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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正德伊始:劉瑾的勝利 八

第五章 正德伊始:劉瑾的勝利

賈誼這篇文章題為《階級》,題目是今天「階級」一詞的語源所在。賈誼之所謂階級,是將社會層級比作殿堂建築。古人修建宮殿,是先在平地上築起台基,再於台基上修建殿堂,所以要想走進殿堂必須拾級而上,整個過程是一級一級登高的過程。天子正如殿堂,高高在上以顯尊崇,設若不築台基,直接將殿堂建在平地上,那麼殿堂的尊崇感也就蕩然無存了。
畢竟因為去古未遠,漢人確實還存有士大夫的禮義廉恥之風,深以對簿公堂為恥,因為一旦對簿公堂,就不得不接受刀筆小吏等卑賤者流的審問和擺布,甚至會在拘押期間受獄吏的喝罵和看管,就算最後得以伸冤脫罪,重回朝堂,但尊嚴早已經喪失殆盡了。所以高官一旦獲罪,無論蒙受多大的冤屈,有廉恥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申辯,直接自殺了事。飛將軍李廣因失道獲罪,自刎之前的遺言有所謂「終不能復對刀筆之吏」,這樣的心態在漢代是很有典型意義的。
2. 對於由上至下的各個社會階層,約束手段是從禮到法的過渡,較高的社會等級理當享有較多的政治特權,如此整個社會的尊卑秩序才不會紊亂。(《新書·階級》)
要保障殿堂的尊崇感,就必須使每一級台read•99csw.com階都具備與其高度相應的尊崇感才行。賈誼以「欲投鼠而忌器」這句俗諺說明,在社會功能的意義上,對違法亂紀的上層人士施加懲罰時必須有所顧忌才行,因為若傷害了他們的體面,勢必會連帶著傷害天子的體面;如果將上層階級與下層階級同罪同罰,這就等於殿堂沒有了台基,直接就坐落在平地上了;更何況對於士大夫階層,只有以禮相待,充分顧全他們的體面,才能夠有效地激勵他們保持節操。
在賈誼看來,就連給上層人士議定罪名都應當像古人那樣使用含蓄而文雅的措辭。譬如稱貪污罪以「簠簋不飭」為婉語,稱淫|亂罪以「帷箔不修」為婉語,稱為官不稱職以「下官不職」為婉語。上層人士若接到處罰的敕令,犯輕罪的人應當「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頭戴白冠,以盤盛水,置劍于其上),以示願自刎以謝罪;犯較重罪行的人應當自縛請罪;犯重罪的人應當向北行再拜之禮,跪而自裁。這不是說上層人士享有免罪的特權,而是說對他們的刑罰應當充分顧全他們的體面。如果天子對待士大夫如同對待庶民一樣,那麼士大夫難免會以庶民的心態來回報天子了。https://read.99csw.com
第五倫的這項建議如果真的形成制度,再輔以賈誼的措施,想來的確會在相當程度上收到他們預期的效果。皇室宗族為天下表率,王公大臣群起而效法,庶民百姓安於和睦的宗族生活,尊者尊之,卑者卑之,各安其分,國家便能在極簡的政務里收取不治之治的成效。
明代開國,是一個幫派組織變身為一國政府,幫派大哥變身為帝國領袖,九-九-藏-書幫派色彩和江湖習氣貫穿明代始終,廷杖即是一例。在常規的政府流程里,大臣有罪,自有一套法律程序來審判、定罪、處罰,是謂「國有國法」,廷杖卻是皇帝的私刑。雖然在「家天下」的時代,皇帝也會有自己的家法,而這私刑卻連「家有家規」都稱不上,因為它沒有任何規則,只憑皇帝一時的心情。簡言之,只要皇帝對誰不高興了,當場就可以對他廷杖伺候,輕重隨心。
漢代將這一問題分析得最為透徹的莫過於賈誼,他的意見大致可以歸納為兩點:
