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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世界作為表象初論 §4

第一篇 世界作為表象初論 §4

[所有這些現象,如]經過手術治愈的先天盲人和幼兒們的視覺學習;兩眼感覺所得的只現為單一的視象;感覺器官受到震動而失去正常情況時所產生的雙重視象或雙重觸覺;對象的正豎形象卻在視網膜上現為倒影;色彩之移植原只是一種內在功能,是眼球活動的兩極分化作用,卻到了外在的對象上;最後還有立體鏡;——這一切都牢固而不可反駁地證明了一切直觀不僅是感性的而且是理智的,也就是悟性從後果中認取原因的純粹認識,從而也是以因果律為前提的。一切直觀以及一切經驗,自其初步的和全部的可能性說,都要依賴因果律的認識,而不是反過來,說什麼因果律的認識要依賴經驗。後面這一說法即休謨的懷疑論,在這裏才第一次將它駁斥了。原來因果性的認識不依賴一切經驗,亦即這認識的先驗性,只能從一切經驗要依賴因果性的認識而得到說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又只有以這裏提出的和方才指出要參照的那幾段所採用的方式來證明因果性的認識根本就已包含在直觀中,而一切經驗又都在直觀的領域中:也就是從經驗這方面來說,因果性的認識完全是先驗的,是經驗假定它為條件而不是它以經驗為前提。[只有這樣來證明才是正確的,]但是,這可不能從康德所嘗試過,而為我在《根據律》那篇論文§23中所批判過的方式得到證明。
如同客體根本只是作為主體的表象而對主體存在一樣,表象的每一特殊的類也就只為主體中相應的一特殊規定而存在;每一這樣的規定,人們就叫作一種認識能力,康德把作為空洞形式的時間和空間自身在主體方面的對應物叫做純粹感性;這個說法本不大恰當,因為一提到感性就已先假定了物質;不過康德既已開了先例,也可以保留。物質或因果性,兩者只是一事,而它在主體方面的對應物,就是悟性。悟性也就只是這對應物,再不是別的什麼。認read.99csw.com識因果性是它唯一的功用,唯一的能力;而這是一個巨大的、廣泛包攝的能力;既可有多方面的應用,而它所表現的一切作用又有著不可否認的同一性。反過來說,一切因果性,即一切物質,從而整個現實都只是對於悟性,由於悟性而存在,也只在悟性中存在。悟性表現的第一個最簡單的,自來即有的作用便是對現實世界的直觀。這就始終是從效果中認原因,所以一切直觀都是理智的。不過如果沒有直接認識到的某一效果而以之為出發點,那也就決到不了這種直觀。然而這樣的效果就是在動物身體上的效果,在這限度內,動物性的身體便是主體的直接客體,對於其他一切客體的直觀都得通過這一媒介。每一動物性的身體所經受的變化都是直接認識的,也即是感覺到的;並且在這效果一經聯繫到其原因時,就產生了對於這原因,對於一個客體的直觀。這一聯繫不是在抽象概念中的推論結果,不經由反省的思維,不是任意的;而是直接的、必然的、妥當的。它是純粹悟性的認識方式;沒有悟性就決到不了直觀,就只會剩下對直接客體變化一種遲鈍的、植物性的意識,而這些變化,如果不是作為痛苦或愉快而對意志有些意義的話,那就只能是完全無意義地在互相交替著而已。但是,如同太陽升起而有這個可見的世界一樣,悟性,由於它唯一的單純的職能,在一反掌之間就把那遲鈍的,無所云謂的感覺轉變為直觀了。眼、耳、手所感覺的還不是直觀,那只是些感覺張本。要在悟性從效果過渡到原因時,才有這世界,作為在空間中展開的直觀,在形態上變更著的,在物質上經歷一切時間而恆存的世界,因為悟性將空間和時間統一於物質這個表象中,而這就是因果性的作用。