置中之存在(視為相反規定之繼起),乃唯此始對於吾人產生一變化之直觀者。蓋吾人為欲以後使內的變化同一可以思維,則吾人必須譬喻的表現時間為一直線,及經由引長此直線(運動)之內的變化,於是以此種方法,由外的直觀,使吾人自身在種種狀態中之繼續的存在,可以理解。至其九-九-藏-書理由,則為一切變化如應知覺其為變化,皆以直觀中永恆的某某事物為前提,以及在內感中則並無永恆的直觀可以見及。最後,共同相處關係之範疇之可能性,惟由理性不能理解之;因而其客觀的實在性,僅應由直觀——實僅由空間中之外的直觀——規定之。
於是本節全部之最後結論如是:純粹悟性之一切原理,僅為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原理,而一切先天的綜合命題,亦唯與經驗相關——此等命題之可能性,其自身實完全依據於此種關係(按即與經驗之關係)。
①此一節乃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所視為量之事物之可能性,及量之客觀的實在性,僅能在外的直觀中展示,以及僅由外的直觀之媒介,始能亦應用之於內感云云,此亦同一易於說明者也。但為避免煩冗計,我不得不任讀者自覓其例證耳。
原理體系之全部要點①
在缺乏直觀時,吾人並不知是否吾人由範疇思維對象,是否在任何處所實有對象適合此等範疇。由此等等觀之,吾人所能確定者,範疇自身並非知識,而純為自所與直觀以構成知識之「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