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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世界作為意志初論 §20

第二篇 世界作為意志初論 §20

有決定性的還是智慧。」
與此相應,在人們中也住著心靈;
對於一切人都相同,因為在這以上
因為精神和人的自然肢體
如上所說,意志,作為[人] 自己的身體的本質自身,作為這身體除了是直觀的客體,除了是表象之外的東西,首先就在這身體的有意的運動中把它自己透露出來,只要這些運動不是別的而是個別意志活動的「可見性」。這「可見性」和意志活動是直接而完全同時發起的,和意志活動是同一回事;只是由於這「可見性」轉入了「認識」的形式,亦即成為表象,才和意志活動有區別。
既然我身體的每一活動都是一個意志活動的現象,而我的意志本身,亦即我的性格,又在一定的動機之下根本整個的自行表出於這意志活動中,那麼,每一活動的不可少的條件和前提也必然就是意志的顯現了;因為意志的顯現不能有賴於什麼不是直接地,不是單由意志[發動的] 東西,也就是不能有賴於對意志只是偶然的東西。如果有賴於偶然的東西,意志的顯現自身也就只能是偶然的了:然則上述的條件也就正是整個身體本身了。所以這https://read.99csw.com身體本身必然已是意志的現象,並且這身體對於我的整個的意志,亦即對於我的悟知性格——我的「悟知性格」表現於時間即我的驗知性格——必須和身體的個別活動對於意志的個別活動為同一樣的關係。所以,只要身體是直觀客體,是第一類表象,整個身體就必然是我的,已成為可見了的意志,必然是我的可見的意志本身,而不能是別的什麼。——作為這一點的證明是前文所已說過的[事實],亦即我的身體每次受到外來的作用,這個作用也立刻而直接地激動我的意志,在這意義上這就叫做痛苦或快適,或程度輕微些就叫做適意的或不適意的感覺;並且反過來也是一樣,意志的每一劇烈激動,也就是感動和激|情,都震撼著身體,阻撓身體機能的運行。——儘管事因學能夠對於我身體的發生作出一點很不完善的說明,對於我身體的發育和保存作出更好的說明,而這種說明也就正是生理學;可是生理學恰好也只是和動機說明行為那樣的來說明它的題材。因此,正和以動機和由動機產生的必然後果作為九九藏書個別行為的根據並不因此就和行為在根本上及其本質上只是一個本身並無根據的意志的現象[這種說明]相刺謬一樣;生理學對身體機能的說明也同樣無損於這一哲學的真理,即是說這身體全部的實際存在以及其整個系列的機能也只是那意志的客體化,而這意志是在它身體的外在活動中按動機的尺度而顯現的。生理學雖然甚至也企圖把這些外在活動,直接的、有意的運動歸結到有機體中的一些原因,譬如以各種液體的集聚於一處來說明肌肉的運動(雷爾在《生理學資料叢書》第六卷第153頁說:「有如潮濕了的繩子要縮短似的」),可是即令人們真正徹底作出這種說明,也決不會取消這一直接確切的真理,[無礙於]說每61一有意的運動(動物的機能)都是一個意志活動的現象。同樣,生理學對於繁殖成長著的生命(自然的機能、生命的機能)的說明,儘管如何發展,也不能取消這整個的,如此發展著的動物生命本身就是意志的現象這一真理。如上所述,任何事因學的說明除了指出個別現象在時間、空間中必然被規定的地位,指出現象在這https://read.99csw.com兒必然出現的固定規則而外,決不再指出什麼[東西];另一面,在這種途徑上,任何現象的內在本質總是無法探究的,事因學的說明只有假定這種本質[的存在]而僅僅是以「力」、「自然律」這類名稱來標誌它,而如果所說的是行為,就用性格、意志這類名稱來標誌它。所以儘管每一個別的行為,假定性格是固定的,必然要隨已出現的動機而發起;儘管[動物的] 成長、營養過程和動物身體內的全部變化部按必然地起作用的原因(刺|激)而進行;然而這整個系列的行為,從而每一個別的行為,並且還有行為的條件,執行這些行為的整個身體本身,從而還有身體存在於其中,由之而存在的過程[等等],這些都不是別的,而只是意志的現象,是意志的成為可見,是意志的客體化。這就是人和動物的身體所以根本和人與動物的意志完全相適應的理由,正和故意製造的工具與製造者的意志相適應一樣,不過更遠遠的超過這種相適應的[關係] 罷了。因此,這種相適應就顯現為目的性,亦即用目的論來說明身體的可能性。因此,身體的各read.99csw.com部分必須完全和意志所由宣洩的各主要慾望相契合,必須是慾望的可見的表出:牙齒、食道、腸的輸送就是客體化了的飢餓;生殖器就是客體化了的性|欲;至於攫取物的手和跑得快的腿所契合的已經是意志的比較間接的要求了,手和腳就是這些要求的表出。如同人的一般體形契合於人的一般意志一樣,同樣,個人的身體也契合個別形成的意志,各個人的性格。因此,人的身體,無論是就全體說或是就所有各個部分說,都有個別的特徵,都富有表現力。很可注意的是在亞里士多德所引(《形而上學》111。5)巴門尼德斯的一段詩句中就已道出了這種思想,詩是這樣寫的:
「如同每人有屈伸自如的肢體結構,
可是意志的這些活動還永遠有一個自身以外的根據,在動機中的根據。不過動機所規定的決不超出我此時,此地,在此情況丁欲求什麼;既不規定我根本有欲求,也不規定我根本欲求什麼,亦即不規定那些標志著我整個欲求的特徵的行為規範。因此,我的欲求並不是在其全部本質上都可以以動機來說明的,動機只是在時間的某一點上規定這欲求的表出,只是促九九藏書成我的意志把它自己表出的一個契機。意志本身則相反,它是在動機律的範圍以外的,只有它在時間的任何一點上的顯現才必然是動機律所規定的。唯有在假定我的驗知性格之後,動機才是說明我們行為的一個充分根據。如果把我的性格撇開,然後來問我為什麼要這而不要那,那就不可能有一個答覆,因為服從根據律的只是意志的現象,而不是意志本身;在這種意義上說,意志就要算是無根據的了。關於這一點,一部分以康德關於驗知性格和悟知性格的學說和我自己在《倫理學基本問題》(第一版第48—58頁,又見第178頁等,第二版第46—53頁,又見第174頁等)中的說明為前提,一部分則將在[本書]第四篇詳細討論。目前我只須喚起注意,一個現象以另一現象為根據這事實,在這裏也就是行為以動機為根據的事實,並不和現象的自在本質便是意志[這事實]相背馳。意志本身並無根據,因為根據律無論在哪一形態中都只是認識的形式,也就是根據律的效用只及於表象,現象[或]意志的「可見性」,而不及於意志本身,意志本身[是不可見的,是後來才] 成為可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