這作為表象的世界,正如它只是由於悟性而存在一樣,它也只對悟性而存在。我在《視覺和色彩》https://read.99csw.com那篇論文的第一章里已經分析過悟性如何從感官所提供的張本造成直觀,孩子們如何通過不同官能對同一客體所獲印象的比較而學會直觀,如何只有這樣才揭穿了這許多感官現象[之謎]:譬如用兩隻眼睛觀看而事物卻只是單一的一個,但在斜視一物時又現出重疊的雙影;又如眼睛同時[而不是先後]看到前後距離不同的各對象,還有由於感覺器官上突然的變化所引起的一切假象等等。關於這一重要的題材,我在《根據律》那篇論文的第二版§21里已有過更詳細、更徹底的論述。凡是在那兒說過的,原應該在這裏佔有它必要的篇幅,應該在這裏重說一遍;不過我對於抄寫自己的東西幾乎同抄寫別人的是同樣的厭惡;同時,我現在也不能比在那兒作出更好的說明;因此,與其在這兒再重複,我寧可只指出到那兒去參考,並且假定那兒說過的也是眾所周知的。
誰要是認識了根據律的這一構成形態,即在純粹時間中作為這一定律出現,而為一切計數和計算之所本的這一形態,他也就正是由此而認識了時間的全部本質。時間並不還是別的什麼,而只是根據律的這一構成形態,也再無其他的屬性。先後「繼起」是根據律在時間上的形態,「繼起」就是時間的全部本質。其次,誰要是認識了根據律如何在純粹直觀的空間中起著支配的作用,他也就正是由此而窮盡了空間的全部本質;因為空間自始至終就不是別的,而只是其部分互為規定的可能性、也就是位置。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考察和由此而產生的結果,沉澱為抽象的概念而更便於應用,那就是全部幾何學的內容。——同樣,誰要是認識了根據律的又一構成形態,認識它支配著上述形式的(時間和空間的)內容,支配著這些形式的「可知覺性」,即支配著物質,也就是認識了因果律;他並由此也認識了物質所以為物質的九九藏書全部本質了。因為物質,自始至終除因果性外,就再不是別的;這是每人只要思考一下便可直接理解的。物質的存在就是它的作用,說物質還有其他的存在,那是要這麼想象也不可能的。只是因為有作用,物質才充塞空間、時間。物質對直接客體(這客體自身也是物質)的作用是「直觀」的條件,在直觀中唯有這一作用存在;每一其他物質客體對另一物質客體發生作用的後果,只是由於後者對直接客體先後起著不同的作用才被認識的,也只在此中才有其存在。所以,原因和效果就是物質的全部本質;其存在即其作用(詳見《充足根據律》那篇論文§21第77頁)。因而可知在德語中將一切物質事物的總括叫做現實性Wirklichkeit,是極為中肯的;這個詞兒比實在性Realiät一詞的表現力要強得多。物質起作用,而被作用的還是物質。它的全部存在和本質都只在有規律的變化中,而變化又是物質的這一部分在別的一部分中引出來的,因此,它的全 部存在和本質也完全是相對的,按一個只在物質界限內有效的關係而為相對的,所以[在這一點上]恰和時間相同,恰和空間相同。
但是,時間和空間假若各自獨立來看,即令沒有物質,也還可直觀地加以表象:物質則不能沒有時間和空間。物質是和其形狀不可分的,凡形狀就得以空間為前提。物質的全部存在又在其作用中,而作用又總是指一個變化,即是一個時間的規定。不過,時間和空間不僅是分別地各為物質的前提,而是兩者的統一才構成它的本質;正因為這本質,已如上述,乃存於作用中、因果性中。如果一切可想到的、無數的現象和情況,果真能夠在無限的空間中無庸互相擁擠而並列,或是在無盡的時間中不至紊亂而先後繼起;那麼,在這些現象和情況的相互之間就無需乎一種必然關係了;按這關係而規定九*九*藏*書這些現象和情況的規則更不必要了,甚至無法應用了。