君子在意的是臉面,是那些在小人看來毫無實際益處的虛名。以「好死不如賴活著」為人生觀的人無法理解「士可殺,不可辱」的信條。懲罰君子,適度地使他知羞即可,永遠不可不留餘地地剝奪他的尊嚴。在漢朝人看來,秦朝就是一個完美的反面範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家精神徹底敗壞了道德風氣;王公大臣和庶民百姓接受同樣的刑罰,以至於前者的道德操守迅速降低到後者的程度。「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管子·牧民》),二世而亡的秦朝以慘痛的代價印證了這句箴言是何等正確。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政策,一方面是因為唐太宗在立國方針上聽取了魏徵的意見,以儒家仁道致力於「再使風俗淳」,一方面是因為唐初門閥傳統尚在,世家大族享有極高的聲望與地位。鄭善果恰恰就是世家大族出身,稚齡襲爵,風光無限;鄭善果的母親是著名的清河崔氏之女,言行舉止莫不體現著貴族家庭的謹嚴門風,對兒子的教養也是一整套完善的貴族式教育。科舉制度其時雖然方興未艾,但還遠遠沒有形成「朝為田舍郎,暮登天九-九-藏-書子堂」的局面。
1. 一個和諧的社會必須具備穩定而繁複的層級結構。社會階層愈多,底層和上層的間距愈大,上層就愈發體現出尊貴感,下層就愈發萌生出敬畏心。
然而儒家政治強調禮義。禮,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義,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君子(統治階層)對後者相對無感,小人(庶民階層)對前者相對無感;如果刑罰所擊中的是君子的疼痛感與小人的羞恥感,那麼這樣的刑罰無論其是否公平、是否合乎道德準則,首先就因為缺乏實質意義上的功效而喪失了存在的意義。
唐太宗貞觀二年(628年),大理寺少卿胡演進呈囚犯名簿,帶囚犯列隊經過殿前。太宗認出行列中有岐州刺史鄭善果,便對胡演說:「鄭善果雖然有罪,畢竟品級不低,不宜與其他囚犯同列。以後凡三品以上官員違法犯罪者,不必帶來殿前過目,只讓他們在太極宮承天門外東西朝堂聽候處分。」(《資治通鑒》卷一百九十二)
後世帝王對此態度不一。儒家氣質的帝王會與賈誼心有戚戚焉,致力於打造一個尊卑有序、層次分明的和諧社會,使同罪同罰的原則僅限於同一個社會階層內部,使鄉村社會形成相當程度的宗族自治;法家氣質的帝王更喜歡簡單的二元社會,即全社會只有上下兩個階級,上層階級只有帝王本人,其他所有人都屬於下層階級,法律對下層階級一視同仁,等而下之者就是君主言出令隨,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當然,除了帝王的氣質與偏好之外,社會結構之現實也是一個有著相當決定性的因素:愈是貴族化的社會,愈是傾向於前者,愈是平民化的社會,愈是傾向於後者。
劉瑾心情大惡,覺得詔獄既不足以九九藏書泄憤,亦不足以立威,於是不多日便將王守仁等人從獄中提了出來,狠狠地打了一頓廷杖。
那些上層人士,平時上蒙天子恩寵,下受下級官員和庶民百姓的恭順侍奉,而一旦有了過錯,可以免其職,可以賜其死,但不應該以對待普通囚犯的方式任由獄吏之輩來捆綁、拘系、辱罵、鞭打,更不該讓庶民百姓看到這些。正如鞋子再新也不能戴在頭上,帽子再破也不能穿在腳上,上層人士哪怕罪行再重,也不該使他們受到下層人士的凌|辱。
至於與皇帝關係極近的皇親國戚,就算他們犯罪之後甘願自殺,皇帝也理應出於親情、孝道而積極阻攔。所以最好的辦法莫過於既尊崇他們的身份,又不給他們犯罪的機會。漢章帝建初二年(77年),外戚重臣馬防受命討伐羌人,第五倫上書勸諫,提出了一個很有技術性的意見:對於皇親國戚,可以給他們尊貴的爵位,可以使他們富有,但不可以委派官職。因為一旦居官就難免犯錯,那時候如果依法制裁就會傷害感情,以親徇私就會罔顧國法。如今太后仁慈,皇上孝順,而馬防這次西征,萬一有行差踏錯,處治起來恐怕有傷親情。(《通鑒》卷四十六)
所謂廷杖,就是皇帝在發怒的時候著人用棍棒責打大臣。廷杖雖然在中國歷史上由來已久,但通常只是皇帝在盛怒之下偶爾為之,只有到了明朝才成為制度。
詔獄是一個沒有規則的世界,人被關在裡邊,也許一二日,也許幾十年,一切視皇帝的心情而定。皇帝心情好也未必就是好事,因為他心情一好,也許就把詔獄里的人犯拋諸腦後了,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想起來。當然,在正德元年(1506年),所謂皇帝的心情,其實已換作劉瑾的心情了。