結果是儘管有空間中一切的並列,時間中一切的變更,只要是這兩個形式各自獨立,而不在相互關聯中有其實質和過程,那就仍然沒有什麼因果性;而因果性又是構成物質真正本質的東西;所以,沒有因果性也就沒有物質了。——可是因果律所以獲得其意義和必然性,僅僅是由於變化的本質不只是在於情況的變更本身,而更是在於空間中同一地點上,現在是一情況而隨後又是一情況;在於同一個特定的時間上,這兒是一情況而那兒又是一情況;只有時間和空間這樣的相互制約,才使一個規則,變化依之而進行的這規則有意義,同時也有必然性。從而,因果律所規定的不是僅在時間中的情況相繼起,而是這繼起是就一特定的空間說的;不是情況的存在單在一特定的地點,而是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在這個地點。變化也即是按因果律而發生的變更,每次總是同時而又統一地關涉到空間的一定部位和時間的一定部分。於是,因果性將空間和時間統一起來了。而且我們既已發現物質的全部本質是在其作用中,也就是在因果性中,那麼,在物質中,空間和時間也必然是統一的,即是說不管時間和空間各自的屬性是如何互相鑿枘,物質必須將雙方的屬性一肩挑起:在雙方各自獨立時不可能統一的在物質中都必須統一起來,即是將時間方面無實質的飄忽性和空間方面僵硬不變化的恆存統一起來;至於無盡的可分性則是物質從時空雙方獲得的。准此,我們看到由於物質才首先引出同時存在,它既不能在沒有並列的孤立的時間中,也不能在不知有以前、以後和現在的孤立空間中。可是,眾多情況的同時存在才真正構成現實的本質,因為由於同時存在,持續始有可能。而持續又在於它只是在某種變更上,與持續著的東西同時俱在之物的變更上看出來的;不過這同時俱在之物在此時也只是read•99csw•com由於變更中有持續著的東西才獲得變化的特徵,亦即在實體,也就叫做物質恆存的同時,性質和形式卻要轉變的特徵。如果只單是在空間中,這世界就會是僵硬的、靜止的,就沒有先後繼起,沒有變化,沒有作用:而沒有作用,那就連同物質的表象也取消了。如果只單是在時間中,那麼,一切又是太縹緲易於消逝的了,就會沒有恆存,沒有並列,因而也沒有同時,從而沒有持續,所以也是沒有物質。由於時間和空間的統一才生出物質,這即是同時存在的可能性,由此才又有持續的可能性;再由於這后一可能性,然後在情況變化的同時,才有實體恆存的可能性。物質既在時間和空間的統一性中有其本質,它也就始終打上了雙方的烙印。物質得以從空間追溯其來源,部分地是由於其形狀,那是和它不可分的;但特別是(因為變更是只屬於時間的,而單是只在時間自身中就沒有什麼是常住的)由於其恆存(實體);而「恆存」的先驗的明確性是完全要從空間的先驗的明確性引出的。物質在時間方面的來源是在物性上(偶然屬性)展示出來的;沒有物性,它決不能顯現;而物性簡直永遠是因果性,永遠是對其他物質的作用,所以也就是變化(一個時間概念)。但是這作用的規律性總是同時關涉到空間和時間,並且只是由此而具有意義。關於此時此地必然要發生怎樣一個情況的規定,乃是因果性的立法所能及的唯一管轄範圍。基於物質的基本規定是從我們認識上先驗意識著的那些形式引伸出來的,我們又先天賦予物質某些屬性:那就是空間充塞,亦即不可透入性,亦即作用性;再就是廣延,無盡的可分性,恆存性,亦即不滅性;最後還有運動性。與此不同的是重力,儘管它是普遍無例外的,還是要算作後天的認識;儘管康德在《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初階》第71頁(羅森克朗茲版,第372頁)上提出重力時,卻把它當作是可以先天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